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我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规制,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其本质属于法人,其当前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机构设置尚不完整、治理机构成员代表性不够、其他主体参与治理不多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公司法》法人治理制度之规定,通过健全治理机构,确保形成有效监督格局;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治理机构成员的代表性;尊重各方利益,确保各主体的治理参与权等措施来予以优化。
关键词:公司法;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结构
本文引用格式:肖青山.《公司法》视域下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之优化[J].教育现代化,2019,6(47):64-66.
教育部于2015年10月颁布出台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正式提出鼓励企业与公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办学,建立企业二级学院,探索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途径与方法。随后全国各高职院校开展了如火如茶的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实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产业融合。但囿于高职院校现有的体制机制,尤其在治理结构方面瓶劲,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亟需在治理结构方面取得突破。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五次修改,其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制日臻完善。因此,研究《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的的相关规定,针对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运行的现实困境,探索如何优化同属法人性质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治理结构就成了理论回应现实的必然[1]。
一 法人治理结构之《公司法》规定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法人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法人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必须要有与其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相匹配,使其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进而有效地活动起来,可以说法人治理结构是法人治理制度的核心,我国《公司法》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详尽规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高层经理和监事会组成。其中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如何经营和具体的投资计划,有权决定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的人选和报酬,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由其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弥补亏损、利润分配方案由其批准实施,有权决定增加或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发行债券,有权决定变更公司形式,有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有权决定对公司章程并进行修改等职权。董事会由股东经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利益的一定数量的董事组成,是公司开展法人治理的核心机构。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并在会上报告工作,对股东会的的决议予以贯彻执行,有权制定公司具体的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制定公司具体的预决算、弥补亏损、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债券发行、合并、分立、解散或更改形式等事项的方案,有权决定如何设置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提名)、财务负责人(经理提名)的人选和报酬,有权制订公司制度等[2]。高层经理是公司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对公司的日常事务予以处理。其负责具体组织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方案和计划,拟订公司内设机构设立方案和制度,根据公司的基本制度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有权决定一般管理人员的人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有权对上述三个机构的人员经营公司业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有权提出对违法、违反公司章程、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的罢免建议案,有权要求董事、高管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履职时),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管)等。
二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建设之现状
(一)机构设置尚不完整,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
现代企业法人的制度的核心是权力制衡,《公司法》为此进行了详尽规制,其正是通过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经理四个机构架设与权力分配构建制衡机制,但从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建设实践来看,大多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机构设置不完整,导致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只设置董事会,未设股东会,这就导致所有者和教育经营者分权不明确,所有权和教育经营权集中由董事会行使,难以形成权责制衡关系;另一方面很多的二级学院在治理结构中设置了监事会,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未得以发挥,这主要因为监事会的成员并未通过民主的程序产生,往往由领导担任,甚至于有些成员直接由董事长行政任命,听命于行政领导,根据无法行使监督权。总的来说,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所有权归股东会、教育决策权归董事会、执行权归院长层、监督权归监事会的治理结构体系尚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发展。
(二)治理机构成员代表性不够,相关制度有待完善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基本特征就是办学主体多元,而办学主体的多元性在治理上必然要体现治理的主体多元,而治理主体的多元在治理结构的体现则要求治理结构的成员具有代表性,各利益主体的参与治理权能有制度保障。但从当前实践来看,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从董事会这一治理机构来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9人,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从当前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董事会的构成情况来看,其董事会成员中基本上没教职工代表[3]。在为数不多的董事会成员有职工代表的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来看,其教职工代表也是内定,难以代表教职工利益。其次,从《公司法》对监事会这一治理机构规定来看,要求监事会必须具有最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且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但从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监事会构成情况来看,往往职工代表的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一,同时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往往是直接指定,并未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产生。最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指出,“民办学校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这虽然是对民办学校的要求,但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其必然有民办资本的参与,该政策对其治理机构的要求同样也适用。但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各高职院校基本上没有形成这一制度。
(三)其他主体参与治理不多,多主体共治难以落实
从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构成情况来看,多主体共治尚未形成机制,主要问题有:①政府引导不够深入,企业参与治理难以落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政府更多的强调企业应多承担义务,并为此出台了不少规定予以规制,然对于企业所企盼的参与治理、行使权力的却缺乏规制,以至企业参与治理因缺少政策法规支持难以真正落实,从而影响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②教师、学生地位认识不足,其参与治理难以落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办学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是教育规律使然。因此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内部治理离不开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应拓展渠道,赋予其充分的话语权。但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在其构建治理结构时根本没有认到教师学生的这一地位,致使他们难以参与到治理中来。③章程建设实施不足。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章程对于公司就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一样,其中载明了公司如何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法人属性也就决定了章程的重要地位,应将最重要的的基本事项在章程中予以约定和规范。但从前实践来看,章程的重要性并未得以重视,要么没有章程,要么章程的内容不切实际,难以执行,作用难以发挥。
三《公司法》视域下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之优化思考
(一)健全治理机构,确保形成有效监督格局
当今时代,分权制衡的理念已深入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离不开制衡分权理论的指导,健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其核心就是构建一个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体系,形成相互制衡的各个治理机构,并使各机构之间权力相互制约,这些机构主要包括:①股东会。股东会是持有学院股份的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构,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发展的各种大事均由其来作出最终判断与决策。②董事会。董事会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其人员由股东会依章程经股东大会选举确定,学院的日常各项工作由其组织实施。③监事会。监事会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监督机构,监事会主要监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监事会的成员结构应根据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资本构成情况来予以组建,对于公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其在监事会成员数量上应向非公有资本方面倾斜,相反,对于非公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其在监事会成员数量上应向公有资本方面倾斜,以此来达到更好的制衡效果。④校长层。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校长层相对于《公司法》的经理层,校长层的选聘对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发展来说十足重要,因此要十分注重校长层人选的确定,应尽量聘请社会行业企业优秀代表或者教育家出任。总之,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只有健全上述治理结构,正确处理好上述机构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机构的功能,形成在股东会统领下董事会决策、校长层执行、监事会监督“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治理机构成员的代表性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个人能力、素质和品质是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能否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这两个治理机构成员的代表性。
首先,完善董事会相关制度。一是构建成员数量适中的董事会。国外调研发现,董事会的规模不超过25人比较合理[4]。但鉴于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规模普遍不大,同时结合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董事会成员数应控制在13人左右。二是成员当中要确保职工代表的参与,确保产生程序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凡是有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设立的公司,在构董事会时必须要有职工代表,除此之外的公司也建议其吸收职工代表为董事会成员。其产生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鉴于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必然“带公”性质,故在组建董事会时,要确保有成员中职工代表,其成员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次,完善监事会相关制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参与,且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更高比例的职工代表人数。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监事会的构建中要着重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事的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二监事会的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三是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成员必须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后,健全独立董、监事制度。董会、监事会成员可以可以包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他们独立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股东,并不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及关联单位任职,并与学校的管理者没有特别的联系,确保能够对学校的事务做出中立的判断。
(三)尊重各方利益,确保各主体的治理参与权
推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实现现代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前提。而要保证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要构建能够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教育专家能参与到内部治理中来的有效机制,并让他们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首先,政府部门要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来规范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尤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和行业参与治理,政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通过政策法规来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其次,保障职工和学生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除职工代表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外,还可以构建教职工、学生代表参与院长会、院务会、全院大会、教代会、学代会等渠道来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的治理,使各方面的声音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反馈到决策层,进而形成网状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治理内部治理结构。最后,重视章程建设工作。国外高职院校的先进经验显示,依据章程实施治理是完善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制定章程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宣传,充分发扬民主,引导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章程的制定工作。共同研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理念、方向和宗旨,提升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5]。
参考文献
[1]谢军.高职院校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教育现代化,2016,3(38):337-338.
[2]吴亚鹏,闫志波.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以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0(06):35-36+39.
[3]赵高林.混合所有制特征的高职院校二级学院建设探索[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0(04):5-7.
[4]朱乐平.公办高职院校二级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18(Z3):23-24.
[5]王作兴.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J].江苏高教,2011(04):134-136.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jiaoyulunwen/10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