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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之预防论文

发布时间:2024-03-26 09:12:3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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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相关判决书进行分析, 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被告人身份主要集中在基层司法所,通过分析基层司法所社 区矫正工作中的客观困难,认为需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基层司法所人员、资源配置 的优化。此外,还需要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刑罚执行意识的提升、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的细化、层级性处罚措施的运用、县(区 )级社区矫正机构的作用四个层面,着手防范基层司法 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案件的发生。

  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矫正效果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因此,在社区矫 正对象重新犯罪案件发生后,往往会牵涉出与其相对应的负有监管职责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否 犯玩忽职守罪的题。通过对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社区矫 正工作者职务犯罪中玩忽职守罪属于主要罪行, 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作为主力军,对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不容忽视。

  一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案件的司 法现状简要分析

  笔者于 2023 年 10 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通过设定案由和关键词,并剔除无关案例和重复 案例后,搜到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案件相关 判决书 82 份,涉及被告人数 95 人。其中判决日期 最早为 2013 年 11 月 11 日,最晚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 。此类案件还呈现出以下特点:

  ( 一)基层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 罪“ 重灾区 ”

  通过对被告身份进行统计,发现社区矫正领 域玩忽职守罪案件集中发生在基层司法所,在 95 个被告中,有司法所所长 52 人,司法所工作人员 29 人(其中包含司法所负责人、助理员、兼职人 员等)、非行政编制但是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 工作的 4 人(其中包含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公 益性岗位等),司法局工作人员 9 人、派出所民警 1 人。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被告中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包含司法所所长或负责人、助理员、 社工等所有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占比高达 89.47%,可见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主体是 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这说明全国大部分地区社 区矫正执行主要由基层司法所承担,当社区矫正 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时,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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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判决结 果以“ 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 为主

  通过对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发现社区矫正领 域玩忽职守罪案件判决结果以定罪但免于刑事处 罚为主,82 起案件 95 个被告中,被判定为玩忽职 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87 人,被判处拘役的有 2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 3 人(其中 2 人被宣告 缓刑,1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定为无罪 的有 2 人,因追诉时效已过被终止审理的 1 人。 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案件中定罪免刑比例高 达 91.57%,进一步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 刑事问责风险,但同时说明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 守罪大部分案件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需要引起对社区矫正领域刑事问责风险防范的重视。

  (三)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牵涉的玩忽职 守行为贯穿社区矫正各个环节

  一方面,上述 82 起案件入罪条件均为“ 社区 矫正对象脱管 + 重新犯罪 ”, 即法院均认定被告 人负责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在“ 脱管 ”状态下 重新犯罪。可见,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对其人 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社区矫正惩罚性的主要体现,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防止社区矫正对 象脱管是一切矫正工作的前提,也是规避社区矫 正领域玩忽职守罪最重要的环节。

  另一方面,以判决日期在 2019 年至 2022 年 期间的 11 个判决书 16 名被告为例,发现社区矫 正领域玩忽职守罪案件判决书中所提到的玩忽职 守行为贯穿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其中被告身份属 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案件中被认定为玩忽职 守行为的包括:第一,未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社 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第二,未成立矫正小 组、未制定矫正方案;第三,未严格落实分级管理 措施;第四,未按规定落实日常监管措施;第五, 未落实请销假制度;第六,未定期走访;第七,社 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内容与实际活动情况不符, 存在家属代写、代签的现象;第八,未严格落实手 机定位监管措施;第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教育 学习和公益劳动;第十,为应付检查,伪造矫正记 录;第十一,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后,未及时上 报和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落 实警告、提出收监建议等惩罚措施,监管对象属 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案件中,未定期实地了解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身体状况,未严格要求提交 病情复查资料,未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 情已恢复早已达到收监条件,导致未能及时提出 收监建议。此外,16 名被告中,身份属于司法局 工作人员的只有 1 人,其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有: 其一,未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业务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其二,未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业 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其三,违规批假。此处需 要说明的是:虽然上述判决书判决时间最晚的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但通过判决书具体内容,发现 所有案件事实均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 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前,因此 法院对被告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划分的主要依据是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废止 )和地方规范性 文件,例如,不少判决书提到了社区矫正对象参 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 8 小时的“ 双 八 ”规定。总之,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案件 判决书中认定的玩忽职守行为贯穿社区矫正各个 环节,这些玩忽职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累积确 实可能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此外,有些 案件证人证词部分提到了矫正小组其他成员(如 村居工作人员、家属 )不作为的情况,这肯定也 是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因素之一。

  综上,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案 件集中发生在基层司法所,有学者认为:目前社 区矫正适用条件和监管方式来看,社区矫正对象 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本身及所造成的损失都是难以预见和控制的,因此追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 刑事责任应该谨慎又谨慎。[1] 笔者同意这种观 点,撇开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司法 认定问题不谈,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日常执 行工作的主要承担者,面临着一定的刑事问责风 险,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是 在 2009 年之后才开始的,各地区间社区矫正工作 发展水平不平衡,距离全国各省市社区矫正制度 实现统一还有很长一段路。因此笔者认为,此类 案件在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过程中,需要尽 量考虑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同时,笔者认为 比起一味追究刑事责任,尽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为工作人员提供适宜的执法环境,从而降低被刑 事问责的风险显得更为重要。

  二、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客观困难

  ( 一)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责及法律法规依据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第一,指导调解工作;第二,参 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三,组织提供基层 公共法律服务;第四,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此外,还包括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等职责。

  有学者指出,公务职责的违反是社区矫正领 域玩忽职守罪的核心问题[2]。根据《社区矫正 法》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 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 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司法所根据社区矫 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其中并 没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中具体委托哪一部分 工作,委托形式也未确定。此外,根据《社区矫正 法》第十条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 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 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司 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教育帮 扶职责内容。

  ( 二)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客观困难

  目前我国各省份司法所组织队伍建设水平不 平衡,甚至同一省份内的不同区域间也存在明显 差异[3]。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是基层司 法所目前承担的所有职能中最严肃和专业性最强 的工作。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存在以下 客观困难:第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处于建 设阶段,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 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等执法困 境[4]。制度的不完善必然会引起社区矫正执行过 程中的漏洞,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风险 的重要因素。第二,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配置不足 的情形普遍存在,2009 年司法部印发的《关 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中规定,司法 所应当配备 3 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 当配备 5 名以上工作人员。有研究认为我国社区 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大体维持在 1 ∶30 比较合适[5],然而目前我国部分区域仍然普 遍存在“ 1 人所 ”或“2 人所 ”,尤其一些县(区) 政府所在乡镇(街道),在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 数量较多,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很难达 到“ 1 ∶30 ”的比例。第三,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 工作不堪重负,普遍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兼 数职的情况。实践中,基层司法所除了受委托承 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开展上述司法所业务范 围内的其他工作,此外,司法所虽然名义上是县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但实践中受县 (区 )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 )党委 政府的双重管理,需要根据乡镇(街道 )党委政 府的指派从事很多其他工作。

  三 、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罪的预防

  基层司法所作为当前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主 要执行者,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及司法 所人员和资源配置的优化是防范司法所社区矫正 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此外,通过对现有判决书的分析,笔者认为还须从以下四个层面着手:

  ( 一)提高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刑罚执行意识

  一方面,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清醒 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严肃对待这项 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这是降低自身刑事法 律风险,防止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身份变成罪犯 的根本之策;另一方面,鉴于当前基层司法所工 作人员一般都是与基层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同样的 渠道录用或调整到司法所岗位的,然而社区矫正 工作与乡镇其他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笔 者认为有必要加强入职培训,从一开始就让工作 人员认清此项工作的独特性及严肃性,并在日常 培训过程中充分发挥现有案例的警示作用,使工 作人员认清法律后果、杜绝“ 侥幸心理 ”,增强刑罚执行意识。

  ( 二 )明确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各省市在出台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需要明 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应当充分考虑基 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一部分不适合由 基层司法所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应当尽可能 由县(区 )级社区矫正机构来承担,做到“ 权责对等 ”“人岗匹配 ”。 此外,《社区矫正法》第 六十一条中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并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追究刑事 责任的具体情形,这样既能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 执行工作,又能防范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刑事法律风险。

  (三)及时运用层级性处罚措施和报告制度

  通过上述判决书可以看出,一旦发现社区矫 正对象出现违规的情况,及时运用惩罚措施是至 关重要的。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 认识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在日常 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情况,需要及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 法实施办法 》中规定的“ 训诫 ”“警告 ”“治安 管理处罚 ”“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 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等层级性处罚制度,向县 (区 )级社区矫正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罚建议或上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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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突出县(区 )级社区矫正机构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上述判决书内容的梳理,发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中普遍存 在“ 为了应付检查、伪造矫正记录 ”的情况,这从 侧面可以说明上级单位即县(区 )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或考核过程中过分依 赖对台账的检查,以致有些案件中社区矫正对象 脱管长达几年都未发现,笔者认为这反映了部分 县(区 )级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法律规定社区矫正 的具体执行者,责任担当意识不强,需要突出社区矫正机构的作用,注重预防,尤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较多的基层司法所,需要通过多下基层、 多与矫正对象接触的形式,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社 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可 能出现的失误早发现、早纠正。

  参考文献

       [1]  但未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认定偏差与 匡正[J].法律适用,2020(22):23-32 .
       [2]  李永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司法认 定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21 .
       [3]  丁文,程子扬.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司法所的现 状、困境及其应对—— 以 132 个司法所为分析样本[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62(1):31-42 .
       [4]  张凯.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2018 .
       [5]  王顺安,马聪.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基本制度问题研 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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