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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健康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考虑卫生职称改革政策平稳过渡和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今年申报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执行,从2023年起,将统一按照人社部〔2021〕5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今年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根据苏职称办〔2022〕29号文件有关要求,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三)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有关要求,从2020年起,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机关流动人员、在站博士后,须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专业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原则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应为中西医结合,若已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的也可申报评审。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2〕8号)有关规定。
申报评审“非社区”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考核的,合格标准为55分。2020年、2021年、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2〕8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南京、无锡和在宁省直考点延期考试人员可先网上申报,待考试成绩公布后再进行资格审核。
四、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87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88号)要求,相关申报人员须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目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无法到基层服务的及2022年部队转业、外省引进等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申报人员,可先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待按规定完成服务后单位方可聘任。
五、病案首页数据上传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有关要求,职称评审须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将逐步运用上述指标,为保证数据抽取工作顺利进行,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和民营医院)于9月30日前将2019年1月1日以来的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江苏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省中医药服务智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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