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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属性探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1-04-20 13:46:2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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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是困扰世界各国教育界的共同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俄罗斯联邦杜马在2012年通过了新版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在严禁体罚学生能够的同时,赋予了教育机构惩戒学生的基本权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究俄罗斯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属性对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有诸多裨益。

关键词:教育立法;教育惩戒权;权利与义务

本文引用格式:王世英.俄罗斯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属性探究[J].教育现代化,2019,6(98):83-84+90.

2019年7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我国教育惩戒的立法工作自此正式提上日程,教育惩戒将在未来成为一种正常的教育方式。作为中国的重要邻国,俄罗斯教育惩戒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早,通过平衡惩戒者和被惩戒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对教育惩戒的概念、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和监管体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教育惩戒权的依法行使。

一 正确区分体罚与惩戒的概念

在体罚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的概念是实施教育惩戒的理论前提。在俄语表述中,体罚一词为наказание,是动词наказать的动名词表现形式,这一单词的词源来自拉丁语,表示遭受酷刑和巨大的损失。惩戒一词则为дисциплина,其词源与学生和追随者相关联,表示领导者对追随者的指示和规范。在俄语语境中,惩戒的核心含义更多的包含了警戒、戒除、告诫的基本思想,和日常教育活动结合在一起,体现出的是批评、鞭策和激励向上的教育理念。

在俄罗斯,体罚学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将禁止对学生使用身心暴力行为,尊重学生的尊严和权利作为教师的基本义务,其中第43条第3款规定,教育机构的基本原则应建立在尊重学生和教育工作者人格的基础上,不允许对学生施加任何身体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第48条第1款第3项规定,教育工作者必须尊重学生和其他教育关系参与者的声誉和尊严。

在以立法方式明确禁止体罚的同时,俄罗斯教育界将惩戒作为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曾说过“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尊严,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但在俄罗斯的教育理念里,惩戒本身不应包括任何形式的身体惩罚,它只能通过诸如告诫、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等非身体性、非精神性措施实施。长时间罚站、罚跪、罚跑、罚重体力劳动、扇耳光、揪耳朵、器具抽打等直接体罚行为和挖苦、讽刺、当众羞辱等变相体罚行为都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讨论范畴。

二 实施教育惩戒的法理依据

法治取代人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法治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要求人们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学生是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教育关系中曾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学生权利也因此成为教育立法工作的重点。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突出强调学生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对学生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学生实施惩戒,这样才能保证学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从而减少教育争端,营造和谐的教育氛围。

为了约束学生的行为举止,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对学生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其作为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法理依据。《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有:(1)认真学习教育大纲,完成个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独立完成教学人员依据教育大纲布置的预习和作业任务;(2)认真执行教育机构的章程要求、规章制度、住宿制度、其他与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内部条例;(3)保持健康,增强体魄,追求身心健全与自我完善;(4)尊重教育机构中的其他学生和工作人员,不妨碍其他学生接受教育;(5)爱护教育机构中的财物。《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教育机构章程、规章制度、住宿制度和其他内部条例的学生,教育机构可予以批评、警告和开除处罚。

在教育过程中,片面强调学生的权利或义务都会破坏教育关系各参与者之间的平衡。在保证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他法定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也必须要求学生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对于拒绝履行义务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是十分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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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

目前,在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既教育惩戒权的归属问题上,学界尚存争议,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应为公职权力,其实施前提是学生未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因此学生义务履行的对象才是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

在俄罗斯,教育机构是学生义务履行的对象。《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28条第3款赋予了教育机构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拥有以下权利,其中包括:制定并通过内部学生规范、劳动章程和其他内部条例;制定并批准教育组织的教育大纲;规定学生的着装要求,本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俄罗斯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了教育机构制定其内部教学计划和规章制度的权利,教育机构因此成为学生履行义务的对象,并由此获得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教育机构作为惩戒的实施主体是教育法治化精神的集中体现,在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同时,避免了部分教师因滥用私权而引发的教育争端。

与此同时,对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进行明确规定是保证惩戒顺利实施的关键。在承认和赋予教育机构惩戒权的同时,也必须明确权力的行使方式、适用对象,这样才能保证教育惩戒权被依法使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3条第5、6和7款的规定,教育机构禁止对接受学前和初等普通教育大纲教育的学生以及健康状况受限(心理发育迟缓或存在智力缺陷)的学生予以处罚;禁止对生病、休假、休学、休孕产假和育婴假的学生予以处罚;教育机构应结合学生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的意见,视学生违纪行为的原因、情节的严重性、身心和情绪状况以及以往是否存在类似行为等,确定对学生的处罚等级。

需要指出的是,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违反教育机构章程制度的学生,教育机构不能因学生成绩落后等其他原因实施惩戒,在教育机构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

四 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权力是把“双刃剑”。教育惩戒权运用得好,可以有效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但权力一旦被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会适得其反,加深教育过程中各参与者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在俄罗斯,教育惩戒权受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教育过程参与者的全面监督和制约。作为惩戒权的实施主体,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接受监督,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内部条例前必须充分考虑其他教育过程参与者的意见,在对学生处以开除处罚前必须获得相关监护部门的同意。

《俄罗斯联邦新教育法》第30条第3、4款规定,教育机构在通过涉及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内部条例时,应考虑到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代表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如有此类代表机构)劳动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情形进行;如果与教育法规和劳动法规的规定相比,教育组织的内部条例使学生或工作人员的地位和状况恶化,或内部条例的通过程序违反了规定程序,此内部条例不应通过,教育机构应将其取消。第43条第9、10、11和12款规定,对年满15周岁且未完成普通基础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处以开除处罚时,应考虑到家长(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获得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同意。对未成年孤儿和无父母照管的学生处以开除处罚时,应获得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相应监护机构的同意;教育组织有责任及时向地方教育管理机关上报处以未成年学生开除处罚的相关信息。地方教育管理机关和被开除的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在处罚下达一个月内,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学生继续接受普通教育;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有权就学生所受处罚,向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学生处罚的确认和取消程序,必须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确定。

近些年来,我国因教育惩戒引发的教育争端层出不穷,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教育惩戒权的监督和制约。只有加强对教育惩戒权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教育惩戒的正确使用,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权力滥用和误用引发的教育争端。

五 依法处理教育争端

在尽量避免引发教育争端的同时,如何处理教育争端也是必须正确解决的棘手问题。为了依法处理因惩戒引发的教育争端,保护教育过程中各参与者的权利不受侵犯,俄罗斯建立了专业化的教育争端处理体系,在赋予教育机构惩戒权的同时,允许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对惩戒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请申诉。

为了依法处理教育争端,俄罗斯政府专门设立了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5条第2、3、4、5和6款明确了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的性质、组织形式和主要工作,其内容如下:2.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是为解决教育关系参与者间的分歧设立的,主要处理受教育权形式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内部条例的通过以及对学生所受处罚提请的申诉等。3.教育争端参与者委员会由教育机构中的成年学生代表、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和工作人员按相等数量组成。4.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所做决定适用于组织中教育关系的所有参与者,且后者应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5.对于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6.教育机构在综合考量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工作人员代表机构或学生代表机构(如有)的意见后,依照内部条例的规定,设立、组织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的活动,通过并执行委员会所做的决定。

俄罗斯目前形成了专业化的教育争端处理体系。教育争端的依法处理可以保护教育关系各参与者的权益,协调各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保障教育惩戒权的公正性,确保惩戒成为正常的教育方式。

六 俄罗斯教育惩戒权的启示

(一)实施教育惩戒应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在相关法律中对学生的义务和学生未履行义务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规定,不能将学生行为守则等同于学生义务。学生行为守则更侧重于道德层面,而义务则是与权利对等的法律概念,两则不能混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学生拒绝履行义务,则必须有相对照的处理方法。学生因未履行义务受到处理应作为实施教育惩戒的法理依据。

(二)在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时,应注意对特殊教育群体的保护,在具体立法过程中,要避免“一刀切”,做到立法清晰,良法善治。身心发育存在缺陷和处于心理身理特殊阶段的学生不应被作为惩戒的对象,对于这类学生,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弱势群体的感受。

(三)必须设立与教育惩戒实施相配套的权力监督体系和教育争端处理体系。在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对权力的运用进行监督,保证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在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中,被惩戒者的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保证被惩戒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对惩戒提出申诉。在教育争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由权威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保证教育关系各参与者的权利都不受到侵犯。

教育,是国之大计,是立国之本,教育立法更是要做到精益求精,不能有丝毫纰漏。目前,教育惩戒在俄罗斯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教育方式,而我国由于起步较晚,教育惩戒权研究还有待完善,因此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俄罗斯教育立法的成果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开展将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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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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