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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国防专利与国军标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 适于我国国防专利与国家军用标准结合实现转移转化的 对策建议, 助力国防专利标准化运用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军用标准,国防专利,转化实施
1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 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 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等系列决策部署。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 规划建议中也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由此可见,加强知识产权转化 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任务。然而,作为体现国防科 技领域创造性智力成果、对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 作用的大量优质国防专利技术,仍处于“沉睡”状态,虽 然近年国家出台了国防专利解密、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促 进措施,但仍收效甚微,国防专利转化率并不高。而军用 标准是在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和军事技术装备等领域中统 一实施的标准,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将国防专利 与军用标准相结合, 对促进国防专利的转移转化具有重要 意义。
2 国防专利与国军标结合主要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国防专利筛查机制,易产生泄密风险
由于国防专利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 潜在作用的发明, 普遍是在军事科技研究领域产生的技术 成果,与生俱来带有浓厚的国防色彩,因此,为了国家的 发展以及国防的安全, 我国对于国防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 具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对于国防专利,不仅在其申请、受 理、审查等相关的环节都要求进行严格的保密,而且在后 续的转让和实施环节也要求保密。在国防专利转化过程 中, 国防专利的保密性还集中体现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 保密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能够接触到国防专利 的各方需对其掌握的国防专利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谨防相 关涉密信息泄露。与普通专利相比,保密性是国防专利的显著特征。虽然军用标准是为满足军事需要而制定的统一 规定,但其实大部分的军用标准并不是保密的,而是进行 公开的, 现行的国家军用标准政策并未制定涉及国防专利 的主动调查和检索机制,因此,一旦非密的国家军用标准 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了并未解密的国防专利, 并且在制修 订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势必会产生泄漏涉 密国防技术的风险。
2.2 缺少国防专利使用补偿机制,使得部分专利权人将其国防 专利纳入军用标准的意愿不高
大部分的国防专利产生于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 或者其他国防经费投入的科研活动, 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 军费,并且《国防专利条例》中也规定了国家对国防专利 权人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因此这部分国防专利在进入国家 军用标准时,专利实施费只需要支付一定的即可,然而也 有一小部分的国防专利经费是来源于自筹资金的, 这部分 国防专利从研发到后续的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均由 专利权人自行承担。当某些军用标准涉及国防利益,并且 任务紧迫, 需要紧急实施这些由专利权人自筹经费的国防 专利, 然而由于现行的国家军用标准政策缺乏对于这类国 防专利的特殊使用和补偿机制, 违背了专利权人在国防专 利实施的过程中对所付出的劳动和智慧得到一定补偿的 愿望, 因而导致拥有自筹资金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的权利人 不愿意直接将国防专利引入军用标准中。
2.3 缺少国防专利特殊使用规则,导致紧急情况下国防专利无 法快速纳入军用标准
国防专利通常是在国防技术研究中产生的、用于国防 武器装备制造中的一类知识产权。国防技术主要包括信息 技术、材料技术、能源技术三类以及基础技术和应用技术 两个层面,其中基础技术用于支撑高技术武器装备研制, 如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新材料技 术、新能源和动力技术、仿真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 ;应 用技术主要针对武器装备的功能需要,如探测技术、精确 制导技术、C(U3)I 系统技术、电子对抗技术、隐身技术、 反隐身技术、航天技术、核武器技术和先进防御技术等。 这些国防技术通常都是前沿的高端技术, 对整个产业技术 的发展起着先导和带动作用。因此,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高效快速的将这些高精尖的国防专利技术引入军用标准, 其 对武器装备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然而,现行的国家标准涉 及专利政策中规定,在标准涉及专利时,首先要求专利权 人事先对持有权利按照 RAND 原则或 FRAND 原则作出 许可承诺,然后专利实施人在实施标准时,与专利权人进 行谈判,达成许可协议获得实施许可后方可实施标准,这 种方式耗时耗力, 导致国家军用标准无法在紧急情况下快 速引入国防专利。
2.4 缺乏主动引入国防专利机制,不利于国防专利进入标准
目前,在国家军用标准制修定的程序上并未制定关于 专利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和程序, 即便是参与标准制修定 的组织和个人在知悉具有相关国防专利技术时, 也无法通 过常规程序将国防专利引入标准中, 由于军用标准制修订 过程并未完全公开, 对于未参与标准制修定的组织和个人 或者不在可知悉范围内的国防专利权利人, 是无从了解军 用标准的制修定情况的, 也就更加无法将相关的国防专利 技术向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者进行信息披露, 导致国 家军用标准不能主动引入国防专利, 不利于国防专利的标 准化运用。
2.5 国防专利具有不完全市场性,实施许可费难以确定
国防专利与国防安全的紧密性决定了国防专利具有 不完全市场性, 即国防专利的实施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 进行。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军工企业的 改制应分类进行。根据军工企业涉及国防机密等级水平, 将军工企业的产业行为分为禁止、限制与完全开放三大 类。对于部分涉及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 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国防专利以及涉及重要武 器装备生产的专利,可以有条件、有限制的对市场进行开 放,只有实施涉及普通武器装备、军民两用产品和军品配 套产品的发明产业才可以完全向市场开放。因此,在无法 按照市场规律预判国防专利的市场前景和市场收益时, 对 于进入军用标准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费难以准确判断。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军用标准与国防专利资源之间的协同运行
加强军用标准与国防专利资源之间的协同运行,应该 在建立了联动机制的基础上, 加强军用标准与国防专利资 源之间的联动合作以及信息交流。为此,可以建立国防知 识产权局、军用标准化主管部门、各工业部门的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各行业的军用标准化主办部门等多部门之间的 联合工作机制, 形成有利于国防专利与军用标准结合实现转化运用的协调机制, 实现军用标准与国防专利之间的信 息互通和数据资源交流共享,互创便利条件。在协同运行 的机制中,军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标准立项、编制 和颁布以及制定相关政策,国防知识产权局管理国防专 利,掌握国防专利的信息资源,各行业的军用标准化主办 部门承研管理军用标准任务并可以在专利信息披露、专利 许可等必要环节起到主导作用, 各工业部门的国防专利代 理机构能够协助国防专利的筛查与收集。
3.2 建立国家军用标准涉及国防专利的筛查程序
建议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军用标准涉及国防专利的筛 查程序, 尽可能地收集军用标准相关的国防专利申请或授 权国防专利,增加国防专利进入军用标准的机会。筛查程 序包括主动筛选和发放调查表两种形式。主动筛选可以通 过委托行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针对在研的军用标准检 索相关的国防专利技术 ;调查表发放基于军用标准及国 防专利特殊性, 主要发放对象为参与军用标准的起草单位 以及标准相关的组织成员。对筛查到的国防专利申请或授 权国防专利进行论证, 确定涉及的专利类型即为必要专利 还是相关专利, 并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参与军 用标准制定。
对于进入军用标准的国防专利,结合军用标准的密级 以及国防专利的类型,制定不同的实施路径。对于必要授 权国防专利进入非密军用标准时, 解密后进入标准 ;对于 必要国防专利申请进入非密军用标准时, 根据国防专利密 级对军用标准进行密级变更,待国防专利授权,根据情况 解密。对于必要授权国防专利或国防专利申请进入涉密军 标时,根据两者中的最高密级调整军用标准密级。对于相 关授权国防专利进入非密军用标准时,解密后进入标准 ; 对于相关国防专利申请进入非密军用标准时, 先进入军用 标准,待国防专利授权后进行解密。对于相关授权国防专 利或国防专利申请进入涉密军用标准时, 无需调整军用标 准密级, 只需在军用标准发布时备注相关国防专利可公开 信息。
3.3 建立国家军用标准涉及国防专利的信息披露政策
建议管理部门根据军用标准的类型制定涉及国防专 利的信息披露政策,与国家军用标准不同,军用标准包括 涉密军用标准和非密军用标准,即使为非密军用标准,其 可知悉的范围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参与军用 标准制修定的起草单位应当负有主动披露知悉的国防专 利信息的义务, 并且应尽早向军用标准化主办部门进行披 露,而其他能够接触到军用标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鼓励 其对所知悉的国防专利信息向军用标准化主办部门及时进行披露。
专利信息的充分披露是避免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基 础,但是国防专利具有保密的特点,因此在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时参与的各方均需要注意保密, 在可知悉范围内仅披 露国防专利申请号 / 专利号、国防专利名称、国防专利申 请人 / 专利权人、涉及国防专利的军用标准条款(章、条 编号)等信息。
3.4 制定国家军用标准涉及国防专利的特殊使用政策
当民用标准遇到某些专利问题时,可能会有一些替代 方案进行选择,而军用的武器装备最需要的是稳定和安 全,特别是军用标准涉及的必要国防专利,不允许随意选 择替代方案,并且这些国防专利技术通常都是前沿的高 端技术,对整个产业技术的发展起着先导和带动作用,在 紧急情况下能够高效快速的将这些必要的高精尖国防专 利技术引入军用标准,其对武器装备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然而,现行的国内外标准涉及专利政策,通常采用较为模 糊宽泛的态度,首先要求专利权人事先对持有权利按照 RAND 原则或FRAND 原则作出许可承诺,然后专利实施 人在实施标准时,与专利权人进行谈判,达成许可协议获 得实施许可后方可实施标准,这种方式耗时耗力,导致国 家军用标准无法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引入国防专利。因此, 建议针对军用标准中涉及的必要国防专利制定特殊使用 政策,从而缩短国防专利纳入军用标准的周期,节约人力 物力资源, 保证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国防专利经费来源不同,主要包括国防科研项目和自 筹资金两种。当经费来源于国防科研项目的,对于这类国 防专利,无需作出实施许可承诺,直接纳入军用标准,事 后经评估包括技术资料、人员培训以及进一步技术开发等 所需的费用,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补偿费。当经费来 源属于自筹资金的,采用先行“征用”,事后再综合国防专 利的研发成本、经济价值、剩余有效期等指标进行实施许 可补偿,尽可能地减少国防专利权人的损失,提高国防专 利权人进入军用标准的意愿, 同时为盘活蕴含丰富技术创 新的国防专利提供新的契机。
3.5 制定国家军用标准涉及国防专利的实施许可政策
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国防专利许可机制,有利于促进 国防专利进入军标实现转化运用, 同时也有利于指导相关 方协商确定国防专利实施许可费, 对国防专利许可费用的确立形成监管,有利于处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纠纷。 随着军用标准的实施推广, 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实际上具 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与专利的独占权利相结合,将具有对 相关市场的控制力, 也就拥有了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的能力。既要鼓励国防技术进入军用标准,使专利权人得 到适当回报的同时,也要保护军用标准实施者的权益,维 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作为惯例都会 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 通常情况下都 会要求专利权人基于FRAND(公平,合理, 无歧视)原则, 做出对专利实施人许可承诺,因此,建议军用标准涉及国 防专利的实施许可时,无论是收费实施还是免费实施,均 应基于FRAND 的实施许可原则。
3.6 建立国家军用标准涉及国防专利的信息筛查渠道
建立军用标准涉及国防专利的信息筛查渠道,为促进 国防专利进入军用标准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议 以国防知识产权局为依托,构建国防专利数据库,制定国 防专利信息查询程序, 该数据库开放的用户需是具有查询 资质的机构例如国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可以在国防专利 保密范围内方便检索查询军用标准相关的国防专利文献 信息,并推送给军用标准化相关部门,为长期处于“沉睡” 状态的高精尖的国防专利技术拓展更多的转化实施的渠 道,为寻找可标准化的国防专利技术提供良好的信息搜索 平台,促进更多的国防专利进入军用标准,利用军用标准 转化运用。
4 结语
在当前技术研发模式和评价激励体制下,军用装备领 域的先进技术在研发、应用过程中,通常以国防专利、军 用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先行保护, 随着军品 研制生产单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国防专利 的产出量也越来越多, 实现这部分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势在 必行。因此,通过将国家军用标准与国防专利结合,既能 激活现存国防知识产权成果, 推动国防专利解密和转移转 化,提高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率,又能激励产出更多国防 知识产权,加快武器装备研制速度,提升军品生产单位自 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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