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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思路论文

发布时间:2023-09-20 15:00:5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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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4年,我国成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 院和法庭,同时为了辅助法官查清技术事实建立了技术调 查官制度。本文通过笔者从事兼职技术调查官的亲身经历 和体验,介绍了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职责,梳理了实施技 术调查官制度的现存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 度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期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
 
        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高速增长,创新主体对 技术创新和成果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知识产权相关 法律和制度面临着新的要求,特别是技术类案件审判 中的技术事实查明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国家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和知识产权法院以后,知识产权技 术类案件(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数 量的受理量大幅度增加。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 该院自成立以来,年均受理技术类案件超过2000件。 对于法官来说,公正、高效判罚的基础是需要准确地 查明技术事实。但是,面对大量纷繁复杂跨技术领域 的技术,法官独自查明技术事实存在一定困难。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 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规定中 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 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由此可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选派技术调查官,可以有效促进法 官公正高效地查明技术事实,提升技术与法律的融合 效率,提高法庭上的沟通效率。本文下面从四个不同 的角度对技术调查官制度做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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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调查官的选任

        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是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基础。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在通知中 规定技术调查官可以采取聘任、交流和兼职三种方式 担任。

        1.聘任制的技术调查官聘任期内可以视为法院正 式工作人员,此类的技术调查官便于法院的管理和考 核,角色也较为中立。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看,仅依靠技术领域覆盖面不全,数量稀少的聘任制的技术 调查官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需求。首 先,由于有关编制的管理规定,聘任制的技术调查 官招录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数量内,这造成了聘任制的 技术调查官无法覆盖所有专业,很难满足审判实践。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每年的技术类案件稳定在 2000件以上,涉及包括机械、电学、通信、化学、医 药、光电等多个专业大类,而专业大类下更具有细分 的小类。在目前的条件下,聘任制的技术调查官的人 员显然无法满足上述技术案件的技术调查。其次,聘 任制的技术调查官晋升渠道不明,稳定性不高。《指导意见 (试行) 》中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3年,相 对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聘的司法人员具有明确的职业上升通道来讲,聘任制技术调查官上升渠道不明,聘 期结束后工作前景不明,同时薪酬也受到限制,很难招聘到专业素养较高的技术调查官。

        2.对于交流类的技术调查官,《指导意见 (试行)》中规定担任技术调查官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交 流人员应为现职审查员。这类技术调查官在专利行政 部门从事的就是依照专利法进行专利审查的工作,既懂 专利法又懂相关的技术,对于法院来说是最受欢迎的技 术调查官,可以“拿来就用”。但是同样存在着交流人 员数量和时间的限制,无法满足现有的审判需求。

        3.兼职技术调查官,作为前两类技术调查官的重 要补充,《指导意见(试行)》也允许知识产权法院 选聘兼职技术调查官。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北 京市拥有丰富的专利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 其下属单位也有上千名覆盖所有专业大类的专利人才 可供选聘,作为补充基本能够满足日常的审判需求。 但是,对于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兼职的技术调 查官选聘也是一个难题。一是缺少既懂技术又懂专利 法的人才。大部分人才只懂技术,不懂专利法,这类 人才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解读和理解容易超出了专利 法规定的范围。二是管理难度较大。从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局及其下属单位选聘的专业人员,其管理制度 与法院衔接较好,较为好管理。而对于从部分社会化的机构选聘的专业人员,部分管理制度和方式与法院 差别较多,因而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综上,笔者认为技术调查官的选任与管理应当更 具有可操作性,要坚持以制度保障为主,以待遇激励为辅选任专业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专业专职的技术调查官。

        二、技术调查官的职责

        技术调查官在审判中处于辅助地位,其职责的核 心协助查明案件技术事实。但是,对于技术类知识产 权案件,技术事实的判断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由 此可见技术调查官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 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七 项职责,主要是可以参与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包括保 全、勘验、庭审等,从而对技术事实有清晰的认识, 进而提出技术调查意见,认定技术事实。根据规定的 相关内容,技术调查官的主要作用是在参与诉讼活动 的前提下,针对查明的技术事实和争议焦点提出技术 调查意见。技术类案件是既包含技术又包含法律,技 术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基础,法律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外 衣,两者密不可分[6]。

        首先,在技术类案件的审判中,需要查明技术事 实,法官才能根据明确、清晰的技术事实来适用相应 的法律。其次,在专利复审、无效等行政诉讼类案件 中,技术调查官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相关证据材料判断 该行政行为(复审或无效)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 定,行政案件的证据一般以公开发表的各类文书为 主。技术调查官在庭审前,首先要阅读并理解本案 原被告的所有相关文书,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对比文 件、行政审查过程文件和决定、行政起诉状和答辩状 等,通过阅读理解初步明确本案的技术方案、争议焦 点,明确庭审关注的重点,从而在庭前合议中能够跟 法官充分的交流,以及在庭审中能够针对性地提出问 题。庭审后根据庭审原被告的发言和相关证据针对争 议焦点做出判断,撰写技术调查意见。最后,在知识 产权类民事案件,技术调查官的职责是通过专利与实 物对比,判断该实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庭 审前的准备工作与行政类案件总体相似,只不过是部 分文书证据的阅读分析,变成了实物证据与文书证据 的勘验对比。

        由此可见,技术调查官的作用是在庭审前、庭审 中和庭审后对技术事实的调查和释明,即通过准确的技术事实认定和一定的法律思维的结合,辅助法官查 明技术事实。一般而言,兼具技术背景和法律背景的 技术调查官,能够从专利法的视角准确地解读技术事 实之间的关联性,清晰的释明案件中的技术问题, 从而辅助法官做出的准确的判决[10] 。从2018年起,笔 者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了近70多次技术类案件的审判 工作,发现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常规事实问题往往 不是争议的焦点,真正的问题体现在技术事实之间的 联系、技术事实与技术问题的关联度、技术事实对技 术效果的支撑力度等。有时单独看一个技术事实可能 是正确的,但是却不能够支撑其所要解解决的技术问 题;有时一个技术事实还会涉及跨学科的技术内容。 例如,材料配比与机械结构的结合,这些都属于较为 复杂的问题,需要一个甚至是多个技术调查官在相互 配合的基础上查明技术事实,从而进行准确的判断, 当然这些技术调查官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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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是人力资源变动的问题。目前的制度无法保证 技术调查官队伍的稳定,无论是聘任制,还是交流和 兼任制的技术调查官。交流的技术调查官在交流期内 相当于在编的技术调查官,但是交流期普遍为1~2年, 交流技术调查官通过1~2年的磨合,刚与法官团队建立 起默契后就面临着交流时间到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的困境,而聘任制和兼职的技术调查官也面临着到期 的问题。

        二是在现有政策下技术调查官对审判支撑的力度 有限。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首批选任了27名技术专家、5名交流技术调查官和34 名兼职技术调查官,没有选任在编的和聘用的技术调 查官。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5名交流技术调查官作为 技术调查官的主力,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兼职调 查官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充分补充交流或者在编技术调查官的人少案多的困境,但是在岁末年初这类法 官结案的高峰期等特殊时期,兼职技术调查官由于本 单位的工作也处于非常繁忙的状态,此时无法对法官 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撑,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效率。

        三是目前对于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制度与考核标准 不够明确。在有关制度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 调查室对技术调查官进行日常管理。但是究竟怎么样 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才能充分调动这么多不同类型 的技术调查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目前还没有一个较 好的管理制度,更多的是依靠技术调查官自身的责任 感来进行自我管理。

        四、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思路

        一是明确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建立稳定 的行政在编的技术调查官的队伍。根据技术调查官在 技术类审判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议可以根据案件量 和类型核定专职的技术调查官数量,根据笔者从事技 术调查官的经验来说,每完成的参与1件案件,大概需 要2个工作日,分别是案前的技术事实的初步查明需要 1个工作日,出庭需要0.5个工作日,撰写技术调查意 见需要0.5个工作日。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果以 2000件基数来核定,结合年度工作日,那么技术调查 官的数量应当为16名。这个技术调查官的总数,有利 于法院在选聘技术调查官时,可以全面覆盖机械、电 学、通信、化学、医药、光电、材料等领域,并可以 根据历史数据回测的基础上,合理地设置上述各个领 域行政在编技术调查官的数量。行政在编的技术调查 官应当作为技术调查的主体和中坚力量,交流技术调 查官和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作为在编技术调查官的有 力补充。

        二是明确制度保障。对于行政在编的技术调查官 的制度保障重点在于明确上升通道,技术调查官既懂 技术也懂法律,在满足法官选聘的条件下,应当允许 技术调查官向专职法官的渠道转隶。此外,可以建立 与法官等级制度对标的技术调查官等级制度,畅通技 术调查官与法官渠道的畅通转换。对于交流和兼职的 技术调查官,制度保障的重点在于保障其履职待遇。 兼职技术调查官利用本职工作以外的时间从事技术调 查工作,可以参考科研管理中专家费的方式为兼职调 查官提供专家费,并为其创造履职方便的条件。对于 交流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参考挂职干部的管理办法,保 障其相应的生活和工作待遇。

        三是明确考核方式和方法。无论是行政在编的技术调查官、还是兼职或交流技术调查官,都应该重点 考核技术调查意见的数量和质量,兼顾案件的复杂程 度,以数据加成的方式统计上述内容,最后定量地评价技术调查官工作的优良程度。但各类技术调查官的评价权重有所不同,兼职和交流的技术调查官更应当 侧重质量,而行政在编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兼顾。

        四是坚持常态化的技术更新。技术调查官面对的技术问题是跟随者科技进步而不断变化的,法院应当 为技术调查官设立常态化的、深入技术一线的培训与 交流,帮助技术调查官更新技术,掌握前沿科技,促进其技术调查能力和水平不断保持在专利法意义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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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推出,有效地加强了对侵权纠纷案行政裁决工作的技术支持,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笔者根据自身实际经历,分析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帮助行政机关更好地解决专业问题, 提高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    张智禹,孙燕.技术调查官的特殊作用—— 以药学领域为例[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 11 ):111-114.
        [2]    仪军,李青.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技术调查官选任问题探析[J].专利代理,2017(1):7-13.
        [3]    李凌云.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科技管理研究,2019(12):139-143.
        [4]    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84-90.
        [5]    许波,仪军.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知识产权,2016(3):76-80.
        [6]    蔡学恩.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分殊与共存[J].法律适用,2015(5):90-93.
        [7]    宋鱼水.知识产权审判的商业思维与技术判断[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8):69-79.
        [8]    杜颖,李晨瑶.技术调查官定位及其作用分析[J].知识产权,2016(1):57-62.
        [9]    杨海云,徐波.构建中国特色的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走“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主,技术法官制度为辅”的机制之 路[J]. 中国司法鉴定,  2015,  83 ( 6 ):7-13.
        [10]  李菊丹. 中日技术调查官制度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17 ( 8 ):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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