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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均表达了我国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这一问题的关心, 且财产权入宪, 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更是拥有重大意义。以上条款在文字表述上均使用了“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语句。这表达了立法者只保护“合法财产”的一种态度, 但若法律法规只对“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则会导致大量与“不合法”财产相关的权益义务得不到解决, 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与纠纷。由此本文主要从刑法的角度, 对“不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 是否给予应有的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
合法; 不合法; 私有财产; 占有; 保护;
作者简介:杨文浩 (1992-) , 河南郑州人,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法学专业, 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 确立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 更代表着我国民主进程的一大发展。法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均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 这充分说明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意义。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就是为保护公民的其他各项权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体现了我国对公民利益的尊重, 激发了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此外,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 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积累了属于自己的财富,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提高人民群众的国家认同感、归属感。从这个层面来说, 保护人民群众私有财产,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 有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丰硕果实。最后, 市场经济下, 私有财产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基础的现状, 因此保护私有财产的发展累积有利于我国整个经济基础的繁荣, 从而保证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
刘建军学者认为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 表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统一、公平公正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体系 (1) , 说明我国立法切实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 不存在对私有财产的不公平对待, 所有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受到法律法规的平等保护, 该条款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非凡意义。该说法充分肯定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但并没有指出该条款的不足之处。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应全面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害, 并在不幸受到侵害后得到应有的赔偿。将私有财产区分为“合法”与“不合法”, 并只对“合法”财产予以保护, 笔者认为这严重限制了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合法与否这个区分标准看似严格, 实则模糊。说其严格是因为法律生来严谨, 严谨的法律用语可以更能体现立法者的本意;说其模糊是因为我国目前对私有财产的划分并不明确, 加上现在公民收入普遍增加, 财产种类繁杂, 很难区分“合法”与否。此外, 若将私有财产进行区分, 并不对“不合法”财产予以保护的话, 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引起财产犯罪的增加。
三、我国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两款法条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受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不难看出, “合法”一词反应了立法者的态度, 即法律保护私有财产, 但这种保护不是无差别的, 是只有符合立法者“合法”的要求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而“不合法”的财产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合法”是相对“合法”确定的, 有“合法”财产就必然会存在“不合法”财产, 那么当这些“不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 如果不给予其法律保护, 那么对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该做何处理, 如果误将“合法”财产当作“不合法”财产不予保护, 那么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弥补, 反之亦然。倘若“合法”财产与“不合法”财产混淆不清, 则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会大打折扣。
通说认为, 合法私有财产是指公民个人所能拥有的, 无论来源与性质均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全部的财产。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 不论是以违法犯罪的形式, 还是民事侵权的形式, 只要对公民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均应严格按照刑法中财产犯罪的相关要件或民法中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意思进行规制处理, 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2) 。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具体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刑法》等对其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七十五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包含以下内容: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的私人有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目前我国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进行划分。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 以列举的方式对财产种类加以限制无疑更不符合现实的需要。目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我国私有财产的数量和质量都在增加, 越来越多的财产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这些随着科技发展而诞生的事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私有财产中的重要部分。列举的方式不仅限制了私有财产的内容, 更不利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且容易产生更多纠纷, 法院处理起来也无法可依。
所谓“不合法”财产, 即通常所说的非法财产, 是指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人们拥有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各种财产。一般来说包含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 以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财物, 即赃款赃物。例如, 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手段所得的财物。另一类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或单位无权占有、拥有、使用的物品, 即违禁品。关于违禁品, 种类繁多,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都规定有自己领域的违禁品。但本文所讨论的“不合法”财产, 主要是具有普遍性的《刑法》范围内的违禁品, 如枪支弹药、淫秽色情、毒品等国家管理严格, 对公共危害较大的物品。
四、学界对于“不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的不同观点
(一) 刑法学界对于非法财产的权益保护的不同观点
部分学者对“不合法”财产是否保护持肯定观点。此类学者认为, 法律保护私有财产, 不应只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私有财产被占有的事实状态也理应被保护。占有的事实状态, 是一种中性的安定状态, 这种安定秩序, 本身便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合理性。根据法的一般理论, 这种秩序不容许任何公民私自、随意的予以改变。肯定论者进一步指出, 对于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物品, 其“非法占有”状态的结束和合法权利状态的回复, 只能通过正当的“法定主体”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而不能通过其他非法途径, 任由公民个人采取自认为合理的方式。因此, 即使抢劫、盗窃的物品是所谓的“不合法”财产, 也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法律对此没有特殊规定的就按普通的财产犯罪论处, 如当事人所持有的赃款赃物又被第三人盗窃、抢劫的, 对第三人仍应处以盗窃罪或抢劫罪。法律法规对此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的, 则依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如盗窃枪支、弹药的, 即按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进行论处。我国刑法部分法条也体现了这一观点。
还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他们认为, 法律体现着国家庄严与公平正义, 因此, 法律保护的也应当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假若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权益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 那么, 该权益的属性即是违法, 法律不应保护一个违法的事物, 该权益从根本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援。更有甚者提出, 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所有权, 而不是他们的占有权, 这与民法不同。但有一点他们是认可的, 即假如当事人侵害“不合法”财产的行为, 如果同时涉及到了其他法益, 则还是应对其他法益依法予以保护, 但保护范围应严格控制, 不能肆意扩大公权力。从民法的角度看, 该观点似乎有些道理, 因为民法主张双方当事人平等, 且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使得那些没有本权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 若受害者私自购买存储的枪支弹药被他人抢劫, 则仍应处以抢劫罪或抢劫枪支弹药罪。这与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只保护合法财产的规定又恰恰相反。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但从解决纠纷, 减少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 给予“不合法”财产一定保护将更符合社会需要。
(二) 民法学界对于非法财产的权益保护的不同观点
民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 民法的权益受到侵害后, 需要当事人主动维权, 自己举证。因此, 本权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 没有本权, 就没有权利依据, 当事人的权益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民法中除了所有权, 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占有, 通说认为它是一种事实而并非一项权利, 指当事人对物予以实际控制的一种状态。根据当事人的占有有无权利来源, 又被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无权占有又被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而公民对“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即属于无权占有。对于公民的“不合法”财产受到侵害能否得到民法保护, 学界有三种学说:1.肯定说。即使无权占有的财产受到侵害, 也依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法律之所以保护占有这一事实, 根本上是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倘若占有这一秩序遭到破坏, 必然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2.反对说。认为无权占有缺乏本权作为依据, 即使财产受到侵权, 也无权损害赔偿。3.折中说。认为无权占有受到侵害时也适用损害赔偿, 但应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而且即使是善意占有, 赔偿范围也应小于有权占有。
对此, 笔者认为, 折中说更符合实际需要。因为民法不同于刑法, 社会危害与影响均远远要小得多, 民法中的恶意占有, 即使得不到赔偿, 当事人也并无损失, 并且对于恶意占有来说, 当事人心中对于自己的行为也一清二楚, 因此, 即使不予赔偿, 也毫无怨言。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部分规定也相吻合。
五、笔者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一些想法与建议
一般来说, 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主要表现为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两种形式;另一方面是国家机关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利益或行使职权对公民违法所得、违禁品的没收等。
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 保护的都不仅仅是公民对财物的所有权, 还有对于“占有”这种秩序的保护 (3) , 而且, 这种“占有”秩序只能由公法予以调整, 绝不允许任何个人予以改变。 (当然, 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自助行为除外) 。否则, 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混乱。笔者认为私有财产的合法与否不能称为区别对待的理由。即使是“不合法”的私有财产, 即违禁品与赃款赃物, 也应将前后两个行为分开处理。如针对违禁品的侵权与犯罪行为, 应先依法处理后一个针对违禁品的侵权或违法行为, 再对受害人违法持有违禁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针对赃款赃物的侵权与犯罪行为, 也应先依法处理后一个针对赃款赃物的侵权或违法行为, 再依法对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理。分别处理, 具体分析,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财产的“占有”的这种秩序, 有利于法律关系的解决, 有利于社会稳定, 减少社会矛盾, 又能对每一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从以上可以看出, 只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做法也将引发一系列问题, 而且不论是我国的《刑法》, 还是《侵权责任法》, 都没有将“不合法”财产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外, 因此, 笔者认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表述不够准确, 希望有关立法者可以对此认真斟酌, 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与严谨。
六、结语
保护人民群众私有财产是我国宪法及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是顺应时代潮流, 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立法, 不断增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不断优化对法条的文字表述, 确保每一部法律都能够实现它的应有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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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绍坤, 王洪平.从财产权保障视角论我国的宪法财产权条款[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1 (2) .
注释
1 刘建军.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问题思考——兼论2004年2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J].政法论丛, 2004 (5) .
2 黎宏.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J].人民检察, 2008 (23) .
3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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