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伴侣动物法律困境及其政策探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4-02 09:04:0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民众保护伴侣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伴侣动物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 伴侣动 物保护法 ”的制定乃大势所趋。本文从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出发,分析伴侣动物保护立法 需要解决的问题, 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伴侣动物保护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伴侣动物,立法建议,动物法律特殊物论

       据 2022 中国宠物行业系列白皮书发布会上公 布的相关数据,截至 2022 年,全国城镇宠物(犬 猫 )主有 7043 万人,犬猫数量达 11655 万只,宠 物繁育、医疗和服务等相关产业链条蓬勃发展, 产业规模达 2706 亿元。同时,虐待伴侣动物的案 件层出不穷,引起了民众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 制定并推行伴侣动物保护法的呼声日渐提高。但 我国现行法律将伴侣动物归类为一般法律客体而 适用于民法有关物的规定,显然已不能满足大众 对伴侣动物情感与法律保护上的期待,更不符合 国际社会对于动物保护的共识。因此,结合我国 地方条例规范实施效果,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符 合我国基本国情、权责明确的伴侣动物保护法势 在必行。

       一、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早在 2009 年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就提出了将伴侣动 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立法建议,然而反对者认 为当前社会对于保护伴侣动物规范的接纳程度不 高,加之食用犬类乃是部分地区的文化传统,推 行此类条款有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碍于当时法 律意见的不一致,立法机关并没有启动有关动物 保护法的制定工作。至今,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 法仍旧存在以下问题:

\
 
       ( 一)规范主体缺失

       整体来看,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保护对象主要为珍稀野生动物,仅有一些政府 规章和地方行政性法规中涉及伴侣动物保护,且 对象以犬类为主,对其他类别的宠物没有相关规 范。又比如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中有关动物检疫的规  范仅规定了犬类的疫苗接种与登记,“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 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 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 “ 条例 ”,也并无制定针对伴侣动物与动物福利的 明确规范。

       ( 二)规范内容单一

       由于当前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立足于保护人类  的利益,所以法规范围仅限于伴侣动物的医疗防 疫、诊疗机构条件和登记等方面,比如《动物防  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在伴侣动  物繁育、饲养、收养和贩卖等方面尚未有规范的  标准,这不仅会对宠物本身造成伤害,也影响社 会环境卫生。而宠物无人管理所导致的细菌病毒 传播,在给社会安全带来风险隐患的同时,也会 使伴侣动物无序繁殖及市场不透明交易等现象发  生。既损害了伴侣动物自身福利,也影响了人类 的市场消费秩序。

       (三 )惩罚无法落实

       现行规章中存在一些规范伴侣动物饲养者的 条款,比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中规定了养 犬者不得虐待饲养犬。由于现行法中没有明确对 于遗弃、虐待伴侣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 据;即使存在相应条例,其处罚也仅限于行政处 罚。处罚规定空白,目前只能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不当行为 进行警告或者罚款,但违法成本较低,没有威慑 作用。此外,我国目前并没有专职机构负责伴侣 动物的管理以及权益的维护,没有相应执法机关 追究违法饲养者的相应责任,很难达到震慑或者 预防饲养者实施违规行为的目的。

       二、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一)伴侣动物的概念界定

       制定“ 伴侣动物保护法 ”时,首先要确定法 律主体的定义,定义需要涵盖将“ 动物 ”界定为 “ 伴侣动物 ”的成立要件。目前,我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 》中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定义,即指珍 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由于伴侣动 物种类繁杂,关于何谓伴侣动物的界限较为模 糊。鉴于此种情况,可以借鉴 1987 年实施的《 保 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 》中第一条第一款将伴侣 动物定义为“ 满足个人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些 场合拥有或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 ”。 以及我国 台湾地区所谓“ 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将宠物定义 为“ 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 或管领之动物 ”。上述两种定义并没有将伴侣动 物的概念局限于具体类别,而是从人类对动物的 饲养目的出发来进行界定,更符合人类对于伴侣 动物的情感,对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具有较强 的借鉴意义。

       ( 二)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

       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长久以来是否以法律形 式保障动物权益是支持者和反对者所重点讨论的 问题,伴侣动物应该作为法律的主体或是客体, 决定着动物将被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及相应义 务 ,这也衍生了学者对于此问题的讨论:

       1.动物法律主体论

       美国法学家 G .L 弗兰西恩主张,动物应该成 为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对比人类享有基本的权 利,基于平等原则,应当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动物 同人一样享有不被当作财产的权利。首先,动物 法律主体论的支持者提出了动物成为法律主体的 可行性论证,其论证理由为当前法律拟制主体已 经不再仅局限于自然人,而是一直处于扩张发展 的状态。比如从传统自然人发展到法人组织。因 此动物作为具有感知能力的个体,成为法律主体 具有一定合理性,现行法律主体也有再度扩张的 可能性[1]。反观动物主体论,从法律变革上跨度 过大,将动物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人类的规定,超 出一般社会对于动物保护的认知。其次,从该理 论提出法律主体有扩张可能性上来看,现实中主 体扩张的范围并没有超越人类的界限。虽然扩张 到法人,但是对法人的本质被广为接受的仍然是 “ 法人实在说 ”,认为法人并不是一个可以无限扩 张的虚拟主体。法人的本质上还是人的权利,扩 张为动物是超越现实的过度扩张。最后,从权责 制度上来看,法律主体享受其权利的同时应负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指法律主体违反法律 所承担的不良后果[2]。动物虽具有感知能力,但 其认知水平并没有达到承担不良后果的能力,绝大部分动物无法认识到对其的惩罚是为了达到警 示和教育的目的。

       2.动物法律客体论

       动物法律客体论认为动物并没有与法律一般 客体区分的必要,其地位等同于其他的法律客体, 受法律关系的主体支配。我国动物保护相关立法 就是基于此论架构而成,从而在虐待伴侣动物的 案件中,受虐待动物作为饲养者的合法财产拥有 被自由处分的权利,饲养者并不会因其虐待行为 受到法律上的处罚。此种论点显然过于保守以至 于不符合我国国情,现行法将动物视为一般法律 客体,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动物与一般客体之间的 差异。尤其是伴侣动物与人类具有较为紧密的情 感连接,本质上具有特殊性,在法律上的地位更 应区别于其他客体。将伴侣动物视为普通财产, 既违背民众的情感,也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状 况与国际动物保护观念的潮流。

       3.动物法律特殊物论

       动物法律特殊物论认为动物不应被赋予法律 上的主体地位,也不应等同于其他法律客体,应 当确立动物“ 特殊物 ”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 对于动物法律特殊物论大多来源自《德国民法 典 》[3]第九十条 a 款:“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 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适用有 关物的规定 ”。第九百零三条规定“ 动物的所有 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 别规定 ”。其九百零三条认可了法律主体对于动 物的处分权利,但是该权利为限制性权利,人行 使动物处分权时应受到特别法的限制。如果将动 物作为特殊物容纳进法律客体的范畴之内,并且 订立特别法限制法律主体对于法律客体中的特殊 物的处分权利,应确立一个划分明确、标准具体 的制度。杨立新教授曾提出建立“ 法律物格 ”制 度,认为法律客体应分为三类进行特别或一般规 定。这样的分层架构体系似乎为法律客体的分类 提供了依据。伴侣动物在这样的分层架构中确立 其有别于一般法律客体的特殊物的法律地位,既 可以达到对于动物进行特殊保护的目的,又是一 种可以实现的、柔和性的过渡,值得未来立法者 进行研究和参考。

       (三 )禁食猫狗是否应该入法

      我国部分地区有着传统的狗肉饮食文化,比 如我国广西玉林地区每年会举办玉林狗肉节,食 用狗肉作为当地的一个文化符号而存在。而爱 宠人士认为犬类是人类忠诚的伴侣,不应作为食 物。就前文对于伴侣动物如何定义的问题中所得 的结论是,伴侣动物应为满足人类陪伴目的的动 物。而有食用狗肉文化的地区当前所食用的狗肉乃狗肉厂提供的专为食用的“ 肉狗 ”,狗肉厂的 饲养目的显然为提供肉类,而并非陪伴目的。因 此专供食用的犬类应与伴侣动物中的犬类予以区 隔,需严格规范狗肉厂的资质,把控肉狗在出厂 时的检疫与证明,避免其他非肉厂出产的犬类流 入食用市场。

       我国目前也有一些主张禁止食用猫狗入法的 声音,其理由在于食用猫狗违反公序良俗,且大 量食用来源不明的猫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地区已通过条例确定当地禁止食用猫狗的政 策并对违反者予以经济处罚,比如 2020 年 3 月深 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 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要求从同 年 5 月开始禁食猫狗肉,违者将被处以货值 30 倍 以下的罚款。基于我国现状,全面推行禁止食用 猫狗入法难免会对以食用狗肉为文化的地区产生 巨大影响。禁止食用猫狗应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只有民众整体的观念转变才能让此类提议更好地 落实,否则可能会造成食用猫狗产业转入地下, 更难把控疫病等问题。在实施上可参考我国台湾 地区的推行进程,首先对狗肉进行科学考证,扭转 民众对狗肉功效的固有看法;再以政府宣传食用 狗肉的风险 ,最后推广以羊肉代替狗肉。

       三、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相关建议

       ( 一 )立法目的

       我国现行法对伴侣动物的管理条例多立足于 保障人类利益,却没有关注到伴侣动物的权益。 如前文所述,为适应当前伴侣动物增多,社会文 明程度提高等因素,伴侣动物应该被视为特殊之 法律客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提高伴侣动物 现存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伴侣动物可以扩张拟 制法律主体资格,成为排斥人类主体性地位的保 护性存在。因此,立法应基于保护伴侣动物基本 生命权以及免受伤害的权利之外,保存人类对于 伴侣动物的合法交易权及面临人身安全受到伴侣 动物威胁时对其的处置权。

\
 
       ( 二 )立法对象与内容

       伴侣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应满足被人类饲 养,且饲养目的为陪伴或玩赏的法律要件。现实 操作中应注意对象合法,即饲养对象不能为国家 法律命令禁止饲养的野生动物。除此之外,动物 研究部门应制定城市动物饲养排除名单,排除一 些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的动物品种,比如体型过 大、种群习性不可控以及有毒品种等。

       (三 )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措施

       在民法中应增订相关条文以确立伴侣动物特 殊物的法律地位,明确伴侣动物应受到法律的特 殊保护。若未来建立起以保护动物利益为核心的动物保护法,现有的惩罚力度将不足以达到维护 立法目的。应对虐待、遗弃伴侣动物情节严重的 写入刑法,此类条文将起到威慑和教育的目的, 从实质上提升对于伴侣动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引 导民众尊重伴侣动物的生命权。

       (四)加强伴侣动物相关机构建设

       由于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虽较现行法有所提 高,但仍为特殊的法律客体,仅有专职机构负责 管理,效率低且成本大,加之现今社会伴侣动物 有种类繁多与数目多等特点,法律中应对动物保 护协会与其他有关动物保护民间组织的建设予以 支持。比如应立法支持动物保护协会和相关的民 间机构,对违反伴侣动物保护法的责任人进行监 督等等。法律也应对相关机构进行必要的保障, 法律也需订立有关机构的权责范围,可以授权动 物保护协会监督管理的相关部分,避免出现责任 混乱、权力范围不明确的状况。

       (五)提升公众保护动物的意识

       从目前关于虐待、抛弃伴侣动物事件发生时 公众的态度看,民众大都秉持尊重伴侣动物生命 的观点。可见伴侣动物已与当前民众建立了情感 上的链接,更多人愿意去了解和重视伴侣动物的福 利保障。但是如果将此类保障制定成明文法律,对 肆意剥夺伴侣动物生命权的饲养者或他人予以刑 事上的处罚,也必定会违背多年来民众形成的人 类与伴侣动物生命不平等的思想观念。当前伴侣 动物事件受广泛关注已是一个良好开端,相信未 来随着社会精神文明逐渐进步,民众将会自觉增 强对伴侣动物的保护意识,自发进行自我监督, 从根源上减少对伴侣动物的不正当对待。

       四 、总结

       伴侣动物作为与人类情感联系密切的动物, 应该订立特别法将其与一般法律客体进行区分。 在如今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伴侣动物的 权益保护,越来越多有关伴侣动物的社会矛盾需 要解决,出台伴侣动物保护法是大势所趋。在订 立过程中不仅要明确伴侣动物在法律上特殊物的 地位,也要注重变革的程度和速度,给予民众一个 认识与接受的时间,从地方施行到全面推广循序 渐进地完成伴侣动物保护法制定。此外还需要尊 重伴侣动物专家提出的对伴侣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与完善意见,让有关法律内容得到科学地完善 , 让法律真正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  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5:150-198 .
       [2]  徐永康.法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410 .
       [3]  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 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86-102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6644.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