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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生成算法、训练模型、算力等 AI 核心技术的融合突破,AI 技术自动生成内容的应 用在近两年迎来了爆发式发展。人工智能迈入人类特有的精神与实践相融合的艺术创作领域,同 时也新生出“AIGC 版权该赋何处 ”,以及“AI 会否取代人类艺术家 ”等终极问题。文章通过透析 AIGC 版权的不纯粹性,梳理版权背后的利益博弈与立法价值取向,探索我国 AIGC 版权归属的法 律立场。让版权归属使用者,能激发 AI 与艺术家合作共生,促进人工智能时代艺术与产业的有序 发展和共同繁荣, 实现艺术未来发展方向的人类主控。
关键词:AIGC;艺术作品; 产业发展; 版权归属
一 、AIGC 艺术产业浪潮与版权立法空窗期
( 一 )AIGC 艺术产业浪潮
AIGC 即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 tent ,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内容。根据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2 年人工智能生成内 容(AIGC)白皮书》, 对其性质的理解,可以认 为 AIGC 既是从内容生产者视角进行分类的一类 内容,又是一种内容生产方式,还是用于内容自 动化生成的一类技术集合。[1]AIGC 的应用从图 像生成、文本生成、视频转换等领域,迅速拓展 至最体现人类智慧和精神的艺术领域。艺术作品 旨在给人们以美的感觉,带来欣赏者休闲娱乐的 放松和喜爱,包括音乐、文学、绘画、雕塑、戏 剧、舞蹈、建筑等作品种类,其版权是指作者因创 作而产生并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2]
AIGC 集中在绘画、音乐、文学领域展现出惊 人的创造力和潜力。文学创作方面,上海玻森数 据开发的古典诗歌生成机器人“ 编诗姬 ”, 能根 据指定词即兴作诗。人工智能系统“ 微软小冰 ” 创作了引人注目的现代诗集《 阳光失去了玻璃 窗》。人工智能还能创作几十万字甚至上亿字数 的小说,不断释放内容生产力。绘画方面,2022 年美国游戏设计师 Jason Allen 用 AI 绘画的作 品《太空歌剧院》惊艳世界。土耳其艺术家 Refik Anadol 将 MoMA 博物馆公开档案中的 13.8 万多 张图片和文字材料输入到 AI 中,创造出数百幅色彩斑斓的抽象作品,他称为“ 机器幻觉 ”。佳士 得与苏富比拍卖会上已将 AI 作品投放商业拍卖。 上海当代艺术馆和商汤科技联合制作“ArtxAL 系 列艺术展 ”。阿里巴巴人工智能设计师鲁班平均 每秒钟作图 8000 张,一天作图 4000 万张,高效 超越人类。音乐领域,美国作曲家 David Cope 利 用 AI 创作出了六千多首音乐作品,已能逼真模仿 巴赫、贝多芬、肖邦等的音乐风格。欧洲卢森堡 人工智能系统 AIVA 读取学习了 3 万多首音乐经 典作品代码后,可以为电影、视频游戏、广告等 娱乐内容创作情感配乐。Boomy 人工智能平台自 推出以来,已创作了超过 1450 万首歌曲。由上可 见,AIGC 正掀起一场巨大变革,将艺术与科技深 度融合,并进入产业赛道,谷歌、微软、Open AI 等海外巨头纷纷展开 AIGC 顶级产品布局,国内 BAT、商汤、字节跳动等也积极进入。伴随着国家 政策的支持和 5G 等技术的提速,AIGC 正掀起人 工智能时代的艺术产业浪潮。
( 二 )AIGC 版权立法的空窗期
我国关于 AIGC 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网信 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于 2023 年 7 月印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其中第二条、第七 条、第九条规定能够看出,AIGC 生成文本、图 片、音频、视频被定性为一种“ 技术服务 ”。至于生成内容能否获得版权?版权又归属于谁?均未 提及。我国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 不论该作品是否发表。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 被称为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 九种法律认可的作品形式,囿于创作主体、独创 性、智力成果几个要素认定的分歧,均不能将其 予以吸纳或对应。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 WIPO)于 20 世纪 80 年代即对 计算机创作物之版权问题发表过意见,其立场为支 持计算机创作物版权保护,同时将计算机使用者 定位为作者,但最终没能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中修改涉及相关问题的章节。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简称 IEEE)作 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技术学会于 2016 年发布 报告就认为若使用者借助人工智能进行了创作,那 使用者应当成为版权人,但这仅属专家观点,各国 立法均未明确。[3]
2023 年 8 月我国华为、腾讯、科大讯飞等首 批大模型获批备案,人工智能生成式服务面向全 社会公众开放,势不可挡的人工智能产业亟问法 律,AIGC 版权该赋何处? 在著作权法视域,以 文学、绘画、音乐为代表的艺术创作最能体现人 类特有的情感和创造力,对其探讨具有 AIGC 版 权立法的代表性意义。附带说明,对于 AIGC 论 文版权,目前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大多数国家学 术机构明确禁止将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用于学术写 作,在这个国际趋势下,本文认为 AIGC 论文版 权保护不存在讨论的前提。国际范畴会有“ 著作 权 ”或“ 版权 ”措辞不同 ,但均同义。
二、不纯粹的 AIGC 版权
( 一 )AIGC 大模型下主体多元
AIGC 是一种人机结合的新型内容生成过程, 有多方主体参与。首先必须有投资方,而且可能 不止一家,然后由设计方进行人工智能程序软件 开发,再交由运营方负责运营维护;最后由使用 方输入指令和意向,生成定制内容。使用者尤其 是专业艺术家会根据生成效果反复借助 AIGC 进 行修改调整,最终形成“ 人机共生 ”作品。例如 惊艳全球的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 AI 生成后, 设计师还进行了上千次修改,花费了近 80 个小时 才完成。学者们主张分析所有参与者的贡献度, 版权赋权于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主要贡献者。在达 成 AI 不适格版权主体的共识后,人类参与者中, 关于 AIGC 版权归属于谁?仍因创作重要性主次难分、各方利益碰撞,以及赋权规则下的权义一 体利弊兼容而让立法举棋不定。
( 二 )AIGC 涉嫌侵害训练源版权
AIGC 的学习和增强需要持续投喂大量作品 作为训练数据,训练源作品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决 定AIGC 的能力。依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 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 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 有的知识产权。”但如何确认和确保 AIGC 数据训 练对知识产权的不侵权,法律并未明确。若未经 授权,通过“ 爬虫 ”技术抓取训练作品数据,进 而构建数据库模型,进行汇编、提取、识别分析和 训练,会直接侵害源作品的复制权和汇编权,也 导致生成内容不受法律保护。近期就有三位艺术 家代表美国加州艺术家群体起诉 S 公司、M 公司 及 D 公司的 AIGC 技术,控诉他们未经原创作家 许可,便贸然使用网络上的 50 亿张图像进行 AI 训练。有人试图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作为侵 权抗辩,但 AIGC 对作品的利用,既不属于公益 性文化传播,也不属于少量课堂教学或个人研究 学习,与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宗旨和适用情形不 符,抗辩不能成立。
(三 )AIGC 的雷同生成
AIGC 生成艺术作品的方式会因有不同艺术门 类而不同,但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生成,必然会包 含数据库中版权作品的部分特征,并有可能对原 创作品因雷同而构成抄袭。在最新一项以 Stable Diffusion 等 AI 扩散生成模型为研究对象的实验 中,马里兰大学和纽约大学的联合研究团队指 出:利用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生成的内容与数据集 作品相似度超过 50% 的可能性达到了 1.88%。该 实验样本量仅限于 1200 万张图片,若针对全世界 庞大的用户使用量,AIGC 作品的雷同风险将比 我们的想象要大得多。
(四 )AIGC 作品的版权反哺
充满版权不确定性的海量生成作品在大模型 产业中可以用户协议或数据痕迹永存的事实进入 再利用,反哺 AIGC 训练库用于增补训练源,剧增 侵权的叠加和循环。Open AI 公司在 ChatGPT 的 《 共享和发布政策》中提到,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 使用用户提供的内容。这无疑成为规避训练源侵 权风险并无偿获取新增训练源的格式条款,不公 平格式条款易引发效力争端。AIGC 版权赋权需 要将这些叠加的版权不纯粹风险化解。
三、“AIGC+ 艺术 ”版权利益博弈与立法价值 取向
大规模艺术作品产业化生成和应用中,一方 面,公众对作品独创性要求降低,更侧重实用,例 如广告背景音乐、视频背景音乐等,相同或相近 似不一定影响效果,只要烘托出内容氛围,就得 到认可,就有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从作品能被人 类解读出情感和表达的读者逻辑,也能够实现作 品的艺术价值和意义。AIGC 能够成立艺术作品, 那么版权应赋予谁?立法面临以下利益博弈和立 法价值取向分析。
( 一)“AIGC+ 艺术 ”版权利益博弈
1.艺术家利益与 AI 产业发展的博弈
AIGC 具有强模仿性、高出产率,以及创作成 本低的优势,对人类艺术家的创造力和利益正构 成冲击。人工智能大模型公司在技术和资金方面 与艺术家个人相比具有压倒性优势,用户广泛且 议价能力强,在引导人类审美品鉴走向科技化和 实用产业方向的同时,也逐渐消减和替代着人类 的创意。如果 AIGC 通过牺牲著作权人利益繁荣 了艺术市场,降低了公众获取音乐、绘画、文学 等艺术作品资源的门槛,短期效果是增加了产业 利益,但从长期来看,人类创作者利益得不到保 障,创作积极性会降低甚至放弃。艺术市场会充斥 AI 作品而缺乏人类智慧的支撑,人工智能由于没 有大量人类原创作品数据的补给会陷入“ 巧妇难 为无米之炊 ”的困境,AIGC 的发展也难以为继, 最终导致艺术市场与技术市场的双重停滞,甚至 倒退。所以AIGC 产业发展必须保护艺术家利益。
2.版权维权成本博弈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作品生成后即法定自 动获得保护的权利。在无需强制性注册和审核的 机制下,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靠自觉,一旦侵权 只有事后救济。这对传统模式下的少量匠心作品 比较适合,而在 AIGC 数以千万计大规模生产内 容的生态里,在其生成的海量作品中发现并举证 侵权,具有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尽管《著作权 法》有赔偿金额计算依据和惩罚性赔偿规则,但 实际合计起来总价不高,产业化的 AI 平台仍有值 得博弈的心理。而维权成本高于获赔数额时,作 者会选择放弃维权,这在我国网络原创音乐方面 尤其明显。所以对 AIGC 版权赋权应在作品应用 链前端确保人类创作者利益,并严格授权程序。
3.版权归属风险博弈
权利与责任的一体化,使 AIGC 版权成为烫手 山芋。谁拥有版权,谁就该对作品是否侵权承担 责任。AIGC 的海量作品,不排除生成相同内容的 情形,彼此之间可能会造成侵权,为规避这一无 地自容的局面,Open AI 公司通过 ChatGPT 的《共享和发布政策》声明,与 ChatGPT 共同创作的内 容归属于用户,表明其主动放弃作品版权。这种 单方放弃,是否为用户接受?用户一经格式合同 落入版权风险,能否自救? 以上种种问题均需要 AIGC 版权赋权规则来破解。
4.跨国应用的版权利益博弈
AIGC 大模型公司的人工智能生成式服务面 向全球用户,跨国运营使公司与使用者等其他参 与者会有不同国籍。无论将版权赋权于哪一方, 均会面临不同国家间知识产权版权利益博弈。美 国 Open AI 公司的 ChatGPT 面向中国及世界其他 国家提供服务,如果版权归属于 AIGC 公司,生 成内容版权将归属于美国,即使将使用权让与用 户,也须直面数据和版权进出口合法合规问题。 因此,版权赋权应考虑在增加本国知识产权拥有 量的同时 ,划清版权人国籍。
( 二)“AIGC+ 艺术 ”版权立法价值取向
人工智能是未来国际竞争的焦点和经济发展新 引擎,国家将其发展作为重要战略。2021 年 9 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 提出“ 研究完善人工智能、 大数据、算法产出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保护 规则的核心就是版权赋权,立法如何抉择?本文 认为 ,须结合以下价值取向考虑:
1.契合产业发展利益
产业是人工智能成长的载体和动力,从资金 投入到产品研发,从数据训练到作品校验,需要 大规模产业、大模型数据才能支撑 AIGC 巨大的 数据和算力。AIGC 版权赋权须利于产业发展,协 调保护投资方、研发方、运营方利益。[4]
2.保护和激励人类创意
《 著作权法》滋养着“ 人类中心主义 ”的立法 精神,以创作人利益保护为价值中心,向社会推 广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与发展。AIGC 版权应实 现人类创作者的认定与激励,从而消减“AIGC 碰 撞艺术 ”引发艺术家被 AI 取代、人类艺术走向消 亡的广泛焦虑。
3 .实现人类主控意图
从 AI 的终极目标来看是“ 超越人类 ”,这种 “ 超越 ”是毁灭性替代,还是增强性工具和手段? 关键在于,人类还能否控制 AI。我们人类的想象 和能力局限于有限世界和视域,AI 能够帮助人类 完成超越和提升,但人类不能被其牵制误导,陷 入混乱无序,也就是说 AI 不能反噬人类利益。保 护人的利益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道德伦理准则核心 要求,也是立法价值取向,AIGC 版权应赋予人类 主控。
四、“AIGC+ 艺术 ”版权归属抉择
AIGC 艺术作品中,使用者、投资者、设计者、 人工智能及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均存在不同位阶 层次的利益。因为人工智能 AI 还不具备承担民事 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能力,目前世界各国都不主张 给虚拟人以真实法律主体地位。[5]那么人类主体 中,应将版权赋予谁才能够更加合法合理?笔者 主张,依对作品创作生成“ 起决定性作用 ”的逻 辑 ,将版权赋予使用者较为合理。
( 一 )开发者归属之剥离
开发者为作品生成设计模型和程序,提供了 AIGC 创作的初始条件,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付 出了实质性贡献。但因为设计者只设计了既定模 型及程序,对于后续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及之后的 创作指令没有行为贡献。况且在其设计之后将 人工智能出售给投资者或运营者,已经取得了劳 动回报,因此,我们可以将开发者从版权主体中 剥离。
( 二)投资者归属之重商主义
投资者组织专业人才团队,规划人工智能程 序的研发,并且承担经济与法律上的风险责任, 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 献。但这种贡献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投入与技术的 支持,属于非创造性投入,对生成作品的产生仅 具有间接作用。若版权归属于投资者,是基于投 资回报观的重商主义,投资回报应实现在交易合 同和市场风险场域,而《著作权法》的宗旨在于 鼓励和保护创作方 ,不包括投资者利益。
(三)运营者归属之舍弃
在 AIGC 版权法律空窗期,人工智能大模型 企业多以合同形式主动放弃,他们并不依赖通过 作品的版权收入获得利润,更希望以服务换取数 据。商业模式上,无论是美国的 Open AI、谷歌、 微软等企业,还是中国的百度、阿里等企业,其目 标均主要在于通过产品吸引流量和打造生态系统。 Open AI 、Midjounery 等公司都在其《用户协议 》 中明确声明 AI 使用者对 AIGC 享用全部权利。在 运营者对版权的主动舍弃之下,用户对 AI 生成作 品的使用、传播、演绎,就无需征得 AIGC 公司同 意,能减少意向沟通流程和成本,也符合产业发 展利益。
(四)使用者归属之选取
AIGC 作品作为一种表达,体现的是使用者的 个性化设定和选择,蕴含体现着使用者的思想情 感,特别是艺术领域。人工智能系统在作品创作 的过程中只起到辅助自然人创作的工具功能,艺 术家需要利用自身的专业造诣不断修缮和优化。
AIGC 版权归属于使用者能够激励艺术家的作品 创意,符合《著作权法 》的立法目的。使用者拥 有版权,可以实现对 AIGC 创作过程及其创作结 果的双重控制,更有利于文化艺术在人机交互中 提升。2019 年 9 月,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AIPPI)通过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 议,明确“AI 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 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强调了干预者 行为对作品成立的决定性意义,这就是一个使用 者版权的初步指引。
AIGC 版权归属使用者是署名权与使用权等 系列权利一体化赋权。不宜仅将署名权赋予 AI , 损害著作权权利束的完整统一,放纵运营商对版 权侵权责任的规避。更何况 AI 不是法律适格主 体,不宜赋予署名权。若出于区分 AI 作品与人类 作品的目的,可采取对 AI 作品打标码标注数字水 印的方法 ,并排序交融方式和程度来实现。
五 、结语
“AIGC+ 艺术 ”不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免费盛宴, 而是风险与权利共生的机遇和挑战。将版权归属 使用者,用户也会更谨慎地选择与运用,可以在 很大程度上牵制 AIGC 的野蛮生长,更理性地把 AIGC 产业推进效果交给市场。让用户承担终稿版 权风险,也可培养用户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提升 专业水平,避免 AI 带来的人类创作惰性,防范人 类智慧的退化和消亡。将人类使用者作为版权人 , 在作品创作最终环节有修改决定权,可以克服算法 “黑箱”的过程不可知与结果的不确定性。随着信息 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机结合的艺术会不断拓展边 界,开创盛世,AIGC 版权归属使用者能实现人类 主控艺术的未来方向。
参考文献
[1]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京东探索研究院.人工 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2022)[EB/OL]. (2023-04- 19)[2023- 10-02].https://finance.sina . com.cn/tech/roll/2023-04- 19/doc-imyqvtay8617573 . shtml .
[2] 黄虚峰.美国音乐产业发展进程中的版权因素研究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4 .
[3] 房牧.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研究[D].济南:山 东大学.2020 .
[4] 刘维.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的挑战和应对[J].上 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9(2): 40-49 .
[5] 杨利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探究[J].现代 法学,2021,43(4):10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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