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民法典》对律师代理公司诉讼 案件的影响探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4-10 14:17:0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 民法典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法典 ”命名的法律,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 特点,《 民法典 》通过确认和保护私权,同时也具有规范公权力的作用,其中对物权制度、合同制 度、担保制度的完善,对于律师代理公司诉讼案件必将带来新的影响。公司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 事诉讼,并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类型。公司诉讼有其自身特征和内涵,一 方当事人是公司的诉讼案件并非都归入公司诉讼。公司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程序 以及结果的归属等方面有显著的区别。本文将就以上问题展开探讨, 以供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强化公司自治,对公司诉讼做了规定,但 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对公司诉讼的救济还比较薄 弱。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 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保障公司在内民事主 体私权的实现。因此,律师应加强《 民法典 》的 学习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1]。

  一、《 民法典 》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

  2020 年 5 月 28 日,《 民法典 》由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第一部民事法典 正式诞生。我国《 民法典》共七编,1260 条,包 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其中的一些新规 定,尤其是对原法律条文的重大修改,对于律师 代理公司诉讼案件有着深远的影响。

  公司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并且适用 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类型,可 以界定为:法院在诉讼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共同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公司法律 制度规范等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公司纠纷,而进行 的各种活动以及引起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 称。公司诉讼有其自身特征和内涵,一方当事人 是公司的诉讼案件并非都归入公司诉讼。
 

\

  《 民法典》与《公司法》如何适用,是《 民法 典》生效之后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必须考虑的问 题。《 民法典》第十一条明确了其他法律对民事 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民法典 》 与《公司法》规定一致时,可以直接援引《公司 法》;如果规定并不一致,在排除例外情形的情 况下适用《公司法》;在《公司法》没有规定之时应适用《 民法典》;若《 民法典》与《公司法》均 没有规定 ,应适用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习惯[1]。

  《 民法典· 总则编》第三章“ 法人 ”中第三 节“ 营利法人 ”部分规定与现行《公司法》的规 定相似,但也有不一致的规定。公司诉讼主要因 公司设立、成立、运营、组织变更、分立、合并、 解散、清算而引发,个案纷繁复杂,在具体法律条 款适用的时候,根据个案情况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 民法典 》进一步确立了公司章程是公司 自治的依据

  《 公司法》第十条、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公司 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产生及变更,以及公司 对外担保等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七十九 条是公司章程由公司自治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东 依据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去确立股东、公司、高管等民事法律关系,这也是《公司 法 》的一个基本原则。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经常出现的公司诉讼争议 类型,股东经常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 《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中虽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但并没有规定股东能否查阅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是依据会计凭证作出的,股东要 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求有其合理性,但实务中有 不同意见。按照《 民法典》进一步确立的公司自 治原则,由公司章程来规范处理相关争议,这是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章程条款设计,公司诉讼材料 准备过程中都需要重点关注的。

  《 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营利法人设置监 事会及监事机构,从该条规定来看,营利法人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由公司 自主决定。

  三、《 民法典 》与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是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 在公司业务类型中发生的频率极高,也是公司诉 讼争议中最具代表性的类型。股权转让合同包含 股权出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 第三人。股权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都是股权取 得的方式,是投资人或者是股权买受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股权变动的法律关系并不仅仅是买卖双 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既包括买卖双方, 也包括股权买方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权转让合同包含股权出让方与股权受让 方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要约、 成立、生效、解除、违约责任的主张等,应适用 《 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生效、未生效、无效等规则,也适用《 民法典·合 同编 》的各项基本规则。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 是“ 关于公司案件的审理 ”部分的规定。从该条 可以看出:第一,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 载于股东名册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是公司股 东。第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 产生对抗效力。对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 在名册上记载,司法实务中对是否具备股东身份 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如果股东名册有记载,则 可以推定其是股东;如果没有记载,需要判断股 权买卖双方是否有买卖的合意,作为股权购买方 的代理律师需要收集包括意向协议、备忘录等可 能形成合意的证据。

  四、《 民法典 》的条文变化及律师代理策略

  ( 一)《 民法典》中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是关于保证方式 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 民法 典 》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了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第十九 条规定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既可 以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也可以向保证人提出 主张,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而 《 民法典》对于保证人保证方式的推定,由原来的 连带保证变更为一般保证,即债权人需先向债务 人主张债权,无法获得清偿之后才能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针对 这项重大变化,律师在处理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 法性审查,要求第三方提供保证时,应当充分提 示《 民法典》保证方式的明确约定,以确保委托 人的债权能以期望的方式得以实现。作为提供担 保的一方,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谈判则无需过多关注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对 己方当事人是有利因素。律师在诉讼中需要重点 关注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约定情况,以采取 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方式解决纷争。

  ( 二)《 民法典》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是关于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 的效力规定。

  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 以下简称原《合同法》)第五十条,《 民法典》做 出了修订,该规定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 力认定,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首先应判断该合同 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再判断合同本身的效力。 代理律师应明确举证义务的承担,《 民法典》该条 修订明确了应当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举证, 提交证据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越权 事实 ,则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产生不利后果。

  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的,此时若合同有效则 由法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若合同无 效,则由法人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对 公司不发生效力,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与法 人无关,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履行合同义务 或承担合同责任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相关案例

  1 .重庆某银行分行、四川某公司保证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 机关的决议是担保行为的基础和来源,行为人擅 自提供担保,应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从而认定 合同效力。

  2 .重庆某公司、重庆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 某医药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公司对外担 保的法定限制,应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知晓,未经决议程序 对外提供公司担保的,属于越权行为;债权人接 受公司担保时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或股东会、股 东大会决议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不属于善意 相对人;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未予追认,按照原《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该担保行为无效。

  3.律师代理债权人参与公司对外担保诉讼的策略

  第一,向法院提交提供担保一方公司在工商 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名单;第二, 向法院提交提供担保一方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围 绕如下几点展开举证:担保公司内部进行了决 议、表决程序合法、内部决议适格,即决议内容 为本次担保事项、决议主体适格、决议表决人数 比例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议上签字人员是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或董事,若是股东会决议, 则决议人员的签章与公司章程所记载股东签章 一致。

  4.从风险防范,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 角度而言,代理律师可以为债权人的担保合同提 供如下法律意见

  第一,要求提供担保一方公司承诺,其已根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内部决议,并对 此设置违约救济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更有利于 维护债权人的债权;第二,对于担保合同的生效 设置前提,将担保公司内部决议作为主合同及担 保合同履行的前提;第三,要求提供担保一方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承诺其已获得公司 授权 ,也可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律师代理提供担保一方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担保诉讼的策略

  第一,审查印章及证照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 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第二,审查担 保合同的内容,重点关注担保内容的合法性及担 保期限,需明确对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权 限;第三,关注担保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有关程序, 包括是否出自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第四,承担 担保责任后的追究。提供担保一方公司依据担保 协议或其他约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案外 人提起的追偿诉讼应尽快主张。

  6.抵押权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方式,《 民 法典》对抵押权担保作出了新的规定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转 让、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涤除权的规定,从根本上 修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以 下简称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严重限制 抵押财产流转的理念和规定。如此规定是出于物 尽其用、促进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等因素,但一定 程度上降低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力度。

  客观地说,如果抵押人诚实信用,抵押物的 实现顺利进行,但抵押物的受让人可能进入破产 程序或诉讼缠身,则会给抵押权的实现增加了许 多困难。原《物权法》牺牲了抵押物的流转性, 而《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兼顾各方的利益,全 面审视和平衡了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受 让人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作为债权人的律 师需要提醒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若选择抵押作 为担保方式,应对抵押物的转让提前作出协议安 排,并积极收集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相关证据,避免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债,抵 押物也无法变现受偿的情况出现。作为提供抵押 一方的代理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转让抵押财产 时,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 行为无效。
 

\

  五、《 民法典 》仲裁条款解读

  在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协 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常用的四种争议解决方 法。仲裁是市场主体解决因市场交易产生纠纷的 重要方法之一,《 民法典》的规定与仲裁工作也息 息相关。

  《 民法典》属于实体法,其生效后,仲裁作为 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我国 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自然以《 民法典》作为实体 法予以适用;在涉外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 定适用《 民法典》,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可以根据 法律适用规则决定是否适用《 民法典》;在境外仲 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情 决定适用我国的《 民法典》作为解决争议的实体 法。如果仲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仲裁 规则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仲裁费预 付金,其仲裁手续不完备,可“ 视同申请人未提 出仲裁申请 ”, 即使申请人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也 不满足《 民法典 》中“ 申请仲裁 ”的默示条件, 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2]。

  《 民法典》关于仲裁可作为特定争议的解决 方法的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等条款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等条款中;关于仲裁机构对 特定争议有裁判权的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 五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等条款中;关于在先 仲裁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第 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等条款中。囿于 篇幅,本文仅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做一探讨。司法 实践中,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 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的规定,《 民法典》对“ 仲裁协议 ”没有大的修 订,作为被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在仲裁庭不对仲 裁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不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 规定的情况下 ,应积极提出相关观点。

  六 、结语

  《 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助推市 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平等的主体、 自由的意志、可交易的产权是贯穿《 民法典》的 几个维度。《 民法典 》的出台,不仅关注个人的 权利义务,设置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措施,维护个 体参与经济生活的各项权利,也为各类市场主体 一系列经济活动、社会生产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准 则。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认真 学习《 民法典》,理解立法原意,正确理解《 民法 典 》的理念与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论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关系[J].法 学论坛,2021,36(2):76-88 .
       [2]  崔建远.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下卷[M].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7258.html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