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 民法典 》施行前,我国法律法规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多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 多数认为违约责任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不支持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实践中的习惯做 法。随着《 民法典 》的施行,在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六条中初步构建起了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 偿体系,为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逐渐打破了无法充分保障守约方合法 权益这一现状。但该条款尚存在不明晰之处, 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观念, 尚需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一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 典》)施行前,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 偿是一个一直具有争议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 普遍认为违约责任中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同 时有损司法权威。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升,人们并不像之前一样只关注物质利益的交换, “ 物品交易 ”不再一家独大,合同标的从注重财产 性逐渐转变为注重合同的精神性。生活水平的提 升使居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交易的合同类型 趋向多元化,将精神利益保护作为订约履约的常 规内容成为广大民事主体的殷切期盼[1]。《 民法 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中“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 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 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内容,首次在理论 阶段结束了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的争论,补充了以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空 缺 ,将自然人民事权益保护得更为全面。
然而,由于个体之间对伤害的具体情况在主 观认知上存在差异,与之相应的赔偿数额也较难 准确界定。故此,遇到该问题时,不仅要认识到紧 迫性,在司法实践中还须防止出现由精神损害赔 偿导致滥诉的情况。在具体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关 于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后, 可以看出即使《 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空缺,但是在当前司法实 践中面对此类问题时并没有设立出具体的适用范 围,也没有明晰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计算标准, 无法高效处理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民法 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 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 二)选题意义
据上文所述,目前虽然《 民法典》在制度层 面进行了立法确认,在司法实践层面亦认同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仍然有许多不足存在。由于 法律其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 相关案例,《 民法典 》中的具体条文并不能涵盖 所有情形,难以保护所有守约方的合法权益[2]。 且适用法律条款的前提必须是人格权、人格物受 到侵害,如此“ 狭小 ”的适用范围无法保护除人 格权和人格物以外的利益。综上所述,需要尽快 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完善民法体 系相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该方法能更好 地服务于法律实务,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使人人自觉践行“ 自愿原则 ”。通过妥善解 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的矛盾,确保当 下司法实践的公正统一,不断完善违约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体系。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
(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清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在合同领域 中,如果违约方影响侵害了受害者的精神权益,守 约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并不限于损害受害人人格权。典 型案例为:某婚庆影城在刻录婚礼光盘当天,因 客观原因造成婚礼相关数据永久性丢失,致使该 婚庆影城无法向相对人交付婚礼现场光盘数据, 故受损害方以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婚庆 影城对数据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的违约行 为造成了其不可弥补的遗憾,属于十分严重的精 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对于原告 主张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认为婚庆公 司丢失的婚礼光盘是具有原告人格象征意义的物 品,是精神的寄托物,给原告造成了终生遗憾,属 于严重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通 过查阅其他案例,发现现阶段亦有多数审理法官 认为虽然违约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行为并未造成 守约人合法权益侵害,却导致以“ 精神利益 ”为 标的的合同得不到实现,将纯粹的精神利益纳入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之内。总而言之,上 述两种利益可以概括为守约人的“ 期待利益 ”。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具有人格意义 的物品已被法院纳入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在守约方提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时,实 务界已初步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包含具有人格 象征意义的物品和较为抽象的精神利益。但在目 前的民法体系中,却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能够完全 包含这种全面的“ 期待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仍 然存在着大量违约方未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 物品却侵害了守约人期待利益的现象[4]。且法院 将“ 期待利益 ”作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的标准,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并不周延。
( 二 )难以界定因当事人违约造成的“ 严重 ” 精神损害
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当事人一旦发生违约情 形,大部分受损方会因此发生不同程度的忧虑、 惋惜等消极情绪。对此,法院并不会因为这种情 绪的产生而支持所有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 求。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法规还未做出相应的规 定。因此,对于如何确定因违约而造成的精神损 害的“ 严重 ”标准,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争执不断, 此“ 标准 ”也是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统一的关 键。由于法律未给出明确的参考标准,在审理具 体案件中法官也因此发挥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往往凭借经验、常识来判断是否达到“ 严重 ”的 标准。
“ 严重 ”精神损害也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 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明晰是该法律规定能够平 稳适用的基础,但是法律却并没有具体明晰阐释 出精神层面上的损失,其所达到的严重标准应该如何去认定。比如某职工要求全年不休息,积极 工作,只是为了攒够假期去体验欧洲文化、领略 自然风情,给予自己心灵慰藉。但是由于旅游公 司未尽职尽责,导致签证异常无法出境,职工精 神瞬间从心花怒放到败兴而归,不久被诊断出突 发性抑郁症。案例中职工的突发性抑郁症该如何 界定,是否属于严重精神损害,往往无从参考。
“ 严重的精神损害 ”是一个主观色彩很浓厚的 要件,每个人对客观结果的主观认识是不同的[5]。 在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未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 践中主要是通过法官的常识或者经验来分析判断 结果,主观因素较强烈,同一案件交由不同审理 法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有损司法权威。“ 严 重 ”的标准难以界定,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 成要件也由此能够看出,具体明晰严重精神损害 的判断依据对适用该条规定具有重大意义。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属性不明
《 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建脱离了 固有思维,但在外观和表现形式上仍具有侵权责 任内涵,容易导致具体的案件诉讼中各方对其法 律属性的异议。如第九百九十六条,该条的精神 损害究竟是由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在此疑问下,学界对该条文产生了两种法律适用 上的理解:一是守约方以违约之诉请求方承担责 任后,再以侵权损害当中的受害方身份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承担包含精 神损害在内的侵权责任;二是守约方请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一并向审理法院提出判 决致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采取第一种理解,该条规定突破了《 民法 典》施行前后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 规定,即违约之诉之后仍然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 系再行主张对方承担因自身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若第九百九十六条使用 此种解释,一方面本质上精神损害赔偿并未在违 约责任独立存在,仍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 合领域择一寻求救济,并不存在法律进步,也不 符合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的意 义;另一方面,同一案件审理两次,违反了一事 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受理审查会造成司法资源浪 费。采取第二种理解才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本 质所在,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 式之一,其逻辑关系表现为“ 因为精神损害是由 违约行为造成的,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采用此种适用逻辑,彻底将精神损害赔偿专属于 侵权责任割裂开,并将其纳入违约责任,提高了 合同当事人依据违约之诉即可以获得赔偿的便利性。为了实现该权利以及消除违约和侵权程序上 的差异性,必须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属性争议。 但遗憾的是,《 民法典》施行之后,并未出台权威 的解释对相关法条的属性进行阐释,因此违约精 神损害法律条文的法律属性到底采用何种解释, 适用逻辑应采取何种方式仍处于不明状态。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创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只能在真 实的违约行为确实出现的时候,即满足要求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如若因某一方对合同有着 极其高的期待权益,而当相对方并未出现违约等 行为,却也有可能引起精神上的些许不适,在此 种情形中就没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说法了。 由于持续扩展的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先、后 合同义务已经在合同义务里具有相当的比例了,如 若出现因合同某一方当事人没有好好实际履行上 述所提到的义务引起相对方当事人精神受损的 情形时,达到一定程度的,需要负担精神损害赔 偿。法院在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 详尽审查精神方面的损失是不是真的存在,并不 是只要出现不履约的行为就必然发生引起精神损 害的情形。对于由违约引起的细微情绪不适抑或 是越过合同条约而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应 不予支持。如果在合同内容中就已经约定了关于 精神损害的规定,法院出于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应该对此给予支持。
此外,还需要明确因果关系。基于合同中可 预见规则的指引性作用,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早已预先想到抑或是 能够预先想到,此时同损害后果间便具有因果关 系,违约行为同不能预先想到的精神损害后果间 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如果守约方所遭受 的精神损害并非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当然或自然 所造成的结果,那么违约方则不用承担该违约行 为的精神损害赔偿。
( 二)依据合同目的进行判断
当较难判断认定是否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时,可以依据合同目的进行判断。一是合同目的 是获得精神享受,例如,旅游合同、婚庆服务合 同、观看演出合同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上 述合同纠纷案例,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导 致守约方无法获得与其精神损害相对应的赔偿。 二是合同目的是获得精神安宁,是指合同一方违 约所给对方精神的安宁造成一定的损害,例如, 客运运输合同、特殊保管合同等[6]。前者如承运 人未能为乘客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对承运人或其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后者如保管人未能 保管好寄存人寄存的具有特定人身意义的、无法 代替的物品,给寄存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对 于上述精神损害,笔者认为可以适用违约精神损 害赔偿 ,通过违约之诉获得司法救济。
(三 )明确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具体来说,实践中无法具体量化精神利益损 失,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主要目的是用金钱 等价值物品来弥补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因此, 违反协议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 以法院对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的解释为依据,同时 法院可以借鉴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与此同时,不能完全丢弃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需根据实际情况相结合作出判决。针对上述问题 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当考虑一些具体要素,包括违 约方是否接受利益以及接受的具体数额、因违约 而引发的较为抽象的人格权损害程度、身份权损 害程度和相关后果等。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上述具体金额或赔偿方式时,还需法官客观 认定违约人的客观生活环境及负担能力,具体包 括其是否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违约 方守约方生活所在地的人均收入和物价等作出相 应判决。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方面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定规范作为客观依据, 另一方面要给予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空间。
四 、结语
《 民法典》通过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初步构 建起了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但还是存 在着适用范围过窄、理论基础不明晰等问题,使 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很多冲突。本文从分析违 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出发,探寻违约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旨在充分保障守约方 的合法权益,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 展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王万森.人工智能原理及其应用:第3 版[M].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
[2] 杜严勇.论机器人的权利[J].哲学动态,2015(8): 83-89 .
[3] 邵彭兵.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研究[D].桂林:广 西师范大学,2020 .
[4] 任延武,王文博.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或权 利的可行性分析[J].珠江论丛,2019(2):27-46 .
[5] 苏映玲.论新型实体的法律人格[J].重庆广播电视 大学学报,2020,32(5):34-42 .
[6] 王蕊,王晓星.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J].哈 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12(6):82-87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5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