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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充分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规范正逐步向更加精准更加细化的方向发展。此项法律的出台,能够为抵制家庭暴力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规范中,需要关注的要点包括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对家庭暴力现象的预防和处置。关注核心要点在于,受害人主体与加害人主体两方面。但从司法实践方面来讲,家庭暴力案件会在一定程度上与诉讼离婚程序推进出现交叉。如何在这类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推进和案件处理中体现出《反家庭暴力法》的价值,是司法实践中应当思考的关键问题。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家暴受害者的离婚诉讼中,仍然存在执行难的法律困境,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实施依据。
关键词:家暴受害者;离婚诉讼;《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证明
现阶段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原因提出离婚诉讼的现象呈现出频率逐步提高的趋势。因此,如何在常规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中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价值,并且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找出科学的切入点,提升涉家暴离婚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也是需要关注的要点问题。本文从家暴受害者视角,对涉及家暴现象的离婚诉讼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为突破相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提供参考。
一、存在家暴现象的离婚诉讼案件特征分析
(一)由于身份关联,导致人身暴力行为判定存在阻碍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阐述,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出现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或以谩骂、恐吓的方式实施身体与精神损害的行为,均可称为家庭暴力。此规定在司法领域,有民事救济的明确程序,在公法领域也可采取有效的制裁干预措施。但从实际情况来讲,家庭成员之间的夫妻身份关联,给人身暴力行为的界定造成了一定阻碍。家暴事实成立后,出现不易发觉认定,且难以查证的现象[1]。进一步的追责环节工作,也就难以顺利推进。即使受害人一方的人身权利严重受损,但也会同步存在无法从法律层面及时求助的现象[2]。从法理层面分析可知,反家暴法律的制定具有典型正当性,而从实践角度观察可知,在《反家庭暴力法》执行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克服现实中的多项影响因素,多方面实际问题有效促进《反家庭暴力法》顺利执行。
(二)由于案件内容性质出现叠加,导致《反家庭暴力法》执行环节遇到问题
涉及家暴问题的离婚案件既属于典型的家暴案件,也属于典型的离婚案。这种对案件性质的判定,主要依据相关调查统计结果,在我国多省的调查统计中,法院受理的涉家暴案件有85%以上都涉及离婚诉讼内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由家暴引发的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中占比也相对更高。基于此,在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如何针对离婚动因与家暴行为之间的关联进行界定,在离婚案件诉讼处理中体现出《反家庭暴力法》的价值,是需要思考的关键问题。只有同步考虑《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促进反家暴法规范的执行落实。

二、离婚案中涉家暴问题案件的法律困境分析
(一)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实质行为存在争议
家庭暴力是否真实存在,是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前需要明确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判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3]。同时,在涉家暴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是否出现家庭暴力事实,也可协助法官判决在离婚损害赔偿时存在哪些法定情节。基于此,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的事实进行确认,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在诉讼中需要关注的关键争议点。
(二)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存在争议
当离婚法律案件的处理进入诉讼程序后,意味着夫妻双方必有一方主动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成为解除婚姻关系执行的关键要点。除此之外,法院裁决结果也是影响这一问题处理方式的关键因素。从法律条文规范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作出了唯一正当的法律规定。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对这一规定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延伸和拓展。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来说,尽可能挽救婚姻关系,与反对家庭暴力的要求之间存在决策冲突,两者关系复杂而微妙。
(三)对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损害是否应当得到救济存在争议
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自主权利。但这一权利的执行,也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约。制约因素是否正当,能否得到有效突破,是解决损害赔偿和经济救济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需要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结合实际进行斟酌判断。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是否能够突破限制进行进一步考量。
三、家暴受害者离婚诉讼案件法律困境突破的要点分析
(一)提升家庭教育证明力度,明确证据的形式与证明的标准
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可知,涉及家暴问题的离婚案件在实践诉讼处理中复杂性相对较高[4]。因此,不适宜直接用概括性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反家庭暴力法》的确认经历了多次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过程。在征求意见稿中,反家暴问题的立法放弃了直接规范和干预家暴离婚案件,而主要通过家庭暴力认定规范的构建,实现《反家庭暴力法》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这充分体现出了相关案件处理在法律层面规范制定过程中的明确性与谨慎性。在具体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司法实践时,可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有效认定。进一步依据《民法典》,对家庭暴力有关规定基于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进行裁定。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可知,《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条文中,关于证据形式的列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据来源也局限在公安机关方面。这不利于突出反映出反家暴事业与社会联动的属性。同时,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增强保留证据意识,会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举证空间。但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等证据”的用语形式,这有利于帮助相关主体充分利用这一用语的内容范畴,在具体问题处理时,提升证据有效性。
而关于证明标准方面的确认,现阶段实施的民事和刑事证明标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标准适用性。还需要在证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关注在同一法律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证明是否需要根据不同的裁判要旨进行区分。若需进一步区分,则需要明确区分规则,并且对区分规则的严谨程度进行明确判断。
(二)加大离婚诉求支持力度,降低裁判离婚的二次诉讼发生率
从法律规范角度上来说,《民法典》中规定,当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被视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具体来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是指,法律已经针对具体的情况裁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逻辑上来讲,能够确定该情形存在,成为相应裁决的主要依据。这时,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会同步产生。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数据调查结果观察可知,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要求在执行层面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不离婚案件的占比以及损害赔偿案件的占比成为考察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和损害赔偿情形的主要依据。由此进一步分析可知,现阶段的离婚诉讼支持力度与家庭暴力问题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以下两种基本情况。一是法院受理的涉家暴离婚诉讼案件中,不离婚的最终判决结果在占比上达到最高20%左右。但具体判决结果事实还出现了因调解最终和好、调解无效离婚、判决离婚、撤诉、驳回起诉几种实际情况。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仍然存在较为显著的分歧。即使在具体案件判决中,法官考虑了家庭暴力这一特殊因素,但判决结果仍显示出涉家暴案件不离婚的判决占比相对更高[5];二是由于家庭暴力获取离婚损害赔偿的占比存在均衡度不足的现象,且总体占比较低。这种司法实践现象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理要求存在冲突。也与《民法典》中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规范存在矛盾。关于这一问题的突破要点在于,从司法层面和立法层面进行联动分析,结合《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从坚决有力反对家暴这一立场出发,坚定司法实践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吸纳反家暴立场,以避免潜在的二次诉讼裁判离婚案件的局限性问题。
(三)加大家暴损害赔偿分析力度,形成多元公平的救济体系
在实践探索过程中,家暴损害的请求权行使需从不同层面进行分析。具体分析要点如下。一是在应然层面,家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允许自由行使。这主要是由于个体的人身权益,不应当以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出现减损的现象。也就是说,本体性权利应当同步与救济性权利共同发挥作用,并且以救济性权利作为保障;二是在实然层面,应当在行使家暴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提升谨慎度。确保在专业务实的指导下,结合具体案情选准权利行使的时机,确保受害人的人身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获取相应的法律救济。但分析法律问题时,还应从辩证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从不同角度上分析可知,实然层面的个案决策与应然层面的自然空间之间有紧密关系。需要以应然层面的自由空间作为基础保障,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制度还应当同步确立相应的自由诉权,而不应当直接由法律规定进行干预。
而从《反家庭暴力法》的角度上分析可知,此项法律主要以保护家暴受害人为主要目的。这意味着在家暴损害的救济模式探索上,现阶段已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而从实践层面来讲,家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行使和裁决环节需要以保护家暴受害人人身安全为前提条件。确保将书面形式的制度资源转变为具体的现实权益,这也代表家暴受害人以及相关诉讼代理人,须充分对行使损害赔偿权的风险进行有效考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施暴方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更大的伤害。从法院的角度上来说,在受理和裁决此类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充分强调防范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关键性,并且确保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获得相应的保护。
关于公允救济维度的研究,其主要侧重点在于,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与婚姻关系解除之间的制度纽带进行一定程度的松绑。夫妻财产公平分割问题以及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在具体处理措施性质方面,都是对实际财产权益的处理,但其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性质具有显著差异[6]。具体来说,财产分割需要在离婚之前改变夫妻对婚内财产的共有状态,主要依据相应的夫妻财产制度和财产分割原则执行。执行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共有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情形下获得均衡分配。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从共有财产中获取自己应得份额的有效途径。而损害赔偿则分属于夫妻之间发生权益损害后,以后果为基准实施的救济。从家暴行为与财产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来讲,在夫妻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婚姻中的过错既可视为侵权行为,也可视为违约行为。在具体执行财产分割时,可通过对婚姻过错方适当减少财产分配这种违约惩罚,达到救济目标。但需要强调的是,无论赔偿方案如何制定,都应当坚决避免双重赔偿现象的发生。这就需要法律诉讼裁判环节,针对夫妻财产分割与家暴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精准界定。在实践中,目前主要依据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的顺位对相关问题进行确定。常规情况下,顺位安排为,财产分割在前,损害赔偿在后。

四、结束语
在家暴受害者离婚诉讼中,由于家暴事实发生的界定难度较大,家暴发生后是否判定离婚的问题分析存在争议,给涉及家暴的离婚案诉讼程序处理和推进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应当分别从证明力度、离婚诉讼支持、损害赔偿三方面入手,提出有效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以便尽可能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救济。同时,达到诉讼离婚目的。
参考文献
[1]赵忆雪.家庭暴力事实构成司法认定的现状审视与标准重塑[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38(2):139-151.
[2]李珊珊,刘晓琴.我国涉家暴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探讨——基于某省法院316份涉家暴离婚纠纷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法制博览,2022(10):23-25.
[3]张海,陈爱武.她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缘何被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裁定书的扎根理论研究[J].河北法学,2021,39(4):185-200.
[4]张琪.涉家暴离婚诉讼中的照顾者正义[J].当代法学,2020,34(6):120-128.
[5]戴艺.离婚诉讼中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证据规则——以徐州市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为调查对象[J].法制博览,2020(13):195-196.
[6]向融.因家暴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J].法制博览,2020(15):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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