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罪认罚制度在法律风险范畴内的运用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26 11:27:2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结合中国刑事司法理论实践经验,以及国外关于认罪认罚方面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我 国制定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在刑事司法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创新与变革。2018 年 我国《 刑事诉讼法 》修订完成,并在该法律中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 度,随后该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性应用,在压缩司法成本、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强化诉 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情况来看还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些问 题导致了该项制度的风险,基于此,需要进一步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风险,要先明确并解 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要性,风险防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以量刑协商程序为依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量刑方面的优惠以达 到自愿认罪认罚的目的,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可以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促使各类刑事案件由复 杂转向简单。虽然该制度优势众多,但是自身也 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存在一些能够影响到司法 公平公正的缺陷,因此在该制度应用过程中需要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以此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范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后确 立的一项诉讼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创立时间不长, 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但 是从实施现状来看这一制度仍然呈现出较大的优 势,因此,为了确保制度公平与规范,需要做好制 度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过程中要确保认罪认罚主体的自愿性,同时还需 要确保对被追诉者定罪量刑的科学性。在对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范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前,要 先明确何为“ 风险 ”,在学界中关于风险的解释较 多,如在特定的时间或者范围内出现的不利伤害 或者造成损失就是风险,将风险的定义带入到法 律层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风险就是指 在该制度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可预测、不可 控制的损失损害,或者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达成 的预期目标不相适应的结果均可以视作风险[1]。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 一 )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被追诉者在认罪认罚阶段检察院会与其进行量刑协商,检察机关会通过简化量刑程序等方式 换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在这一过程中就可 能会出现违法交易行为,显然这会对量刑和程序 的公平性造成影响:首先,检察院等部门为了简 化办案流程,可能会在量刑方面做出退让,并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量刑上的优惠,此外在一些 比较缺乏证据的刑事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为了达 到定罪量刑的最终目的也会出现降低认定证据 的标准等现象,这些情况均有悖于罪刑法定等原 则;其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的人 员在地位上显然处于不对等模式,通常情况下犯 罪嫌疑人会处于劣势地位,同时该制度又具备压 迫性特征,因此从很多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并 不是诚心认罪,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一种不 得已的状态下认罪认罚,而在这些犯罪嫌疑人的 内心深处仍然认为自己无罪。从这一点来看,受 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压迫性影响,很多犯罪嫌 疑人在多重压力之下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影 响,如缺乏律师保护等等。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心 里已经对法律产生恐惧,他们会认为若自身不接 受该制度,那么就可能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违背现实情况而被迫认罪 认罚的现象,最终也会对司法的公平性造成影响。

  ( 二)保障程序正义

  现代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 正义,通过程序正义能够有效保障人权、促进公 平等等。程序正义的关键在于正义,即所有受到 程序影响的人都应当以公平的方式参与到程序当中,且能够影响到程序的过程,刑事诉讼阶段犯 罪嫌疑人同样需要享受到程序公平,即拥有程序 选择权,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显得非常有必 要。一些学者指出,在刑事案件当中只有充分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才能够确保在诉讼 阶段的程序正义。在量刑过程中,给予犯罪嫌疑 人一些优惠可以使得其不进行无罪辩护而选择 主动认罪,而这一环节也必定符合“ 交易 ”的原 则,显然这有悖于刑事司法中关于公平公正的表 述,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环节也无法实现 绝对的公平公正,从这一点看该制度还存在一些 非常明显的风险:首先,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 疑人的地位较低,同时一些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 信息的整体掌握并不充分;其次,在案件当中很 多犯罪嫌疑人缺乏辩护律师的支持,如在认罪认 罚具结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缺少辩护律师,那 么辩护工作就由控方指定的值班律师负责,通常 情况下值班律师对于案件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足, 因此只能够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程序性帮助; 最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犯罪嫌疑人言词 证据的地位被抬高,这就会增加其被迫认罪的风 险,部分检察院为了提升诉讼效率会迫切实现犯 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目的,因此在整个案件处 理过程中会非常重视认罪口供,间接削弱了对其 他证据搜集工作的力度,这就会增加出现冤假错 案的风险[2]。

  (三)杜绝滥用权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检察 院的权力,因此在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过程中,检 察院通常会占据主动地位,这一方式虽然有利于 提升检察机构的效率,但是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其可能会面临权 力滥用的风险,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并不会公开与 犯罪嫌疑人的协商内容,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权力 滥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若检察机关的权力始 终无法被限制,那么就会出现协助犯罪嫌疑人免 受刑罚的现象,或者通过权力使无罪之人有罪。 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几乎无法得到辩护律师 的援助,同时受到信息掌握能力的影响,犯罪嫌 疑人与检察机关的地位将处于严重不对等状态。 由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保持沉默的权利,且检 察机关是将罪犯的身份当做嫌疑人进行调查,所 以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很难获得有效的保 障,最终,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各种压力的情况下 可能就会出现虚假认罪等情况,而认罪认罚制度 就很容易出现被滥用的情况,这也是损害司法公 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是防止认罪认罚制度被滥用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保证 司法公平的有效措施[3]。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控措施

  ( 一 )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特权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目的是确保认罪的自 愿性,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 简称《刑事诉讼法》) 中指出不能以一种强迫的 手段使人认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必须保持自 愿,但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 此很多学者提出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反对强 制归罪与沉默的权利,但是这一意见始终充满争 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而 为了实现公平,理应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诸如保持 沉默等特权,而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 问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其告知权利,若犯罪嫌疑 人放弃使用沉默权时则应当签订放弃说明,同时 嫌疑人所提供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二)建立健全律师帮助机制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帮 助:首先,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 权利,若犯罪嫌疑人以任何原因没有获得律师帮 助,那么相关部门则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其次,还应当为律师提供辩护的权利,同时还应当 确保律师的辩护权利能够充分发挥出来,通常情 况下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有两种,一类是 犯罪嫌疑人自己委托,一类是援助律师,但是无论 何种类型的律师均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 益,同时律师也应当具备会见等权利;最后,为了 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律师还应当具备在侦 查阶段的权利,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 中 ,辩护律师应当在场[4]。

  (三)保障认罪前的证据先悉权

  保障证据先悉权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的根本前提,犯罪嫌疑人在认罪前需要掌握各类 证据信息,即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认罪前具备证据 先悉权,这类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 先,除了犯罪嫌疑人具备证据先悉权以外,嫌疑 人辩护律师同样需要具备该权利,而关于证据先 悉权的主体是谁,当前仍然存在很大争论,一些 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若要充分发挥出辩 护的作用,那么就必须具有证据先悉权。但是反 方却认为证据先悉权是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一种 基本权利,而律师则只是代行使这项权利,但是 无论是哪位学者都认为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证据 先悉权,由于其是认罪主体,因此在认罪前需要 充分掌握各类证据,只有在具备证据先悉权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而追诉 部门则应当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呈现所有证据,同 时律师也应当完全熟悉这些材料,只有这样才能 够精确地掌握审判结果,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 工作提供依据。从这一方面看,无论是犯罪嫌疑 人还是辩护律师均可以作为证据先悉权的主体;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行使证据先悉权困难的 情况,律师可以通过复制等形式将这些证据提供 给犯罪嫌疑人,并对这些证据进行说明,但是考 虑到被害方的隐私,对于被害人以及证人等提供 的敏感信息可以保密,如家庭住址、姓名以及联 系方式等等。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证据先悉权时也 需要充分考虑到其中的风险,一些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阶段就会主动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 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具备证据先悉权,另一方面也 需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证据先悉权对被害人、 证人等进行威胁;最后,追诉机关若收集到无罪 以及轻罪证据,这些证据则需要进行强制性披 露,无论追诉方是否提出申请,此外,若追诉机关 没有将这些无罪、轻罪证据披露,那么犯罪嫌疑 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

  (四)建立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

  通过构建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能够确保犯罪 嫌疑人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法院在审判阶段一方 面要向犯罪嫌疑人询问认罪的过程,另一方面还 需要律师解释其认罪过程,这一措施的目的是确 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过程的真实性,在审查过程中 需要确定嫌疑人认罪阶段的事实基础以及侦查机 关的侦查方式等等,同时在询问阶段还需要求被 告人通过自主组织语言的形式讲授一遍所作出的 行为,确保被告人自主口述内容能够与指控资料 相一致,避免出现一些误解情况。经过上述询问 工作以后,法院若认定被告人为自愿性认罪,那 么就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若法院认定被 告人的认罪并不属于自愿,或者检察机关所提供 的事实基础并不能有力证明被告人犯罪,那么就 可以拒绝认罪,并将这一案件转化成普通程序再 次进行审理,此外在普通程序当中先前所提供的 供述不能再次作为不利证据进行使用[5]。

  (五)确立判决前的反悔机制

  当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解释认罪 被告人是否具备反悔的权利,但是很多学者就判 决前的反悔提出了意见,如一部分学者认为,在 犯罪嫌疑人认罪审查程序阶段,被告人仍然具备 反悔的权利,同时被告人在反悔时并不用解释反 悔的理由。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之前的 所有时间,被告人都可以反悔先前认罪。但是这一过程需要充分条件支持,如被告人认为其认罪 过程并不是出于自愿,或者在认罪过程中存在虚 假行为。当被告人提出反悔且给出合适理由时, 法院应当先确定被告人所给出的反悔理由是否真 实,而后再确定是否需要撤回认罪裁定,若被告 人在判决前反悔且所表明的反悔条件真实但是仍 然被法院拒绝以后,被告人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 进行重新审核,上级人民法院在接受被告人的诉 求以后需要进行再次审查,而后确定撤销原法院 对被告人的裁定,或者是准许撤回认罪[6]。

  (六 )健全上诉制度

  在被告人上诉制度方面,我国法学领域学者 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被告人并不 具备上诉的权利,理由是被告人的上诉将会影响 到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 因此没有上诉的必要,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 法院应当确保司法的公平性,而被告人上诉的原 因之一就是冤假错案,因此应当赋予被告人上诉 的权利。从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来看,仍然无法 完全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同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 有失公平和虚假认罪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因此 非常有必要保留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权利,若在上 诉审查阶段发现被告人存在虚假认罪的情况,那 么应当自觉将此案件作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若 出现原法院量刑有失公平现象,则应当要求原审 法院对判决作出更改。

  四 、结语

  当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过程中仍然面 临很多风险,通过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能够有效 确保程序正义,并防止司法部门权力的滥用等等, 在该制度应用过程中,应当从健全律师帮助制度、 完善上诉制度以及确立反悔机制等方面规避制度 产生的风险 ,进而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 吴松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22 .

  [2] 张春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权的扩张与风险 防范[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21 .

  [3] 马杰,田馨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从简的风险 与防范[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7.33(6): 73-79 .

  [4] 简琨益,杨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风 险及其控制[J].学术探索,2022(12):78-84 .

  [5] 许志鹏.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及 防控[J].人民检察,2022(20):70-71 .

  [6] 季荣祥.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北京: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3695.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