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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 法官助理作为辅助法官的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不可或缺。当前, 法官助理招录上缺少法律依据, 招录资格参差不齐, 法官助理入职后的考核机制不完善、未来预期不明确。应明确法官助理的招录法律依据, 细化法官助理的入职条件, 完善考核程序, 给与法官助理明确的未来预期, 以保障法官助理的相关权益。
关键词:
法官助理; 招录; 晋升;
作者简介:钱宇, 盐城师范学院, 本科生;
作者简介:戴晓林, 盐城师范学院, 本科生。
基金: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任何一条改革道路都是荆棘丛生, 司法制度改革亦是如此。配合法官员额制而实行的法官助理制度虽未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规定, 但其势必成为未来司法发展的重要部分。法官助理作为案件的“幕后工作者”, 为法官分担其事务性工作, 让其更专注地从事司法裁判, 更高效地产出司法产品, 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初衷。由此可见, 法官助理的作用举足轻重。本文意在探讨法官助理在招录方式及晋升环节中存在问题, 并相应提出完善的对策, 以为法官助理的队伍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未来预期。
一、法官助理的界定及招录晋升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值难得的机遇, 各试点法院市力破司法实践中的沉疴顽疾。 (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而法官助理制度将起到平衡与调整作用。
(一) 法官助理的界定及其职责
1. 法官助理的定义
法官助理, 即法官助手, 是直接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司法辅助人员。2000年2月, 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开创性地设置法官助理岗位时, 就明确了法官助理的定位, 即“负责法官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辅助人员为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 没有审判权”。 (2)
2. 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的职责集中体现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 中。该《试点工作意见》规定了法官助理应当履行的12项职责。如审核查阅案件诉讼材料, 归纳争议焦点和整理当事人提交证据;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 进行指定法定代理人或是辩护人的相关事宜等。 (3) 从规定的12项职责的内容来看, 法官助理的职责既包含程序性辅助工作, 又包含事务性辅助工作。该《试点工作意见》的规定成了当前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各个法院设定法官助理职责的标准。
通过上述法官助理的界定和职责设置, 可以看出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 其自身没有审判权;法官助理不是书记员, 其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 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设立法官助理实质上是审判工作的再分工。
(二) 法官助理的招录晋升现状
在各级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探索实践中, 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招录法官助理的形式:一是通过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实习生形式;二是通过劳务公司招录派遣至法院的劳务派遣制形式, 三是通过面向社会招录合同聘用制的形式;四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的在编在岗的形式。如采用公务员招考方式的省份有湖北、四川、广东等地, 其法官助理招考与一般公务员招考同时进行, 考试内容也一致。招考的要求为法学专业毕业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庆的法官助理招考考试形式也采用了一般公务员考试形式, 主要考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 但其是单独举行考试。法官助理一般享受公务员待遇, 年薪在2万元左右, 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另外, 法院内部选任的法官助理, 则维持其法律职务、待遇不变, 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 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
二、法官助理的招录及晋升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践中法官助理采用多种形式招录, 但却因招录的方式、条件要求不同而引发了诸多问题, 进而也致使法官助理的晋升环节出现诸多困境。以下就这些问题详述解析。
(一) 法官助理招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缺少法律依据
司法改革至今, 配套法官员额制而产生的法官助理制度, 实质上是舶来品。从2000年我国法院系统出现第一批法官助理至今, 《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并未对法官助理做出明确规定。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2004]208号, 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 (法[2007]335号, 以下简称《西部试点意见》) 等文件因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范畴, 仅仅是司法改革的指导性规范文件, 因此并不能将其视为法官助理合法化的法律渊源。 (4)
相较于书记员的身份早就有法可证, 法官助理一直处于难以验明正身的尴尬境地, 甚至有人将法官助理划归为书记员的分支。因此无论是上述哪种方式招录的法官助理, 从起初开始招录就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 法官助理也就成了没有“户籍”的岗位。
2. 招录资格参差不齐
上述提及的四种招录法官助理的方式均通过笔试加面试的方式, 按比例择优进行招录。虽同招录为法官助理, 招聘方式大同小异, 但在招录的要求中, 是否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区法院的招录要求中, 明确指出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而另一些地方的法院则并未强制要求应聘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只仅仅将其作为笔试中的一个加分项或者是符合应聘条件的可选项之一, 甚至在一些基层法院的招聘中并未出现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
(二) 法官助理晋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考核机制不完善
《试点意见》中规定, 法官助理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时要参考合议庭的意见。而该条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官助理的考核问题。主要存在如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考核主体不明确。由法官来考核还是沿用现行法院人员的评价方式由法院统一管理评价, 做法不明。二是考核内容不明确。虽然《办法》规定了法官助理的12项职能, 但是并未指出这些职能就是考核内容。这些职能是否等量考察还是有侧重的考察?其他例如调研工作是否需要计入考核内容?不同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复杂程度不同, 他们的法官助理负责的事项难易程度也有差异, 如何评价他们的工作才不至于有失偏颇。三是在法官助理满5年转任法官时, 这些法官助理时期的考核成绩是否需要作为其入额的必备条件, 还是仅以入额时的笔试加面试的成绩来确定。诸如此类问题尚需明确细化。
2. 未来预期不明
员额制的目的就是把目前我国广义的法官进行分流, 只保留最核心的审判法官, 并使其成为入额法官, 而其他人则成为司法辅助人员, 其中有一部分则成为法官助理, 当然, 这也是进行员额制改革所确定的配套措施之一。 (5) 由未入额的法官转任法官助理的人员, 在未转任之前他们是身负审判权的法官或者助理审判员, 从原来的职位转变为审判辅助人员, 其心理落差是巨大的。倘若将其与新招录的法官助理们等而视之, 采取同样的薪酬待遇以及晋升标准, 这对他们来说实质上是“降职”, 司法改革的初衷是提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而不是使司法工作者背负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打击。若此, 他们对于司法职业的信心就会遭受打击。如何配置那些未入额的但是资历明显高于新入职的法官助理呢?如何保证其对司法工作的热情呢?属值得进一步探索。
法院合同制聘用的法官助理由于没有固定的编制, 并不属于公务员范畴, 同时大部分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较短, 一般为两到三年, 晋升空间狭窄, 不少录用后的法官助理以此为短暂停留的平台, 等司法考试或其他技能考试通过后就跳槽至另一个工作单位, 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不利于法官助理队伍长远建设, 进而难以形成优质、高效的司法体系。
无论是何种方式招录的法官助理, 若想进一步得到提升成为入员额的法官, 其过程也是漫长的。以上海市公布的改革方案为例, 法官助理分为一至五个级别, 法官助理需在职满5年后方可选任法官。这极大的延长了法官助理成为法官的期限。 (6) 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法官助理在转任入额法官时该如何竞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否可以在有法官名额时与基层法院竞争?法官员额制的限制势必导致部分法官助理长期无法入额, 那么五年的任职期结束后他们是否能晋升, 有必要加以明确化。
三、法官助理招录及晋升的完善
(一) 法官助理招录的完善
1. 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实施员额制改革的保障, 没有法律规范的保障, 员额制改革就没有依据, 就无法最终成型并实现预期效果。从工作内容上来说, 法官助理的职责不同于书记员纯事务性, 他围绕“审”和“判”作准备, 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所以必须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助理的职责, 明确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办理案件的条件, 可在法官的指导下办理的各种事项。同时法官助理也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对案件有清晰的理解, 能够准确把握司法流程, 这样才能更加契合作为裁判者的法官, 提高办案效率。应通过法律规定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法官助理必须达到的一项要求, 以建立更加精英化的司法团队。当然, 法律法规除了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 办案条件, 各种权利, 还必须明确其义务, 不能过于放大法官助理的权利。
2. 细化法官助理的入职条件和程序
聘任制法官助理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具有普通大学法学或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职业资格证书:22周岁以上, 身体健康, 胜任工作。要加强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和考核, 应重点考核其承办案件的质量和综合业务素质,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解聘。 (7)
司法考试是检验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想要建立专业化、标准化、精英化的司法体系, 那么势必对于司法工作者的要求也要提高。从工作内容上来说, 法官助理的职责不同于书记员纯事务性, 他围绕“审”和“判”作准备, 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这就促使法官助理也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对案件有清晰的理解, 能够准确把握司法流程, 这样才能更加契合作为裁判者的法官, 提高办案效率。因此, 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一套完整的专门针对法官助理的法律, 其中针对法官助理的进入标准, 可以将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设为硬性条件, 优先考虑法学专业人员, 并且设立更加公平合理的面试制度, 比如将法院的法官、庭长、院长等组成面试考官团, 每次面试从中随机抽取三至五名面试官。
(二) 法官助理晋升的完善
1. 设置合理的法官助理考评制度
法官助理考核机制的不明确势必会给司法队伍的稳定埋下隐患。针对考核主体的问题, 应由法官先行评价, 法院职能部门最终确定较为合理。一方面法官最了解与自己工作配合的法官助理, 能给出直观的评价, 但是有也可能出现法官个人情绪, 所以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最后把关来最终确定评价是否客观合理。
针对考核内容不明确方面, 应将法官助理的十二项工作职能作为考察内容, 除此之外的工作如调研任务等也应纳入考察范围;不同承办法官所承办案件量不同情况下, 法官助理工作强度也必然不同, 该影响因素在考评法官助理时, 也应当参考。
五年法官助理期限届满后, 担任助理期间的考核应作为入额必备条件。五年的时间并不短, 而这期间在法官助理职位上的表现能够真实反映该司法工作者对于司法辅助性工作的熟练度以及专业性, 基于择优而选的方针, 这些考核是必要的。当然法官助理是否有资格入员额也需要通过以考试为主, 考核为辅的考试模式来评判。这些考试涉及的内容区别于司法辅助性工作内容, 而是侧重于司法审判, 更全面地判断这些预备入员额的人员是否有能力去胜任法官的工作。
2. 给予法官助理明确的未来预期
未入额的法官转任法官助理的, 为了缓解从助理审判员、法官到法官助理的落差, 不挫伤其积极性, 同时也避免其成为改革的阻力, 必须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既得利益以及合理的可期待利益。那么, 在过渡期内, 可以为其保留等级、津贴等, 或者对于有一定资历的法官助理可以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 并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
针对法官助理队伍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 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 甚至可以为一些非本地的或是住房有困难的法官助理提供周转房等生活保障, 在升职方面给予优秀的法官助理更多的机会, 允许法官助理拥有通过考核而入额法官的机会。法官助理五年工作期满后仍未入额为法官的, 可以将其超出任职年限的工龄作为未来进入员额内法官工龄计算, 折抵法官任职年限。其次, 可以给予超越五年年限的法官助理以相应工资待遇的提升, 确保不因为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待遇相差过于悬殊而导致离职现象产生。 (8)
强化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范围的业务能力培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则和考核标准, 并切实有效的将考核结果与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结合, 使法官助理产生对该职业岗位的尊重和专注, 才能有效保障司法改革后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固和健康发展。
四、结语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司法队伍必将朝着精英化、职业化道路前行。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基石应该从法律上给予它明确的肯定和身份, 避免其陷入“无法可循”的境地。现今为缓解法官员额制产生的“案多人少”的燃眉之急, 法官助理的招录方式多样, 导致招录的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随着改革的成熟, 法官助理的招录必将从经过法学专业素养培训的人员中进行。明确考核机制以及晋升机制, 保障法官助理的物质及精神权益, 方为良策。从而才能避免司法腐败, 积极地充实司法队伍, 完成司法工作, 传递司法精神。
参考文献:
[1]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7 (04) .
[2]张太洲.现行与展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机制研究[J].海峡法学, 2016 (02) .
[3]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J].法律适用, 2016 (09) .
[4]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02) .
[5]李忠林, 李曌.法官遴选应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大门[J].山东审判, 2016 (05) .
注释
1 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J].法律适用, 2016 (09) :117.
2 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7 (04) :13.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EB/OL].http://www.court.gov.cn/jianshe-xiangqing-327.html, 2010-02-24.2018-03-26.
4 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7 (04) :13.
5 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02) :59.
6 张太洲.现行与展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机制研究[J].海峡法学, 2016 (02) :105.
7 李忠林, 李曌.法官遴选应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大门[J].山东审判, 2016 (05) :116.
8 张太洲.现行与展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机制研究[J].海峡法学, 2016 (02)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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