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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启蒙运动时期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卢梭留给后世的主要有他的平等理论、社会契约论与人民主权学说。其中, 社会契约论是其最负盛名的政治思想, 卢梭重点论述了国家 (政府) 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 并且提出公共意志理论来进一步厘清“社会契约”的运作过程。本文将以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框架, 对他的政府理论进行初步探索。主要从卢梭对政府最基本的看法、他对分权以及立法权的论述和他对政府形式的分类来探索卢梭的政府思想;并对卢梭的政府理论产生的影响进行一定分析。卢梭的政府理论对后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分权政府与代表立法上, 而且对中国的民主革命思潮也产生了一些影响。
关键词:
卢梭; 政府理论; 主要内容; 影响;
作者简介:王子璇 (1994-) , 女,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
在《社会契约论》中, 卢梭用“公意”这一学理概念表现了他的政治思想的特别之处, 全面而详细的阐述了他有关于国家 (政府) 产生、主权等问题的看法。本文正是主要通过《社会契约论》这本著作, 就卢梭的政府理论进行研究分析, 并且通过对同样是启蒙运动时期的其他思想家们对于政府的论述的比较, 去进一步探究卢梭的政治思想尤其是政府理论的闪光之处。
一、卢梭政府理论的主要内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政府的论述, 从对“政府”的解释出发, 分析主权与政府的创制问题, 并对多种不同政体的政府进行一一研究, 分析如何选择合适的政体问题。本文对其政府理论的概述, 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卢梭对“政府”的基本看法
卢梭对政府的定义有其独到的看法:“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 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 他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因此, 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1]他也说:“整个执政者的共同体, 就构成它的那些人而论, 就叫做君主, 而就它的行为而论, 就叫做政府。”[2]从他对政府的定义以及相关论述可以看出, 他借用臣民与主权者的概念构建的政府定义尽管是建立在旧的君主制度之上的, 但在这里卢梭只是用当时人民所熟知的概念来表达出其对政府功能的看法, 而并非是表示卢梭本人对于君主制的赞同或理解。卢梭重点强调的是政府的沟通功能, 即在全体人民与主权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至于主权者究竟是君主还是人民, 是全体人民还是部分人民, 在这里并没有表现出来。执政共同体中的人叫做君主 (前文解释过称之为君主的原因) , 行为叫做政府, 也表达出了卢梭对于政府执行权力的认可。
卢梭对政府的创制也有其独到看法:卢梭认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卢梭对政府创制的论述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做了具体说明;“应该以怎样的观念来理解创制一个政府这一行为呢……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1]这里再次出现了“法律”这一概念, 已经讲过, 卢梭认为立法权力掌握在以公意为基础的全体人民手中。那么, 可以看出, 卢梭在对政府的创制中, 对公意以及法律是十分关注的, 以至于可以认为, 卢梭所认为的政府创制, 事实上是一项人民给予某一机构对于公意实现的委托, 而并非契约。“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 它在事实上仅只由于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此外, 就不可能有任何别的合法方式可以创制政府, 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所奠定的原则。”[1]卢梭对政府创制的表述, 与贯穿于他的诸多论述的公意理论所一致。接下来的部分, 将通过卢梭对国家权力的分类进一步理解他的政府理论。
(二) 卢梭对分权的论述
同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 卢梭认为政府应该以分权的形式建立, 他认为, 在政治体中, 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权归属于全体人民, 行政权则是政府的专利。因此卢梭也认为, 对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即是政府。而怎样叫做对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 卢梭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 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 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的加强。”[1]在这段解释中, 个别意志约等于风尚, 公意约等于法律, 这是卢梭解释的基础。无论其是否完全科学, 最重要的是理解其真正关于政府的看法。他指出, 假如个别意志对公共意志的比率小, 也就是个别意志微弱甚至到零, 公共意志强大甚至到无穷, 那么, 制裁的力量, 也就是政府的行政力量将会越大。用数学表示也就是: (公共意志/个别意志=政府力量) 。他接下来表明, 好政府是随着人民数目增多而加强的政府。因为人民数量的增多, 公意也就会不断增大, 政府也会不断增强, 政府也就越好。从这里可以看出卢梭对于一个好政府的看法, 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要好过弱势的政府, 因为它代表了更多人的公共意志。而个别意志则是阻碍政府行政权力合法运用的重要因素。
卢梭对立法代表的论述, 是其有关于政府理论中的最具代表性的部分, 也是他明显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典型所在。“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 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的时候, 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 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1]可以明显的看出, 卢梭对于代表制度是嗤之以鼻的。他认为, 一个国家的立法权, 没有任何能够代表他人实行该项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只有当所有人都去实行自己的立法权时, 所有人的权益才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同时, 正是由于法律是经过了所有人的同意, 以及考虑到了所有人的利益被制定出来, 那么所有人都必须对法律进行遵守, 对他们而言, 遵守法律就等于遵守作为立法者的自己。通过对法律的遵守, 能够实现每一个人的道德自由, 倘若有人不遵守法律, 那么法律将会强迫他们实现自由。卢梭对议员或代表的论述, 具有强烈的共和主义色彩, 追根溯源, 公意理论是其理论基础。
他是一个反对个人意志阻碍公意的典型, 这似乎与个人主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相违背。但事实上, 它既是自由主义思想的批判者, 也是自由主义思想的继承者, 他的理论体系中, 不时会出现这种看似相互矛盾, 实际上可以重新理解的观点。
(三) 卢梭对几种不同政体的论述
卢梭把政府分类为三种, 分别是民主制、贵族制与国君制。
民主制:主权者把政府委托给全体或者绝大多数人民, 使得作为行政官的公民多于单纯的公民, 这种政府体制即为民主制。卢梭是极为反对这种民主制的, 他认为:“就算有上帝的子民可以用民主的方式管制自己, 这么完美的政府也不适用于人。”其不合理之处在于, 让大多数人去管理少数人, 是严重违反自然秩序的。不仅如此, 不可能让所有或者大多数人去无休无止的开大会讨论公共事务, 那是不符合现实的。尽管卢梭在立法权上主张全体公民的参与, 但在行政权上却不认为大多数人掌握权力是一件好事。在卢梭看来, 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败。
贵族制:政府仅限于少数人手中, 单纯的公民多于作为行政官的公民, 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在卢梭看来, 贵族制是要明显优于民主制的。贵族制可以选择出优秀的人员来掌握行政权力, 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与人民。同时, 它也避免了民主制下的不可能实现的全体集会进行政治权力的行使。
国君制:政府权力集中于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 其他人都从该处获得权力, 这种政府体制则称之为国君制。卢梭对于这样的一种政府形式主要还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国君制极有可能造成的是权力的集中而对权力的滥用, 而且即使是一个贤明的君主, 想要一个人来管理一个国家, 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而越是大国, 卢梭认为越需要强大的行政权力的支撑, 这显然是超出了个人能力的范围。基于以上的看法, 卢梭认为国君制也是不合理的。
二、卢梭与霍布斯、洛克政府理论的比较分析
在上文中对卢梭有关政府的论述做出了一些概括, 但要更好的理解其政府理论的精华所在, 必须做进一步的深入探究。这一部分将通过对卢梭与洛克、霍布斯的比较, 更加旗帜鲜明的表达出卢梭思想的独特之处。选择与他们二人进行比较, 主要是因为他们都作为政治思想家, 但有着比较鲜明的不同之处。通过与这二人的比较, 能够更好的去理解与体会卢梭政府理论的独特之处。
(一) 立法代表论述的比较
卢梭对代表制度的观点, 正是建立在他的自由观点之上的。正是由于他认为道德自由等同于遵守法律, 因此法律必须要遵从于所有人的意见, 只有这样, 法律才能够保障到所有人的权益。因此, 他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三卷第十五章彻底否定了代表政府的立法权, 他坚定的认为立法授权只在人民的手上, 在他们集体智慧的掌控下。很明显, 与之相对的, 洛克、霍布斯认为政府能够代表立法权, 虽然不是由于总是不会遵守制定出来的法律, 所以对这项权利漠不关心, 但无论他们是怎么考虑的, 政府代表立法是那个时代的主流, 即使到现在, 议会代表制度也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从可能性上来讲, 代表立法也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政治运作方式, 其实践程度也在时间中得到了检验。相比较而言, 卢梭在代表立法这个方面, 显然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思想家。但尽管如此, 他的代表理论仍然是他的政府理论中最值得深思与推敲的部分。
(二) 政府创制论述的比较
卢梭对政府创制的论述, 是建立在公意委托之上的;而霍布斯与洛克, 是将政府创制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 这是二者在政府创制上最显著的不同。卢梭作为一个划时代的思想家, 并没有继承之前思想家的对于政府创制的观点, 并且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驳:“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 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这样的一种行为, 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给你, 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这样的观点, 不可能是与霍布斯、洛克关于政府创制的观点相一致的。霍布斯、洛克坚持的是以社会契约方式创制政府, 认为在这种条件下建立的政府是合法的。从这里, 很明显的看出卢梭与他们关于政府创制论述的不同之处。
(三) 政体形式的比较
古典主义政治学中, 有民主制、贵族制与君主制三种政体形式[3]。卢梭在这其中更倾向于贵族制。他认为, 民主制中, 让大多数人去管理少数人, 是严重违反自然秩序的。不仅如此, 不可能让所有或者大多数人去无休无止的开大会讨论公共事务, 那是不符合现实的。而贵族制可以选择出优秀的人员来掌握行政权力, 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与人民。同时, 它也避免了民主制下的不可能实现的全体集会进行政治权力的行使。但在霍布斯、洛克看来, 这三种政体都并不是最好的, 最好的应该是混合政体。混合政体是当时英国最为流行的政体观, 也反映出当时的英国政党理想的政府政体形式。这种不同的造成, 取决于他们所生活的不同时代背景与国内的政治现实。
三、卢梭政府理论的影响
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他的政府理论也为法国乃至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旧制度的大厦正在崩塌, 新制度的大厦支柱正在废墟上重建”, 这句话最生动的诠释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现实, 而新制度的大厦重建的思想根基很大程度上都来自于卢梭。他的政府理论在自己以及后来的时代对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就其进行详细论述。
(一) 分权思想影响的深远性
作为启蒙思想家最杰出的代表之一, 卢梭同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 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分开。在他关于政府的概述部分, 他讲到“一切自由的行为, 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 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 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后者叫做立法权力, 前者叫做行政权力。”这些清楚的表明他对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两部分。另一位同样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加明确的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学说, 他们的分权思想, 为当时资产阶级政府的建制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后的政府权力的划分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仅如此, 卢梭的思想极大的影响到美国革命后建国的政府组建。美国总统杰弗逊在他的作品中多次对卢梭的一些观点表示认同, 如对平等、朴素的道德的称赞, 以及对商业贸易与奢侈品的怀疑;托克维尔在对早期美国的论述中, 与卢梭的观点如出一辙, 从对新英格兰六州获得独立的称赞来看, 他就是用卢梭的理论观点来分析早期的美国。不难想到, 卢梭的分权思想也是深深影响到了美国分权政府的构建, 尽管表面看来, 卢梭并没有特别提出有司法权的三权分立, 但作为对美国影响最深的启蒙思想家, 分权思想已经为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奠基。直到今天, 世界上大多数的政府组建, 依旧是按照分权的方式来构成, 如果要追溯源头, 可能会寻找到洛克的在《政府论 (下篇) 》中关于分权政府的论述。但是如果要说把分权思想最大程度的推向全世界, 卢梭才是最大的功臣。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 法国大革命把资产阶级理论带到全世界, 如在拿破仑法国全盛时期, 拿破仑把卢梭的教导从法国扩展到全欧洲甚至全世界, 卢梭的理论就是法国大革命最强的思想火炬。
(二) 立法代表论述的启示性
卢梭的政府理论中, 最负盛名、也是饱含争议就是他对立法代表的论述。他通过对人类原始自由的分析, 提出道德自由才是人类真正的自由, 而要实现道德自由, 必须要遵守每个人都参与制定的法律。他认为, 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立法权, 只有这样, 才能完全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 从而实现自身的道德自由。他更是提出了“强迫自由”这样的经典论断, 从而使得他带有一丝集体主义的色彩。然而不管人们争议如何, 他关于立法代表的论述, 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起到了启示性作用。
1. 集权者的合法性问题
卢梭关于立法代表的论述, 似乎在向人们说明, 只有枪杆子才能带来民主。因为首先并不可能大范围的实现卢梭所认为的全民立法, 这时候如果对他的“强迫自由”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 似乎成为了一种强权者使用暴力维持统治的理论支撑。在事实上, 从法国大革命来看, 上述所言非虚。无论是罗伯斯庇尔还是拿破仑, 对卢梭的理论深爱有加, 作为强权者的他们, 似乎也是嗅到了卢梭关于代表论述中相当集权的成分, 完完全全的下放立法权力最终会演变成为实质上的集权。在法国大革命时期, 革命的成分总是要大于保守的成分, 因此集权也并不完全是一种坏事。但如果并不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 卢梭的立法代表理论似乎能够为独裁者提供一种合法性依据。
2. 社会主义试验的启发
从逻辑上讲, 卢梭关于立法代表的论述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在行为方式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卢梭是让全民参与立法, 空想社会主义者是让全民参与社会事务, 当然也包括立法在内。在事实上, 卢梭的确为小范围内的直接民主的试验以及小型社会主义集体居住试验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他让所有人参与立法的想法启发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试验, 当权者在卢梭的眼中是公意, 而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也是类似的东西, 德国哲学思想家康德把其概括为理性意志和无条件的命令。在社会主义试验中, 所有人的参与最后组建出平等自治的公益政府, 并且服务于所有人, 所有人都能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这与卢梭所说的实现全体的“道德自由”也是相一致的。不得不说, 卢梭的思想理论尤其是政府理论对社会主义试验是有很大的启发性作用的。
3. 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影响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于人民, 人民是主权者, 政府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不仅如此, 卢梭认为主权在实质上就是由公意构成的, 因此, 人民必须要直接行使主权。他的这些思想被后来的民主主义者, 如美国的潘恩所接受, 在政治思想史上影响重大。美国独立战争时期, 潘恩吸取包括卢梭在内的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理论, 提出了自己的人权理论, 充分的肯定了法国大革命及其《人权宣言》的历史革命意义, 为美国独立战争以及后来的建国时期提供了宝贵的人民主权理论支持。同时,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中国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中国, 从维新变法思想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思想理论都受到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从康有为、梁启超在理论上承认民主制度的合理性, 到梁启超萌发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 以及后来的革命党人邹容的革命思想, 这些包含了人民主权的思想的因素都来源于卢梭政治思想尤其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因此可以说,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指导理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4.
[2]卢梭.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4.
[3]张慧.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特殊性分析[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1.
[4]霍布斯.利维坦[M].黎斯复, 黎延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4.
[5]洛克.政府论 (下篇) [M].叶启芳, 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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