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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论文(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10-10 20:01:2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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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我国法律设置的新罪名, 大大遏制了醉驾行为的发生, 这凸显了我国刑法的震慑和教育功能。本文针对醉酒型驾驶罪司法实践中,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自首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方式进行探究, 旨在提升我国法律的执法能力的完善。

关键词:
司法实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自首情节;

作者简介:蒋运军 (1986-) , 男, 汉族, 四川成都人, 本科, 任职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员若有自首的行为, 需酌情处理, 重罪者可进行减刑处理;犯罪罪责较轻的, 可以做免刑处理。当然对于法律规定的酌情一词, 需谨慎进行认定。在一般的情况下,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相关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 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及其他公民检举, 或者罪行已经发觉、被逮捕审讯而未采取强制性的审讯措施时, 主动向有关司法部门及检察机关进行坦白交代的情况。要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的界定, 首先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自首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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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的法律内涵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也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和划分。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形。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认定上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指的是犯罪后自动投案, 进而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所谓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 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 中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做出以下行为方式时, 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 在罪行发生后, 且在未表明自己是否是作案当事人的情况下, 不逃离作案现场, 经司法机关的相关询问调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发生犯罪后及时主动报案的情况;[1] (2) 在犯罪事实既定时, 犯罪嫌疑人未逃离犯罪现场, 并任由他人检举告发而无阻拦, 在执法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抓捕时没有反抗拘捕的行为, 且自愿供认犯罪事实; (3) 在司法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 尚未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 主动交代自己犯罪罪行的; (4) 在犯罪当事人在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以及进行隔离等处罚时, 主动向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坦白交代尚未被司法部门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 其他符合法律的规定, 且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诚心改错投案的自愿性和自主性, 都应视为自动投案。

二、危险驾驶犯罪认定自首情节的辩驳

在当前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中, 往往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认定的状况很少。探究其具体原因, 大概有以下几点: (1)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 涉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会留在事故发生现场等待交警和执法人员的到来, 一般都会向执法人员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但是这是在执法人员询问后才进行交代的, 所以不具有自首的“主动性”; (2) 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发生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 所以在明知有人报案或者自己主动报案时, 无法判断是否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的“自愿性”; (3) 再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车辆在行驶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者都需将车停在道旁, 在不影响交通通畅的情况下等候交通执法人员的到来, 并采取一定有效措施保证事故现场不被行车破坏;若事故现场出现人员的伤亡, 驾驶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应积极参与现场的人员抢救工作, 并拨打求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以便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事故。由国家法律规定可知, 醉酒且对事故具有一定责任的驾驶者理应在现场保护事故痕迹;拯救伤员, 这是本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认定很难界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认定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认定, 主要集中在“主动性”和“自愿性”上, 这两点需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的原则和初衷来思考。


首先, 在立法目的方面。我国法律自首认定设立的初衷在于, 以德行和宽容来感化犯罪人员, 促使其在发生犯罪后及时自愿、主动坦白罪行。[2]并遵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进而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改过自新。这样大大降低了司法部门破案的成本和周折, 也安抚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 避免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刑罚裁决制度。但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认定程序过于繁琐苛刻, 甚至嫌疑人一度认为离开事故现场又投案回来才算自首, 所以难免不产生逃脱别处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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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刑法》对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上没有过多的罪名限制。相关法律解释性文件明确规定, 在犯罪后主动报案, 并且未逃离现场, 经司法机关讯问后交代自己罪行的;或者他人报案等均可被视为自首行为。


最后, 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上并没有对主观上的动机进行评判。犯罪主体虽在事故后表现的积极应对和配合态度, 但是却不是免责的理由。

四、小结

综上所述, 我国司法部门在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的施行中, 需要在明确醉酒型犯罪的自首情节下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和处置, 以秉承公平合法的原则来保证我国法律的施行。
  
参考文献

[1]周详.“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J].法商研究, 2012, 29 (01) :137-143. 

[2]李川.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客观标准[J].法学评论, 2012, 30 (04) :113-120.

《浅论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论文》附论文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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