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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民营企业:
为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孝感本地注册登记1年以上,依法经营纳税,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生产类民营企业。
参评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的申报评审条件均按省职改办公布的最新修订试行条件执行。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的具体申报条件可查阅省人社厅官网/专题专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评审条件。
三、相关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职称。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与新岗位职责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应通过与报考专业、级别相一致、在有效期内的水平能力测试。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申报2022年度职称评审有效。
3.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4.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1〕38号)精神,对符合规定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的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作为能力业绩证明材料。
5.民营企业专项评审坚持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申报人员所报专业应该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保持一致,注重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评价。
6.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尚未认定初级职称且符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在专业能力水平方面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
四、申报方式、内容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1.申报中级
采取网上材料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9月26日至10月31日。网上申报地址:个人申报职称通过浏览器访问http://59.175.218.201:8501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过浏览器访问http://59.175.218.201:8502进行审核。
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2年9月26日至10月31日。
个人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须先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相关信息,推送至单位审核。数据录入必须保证与评审表、花名册的一致性、准确性,数据录入错误将影响职称评审结果及职称资格证书办理,请务必注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推荐单位进入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申报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送前,请务必认真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
2.申报初级
初级职称仍按以往形式只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2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应同时上报经单位核实的《2022年度孝感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审花名册》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
纸质材料及原件报送至孝感市人才服务局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科,联系电话:0712-2702608。
(二)具体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需按照目录要求顺序进行装订。
(三)收费标准按鄂财综发〔2011〕32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诚信申报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报送至用人单位。申报过程中要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承诺所填写的文字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加强推荐审核把关。用人推荐单位是申报材料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各单位严格对申报材料把关,按照规范进行审核盖章,同时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因审核不严影响评审的,责任由申报个人和用人推荐单位承担。
(三)强化各级监督责任。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推荐、申报、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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