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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与黑人民权改革:国际史视野下的布朗案判决(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27 07:45:0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杜鲁门政府中的高官也认识到了黑人民权改革对美国“世界领袖”地位的意义。1946年5月8日, 代理国务卿艾奇逊 (Dean Acheson) 致信公平就业实施委员会 (Fair Employment Practices Committee) 主席, 忧心忡忡地说:

这个国家存在的针对少数种族的歧视, 已对我们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有着一种极其不利的影响。我们被外国新闻报纸和发言人多次批评, 在对待少数族裔方面还有许多有待改进之处。虽然有时这些声明是夸大其词和不正确的, 但它们全都准确地说出了一些基于种族、信仰、肤色或国籍来源的歧视形式。我们常常发现, 针对他国的批评, 我们根本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回击。我们在原则上维护的事务, 与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的种种事实之间的差距, 可能大得难以弥缝。如果某个国家对美国少数族裔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表示质疑和怨恨, 那么这对两个国家加深理解和互信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当这些质疑和怨恨的因素消除后, 我们才会有更好的国际关系。 (4)

作为美国政府的高层官员, 艾奇逊从冷战的角度充分阐述了国内种族歧视对美国国家形象的负面影响。如果美国不在国内进行黑人民权改革, 那么在与苏联的全面竞争中则毫无优势可言, 难以充当“世界领袖”。此后, 该信成为美国政府推动黑人民权改革的重要文献。

1946年12月5日, 杜鲁门向全国发表总统声明, 颁布9808号行政命令, 成立总统民权委员会, 调查战后的种族暴力事件。经过十个多月的调研, 1947年10月29日, 总统民权委员会向杜鲁门提交了《保障这些权利》的报告。该报告明确表示, “如今的黑人民权问题有了更多的国际影响, 美国政府不能置之不理”。它从三个方面论证了美国政府必须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承担更大的责任, “这分别是基于道义上的、经济上的和国际影响上的原因”。从国际影响上讲, 国内的种族问题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外交和国家利益。总统民权委员会在《保障这些权利》这份报告中承认, 在冷战环境中, “美国并不是如此强大, 美国民主理想的最终胜利并不是不可阻挡的, 以至于我们可以忽视世界对我们或我们民权记录的看法和评价”。杜鲁门接受了总统民权委员会提出的意见, 并以《保障这些权利》中的建议为蓝本, 在1948年2月2日向国会提交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总统民权咨文。为了减少南部的反对, 杜鲁门把民权计划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舞台上。他把民权与美国在世界中的角色联系起来, 从外交和国际政治的角度论述了解决国内黑人问题的重要性。他说:“美国目前在世界上的地位, 要求美国政府承担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责任”,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在正在准备国际人权法。所有的国家都应该遵守这项国际公约……我们在这个方面必须承担起领导角色”。杜鲁门认为, “如果我们希望激励那些自由遭到了危险的人民, 如果我们希望恢复那些已经失去了自由的人民对自由的期盼, 如果我们希望实现自己的承诺, 我们一定要改正我们现行的民主中的不完美之处”。 (1)

事实上, 除杜鲁门及其政府高官外, 一些重要的国会议员也认识到改善种族关系对美国国家形象和领导地位的重要性。他们试图让其他议员认识到种族歧视对美国外交造成了严重损害, 并以此为由推动民权立法, 从法律上消除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参议员约瑟夫·克拉克 (Joseph Clark) 认为, 美国政府未能不分种族和肤色地保障所有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严重损害了我们政府在自由世界营造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氛围的努力”。参议员雅各布·贾维茨 (Jacob Javits) 提醒他的同事, 共产主义反对美国做“世界领袖”最有力的论据是:“告诉非洲和亚洲的深肤色的人民, 追随美国的领导将使他们受到种族歧视和隔离”, 因为“‘美国某些地区’的种族隔离和歧视是被容忍的”。贾维茨认为, 进行民权立法是改善美国国际形象的“最好答案”。 (2) 1950年, 参议员威廉·本顿 (William Benton) 在参加公平就业实施委员会立法辩论时, 强调了种族问题对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在他看来, 民权问题有着“巨大的但不大为人所知的世界性影响”, “在这个高度危险的世界里, 如果我们低估了这个弱点, 那么对我们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悲剧性的错误”。 (3) 但由于南部议员和共和党保守派议员的联合抵制, 保障黑人民权的相关法案难以在国会获得通过。

战后初期, 美国政府尤其是行政当局把种族问题与美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联系起来, 利用行政命令、“法庭之友”等方式, 推动黑人民权改革。1948年7月26日, 杜鲁门颁布了9980号和9981号两个行政命令。9980号行政命令声称, 要在整个联邦机构中实行公平就业的政策, 不因为种族、肤色、宗教或国别来源的因素而实行歧视。 (1) 9981号行政命令宣布, “不考虑种族、肤色、宗教或国别来源因素, 给在武装力量中服役的人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2) 不仅如此, 为了维护美国的国家形象和“世界领袖”的地位, 以及争取第三世界国家在冷战中站到自己这一边, 美国政府在布朗案等一系列民权诉讼中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书面陈述, 从美国外交和国家利益的角度, 积极推动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

早在1947年10月, 司法部代表美国政府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最高法院提交书面陈述, 明确反对种族歧视和隔离。在“谢利诉克雷默案” (Shelley v.Kraemer) 中, 司法部以种族主义对美国外交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反对“种族限制性契约” (Racial Restrictive Covenants) 。司法部在书面陈述中声明, “在外交关系中, 美国因国内的种族歧视事件而十分难堪”, 并几乎完整地引用了1946年5月8日艾奇逊致公平就业实施委员会主席的信。 (3) 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接受了司法部的意见, 对白人社区要求强制性执行“种族限制性契约”的呼吁予以否定。

1949年10月, 司法部再次代表美国政府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在“亨德森诉美国案” (Henderson v.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中提交书面陈述:“在我们的外交关系中, 种族歧视是令这个国家难堪的根源。它给敌对的宣传势力提供了材料, 甚至在友好国家中也增加了对我们诚意的怀疑”。司法部除援引上述艾奇逊信件内容外, 还从国际法的角度坦言美国的种族歧视和隔离问题与《联合国宪章》等文件精神相悖:“我们对种族歧视的反对已经以协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并且达成了国际共识……《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 联合国同意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司法部强调, “我们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执行种族隔离, 与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最高原则是难以相称的。如果这个国家不仅实行种族隔离, 而且还用联邦法律来维护这种做法, 那么在世界舆论的批评面前, 我们的地位和立场都会受损”。 (4)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司法部的建议, 宣布在州际铁路餐车上实施种族隔离是非法的。

同年10月, 司法部还在“麦克洛林诉俄克拉荷马州案” (McLaurin v.Oklahoma State Regents) 中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交书面陈述:“这个国家黑人的从属地位, 是美国民主最大的未解决的任务”。该书面陈述援引杜鲁门在1948年提交民权咨文时的演讲内容, 力推废除高等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司法部认为, 如果最高法院继续维护“隔离但平等”的原则, 实际上是赞同这种“否定平等”原则的合宪性, 那么人们可以想象“民主的敌人将会利用这种判决, 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司法部不无忧虑地表示, “体现在我们《权利法案》中的思想将会被嘲讽为是有名无实的言辞。我们所声称的和所实践的之间存在的差距, 将被用来支持对美国民主虚伪和颓废的指控”。 (1) 应该说, 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司法部的书面陈述理由。虽然它避免作出直接废除“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判决, 但认为俄克拉荷马大学仅仅因为麦克洛林的黑人种族身份, 就拒绝让他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待遇, 这是对该生的种族歧视。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指出, 该大学的做法“违反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原则, 必须废止”。 (2)

1952年10月, 司法部开宗明义地提出, 基于布朗案这一组关于中小学种族隔离教育的案件所涉“宪法问题的全国重要性”, 它代表美国作为“法庭之友”来提交这份书面陈述是“合适的”。该书面陈述的第一部分内容为“美国的利益”, 它以此为重点向最高法院强调废除中小学种族隔离制度的必要性。该陈述书说:“种族歧视的问题在美国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特别严重。这座城市是美国的窗户, 通过它, 世界可以看到我们的房子里面……外国官员和访问者自然会通过他们在美国首都的经历和观察, 来判断我们的国家和人民。”而首都的习惯“不仅使美国的有色人种公民感到颜面尽失, 更是让这些外国来访者感到相当程度之尴尬”。此外, 司法部再次援引前述艾奇逊信件, 强调在冷战的背景下, 美国必须坚定地致力于消除其民主中的弊端, “为他人树立榜样”。它坦陈, “美国存在的针对少数族裔的歧视, 对于我们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有不利的影响。种族歧视为共产主义宣传的磨坊提供了谷物。甚至在友好的国家中, 他们对于我们致力于民主信念的坚定毅力也有所怀疑”。 (3)

该书面陈述在第三部分明确表明, 强制性的种族隔离本身是违宪的种族歧视, “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自相矛盾。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仅仅基于种族或肤色因素而实行隔离,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是平等的。在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语境中, 没有任何地方支持设施上的平等只是物质上的平等。此外, 遵循先例原则没有给予“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免于重新审视和废除的特权。司法部在结语部分重申, 美国对黑人的歧视, “对美国民主而言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对我们信奉民主信念的诚意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挑战”。 (4) 最终, 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 宣布“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违宪。

三、最高法院判决的国际考量

从布朗案的判决意见来看, 文本的具体内容并不包含明确有关冷战背景的词句, 也没有直接表明废除“隔离但平等”原则是基于种族隔离对美国外交造成损害的考虑。因为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说, 对判决的考量一般限定在司法或与其直接相关的因素、范围之内。尽管如此, 在布朗案中, 冷战与黑人民权之间的关系, 仍是最高法院判决时的考虑重点。正如学者杜兹亚克所言, 最高法院必然会受时代的影响, 任何对其判决的分析必须建立在一种更广泛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 最高法院在少数族裔权利领域带来了显著的进步。冷战的意识形态以更重要和更有力的方式讲述着黑人民权的故事, 并促使杜鲁门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采取行动。 (1)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 当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三种方式 (或理由) 废除中小学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其一, 运用“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来评估黑人学校与白人学校的条件是否真正平等。其二, 考虑州的种族隔离政策明显不利于黑人, 违背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的最初目的。其三, 根据最高法院在1896年前的判决来评估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决 (2) 违背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 (3) 但首席大法官沃伦并没有采用上述理由, 而是接受当时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调查结果。根据这种新的社会科学成果, 沃伦认为, “仅仅基于种族和肤色的原因, 而将少数种族的学生与他们年龄和资格相同的其他学生隔离开来, 将会使被隔离的少数种族的学生对于自己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产生自卑感。这种自卑感将对少数种族的学生的心灵和思想造成一种不可弥补的伤害”。因此, “隔离的教育设施根本就是不平等的”, “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必须废除。 (4) 从某种意义上讲, 这一不同寻常的做法意味着最高法院在布朗案的判决上有不得已的苦衷, 很有可能还包含国际因素等法律之外的考虑。

实际上, 在布朗案的判决词中, 有一处脚注在不经意间“泄露”了最高法院不能明言的“秘密”。最高法院在这一脚注中明确表示, 它广泛地引用了缪尔达尔的《美国的两难困境:黑人问题与现代民主》这部有重大影响的著作。 (5) 该书认为, 在黑人问题上, 美国民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 如果美国决心在战后扮演“世界领袖”的角色, 那么必须解决好国内的种族问题。这清楚地表明,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国际因素。该脚注被称为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两个最为著名的脚注之一”。 (6) 对于这一脚注, 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一些学者颇有微词, 纷纷指责它的出现意味着布朗案判决不是基于司法 (判例) , 而是基于社会科学。作为当时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之一, 汤姆·克拉克反对使用该脚注。他对瑞典学者缪尔达尔的名字以脚注形式出现在首席大法官的判决意见书上表示质疑。他还告诉沃伦, “法官雨果·布莱克 (Hugo Black) 也质疑这一做法”, 因为该脚注“将不会受到南部的欢迎”。 (7) 学者卢卡斯·鲍威认为, 该脚注“不仅是不必要的, 而且是愚蠢的”。他说:“尽管布朗案的判决意见是虚弱的, 但如果没有这个脚注的话, 它将会好很多。”在鲍威看来, 该脚注对布朗案判决意见“缺乏传统的法律资源提供了不幸的补充”。 (1) 但恰恰因为这一脚注的存在, 不仅证明缪尔达尔的著作对布朗案判决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且证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已经意识到种族隔离制度是一个令美国在国际社会中极度尴尬的问题。

虽然在最高法院的诉讼卷宗中不易找到法官们对种族隔离问题的国际影响的讨论, 但从其著作、演讲等材料中不难发现, 他们十分关心国内的种族主义对美国外交的影响。参与布朗案判决的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 (William O.Douglas) , 在判决前夕尤为关心种族歧视对美国的海外声誉和形象的负面影响。1951年, 道格拉斯在《陌生的土地和友好的人民》一书中谈到他此前访问印度的经历和感受:“肤色意识在印度的国内外事务中有着较大的影响。其他国家如何对待有色人种, 是印度与其保持外交关系温度的一个重要考虑”。在新德里的第一次记者会上, 道格拉斯遇到的首个提问便是记者对美国种族政策的质疑———“为什么美国宽容对黑人私刑的行为?”这让他意识到, 美国如何对待国内的有色人种, 将是影响美印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 (2) 换言之, 美国要想在这场争取第三世界国家支持的斗争中胜出, 则必须消除国内的种族歧视和隔离。

道格拉斯承认, “取胜的将是思想, 而不是美元”。 (3)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对此深以为然:“冷战是一场思想战争, 而司法将在这场战争中肩负重任”。 (4) 1954年6月, 沃伦告诉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 世界需要“正义感, 而不是强权感”。他认为, 如果司法制度能够维护美国的正义理想, 那么“你们和我可以对国内的正义和世界的和平做出贡献”。 (5) 同年, 沃伦向美国律师协会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发表演讲时强调, “我们美国制度与所有其他的一样, 在国内外处于考验之中”。沃伦主张, 一个和平的世界, “将会通过思想而不是军备来实现;通过正义感和相互的友谊而不是枪炮、炸弹和制导导弹来实现”。在他看来, 在这场“人类心灵和思想”的竞赛中, “美国的理想是重要的”。 (6) 显而易见, 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对布朗案进行判决时, 十分清楚废除“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对美国冷战战略的重要性。

当1952年布朗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 九名法官均为民主党人出身的总统任命。其中, 五位是罗斯福任命的, 分别是道格拉斯、布莱克、斯坦利·里德 (Stanley F.Reed) 、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 (Felix Frankfurter) 和罗伯特·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其余四位是杜鲁门任命的, 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 (Fred M.Vinson) 、 (7) 哈罗德·伯顿 (Harold H.Burton) 、 (8) 谢尔曼·米顿 (Sherman Minton) 和克拉克。他们最初在布朗案上的立场并不一致, 但都是罗斯福“新政”的信徒或“热情的冷战勇士”。学者克莱曼认为, 大法官们在涉及种族平等权利的案件上, 倾向于尊重美国政府的意见。而美国政府则委派司法部作为代表, 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最高法院提交书面陈述。司法部在战后一系列涉及黑人民权的诉讼中反复强调, 除非消除种族歧视和隔离, 否则在世界面前, 美国的国家形象会遭到重创。这种观点就像“乐曲进入到最高法院法官们的耳中”, (1) 他们耳熟能详。

事实上, 在布朗案重新辩论阶段, 司法部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书面陈述, 是受最高法院的邀请。 (2) 另外, 根据菲利普·埃尔曼 (Philip Elman) 的口述材料不难发现, 在布朗案等一系列黑人民权诉讼案中, 最高法院明显受到司法部书面陈述的影响。1944年至1961年, 埃尔曼作为一名律师在司法部工作, 并长期担任副检察总长的助理。在涉及种族问题的案件中, 从“谢利诉克雷默案”到布朗案, 埃尔曼均代表司法部以“法庭之友”身份起草书面陈述。早前, 在1941年至1942年, 他在最高法院担任法兰克福特的法官助理。用法兰克福特的话说, 埃尔曼是他“一生的法官助理”。 (3) 正因为这层关系, 埃尔曼撰写的书面陈述对最高法院在布朗案判决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 法兰克福特就布朗案频繁地与埃尔曼进行交流, 他告诉埃尔曼他个人的想法和其他法官的意见。因此, 埃尔曼能及时了解到最高法院法官们的立场和观点的变化。埃尔曼说, 要求南部各州“以经过全面慎重考虑的速度”来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建议, 是出自他本人而不是法兰克福特, 但的确产生于两人之间的谈话。 (4) 此外, 根据埃尔曼的口述, 法兰克福特非常肯定地认为, “应该从哥伦比亚特区开始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因为该地被冠以国家橱窗之名。这个城市可以让外国大使们看到美国和美国民主的实践。如果我们因为不能较好地实践平等的信念而导致良知蒙受尘埃, 那么哥伦比亚特区就是我们开始清理房屋的绝佳地点”。 (5)

即使是立场比较保守的首席大法官文森, 也感受到了冷战给美国种族关系带来的变化,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黑人民权改革。冷战初期, 种族问题已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 在这类事务上, 文森的立场从未与美国政府相左。对此, 有学者认为, 文森在政治上十分敏锐, 他觉察到美国政府在战后发出了不一样的信号, 不再宽容种族歧视。可以说, 把种族歧视与反共产主义斗争联系起来, 对文森支持黑人民权产生了作用。 (6) 其他法官也受到这方面影响。例如, 1950年在“亨德森诉美国案”判决后, 最高法院法官伯顿收到了一封信, 赞扬他宣布州际铁路餐车上种族隔离违法的观点。信中写道, 这一判决剥夺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针对我们自由社会战争的一个武器”。 (7) 与此同时, 在布朗案判决前,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几乎都有外访经历。而这一时期, 美国的种族歧视常常是海外媒体报道的对象。国际社会对美国践踏黑人民权的批判, 这些法官们不可能视而不见。他们意识到, 如果最高法院继续维护种族隔离制度, 将对美国的外交造成严重损害。 (1)

此外, 仔细梳理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上的讨论以及达成妥协的过程, 不难发现, 法官们在国际因素上的考虑, 对于布朗案判决获得通过乃至达成一致性判决的结果十分重要。1952年12月, 最高法院第一次讨论公立学校中种族隔离合宪性问题时, 法官们的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米顿、伯顿、布莱克和道格拉斯四名法官明确主张, 种族隔离违背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文森和里德两名法官倾向维持“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法兰克福特、杰克逊和克拉克三名法官的立场是模棱两可的。 (2) 从诉讼案的讨论纪要、法官之间以及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书信往来看, 国际因素对几位法官思想上的影响也得到部分体现。例如, 法官助理威廉·伦奎斯特 (William H.Rehnquist) 在致法官杰克逊的信中写道, “我认为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但这是一个不受欢迎和不人道的立场, 被自由派同事责难……最高法院不能将缪尔达尔的《美国的两难困境:黑人问题与现代民主》制定成法律”。 (3) 这虽然是不赞同推翻“隔离但平等”原则的观点, 但从中可见最高法院法官们深受“美国的两难困境”的影响。

法官法兰克福特和杰克逊在个人价值上都赞同废除种族隔离, 但他们是严格区分法律价值和个人价值的。法兰克福特说, 他阅读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所有历史, 没有找到废除种族隔离的法律依据。杰克逊认为,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说种族隔离是违宪的, 也没有任何法院判决意见说它是违宪的。他甚至嘲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辩护意见是基于“社会学”, 而不是基于法律。法官克拉克强调, 若在学校推行种族融合而令黑人和其他种族的孩子陷入麻烦, 下级法院应有权暂缓推进。 (4) 法官里德一直坚持“种族隔离是符合宪法”的观点, 但他预测未来十年将实现种族之间的“真正平等”。 (5)

根据法兰克福特的提议, 最高法院要求对布朗案进行重新辩论。 (6) 在重新辩论前夕, 思想相对保守的首席大法官文森在1953年9月因病离世。接替文森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沃伦虽然是共和党人出身, 但立场鲜明地支持黑人民权。面对最高法院保守派与自由派法官力量对比形势的变化, 曾经犹豫不决的法兰克福特不由感慨地说, 文森的去世使他得到“平生第一个暗示, 世间真有上帝”。法兰克福特随后改变立场, 支持废除种族隔离。至此, 已有六名法官支持废除种族隔离。但在首席大法官沃伦看来, 由于判决结果意义重大, 所以最高法院应以一致赞同的方式推翻“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沃伦在最高法院开展了他的个人“斡旋”, 通过和善、亲切的沟通, 发展了与同事之间的友好关系, 最终说服其他几位持异见的法官支持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同时, 沃伦也向这些法官妥协, 同意废除种族隔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而不是立即采取行动。 (1)

基于对现有材料的分析, 有理由推断, 布朗案一致性判决的达成, 除首席大法官沃伦的个人努力外, 国际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1953年12月, 最高法院就布朗案再次展开辩论。里德仍然坚持种族隔离不是建立在种族低劣论基础之上, 而是基于种族差别。杰克逊坚信, 种族隔离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克拉克有所妥协, 他认为, 如果要废除种族隔离, 那么应该谨慎处理。 (2) 1954年3月15日, 杰克逊就布朗案起草了个人的“配合意见” (concurring opinion) 。他坦承, 很难从法律上证明废除学校种族隔离的判决是正确的。然而, 他最终改变了立场。在这份23页的备忘录中, 他仅用2页的篇幅论证“隔离但平等”原则是错误的。他表示, 最高法院废除种族隔离是“基于道德的力量”。 (3) 法官助理巴雷特·普雷蒂曼 (E.Barrett Prettyman) 致信杰克逊说, 仅2页的赞同论证读起来好像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理由“几乎是事后的想法”。他建议杰克逊有所改变, 因为“配合意见”看上去是“羞于同意”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4) 1954年5月20日, 法兰克福特致信里德, 称赞他改变决定, 最终使最高法院在布朗案判决上达成全体一致。他说, 这是一场涉及里德的“思想良知的艰难斗争”, 但对里德而言, 这是“为国家所做的努力”。在法兰克福特看来, 里德的决定对“国家大有裨益”。 (5) 很难想象, 里德在这种于“国家大有裨益”的思想斗争中, 没有考虑美国的外交利益。正如学者梅里韦瑟所言, 里德在最后一刻被说服, 是因为他担忧种族隔离问题对美国国际事务的负面影响。 (6) 此外, 法兰克福特在谈及自己立场改变的原因时承认, 主要是考虑到“法律必须对舆论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 (7) 不难看出, 法兰克福特所指的“舆论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实际上包括了国际舆论和世界局势的变化。由此可见, 从某种意义上说, 原本犹豫不决或持反对立场的几位法官之所以最终改变决定, 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担心如果继续维持种族隔离制度, 必将损害美国的国家形象和外交利益。

此外, 布朗案的判决词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撰写。除了判决内容本身, 在遣词造句和篇幅设计方面, 沃伦也颇具匠心。他回忆说, 自己一方面力图使判决意见能够深入浅出, 让非专业人士容易读懂;另一方面希望判决意见能在全国性日报上全文刊登而不需占用太多版面。这样读者可以看到大法官们就废除“隔离但平等”原则所做的完整推理, 而不是从一份很长的判决意见中阅读部分内容摘要。 (8) 之前对这一细节的解读往往局限于最高法院与民众沟通的角度。其实, 在国际史视野下, 从布朗案判决后国外媒体的报道和国际社会的反应、从美国政府利用该判决向国际社会提升美国声誉和改善国家形象、从美国社会和媒体强调该判决的国际意义以及从沃伦对冷战与民权关系的理解来看, 沃伦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用心良苦, 也很有可能是为了扩大布朗案判决结果的国际宣传效果。

布朗案判决后, 美国民众写给最高法院法官的信件中, 不乏从国际视野来理解这一判决的声音。奥利维亚·斯托克斯在给法官道格拉斯的信中表示, 该判决的重要结果是, “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人民眼里, 美国在推动民主给所有公民真正平等机会的进程中向前进了一大步”。他认为, 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再刻意地利用我们在种族歧视和隔离上的最大污点, 作为反对我们道德领袖地位的武器”。 (1) 美国的全国黑人妇女理事会 (The National Council of Negro Women) 主席威廉·梅森在致道格拉斯的信中写道, “您的判决恢复了我们民主的生气和活力……我们渴望有一天能大声地说, ‘我们民主原则的声明与行动是一致的’。在争取人的思想的斗争中, 您给了我们国家另一种最强大和最有效的武器”。 (2)

四、判决的国际效果和美国的政治利用

布朗案判决在国际社会激起了广泛反响。在印度议会, 尽管之前在美国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反美情绪, 但议员们“一致为这次判决喝彩”, “就像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致性判决那样”。 (3) 1954年5月30日, 印度的主流媒体《印度时报》 (The Times of India) 在显著位置发文评论说, 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上的判决, 加速了种族隔离制度的衰落, 是“美国黑人迈向平等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该判决改变了美国人民在种族问题上的态度, 更多的人认识到“种族隔离制度与美国民主的传统和信条是不相容的”。 (4) 6月2日, 《印度时报》再次刊文称赞该判决是“美国的一大进步”, “对美国有着深远的影响”。 (5) 在印度新德里、孟买和马德拉斯 (旧称) 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的《印度快报》 (Indian Express) , 赞扬布朗案判决是“美国进步的公共舆论中的一次健康的改变”。其他印度报纸虽然没有立即对该判决发表社论, 但把这一事件放在头版头条予以报道。 (6)

据美国使领馆从达喀尔发回的电报, 最高法院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判决在法属西非受到了“热烈欢迎”。当地一份周报《新非洲报》 (Afrique Nouvelle) 发表了题为《美国黑人和白人终于能坐在同一所学校的长凳上》的文章。它预测, 虽然美国的一些州将会“绝望地挣扎”反对布朗案判决, 但希望黑人领导人和美国的“精神力量”能给予判决力量和生命。文章认为, “全世界的人民都会对这项进步措施感到欢欣鼓舞”。法属西非的其他报刊发表了类似的社论, 布朗案判决成为当地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美国使领馆的官员认为, 应该牢记, 与任何其他单个因素相比, 美国的学校种族隔离制度“降低了美国在非洲人民中的声誉”, 虽然很难立即评价布朗案判决对美国声望的长期影响, 但应该是有利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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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拉丁美洲地区, 巴西圣保罗州桑托斯市议会主席古斯塔沃·马蒂尼 (Gustavo Martini) 致信美国驻该市领事馆领事阿瑟·帕斯洛 (Arthur G.Parsloe) , 代表该市议会称赞布朗案判决。1954年5月20日, 桑托斯市议会通过一项动议, 对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宪的判决表示满意, 认为美国通过这项判决, “建立起种族之间的公正平等”, 这对“全世界的和谐、和平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个伟大的、友好的国家的领事馆应被正式告知, 我们渴望并高兴地加入到这个赞美的行列中来, 文明世界所有的地方都收到了这项判决”。 (2) 桑托斯市议会的反应, 正是美国政府对布朗案判决海外效果的预期。客观地说, 在美苏两大阵营之外的“中间地带”, 在这些亚非拉地区的第三世界国家中, 布朗案判决的影响大多比较正面。

在与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的英国, 当地媒体更侧重从国际影响的角度来评价布朗案判决的意义。伦敦的一份倾向工党的《每日先驱报》 (Daily Herald) 说, 反种族隔离的判决“将使每一位人类之友和民主的信仰者为之欢呼”, 并称呼它是“一项伟大的自由主义的胜利”。经常批评美国的《每日镜报》 (Daily Mirror) 赞美这项判决可“与林肯的《解放宣言》相媲美”。 (3) 《泰晤士报》 (The Times) 认为, 布朗案判决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最重要和具有深远影响的判决之一”。 (4) 《每日邮报》 (Daily Mail) 的专栏作家唐·伊登表示, 这项判决有助于回击有关的负面报道, 它们“宣传美国对待其有色人种像狗一样甚至更差”。他说, 这项判决“是朝鲜、印度支那以及整个远东地区亚洲人民的指路明灯”, “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美国国家声誉在国际社会的提升”。 (5)

其他西方国家的报刊对布朗案判决也不吝赞美。经常批评美国的法国《世界报》 (Le Monde) 发表社论赞扬这项判决, 认为它“标志着正义战胜了种族偏见, 这是民主的胜利”。法国的《震旦报》 (L'Aurore) 称呼布朗案判决是“美国有色人种的一项重要胜利”。 (6) 澳大利亚的《悉尼先驱晨报》 (Sydney Morning Herald) 认为,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消除有关“美国民主虚伪的言论应大有帮助”。 (1) 国际社会的评论充满溢美之词, 意识形态色彩较重, 大多强调该判决对美国政治制度、国家形象和声誉的意义。客观地说, 布朗案判决的确减轻了美国的外交压力。正如1956年美国国务院的一份文件所述, 最近几年因种族歧视问题对美国的批评显著减少, “部分可归功于最高法院在学校种族隔离诉讼案中的判决”。 (2)

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 除个别媒体对布朗案判决稍有提及, 认为美国此举象征意义较大外, 大多保持沉默。苏联的《消息报》 (Izvestia) 认为, 布朗案判决是美国“意图以蛊惑性姿态传播其价值”的例子。当看到该判决的执行被拖延时, 《消息报》批评道:“美国最高法院纯粹是虚伪至极, 拿这一判决做宣传而已。” (3) 但总体而言, 国际社会对布朗案判决的反应大多比较正面。

布朗案判决后, 美国社会浓墨重彩地书写它的国际影响, 试图利用这一判决, 大力修复和提升因种族隔离制度而受损的国家声誉。此前, 种族隔离令美国在与苏联争夺第三世界国家支持时迭遇尴尬。布朗案判决让美国社会看到了解决“两难困境”的机会, 并利用它来凸显美国意识形态及其制度的“优越性”。

1954年5月18日, 在布朗案判决后的第二天, 《纽约时报》 (New York Times) 摘抄了全美重要报刊的社论。其中, 《华盛顿邮报》 (The Washington Post) 和《时代先驱报》 (Times Herald) 认为, 该判决将“结束美国原则和实践之间令人苦痛的不一致性, 帮助恢复我们在世界的尊严”。《纽约先驱论坛报》 (The New York Herald Tribune) 发表社论说, 布朗案判决“使得美国的法律与美国的良知和信条相符合”。《哈特福德报》 (The Hartford Courant) 表示, 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意味着“成功地迈向了我们的理想”, 此后, “我们不仅宣扬民主, 而且更为完美地实践它”。《明尼安那波利斯论坛报》 (The Minneapolis Tribune) 评论说, “首席大法官沃伦的话……将极大地影响我们与全世界深肤色人民的关系”。《辛辛那提问询报》 (The Cincinnati Enquirer) 高度评价布朗案判决, 称之为“国家的良知”, 在种族关系方面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司法判决”。《旧金山纪事报》 (The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称赞布朗案判决体现了“美国的民主精神”, 相信该判决“对南美、非洲和亚洲来说, 对美国持久的荣誉和利益而言, 将有更大的影响”。《波士顿先驱报》 (The Boston Herald) 自信地说, 布朗案判决证明“美国宪法仍是一个活着的宪法”。《得梅因纪事报》 (The Des Moines Register) 直言, 随着种族隔离制度被判违宪, “最高法院开始消除美国民主最黑暗的污点”。 (4)

黑人媒体不仅看重布朗案判决给黑人教育带来的影响, 而且重视它对美国国家形象和声誉的意义以及在冷战中的作用。《阿姆斯特丹新闻报》 (The Amsterdam News) 认为, 对黑人来说,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自《解放宣言》以来最伟大的胜利”。《匹兹堡信使报》 (The Pittsburgh Courier) 表示, “美国的良知通过宪法说话了。这个清澈响亮的公告将令铁幕后的势力……震惊和沉默。它将给亚洲和非洲成千上万的有色人种深刻的印象, 无论种族、信仰和肤色, 理想主义和社会道德将会在美国获胜”。《芝加哥捍卫者报》 (The Chicago Defender) 宣称, “对美国民主来说, 无论是原子弹还是氢弹, 都不会像最高法院的一致性判决有意义”。《亚特兰大世界日报》 (The Atlanta Daily World) 发表社论说, 在这艰难的时期, 当“民主国家正在努力争取一个自由的世界”时, 布朗案判决将“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美国实现履行“世界领袖”的职责上, 该判决“将会加强我们国家的地位”, “弘扬民主精神”。 (1) 需要说明的是, 美国黑人社会与美国政府对布朗案判决的政治利用是有差异的。黑人社会更多的是利用这一判决, 使得黑人问题进一步国际化, 给美国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美国政府越是利用该判决宣传美国的进步, 国际社会越是赞赏美国的民权成就, 那么种族问题给美国带来的国际压力反而越大。因为一旦美国此后出现严重的种族事件, 国际社会的谴责之声会更大, 美国的国家形象和声誉受损会更重。美国政府会因此更进一步加大黑人民权改革的力度。从这个角度而言, 这将有利于推动黑人民权发展。

在实行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美国南部州, 也有部分报刊从冷战的角度来理解和肯定布朗案判决的价值。田纳西州的《查特努加时报》 (The Chattanooga Times) 表示, 布朗案判决是美国在冷战中反击对手的“最为有效的话题”, “国际舆论将会有利于美国”。 (2) 《伯明翰新闻报》 (The Birmingham News) 称赞布朗案判决“是一个历史性的和及时的判决”。该报从国家安全和冷战的角度分析了布朗案判决的影响, 认为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 “对非美主义 (un-Americanism) 给出了新的定义”。该报肯定美国黑人的忠诚, 称许黑人“从未放弃这种信念, 美国民主是可以完善的以及正在变得更加完美”。该报认为, “多年以来, 在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上, 苏联的宣传利用了每一个音符和八度音阶”, 但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美国的进步增添了“一盏明灯”, “符合我们所有人的最大利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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