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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的典型问题分析论文(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10-15 14:50:5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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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故意伤害就是指故意伤害其他人身体的恶意行为,其最通常的表现为破坏他人人体组织、器官的完整, 使其某一功能受损或丧失。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可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研究就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做简要分析,并在下文中做出报告。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典型问题

本文引用格式:李晓慧. 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的典型问题分析[J].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18(70):29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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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件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其鉴定准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现目前使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如鉴定的时机,鉴定的标准以及重新鉴定的问题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就要依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其综合了《人体重伤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内容,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发现仍有一些问题存在 [1]。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机的问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时机是十分重要的,在被害者受到伤害后选择何种时间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极其重要的,但在临床的实践运用中对鉴定的时机仍缺乏一个统一的定论,这就会导致不同时间开展鉴定其结果的不一致。同时现目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同《伤残等级鉴定》并不是一体,其二者的司法实务是分离的,在鉴定的时机上就要从这两者分开来进行考虑。

1.1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应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进行分析时要综合当时对人体造成的直接损伤程度以及该损伤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状,遗留症状作为判断依据。一般情况下来讲,原发性的损伤大多以当时的伤情程度为主,遗留症、并发症为辅进行鉴定;造成被害者外貌损伤、人体器官功能受损的一般以遗留症、并发症作为主要判断依据,辅以当时的损伤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而在鉴定时机的选择上应该同时加以区分,一般情况下, 原发性的损伤在受损后便可立刻进行鉴定;一些损伤所致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况则待被害者伤情稳定后,再加以鉴定。而主要造成外貌损伤、人体器官功能障碍的情况则需要待损伤后视情况于 90-180 d 进行鉴定,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进行详尽说明,同时日后可随时再次鉴定补充 [2]。

1.2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按由轻到重分为十到一级,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并无一个统一的定论,而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置。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并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主要遵循着以损伤的治疗结果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同时对被害者人体器官功能的丧失程度进行评定,同时对于多处残疾者应分别与鉴定报告中写出不同部位的残疾程度 [3]。总的来说,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在原发性的损伤、并发症治疗结束或病情稳定后再予以鉴定。

2鉴定标准的问题

2.1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临床鉴定工作中,损伤鉴定需要鉴定人依据规定的程序、标准以及条款对被害人的损伤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人的主观因素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 如鉴定人的工作经验、资质深浅以及其他诸多原因都有可能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

2.2鉴定标准中的一些词汇不明确。在对受害者受损伤程度鉴定中,一些条文中出现了“严重”、“明显”这类词汇, 其模糊范围程度较大,含糊不清,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同时还有一些条文中出现了包含有感情色彩的词汇,明显不符合客观、精确的鉴定准则。比如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 5.5 颈部 5.5.2 重伤二级章节中指出其判定标准为:①甲状旁腺功能低下;②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③咽或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在这几点中可以发现其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药物依赖,那么具体依赖到何种程度,依赖何种药物其从病情考虑都是不一样的,这里缺乏详尽的说明;二是遗留吞咽功能障碍也表述不足。而在 5.5.4 轻伤二级的章节中的③甲状腺挫裂伤;④咽喉软骨骨折;⑤ 喉或者气管损伤;⑥膈神经损伤。这几点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 不管是甲状腺挫裂、咽喉软骨损伤还是都缺乏一个精确的定论,这也给临床的鉴定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3鉴定的标准多方面考虑不足。现目前对伤情进行鉴定时大多仅仅只是考虑被害者直接收到的生理损伤,而对其遭受的心理损伤及社会功能损伤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心理损伤程度、社会功能损伤程度的缺失也很难进行判定,这就给临床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日后的损伤评定中需要注意不能仅单纯的判定其肢体受损程度,还要综合的考虑心理的受损程度及社会能力受损程度 [4]。

2.3.1司法工作者过分依赖医疗鉴定结果:在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时不少司法工作者都十分依赖于医疗鉴定的结果,而对对缺乏自身的主观鉴定。现目前能够做到同时对医学和法学知识精通的人才凤毛麟角,这也给鉴定过程增加了难度,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先进行皮试再注射青霉素,一旦未进行皮试注射青霉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那么法官就很难对皮试所造成的作用产生分析。现目前的制度也造成了司法工作者过度依赖医疗鉴定结果,现在目前法院的判决书是必须要求建立在医疗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做出的, 一般情况下案件受到质疑或上级法院驳回,大家第一反应就是人体损伤鉴定结果存在问题。同时一旦某个法官的案件遭到驳回、质疑,其难免会对该法官的前程造成影响,相当多法官不愿意也不敢承受这一后果,所以在判决中就完全依赖医疗鉴定结果进行判决,即使事后判决有误也可以推脱到人体损伤鉴定工作中去。这一点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一文件中也得到了反应,其内将“鉴定结论”四字改为“鉴定意见”,这是处于这一方面的考虑,因此在鉴定工作中还需要提高自身的主观判断意识,以医疗鉴定结果为参考,作出正确的判决。

2.3.2司法鉴定中病例资料的力度不足:现目前医疗鉴定人员在处理伤情时主要遵循着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 其在鉴定中的的重点是对新老伤口的区别和关联度判断中, 同时推断损伤机制以及致其损伤物体;而临床医师在处理伤情时就遵循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其重点工作是对被害人的身体损伤进行恢复。这一因素就导致了临床医师对被害者伤情的判断程度精确性不如医疗鉴定人员,另一方面,被害人在描述伤情时为使自身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一般都会夸大伤情,以求最后的判决结果;相反,被告人则会尽力趋利避害, 否认、淡化自身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坏,这样一来就给临床的判决工作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

3重新鉴定的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中,被害人申请重新鉴定是被害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其主要是由于鉴定的结果受主观鉴定人认知、能力、专业性甚至鉴定当时心情的影响,谁也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绝对公正和准确,因此重新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5]。
但同时在重复鉴定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新鉴定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上限,这就可能会导致出现多个鉴定结果,对鉴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二是重新鉴定的人为影响因素强烈,一些人员为了使鉴定结果对自己更加有利,再加之一些社会鉴定机构的盈利欲望,就极有可能导致鉴定结果受金钱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结果不客观、不公正,影响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重新鉴定的启动也存在一些阻力,一是重新鉴定人员的问题,相当多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都因为被害人的延误而搁置,一些被害人难以联系、不愿前往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甚至一些被害人遭遇不测死亡,也造成案件的重新鉴定工作难以开展;二是时间的推移问题,现目前的临床鉴定虽然遵循着“不因医疗失误加重损伤程度鉴定,不因医疗有效减轻损伤程度鉴定”这一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实施起来却很难做到;三是公安机关的问题,自 2013 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文中重新给予了公安机关再次启动鉴定的自由裁决权利,就导致了一些公安机关嫌麻烦、图省事不愿意再次启动鉴定程序 [6]。

4对今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一点建议

4.1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在很多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法院间都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信息得不到及时的交换,造成沟通阻塞,从而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在实际的工作中检察机关需要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另一方面,检查机关还需要不断提高主观能动性,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工作 [7]。

4.2提高案件承办人员专业素质。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的侦破工作中担负着各类证据的收集任务,在实际的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加强案件承办人员的取证意识。同时还需要为其进行专门的培训,明确其在案件中的取证范围、取证方法等专业知识,同时在培训工作中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迅速、有效控制受伤者伤情;②对被害者夸大伤情、嫌疑人隐瞒真相的情况进行分析;③在伤者前往医院就诊途中, 案件承办人员因全程陪护,防止伤者在就诊途中故意扩大伤情,同时案件承办人员还要和医师进行沟通,在第一时间对伤者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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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论

在故意伤害案件的人体损伤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完善以及不合理的地方,本文中简要的提出了一些问题,但仍然没有对其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加以明确,在实际的故意伤害案件的鉴定工作中仍要不断地总结求证,逐渐完善。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需要不断查找相关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修正整改,才能不断促进鉴定程序的合理、规范, 对一些细则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总的来讲要不断提高损伤鉴定的质量还需要从法医学的鉴定程序上入手,同时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上需要加强,对重新鉴定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体损伤鉴定工作的不断推进, 维护其权威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参考文献:

[1]胡洁, 李建勋. 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J]. 生物技术世界 ,2014(11):228.
[2]周贻袁 , 宗良知 . 当前法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 法制博览 ,2015(28):242-242.
[3]苏学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创口条款的探讨 [J]. 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30(2):221-222.
[4]高建勋, 俞定羊, 张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手功能评定方法浅述[J]. 法医学杂志 ,2017,V33(1):68-71.
[5]胡旭峰, 耿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面部创口及瘢痕适用条款初探 [J].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7,32(2):230-232.
[6]罗奇洲,高海宁.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应对策略探析[J]. 医药 ,2016(4):00110-00110.
[7]王卫群, 唐清华, 张旭生. 鼻部损伤及鼻骨陈旧性骨折法医学鉴定200 例分析 [J].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6,31(z1):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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