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增多与研究的深入,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受到 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来看,网络虚拟 财产可被继承已是大势所趋,但由于人身性虚拟财产与其他虚拟财产相较,较为特殊,其继承可 能会造成原财产所有人或第三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应寻找更好的路径平衡继承权与隐私权的冲 突。公证与诉讼相较, 具有天然的优越性, 可以在解决冲突的基础上, 提升继承流程的效率。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财产模式研究的持续深入,目前对于其的研究重点已从财产的属性争议,转移到了其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规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 以下简称原《继承法》)第三条,将遗产的范围 定义为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的原归属于其个 人的合法财产,并列举了一些具体形式,但网络 虚拟财产并不在其中,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研究 初期,其能否继承饱受争议,支持者也只能借助 于最后的“ 其他 ”兜底条款进行保护。而《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 》中 的列举事项,通过描述式的方法拓宽了遗产的范 围,只要是原归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均可视 为遗产。同时,《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肯定 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合法财产地位,为网络虚 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虽然立法肯定 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但由于网络虚拟财 产的种类繁多,是否都可以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仍 饱受争议,特别是人身性虚拟财产,其背后还蕴 含着隐私权等人格权属性,在继承中更易发生纠 纷。一直以来,公证都在继承法律制度完善与公 民继承权益保障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因此本文 将从公证的功能视角入手,结合人身性虚拟财产 的特点,探索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中的公证参与和适用。
一、人身性虚拟财产的继承
( 一)人身性虚拟财产的特性与分类
1 .人身性虚拟财产的特性
人身性虚拟财产,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精 神价值等人身权益属性的虚拟财产,通常该类财产经过所有者的劳动付出、精力投入等会获得比财 产原本经济价值更高的附加价值,这种附加价值 除了精神价值外,有时也可以转化为经济价值。 因此人身性虚拟财产呈现出了如下特点:第一, 财产增值性。人身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是固定 不变的,通常其所有者会通过投入金钱、时间、 精力等网络运营的方式,使其财产价值增值。例 如,网络平台账号在注册之初,没有任何关注度, 其经济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账号的所有者通 过发布动态或分享视频、文字、链接等方式吸引 粉丝数量,使账号的曝光度与关注度得到提升, 与此同时账号的经济价值也不断增加,并且除了 增长的经济价值外,账号所有者的投入与花费也 增加了账号对其的精神价值;第二,财产的情感 属性。正如前文所述,人身性虚拟财产的增值性 不但体现在了经济价值上,还体现在了精神价值 上,而这种精神价值背后的情感属性是人身性虚 拟财产与非人身性虚拟财产的最明显的区分标 准。在一些情形下,对于所有者来说,财产中蕴含 的精神价值甚至要远重于财产价值,例如,有的 平台账号拥有的关注度或曝光度并不高,但记录 了所有者生活的点滴,其对所有者来说情感属性 甚至高于了经济财产属性。[1]
2 .人身性虚拟财产的分类
由于人身形虚拟财产同时兼有财产增值性与 情感属性,因此根据其精神价值在总价值中的 占比可以将其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仅具有精神 价值的人身性虚拟财产。这类财产虽然经济价 值极小,有的甚至完全不具有经济价值,但情感 属性极为突出,对所有者等特定主体来说,具有 非常高的精神价值;第二类为兼有精神与经济价值的人身性虚拟财产。这类财产除了对特定主 体具有精神价值外,因为金钱、时间、精力的投 入、经营,使其同时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2]例 如,具有一定关注度、信用等级程度较高的网络 店铺,等级较高、装备较稀有的网络游戏虚拟角 色等。
( 二)人身性虚拟财产的可被继承性
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人身性虚拟财产 已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账号遗嘱也不再仅仅是 网络上的段子,实践中与人身性虚拟财产相关 的遗嘱也屡见不鲜,因人身性虚拟财产可否继承 的争议也频频发生。基于现实的需求,承认人身 性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是十分必要的。除了现实 的需求外,人身性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 其应该可以被继承。一方面,在当前人身性虚拟 财产已成为新的收入来源形式,其经济利益性决 定了该类财产是应该被继承的。如果说现实空间 的店铺可以被继承,那么网络店铺同样应该能 够被继承;另一方面,人身性虚拟财产的精神利 益性不但与财产所有人有关,基于继承人与被继 承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上负有的情感属性同样 可以及于继承人,因此从精神利益的角度上看, 人身性虚拟财产同样应被继承。与此同时,正 如前文所述,《 民法典》的立法表述也反映了立法 者对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的肯定态度,因此人身 性虚拟财产的可被继承的承认是未来发展的必然 趋势。[3]
二、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中公证参与的必要性
( 一)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与其他虚拟财产相较,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 中除了涉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外,还 涉及了继承权与隐私权的权利平衡。一方面,人 身性虚拟财产的继承会与被继承人的隐私权保 护存在冲突。很大一部分人身性虚拟财产为各类 平台的账号,账号的所有人通常会在账号上留下 记录或使用痕迹。这些账号上承载的信息并不都 是公开的,也有一部分是仅账号所有人或少数主 体可见的,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这些账号在 被继承时必然会造成原账号所有者隐私的泄露; 另一方面,人身性虚拟财产的继承也会与第三人 的隐私权保护存在冲突。目前人身性虚拟财产基 于网络的特点也呈现出了一定的交互性,因此当 该类财产被继承时,不但会对被继承人的隐私产 生影响,也可能会与第三人的隐私权保护产生冲 突。例如,大部分平台账号间可以发送信息进行 交流等,账号中所接收信息的对方,并不一定愿 意让他人知晓信息的内容,因此账号的继承可能 会使第三人的隐私遭到泄露。正是由于继承权与隐私权的难以平衡,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人身性 虚拟财产继承的反对声音。[4]
( 二)公证参与对隐私权冲突问题的化解
如果因为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权与隐私权的 冲突,便否认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与必 要性,无疑是因噎废食,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因此 应在肯定人身性虚拟财产可继承性的前提下寻求 更好的权利冲突化解路径。如果完全依赖于诉讼 进行解决,无疑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并 造成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的过程复杂化。与诉讼 相比,公证在化解权利冲突问题上具有不可替代 的优越性,可以在保证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 时 ,充分提升流程效率。
三、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中的具体公证适用
( 一)人身性虚拟财产权属公证与传统财产继承公证的主要差异
目前,我国成文立法并未对人身性虚拟财产 的公证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公证程序规则 》 与《遗嘱公证细则 》中的一般性程序规定来看, 主要也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实等主要步骤。但与 普通继承公证相较,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实践中 人身性虚拟财产公证也多为权属公证,继承公证 较少。传统财产继承公证与人身性虚拟财产权属 公证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公证的事项 存在着差异,前者主要是对继承人的继承或放弃 继承进行公证,后者则多以声明公证的方式对财 产的权属进行公证;第二,由于公证的主要事项 不同,导致了两者依据的法律也存在着差异,前 者主要依据的是《 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范, 后者由于是权属公证,主要依据的总则部分的内 容;第三,审查性难度存在差异。前者被公证的财 产具有实体性,通常为存款、房产等,且有存折、 产权证明等相关凭证,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后者被公证的财产,不但不具有实体性,往往 也缺少权属凭证,因此审查的难度较大,且大多 需要平台等第三方的配合;第四,由于公证事项 的不同,两者的费用计算标准等也存在着差异, 前者大多根据被公证财产的价值计算费用,后者 则按次数计算费用。[5]
( 二)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难点
1.财产权属的难以查明
人身性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是其继承公证的 重点与难点。基于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与匿名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往往难以准确界定。随着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 性文件的出台,我国目前大多数平台都建立起了 “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的账号注册要求,一定程 度上缓解了网络匿名性带来的权属判定困境。但一方面由于一些平台“ 实名制 ”的审核条件较为 简陋,造成了“ 实名登记 ”不“ 实名 ”;另一方 面由于仍有许多平台未能实现“ 实名制 ”,我国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认定难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 到解决。在此背景下,目前我国人身性虚拟财产 继承公证主要针对的是已“ 实名制 ”认证的虚拟 财产,减缓“ 不实名 ”对权属判断的混淆困扰。 虽然“ 实名制 ”将虚拟财产与真实的自然人身份 连接了起来,但在公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在一些 情况下,还需要同平台等第三方进行进一步的沟 通,从而强化公证的客观性。避免当事人利用平 台及规范的漏洞,虚假实名登记,损害他人的合 法权益。如果对人身性虚拟财产进行继承公证, 而非权属公证,财产权属的审查更为复杂。除了前 述问题外,还要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等进行审查 证明,若同时具有多个继承人,还需要有其他继承 人提供的自愿放弃该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声 明。只有尽可能周延地进行审查,才能避免未来 纠纷的发生。[6]
2 .财产类别的难以准确界分
通常在继承公证时,同时会涉及多样财产, 并非仅仅涉及人身性虚拟财产,因此在公证前还 需要对不同的财产类别进行准确界分。在对普通 财产与虚拟财产进行区分之后,前者按照不同的 继承公证程序处理,后者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 查。如果进行了实名登记且权属无误,还要判断 其是否属于人身性虚拟财产。如果是非人身性虚 拟财产通常也可以直接参照普通继承公证处理, 但由于人身性虚拟财产涉及隐私权等权利冲突问 题,因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可以 平衡隐私权冲突的关系时才可以继承。例如,如 果人身性虚拟财产中涉及被继承人的隐私,只有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近亲属关系等特殊 法律关系时,才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避免因 继承公证造成被继承人隐私权的损害。
四、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未来展望
(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
由于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属于新兴的公 证服务业务,因此业务的具体类型、管辖与受理、 程序与标准等都没有统一的规范。规范的缺失制 约了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中的公证参与,一些公 证机构甚至因为规范的缺失拒绝了当事人的公证 申请。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应针对实践所需,积 极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第一,仍应严守当 前的公证执业管辖与区域相关规定,但具体的管 辖规则可针对虚拟财产的跨区域性进行修正;第 二,不能因人身性虚拟财产权属辨别难等实践困 境,降低业务审查标准,仍应对虚拟财产的权属及 法律关系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基于人身性虚拟财产对网络的依附性,应结合线上公证、电子签 名等新制度 ,增加其继承公证的方式与途径。
( 二 )注重公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与沟通
虽然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本质上是为了 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纠纷的发生,但并 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诉讼的发生。一旦人身性财产 继承公证计入司法诉讼阶段,前期的公证将成为 一项重要的证据。因此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公证 能否在庭审过程中被采信,从而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形成有效的保障,也是目前应关注的重点。 但是由于公证机构的局限性,其对人身性财产继 承公证的证据效力仍缺少必要的实践检验,在此 背景下,更应注重公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与沟 通。具体来说,可以定期与司法部门进行交流,根 据司法部门的建议制定公证标准与流程,保证公 证文书在司法程序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7]
(三)打造多元化的公证服务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服务模式也不应是一 成不变的,需根据时代与社会的需求做出相应的 创新与调整。与传统财产继承公证相较,人身性 虚拟财产继承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也为公证服务 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公证机构应根据自身的 优势,全力打造多元化的公证服务模式,更好地 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由于法律规范天然具有一定 的滞后性,这就对公证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作为公证服务提供者要积极转变思维模式, 在现有的规范下寻求人身性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服 务建设的最优解。
五 、结语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理论的深入发展,其可继 承性已达成了共识,但由于人身性虚拟财产与非 人身性虚拟财产及传统财产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因此应充分利用公证服务的优势,平衡人身性虚 拟财产继承中的继承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推动我 国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健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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