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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除了需要各方有合作意愿、具备一定的合作条件、确保合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运行机制之外,关键是要满足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构建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是促成校企开展合作的基础,包括利益导向机制、利益形成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为此,需要修订相关法律条文、统一相关制度,消除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障碍。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利益机制
本文引用格式:张振中.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问题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9,6(35):97-100.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est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ZHANG Zhen-zhong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Taizohu Jiangsu)
Abstract: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needs not only the willingness of all parties to cooperate,certain conditions for cooperation,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cooperation,the key is to satisfy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operation.Constructing the interest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the basis of promoting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including interest-oriented mechanism,interest formation mechanism,interest distribution mechanism,interest protection mechanism,therefore,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need to be revised and relevant systems unified,eliminating the obstacl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est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Interest mechanism
校企合作育人是当前高职教育界一致推崇的模式,让企业成为办学主体之一,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作用,解决高职教育过程中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加大职业教育的实践性、针对性、符合性,培养地方经济社会切实需要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不过,尽管上至政府下至职业院校如何推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始终不尽如人意,校热企冷一直是校企合作模式中职业院校的心头之痛。在我国,以往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这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在于一时得失,而在于长远的战略利益,例如,2013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教育部签署协议,中兴承诺5年内向合作高职院校捐赠总价1亿元的研发与培训设备、免费培训200名教师、支持20所高职院校建设“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创新基地”,中兴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注重了社会效益[1],但不是所有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都有能力像中兴一样无偿地参与校企合作,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等教育资源,但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或多或少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会很高,企业往往望而却步。在高职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各方尝试建立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职业教育实体时,除了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使企业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所带来的人力资本红利外,美好的愿景还需要现实利益的支撑,除了那些出于公益目的向高职院校无偿捐献钱物的企业以外,必须要正视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2],深入研究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问题。
所谓利益,一般指金钱、权势、荣誉、名气等能满足人们欲望的事物,高职院校为了提高知名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崇校企合作育人模式也有其明确的利益诉求,当然也应该允许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有其正当的利益诉求。所谓机制,一般指事务的内在工作方式,校企合作中的利益机制指的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各方利益最终如何实现的制度,也就是说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企业和职业院校能够实现各自所追求的合法利益[3]。
一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成
利益机制的具体构成及复杂程度因人而异,按照利益实现的一般过程可以将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细化为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导向机制、利益形成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
(一)利益导向机制
参与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和企业分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必然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构建利益导向机制的目的是引导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各方能兼顾他方的利益诉求而谋求合作的可行性,就是让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都能有正确的利益预期,在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关键是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1.学校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和企业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属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人文素养的技能人才,每个人的人文素养关乎民族、社会、国家的整体素质,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无法用金钱衡量。相反,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见,学校和企业的营利性目的截然不同。高职院校可能重在引导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多做公益性事业,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这与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法律的规定相一致,例如,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职业教育,但问题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具体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方法,对企业而言,一次性支付一笔职业教育费用显然比参与具体的校企合作事务来得轻松;其次,即使是营利性的教育也不可能获得很高的利润,必然带有一定的公益性。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不妨将法律规定的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义务在校企合作方面加以细化,部署可实际操作的任务。与职业教育公益性相对应的,职业院校也要兼顾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营利性要求,在校企合作活动中,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成果的绩效考核转变为效益考核,重视成本和收益的匹配,这也与职业教育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定位相符合,让学生在校就养成符合将来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效益理念。不过,企业也要降低营利的预期,不能够要求和办企业一样很高的回报率,否则,校企合作就蜕变为一种纯粹的经营行为了。
2.利益的长期性和短期性关系。众所周知,保障人力资本数量、提升其质量和水平离不开学校教育,这表明学校职业教育总体上是有利于企业的,只不过受过职业教育的人群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在短期内难以显现,对于企业而言,这样的利益具有隐性和长期性,并且,校企合作中的人才可能并不服务于合作企业而是进入到其他企业。企业经营需要及时营利,否则可能等不到校企合作所带来的长远益处企业却已难以为继了。由此,校企双方要对利益变现的期限有合理的预期。
3.利益结果可衡量的精确性与模糊性的关系。检验职业教育开展的成效必须对结果进行可靠计量,尽量减少主观性较强的定性评价在主体评价中的比重。为了合理地核算、分配校企合作开展高职教育所产生的利益,有必要定量分析各种利益,但由于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合作开展教育的成果的可衡量可能有失精准。各种有资金往来的活动一般能体现公平的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如学费、对外科技服务费等等,但是,人力资源的收益可能难以精确计量,例如,企业参与培养100名学生,假设这100名学生毕业后全部到本企业工作,则企业获益多少?抑或这100名学生毕业后全部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则校企合作双方除了学费之外又能从对这100名毕业生的教育中获得多少收益?又或者哪些收益才能算校企合作双方可得的收益?校企合作利益既不能是一笔糊涂账,也要避免锱铢必较,对此,校企合作各方应有理性的认识和合理的预期。
(二)利益形成机制
高职教育需要资金、人员、土地、物资等各种投入[4],合作是为了共赢,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之后,企业各种形式的投入能否顺利产生收益至关重要。从参与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和企业的角度看,合作的利益主要体现为无形的商誉、优质的人力资本、各种业务收入等等,以往的一些校企合作项目和其他教学科研服务以及生产活动混同,很难单独核算校企合作项目的收入、支出直至利润,为此,有必要建立紧密型的校企合作项目载体[5],健全组织,规范运营,独立核算。可以借鉴工程管理中的做法。企业经常运用内部银行来处理各个项目的经济核算问题,前提是要将一个企业的各个项目看成是各自独立的组织,企业总部以及各个部门、企业其他项目、企业外部的单位或个人的往来都进行独立记账和核算,校企合作项目也可以划定范围以核算成本和收益。
(三)利益分配机制
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利益形式进行细化,大体可以分为:人力资本型、科技成果型、商誉型、资金实物型等,校企合作各方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利益分配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会计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作为事业单位的高职院校采用不同的会计制度,例如两者有不同的记账方式、不同的会计要素,还有,高职院校执行预算决算制度,按年度考核资金使用绩效,没有盈亏的要求,但是企业要按会计年度计算盈亏情况,并且要争取盈利。对于一个校企合作项目,无论其按照何种性质的单位对待,有必要确定项目的会计制度。
2.分配方式。公办高职院校需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此前提下,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形式的利益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人力资本型的可以采取毕业生入职、实习生实习、对外输出毕业生等几种方式对合作企业进行利益补偿;科技成果型的可以约定由合作各方单独或共同所有;商誉型由各方各自所有;资金实物型的也可以按约定安排。
3.分配时间。校企合作利益的形成周期不同,例如,人力资本和商誉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计算、分配利益的时候,可以有别于企业常用的会计周期。
(四)利益保障机制
利益的实现、分配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在校企合作尚处于幼稚期的当下,应注重对合作各方利益的保障[6],待将来校企合作进入发展的成熟期时,方以利益约束机制为重。校企合作利益保障机制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
积极的利益保障机制主要是明确校企合作项目各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例如企业拥有合法的办学主体身份),确保校企合作项目能够按照一定的模式持续运营,保障合作项目成本和收益的可靠计量和核算,保障合作项目各方能够分配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等。
消极的利益保障机制主要是规定校企合作项目受到不当干扰各方享有的权利,以及由于资金、实物或人力用于校企合作项目将降低使用效益而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校企合作项目在税收、费用方面的优惠。
二构建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阻碍
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是校企合作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校企合作过程的始终,譬如,利益导向机制影响各方合作意愿和合作内容,利益形成机制事关合作项目的实施,利益分配机制事关合作成果分享或损失分担,利益保障机制更是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核心。当前,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活动已从少数学校扩展到整个高职教育界,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共同发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规定了校企合作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但是,该办法主要是从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义务的角度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企业的主要权利却少有述及,主要有紧密合作企业可以派代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审议、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优先评选有关示范企业等等,在事关校企合作双方特别是企业的核心经济利益诉求方面却只字未提,由此可见,构建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难处,不在于具体的政策和制度设计,而在于阻碍机制得以畅行的各种法律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1.企业办学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不同的办学主体对教育进行分类,目前我国的各类教育可以分为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即要么是公办要么是民办,如果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则企业是否还有办学主体资格?虽然教育部等行政机关发文力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但是,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模式以及企业作为这类学校举办者的法律地位,审批部门在办理此类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设立或变更事项时将无法可依,结果要么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难产,要么名义上还是公办学校。再者,对于那些只是在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如分院、系部以及专业等层面上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也没有参与教学的主体资格。这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都没有举办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参与高职教学的合法身份。
2.校企合作利益核算会计制度及税务问题。当前,我国高职院校会计制度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在会计核算目标、会计要素以及收益、费用、盈亏核算方面存在差异,这会导致校企合作项目的核算无所适从。此外,虽然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因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有关成本可以减除应纳税所得额,但税率还是和一般企业相同,没有考虑到企业资金运用到校企合作项目将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此外,还有教育费附加,企业如果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一定程度上已经筹措资金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如果再收取这些费用,可能让企业重复承担责任。
3.校企合作利益分配问题。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的规定,除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之外,其它各类学校可以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另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由此可见,占我国高职院校绝对多数的公办高职院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也就是会说如果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活动,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这导致本文试图构建的校企合作利益分配机制缺失了合法性。目前一些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中企业往往以设备租赁费、兼职教师授课费等名义从学校获得费用,只能算是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宜之计,并不能名正言顺地分配合作利益。
三对策与建议
(一)修订教育法等法律
全面梳理涉及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活动的有关法律,包括教育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等等,修订涉及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条文,明确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办学主体资格;准予校企合作项目有一定的营利性,但是考虑到校企合作项目不同于企业的一般营利性活动,利润率不可能过高,可以参照我国房地产开发商参加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中限制房地产开发利润率的做法,将校企合作项目的利润率限制在一定水平以下,这样可以兼顾项目的营利性和公益性;赋予企业可以享有的利益分配权,明确可以分配的项目,例如在保证国有资产一定水平的保值增值的情况下可以从结余中分配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包括人力资本因校企合作项目的增值部分等等。
(二)统一会计制度
因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不涉及利润,因此不需要区分权责发生期间,这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只有事业单位中的一些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校企合作项目有别于一般教学活动,其实从职业教育的本质来说,职业教育应该有真实的工作环境和理念,对于大多数将来要到企业就业的高职学生来说,在学校培养他们的企业成本观也是应有之意,因此,仅就校企合作项目而言,应该单独核算,并且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既符合职业教育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也有利于核算校企合作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修改税法
校企合作项目的利润率只能限制在一定水平之下,对于此类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也应该由国家给予税率的优惠,校企合作项目超过利润率水平之上的结余,只能继续用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不得分配,直至项目结束依法按约定分配。对于参加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企业,可以将其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投入折抵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避免让企业重复承担税费。
参考文献
[1]梁国胜.教育部与中兴通讯战略合作,中国青年报[N],2013年10月02日02版.
[2]孙杰,周桂瑾,徐安林,等.高职教育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以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3):59-62.
[3]王振洪,王亚南.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及构建路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4):66-68.
[4]郭娟.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36):89-91.
[5]凌守兴,林美顺.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7(10):40-44.
[6]刘文清.构建利益驱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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