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具有欧亚双重特性的法律文化,在其发展进程中始终面临 本土与外来、东方与西方多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俄罗斯民族对真理和自由、个人 和集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有着独特的理解,这些传统法律观念已成为俄罗斯当代民主与法治建 设的心理基点。
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 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 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 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 (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 )的观念形态和 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 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1] 从时间跨度上看,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是俄罗斯 千百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主要是 指从古罗斯至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广泛流传且具 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一、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特征
传统法律文化是在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的, 体现着基本的民族精神和共同的理想信念。9 世 纪之前,俄罗斯人的祖先东斯拉夫人处于原始氏 族社会,遵循传统习惯法,主要借助具有神秘色 彩的多神教、原始道德观念和习俗来调节社会关 系。公元 988 年,基辅大公弗拉基米尔下令废除 多神教信仰,将传自拜占廷帝国(东罗马帝国) 的基督教定为国教,强制民众集体接受具有鲜明 宗教色彩的法律。13 世纪中期,蒙古鞑靼的入侵在 很大程度上切断了罗斯与拜占廷以及与西方的联 系,罗斯公国大公们开始学习蒙古文化法律政策 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引入具有蒙古法律文 化特色的习惯法。
从 17 世纪开始,随着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俄 国上层社会的广泛传播,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力与 日俱增,持续猛烈冲击着本土法律文化。彼得一世改革使俄国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的裂痕:城市 贵族阶层感知并倡导以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 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法律文化,而偏远农村下层人 民受改革影响较小,依旧坚守着建立在宗教道德 基础上的本土法律文化。随着封建农奴制的逐步 瓦解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国大革命所宣扬 的自由主义在俄国社会得到广泛传播,亚历山大 二世采用了上述西方派的思想,实行自上而下的 改革,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体系,但这一时期的 改革并不彻底,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封建农奴制残 余,在俄国社会也依然存在“ 逆西方化 ”的社会 思潮,各种法律思想主张错综复杂且充满了矛盾 斗争,这场横亘百年之久的西方派和斯拉夫派的 法律文化的对抗,在十月革命爆发前仍旧没有得 到彻底解决。实际上,这场“ 向西看 ”还是“ 向 东看 ”的法律文化发展道路选择争论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
在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俄罗斯传统法律文 化始终面临多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的 问题,充满了西方化与东方化、外来文化和本土 文化的交织和斗争,历经了各种形式的变化和演 进,但它在俄罗斯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对外来法律 文化进行了俄罗斯式的改造和处理,最终发展成 为具有强烈民族性特征且兼具东西方文化特征的 法律文化,“俄罗斯法律文化很早被称为具有欧 亚双重属性的法律文化,由于皈依东正教的历史 传统、横跨亚欧大陆的地理位置,国内一部分民 族为东方文化的代表者等因素,俄罗斯法律文化在具有西方特征的同时,也融合了东方法律文化 的特征 ”。[2]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所属类型是由 具有欧亚二元文明属性的俄罗斯文明决定的。横 跨亚欧大陆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俄罗斯处于东西方 文化的交融地带,“ 东方与西方两股世界历史之 流在俄罗斯发生碰撞,俄罗斯处在二者的相互作 用之中,俄罗斯民族不是纯粹的欧洲民族,也不 是纯粹的亚洲民族。俄罗斯是世界的一个完整部 分,是一个巨大的东方 — 西方(的混合体),它 将两个世界结合在一起 ”。[3]正是在这种徘徊于 东方化和西方化之间的法律文化中,孕育了俄罗 斯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观念。
二、俄罗斯传统法律观念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最初是与宗教 联系在一起的,早在古希腊时期,法就被认为是 由上帝创造的神圣不可更改的命令,这是法律至 上观念的重要思想渊源。公元前 5 世纪之后,随着 哲学与宗教的分离,自然法观念开始盛行。在自 然法思想的长期影响和感染下,西方人习惯于相 信法是由理性创造的,是自然的某种最高的命令 在人间的体现。国家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在法 律框架下活动,这种价值系统奠定了法的神圣性 基础,赋予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权威性。与之 相比,在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并不具备 获得至高无上地位所需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来源, “ 俄罗斯人传统法律观念中缺乏对法的信任,法 律至上的观念更是无从谈起。俄罗斯人对待法律 的态度是矛盾的,既有东方的特征,也有东正教 的理解方式 ”[4]。这种代表着俄罗斯民族独特精 神标识的法律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真理观和自由观
俄罗斯传统法律观念从一开始就受到东正 教思想的影响,法律与宗教道德之间并不存在清 晰明确的界限,在后续发展过程当中,它也从未 完全摆脱后者的制约。俄罗斯人对法的最初认识 是建立在“ 真理 ”和“ 自由 ”两个概念的基础之 上的,古罗斯的“ 法(право)”是从基督教“ 真 理(правда)”这个概念中得来的,因此在俄语 中法和真理是同根词;真理是东正教中的道德规 范,是善良、正义、良心、荣誉、尊严和使命的集 中体现,也是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和最高理想, “ 基斯嘉科夫斯基指出:法律主要和最根本的内 涵是自由。当然,这是外在的、相对的、受社会环 境制约的自由,而内在的、更加绝对的、精神的自 由,只有在有外在自由的情况下才成为可能,外 在自由是内在自由的最好训练班 ”[5]。
早在 11 世纪,都主教伊拉里昂在《法与神赐说》就阐明了法律、真理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他 认为真理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理想,实现的是内在 的、精神上的、绝对的自由,而法律是外部强制 性规范,实现和保障外在和相对自由,这种调节 方式是必要的,因为人具有原罪和缺点(不完善 性),是基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但法律仅与人们 的外部生活相关,它是真理(神赐)的“ 影子 ”和 实现真理的手段和条件。这也是俄罗斯第一部成 文法典《罗斯法典》又被称为《罗斯真理》的重要 原因。在上述“ 真理观 ”和“ 自由观 ”的影响下, 在人们习惯于把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对立起来,在 看待法律、宗教和道德这三种调控社会最有效的 手段时,常常把宗教道德与法律对立起来,将宗 教道德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优先手段,赋予宗教 道德价值至高地位。“ 作为价值观的真理是高于 法律价值的,相对于真理来说,保障个人自由、 荣誉和尊严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在人们的意识 中,法和法律本身并不能显示其价值,法律只有被 定义为‘ 真理的 ’, 才可以成为价值观 ”[6],这 种法律观念是产生道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价值观的重要原因。
( 二 )个人观和集体观
虽然经过西方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洗礼,国 家现行法中很早就开始借鉴和移植西方的法律 精神,但“ 俄罗斯没有经历过西方国家发生的文 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科学革命等资本 主义的文化变革运动,传统的村社意识和依附性 的个性使得俄罗斯人个体自主独立意识发展不充 分,一直依赖于一个集团、一个群体 ”[7]。这种 具有典型东方文化特色的法律惯性思维包含了浓 重的东方社会传统和依附性思想观念,体现了与 个人主义形成对立的社会中心主义。这种稳定的 认知模式强调集体利益,反对自私自利和以自我 为中心,重视在群体中衡量个体价值,它并不是 完全排斥自由,而是认为自由的主体应是作为整 体的社会 ,而不是作为组成部分的个人。
这种集体本位的法律观念与俄罗斯东正教的 “ 同心同德 ”思想和公社精神密切相关。“ 同心同 德 ”一词是在东正教传统中孕育产生的,反映了 俄罗斯东正教集体意识。“ 同心同德 ”一词是基于 俄罗斯东正教传统生长起来的民族文化特质,具 有文化心理上的“ 共同 ”“ 同一 ”“聚合 ”等意 义,它缘起“ 公社精神 ”,承载“ 东正教精神 ”, 促成“ 集体主义精神 ”,凝聚“ 俄罗斯精神 ”[8]。 在这种思想中人们时刻感到自己是集体的一部 分,集体利益至上,共同利益优于个人利益,这在 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个体的独立发展、阻碍了私法文化的发展。同时,与俄罗斯集体主义相关的是 对法的否定态度、法与道德的融合,对法的否定 是个人自我意识弱化的标记,是个人尊严不足, 是沉浸在无个人(个性 )的集体中,这种特征对 于俄罗斯来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9]
公社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在俄罗斯延续了 千年之久。公社建立的首要基础不是血缘,而是 农业生产的需要以及相邻的土地。农村公社同时 具有经济、行政、宗教礼仪和文化功能,因而成为 俄罗斯传统社会的标志性特征之一。与之相对应 的公社精神是俄罗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 同心同德 ”思想一样都被称为特殊的“ 俄 罗斯精神 ”。20 世纪之前的俄罗斯,在农奴制和公 社制度影响下,耕地属于村社集体所有,分配给 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也属于村社集 体所有,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在俄罗斯形成了 独特的所有权关系和所有者的定义,农民习惯将 自己定义为不拥有任何东西的主体,在这种集体 所有权的作用下,他们成为“ 天生的 ”集体主义 者,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部与公社直接 相关,公社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因此他们必须 遵循公社内部的宗法制和习惯准则,依赖集体的 庇护 ,坚守集体本位的价值观。
(三)权利观和义务观
从现代法学观念上来看,集体本位实质上是 一种义务本位,在这种法律架构下,在个人法律 观念结构中占主导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与西 欧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权利本位的基本理念不 同,“ 在俄罗斯所有历史时期中,个人的权利和自 由从未被看作最高社会价值,个人在国家面前经 常是无权的,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至今仍是俄 罗斯社会基本共识 ”[10]。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的 发展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 发展史,“ 俄罗斯人的传统法观念主要归结于知 道自己的义务,他们拥有比政治权利更多的政治 义务 ”。
义务本位的形成是俄罗斯历史条件和社会环 境的产物。在俄罗斯漫长的专制统治以及农奴制 历史中,占多数人口的农奴没有任何的私有财产 和权利自由,他们仅仅是农奴主的附属物,政治 上完全处于无权地位,这种与奴隶制相差无几的 制度直到 1861 年才被彻底废除。为维护身份秩序 和实现社会控制,统治者们制定法律,对不同身 份的人订立不同的义务,使主要权力机构的活动 建立在臣民对国家尽责的义务本位的基础上,“ 任 何人都不会怀疑沙皇有下达命令的权利,同时信 奉东正教的沙皇也会明确意识到自己担负的道德义务,对于自己的臣民,他有义务成为一个像上帝 一样仁慈的君主 ”[11]。社会各个阶层是处于服从 地位的臣民,分别履行国家规定的不同义务:神 职人员的义务是向上帝祈祷,关注人的心灵;贵 族阶层向其他阶层讲解沙皇的命令并执行命令; 普通下层人民必须劳作和为人奴仆,因为他们将 “ 灵魂交给了上帝,脑袋交给了沙皇,后背交给了 主人 ”。这种义务本位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封建 等级秩序,从而严格限制了民众的公私权力,形 成了极少数人享有特权,而普通民众被剥夺基本 权利、长期受奴役和剥削的局面,使法律成为维 护统治者特权的工具。
综上所述,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几千年 文明发展史的影响下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 是积淀深厚的整个俄罗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兼具包容性和矛盾性特征的欧亚型法律文化 是建立在东正教思想、公社制度、农奴制经济体 制和集权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这种类型的法律 文化中的法律观念以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以集 体和义务为本位。这些法律传统如同血脉一样, 贯穿了俄罗斯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发展史,早已深 深嵌入民族意识和思维模式,成为俄罗斯民主与 法治建设的心理基点和文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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