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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法定情形之外的重新招标权论文

发布时间:2024-04-08 09:16:0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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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但在该等法定情形之外,招 标人能否自主决定重新招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招标人随意决定重新招标的情况时有 发生,因此引发纠纷。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妥善解决纠纷,建议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在 法律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可重新招标的情形,在法定应当重新招标及可 重新招标的情形之外, 禁止招标人重新招标。

       关键词:招标终止,重新招标,缔约过失

       A 公司是某大型央企属下子公司,因一件 15 年的大宗气体供应服务项目(下称该项目)发包需 要,A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布招标公告,共 有 4 家公司参与投标。其后,A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开标,同年 12 月 5  日发布终止招标公告, 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的理由是“ 因原 招标方案部分规则制定不完善,经内部梳理已进 行修改优化,故需将原发布的招标项目进行终止, 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经比对前后两份招 标文件,除原招标文件的“ 氦气价格随行就市, 应根据氦气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被更改为“ 合 同前五年执行氦气价格不高于固定投标价格 ”外, 没有实质性修改。A 公司是因为招标方案需要修 改而单方宣布终止原招标并重新招标,很明显,A 公司决定重新招标的原因并非应当重新招标的法 定情形,那么,A 公司重新招标是否构成缔约过 失?现结合本案,谈谈招标人在法定情形之外的 重新招标权。

       一 、法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为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并保证招 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当出现特定 情形,导致招标无法正常进行或继续招标不能实 现招标人的招标目的等后果时,招标人必须重新 招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招 标的法定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1]:

       ( 一 )实际投标人数量不足法定要求

       招标人通过招标形式寻找商品供应商或者服 务提供商,目的在于通过公平竞争,获得性价比 高的商品或者服务。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竞争性 和公平性,预防串标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需要规 定一定数量投标人参与投标方能正常继续开展招 投标活动。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截止投标期限之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 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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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文件通常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形 式及其实质内容有严格规定,如果投标人投标时存 在诸如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名或盖 章、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 价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招 标文件要求不符、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实质性要求等情形,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很可 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因 各种原因都被否决,则投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故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评标 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应依法重新招标。

       (三 )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 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有着严格的规定。 招投标参与人的各种违反规定的不当行为,都可 能导致中标无效。诸如: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信息;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 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非法就投标价格及投 标方案进行谈判;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 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人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和投标人私下接 触,就投标价格及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判,影响中标结果;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投 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 谋取中标等,都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我国《招标 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 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 招标。

       出现上述法定情形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 、招标人在法定情形之外重新招标应受合 理限制

       法律规定应该重新招标的情形出现,招标人 有义务重新招标,但在法定情形之外,招标人是 否有权自主决定重新招标?

       有观点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依据  自身情况随意决定重新招标,其理由是:第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而招标人作为要约邀请的发布人,依法应不受任 何约束,包括随意修改要约邀请的内容,甚至重 新发布新的要约邀请等。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应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要约,表示投标人希 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并表明投标人愿意受其提 交的投标文件的约束,在此投标阶段,因招标人 并未对投标人作出任何承诺,故招标人也应不受 任何约束,包括有权重新发出要约邀请,即重新 招标。招标人评标后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时,应视为承诺送达,此时合同成立,招标人才 会受到合同约束,才不能随意决定重新招标。故 此,在承诺送达前,即中标通知发出前,招标人应 不受任何约束,当然可以随意决定重新招标。第 二,从逻辑上分析,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只规定了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但如果未出现法 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招标人是否可以根据自 身招标情况,决定重新招标,法律并无明确的限 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故此,招标人随意决 定重新招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第 一,我国《 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 》同为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民法典》为一般法,而 《 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是专门为规范招标投标 活动而制定的,在招标投标领域,处理招标投标各参与人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应优先适用《招 标投标法》,补充适用《 民法典》。《 民法典》第 十一条已明确规定“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此,上述观点的第一点 理由故意撇开《招标投标法》不用,而是用《 民 法典》订立合同的一般原理来谈论、评价招投标 行为,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二,我国《招标投标 法》制定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当事 人应当遵循的、逻辑严密的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各环 节环环相扣,直至招标项目成功订立合同。对于 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 》已做了明 确规定,除法定应当重新招标情形外,招标人当 然不能随意决定重新招标,否则,将会对逻辑严 密、环环相扣的招标投标制度造成严重破坏。例 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修改 招标文件,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超过该日期,招标人无权修改招标文件。 但如果允许招标人随意重新招标,则招标人可以 通过重新招标来修改招标文件,这必然导致《招 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形同虚设。再如,《招 标投标法》规定对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其中第三十六条对开标程序有严谨规定,包括开 标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等,如果允许招标 人在开标后,随意决定重新招标,则会严重破坏 《 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投标文件保密制度,并将 严重损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等权益。可见,招标 人不得在法定情形之外,随意决定重新招标。第 三,实际上,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已有类似禁 止性规定。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2013 修正)》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招标文 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 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 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 得终止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 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分析文章开头的案例, 就可清晰看到,A 公司开标后在法定情形之外, 擅自决定重新招标,实质上是在规避《招标投标 法》第二十三条对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期限限 制,达到在法定修改期限之外修改招标文件的目 的,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违法的;同 时,A 公司决定重新招标的时间是在依法开标之后半个月,投标人的报价方案已因开标被公开,A 公司在知悉投标人的报价方案,且投标竞争对手 很可能已互相知悉对方的报价方案后,在无法定 情形下决定重新招标,势必导致投标人之间为了 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而进一步互相压价,从而压榨 了投标人的合理利润空间,令 A 公司坐享渔翁之 利,A 公司的行为明显有悖法律规定,因此给投 标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可见,招标人在法定情形之外重新招标依法 应受限制 ,不得随意决定重新招标。

       三 、法定情形之外可重新招标情形

       招标人在法定情形之外重新招标依法应受限 制,但并非严格禁止。在特定情况下,考虑是否侵 害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侵害程度、最大限度 实现招标目的等因素,在如下情形,招标人应可 考虑实际招标情况 ,自主决定重新招标。

       ( 一 )在法律规定的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日期 之前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 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 15  日前。该截止日期规定出于如下考虑:第 一,保证所有投标人都有充足的时间来了解招标 内容并准备投标文件,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修改 而给某些投标人带来不利影响;第二,设定截止 日期可以让投标人明确了解已确定的招标文件所 阐明的规则和要求,从而更好地制定他们的投标 策略;第三,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投标期间随意修 改招标文件,可能会产生一些模糊和不明确的因 素,这可能会误导投标人,设定修改截止日期可 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第四,通过设定修改截 止日期,可以规范招标文件的发布和修改,确保 整个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第五,设定修 改截止日期可以保护投标人的利益,避免因招标 文件的随意修改而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日期之前,可以认为招标 文件内容并未最终确定,投标人也未能据此采取 实质行动,正常情况下,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招 标文件修改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行为,包括招标 人决定重新招标,都不会侵害投标人的任何权 益,故此,在该截止日期之前,招标人应可依自身 需要 ,决定重新招标。

       ( 二)招标人的招标需求或客观情况在上述截 止日期之后发生重大变化

       在法律规定的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日期之后, 由于招标文件表述的内容已确定且不能修改,投 标人之后根据招标文件开展投标准备工作,并制 作投标文件,属于招投标双方为订立合同的预备 行为,其对招标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招标人不 得随意决定重新招标。但如果招标文件确定后, 客观情况发生如下重大变化,继续当前招标无法 充分实现招标人的招标目的,招标人可视情况决 定重新招标,但因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给 予相应赔偿:第一,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如技术规格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清晰等,导致无 法进行正常招标,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第二,需求 发生重大变化:如招标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工程 范围、技术要求、合同金额等发生较大调整,导致 原有的招标文件已经不再适用,需要重新组织招 标;第三 ,其他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形。

       但通常在此等情形下重新招标,招标人多多 少少存在过错,故招标人应视过错程度及后果,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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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需要重新招标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是法定的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 致招标投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招标人可终止招 标并视情况决定重新招标,招标人依法不必承担 相应责任。

       四 、有关招标人在法定情形之外行使重新招 标权的立法建议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因招标人随意终止招标 并重新招标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 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也可能损害相关参与人 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必要的重新招标行为,妥 善解决纠纷,建议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的基础上,明确 规定如下可重新招标的情形:第一,在法律规定 的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日期之前;第二,招标人的 招标需求或客观情况在上述截止日期之后发生重 大变化,招标人可重新招标,但应承担相关参与 人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第三,由于不可抗力因 素导致需要重新招标的。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明 确规定,在法定应当重新招标及可重新招标的情 形之外 ,禁止招标人重新招标。

       参考文献

       [1]  李承蔚.招投标领域现行重新招标制度并不完美 [J].中国招标,2020(5):9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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