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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表现出数量大、类型多、来源广等特征,在涉案财产认定环节面临 诸多的困境。为实现有效惩治有组织犯罪,本文基于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的实践现状,分析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困境,并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认定规则的重构路径展开阐述,以期 实现认定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规则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 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有组织犯罪,有力震慑 了黑恶势力犯罪,社会治安秩序不断向好。2018 至 2021 年,全国打掉涉黑组织 600 余个,依法处置 涉案资产 1400 余亿元。在涉案财产处置环节,有 组织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其证据的收集难 度更大,认定环节更加复杂,执行难度也更大。基 于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特征,为使有组织犯 罪的经济基础得到彻底瓦解,需进一步明确有组 织犯罪涉案资产的认定规则。
一、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的实践现状
( 一)难以证明涉案财产是否应当处置且未明 确具体处置方法
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司法机关在判定是否 为有组织犯罪时的核心因素为“ 经济特征 ”。法 院在对“ 经济特征 ”进行审查认定时,其基础为 广义上的涉案财产,换言之,和案件相关的财产 均可证明黑恶势力组织具有经济基础。但并非所 有和案件有关联的财产均需接受相同的处置,和 黑恶势力相关的财产中仍有一部分来源合法且未 被用在违法行为中[1],因此,这一类财产在退赔 和返还的范围内,而对于违法所得、违禁物品则 需要依法追缴、没收。通过检索相关有组织案件 的裁判文书发现,在个别案件中,由公安机关负 责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并对涉案财产的来源是 否正当、权属是否合理以及性质是否合法等进行 证实,但在说理时均依附在经济特征上,未进行 独立阐述。
( 二)裁判文件更加重视定罪量刑,而忽视了 对涉案财产的认定
裁判文书中有很多证据可以辅助进行定罪量 刑,例如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 据。但少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财产是否需要接 受刑事处置,叙述涉案财产审查、认定环节的较少。此外,在实际案件中,叙述涉案财产时并未论 证涉案财产的性质和权属,而是再次阐述了对涉 案财产的冻结和扣押程序,通过涉案财产清单、 财产冻结决议书、协助执行书等文件对涉案财产 的在案情况予以证明。判决文书中未进行明确说 理 ,将加大执行难度并降低处置效果。
(三 )法庭在确认审前认定结果时较为消极
法院是认定涉案财产的主体,应当进一步调 查认定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情况,由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刑事诉讼 制度改革下以审判为中心,从长远发展角度看, 诉讼局面将以侦查为中心,影响我国刑事司法作 用的发挥[2]。具体而言,侦查中心主义所产生的 法院判决影响包括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人身自由的处置和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强制 性处置。
(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认定程序
有组织犯罪财产认定面临的首要困境为涉案 财产认定程序不完善。在认定有组织犯罪涉案财 产时以侦查机关所出具的认定结果为基础,在庭 审时经控方举证后并予以认定。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但是其适用性受 到一定限制,有组织犯罪并不在其适用范围,导 致在认定涉案财产时仍然依赖庭审程序。
二、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困境
( 一)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数量大、来源广
通过暴力手段进行收敛财物是既往有组织犯 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当前犯罪形式日益经济化, 涉案人员企图以合法形式对非法所得进行掩盖。 分析原因主要为当下有更多的方式可以获得资产, 揭露犯罪活动的难度更大。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案件分析可知,一些准入门槛较低的领域是黑恶 势力敛财的主要领域,其资产类型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土地房屋等[3]。涉案财产类型丰 富,也为收集证据加大了难度、公安机关在案件 办理时,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同类型的财 产和案件存在关联,增加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 认定难度。
( 二)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性质混乱
从本质上来讲,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与常规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认定处置差异并不大,需对 合法和非法财产进行区分,对于涉案财产是黑恶 组织的非法所得还是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还需 要进一步甄别。黑恶势力组织非法所得财产和合 法财产混同的现象较为明显,其前期通过非法手 段敛财后,在后期通过实体经济对非法所得进行 洗白。随着资本的流动和涉案资产的流通,财产 性质也不断发生变化,难以区分合法所得和非法 所得,加大审查认定难度。黑恶势力组织的非法 财产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未清晰界定。黑恶势力 组织为了减少需要接受刑事处置的财产,通常将 非法财产向他人名下进行转移,或者以他人的名 义进行投资,转变财产性质。若将不动产登记在 其他人的名下,动产交付于他人使用,将难以准 确区分财产的权属,司法机关将难以准确甄别财 产的性质。
(三)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程序存在形式 化和依附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 称《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逃匿或 死亡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办法。该条款规定,如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通缉一年后仍未到案,或者已经确认死亡,那 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 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 涉案财产。此外,处理这些财产的具体程序,将 依据《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逃匿或死亡案件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来执行。 适用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文本很繁琐,法院在对 其进行量刑时,并不仅考虑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 置结果,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和辩 论,在不健全认定程度的影响下,导致有组织犯 罪涉案财产出现认定和处置错误[4]。有组织犯罪 案件中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在案发之后利害 关系人不知情享有的权利,庭审时不知可以提出 异议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判决生效后,即使利 害关系人有权利通过检察院抗诉,但在审理程序 中涉案财产归属于刑事案件范畴,我国法律中并 未明确是否可对财产进行单独抗诉,导致在涉案 财产认定环节下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四)认定标准模糊和证明分配责任存在歧义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明确列举了涉案财 产的范围,但未明确认定和甄别标准,合法财产、非法财产和涉案财产在标准上有着含糊不清的 解释。如果财产的性质存在差异,在处置时需要 予以鉴别区分。由于缺少清晰的标准,司法机关 在认定涉案财产时往往需要自主处置,认定难或 者随意认定的情况普遍。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 办理中具有证明责任,但在认定有组织犯罪涉案 财产时其所承担的责任过于重。根据《反有组织 犯罪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并且有证据证 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但 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当依 法予以追缴、没收。这项规定旨在强化对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财产的合法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严格审查。该规定内容将证明 责任向被告方转移,使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得到 减轻。但因为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性质复杂, 随着产业的发展,非法财产也可转变为“ 合法形 式 ”,若被告人可以合理阐述财产合法来源,从而 司法机关不对其进行处置,不利于严厉打击有组 织犯罪。
三 、重构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规则具体 措施
( 一 )强调涉案财产审查程序的完善性
1.应科学运用庭前会议整理争议焦点的内容
可以利用庭前会议对涉案财产进行初步认定。 检察院和被起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召开庭 前会议。因会议过程中检察机关已经对涉案财产 进行强制性处理并明确财产清单,被追诉人不了 解涉案财产状态,法院可要求控诉方展示证据, 使辩护方了解财产情况。如若辩护方未提出关于 涉案财产处置的异议,在庭审时即可简化认定程 序,若有异议则整理争议的焦点。辩护方在提出 异议时,需要提供全面且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 涉案财产的合法性,法官在庭审时严格对其进行 依法认定。
2 .法院应依法享有涉案财产最终认定权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临时性对涉案财产进 行强制性处理,但并不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法 院为审判机关,其可无偏倚地裁决涉案财产,并 且审判阶段具有公开性和参与性,辩控双方对抗 时法官可对案件实情予以分析。梳理涉案财产认 定程度如下:若在庭前会议时双方对涉案财产的 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法官可以当庭确认,如果有 异议,控辩双方需要在合议庭的引导下独立审查 认定、举证、质证[5]。考虑到有组织犯罪案件的 复杂性,应尽量一次性集中进行涉案财产的审查。
3 .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提供保障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明确规定了利害关 系人具有异议权和参与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其具 有的诉讼地位和详细的渠道。可以通过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上诉权予以保障,使其 能够参与到认定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作为涉案财 产纠纷的当事人,有权利在涉案财产认定、处置 不服的时候下进行上诉,司法机关应保障其合法 权益。
( 二 )明确涉案财产性质混乱下的认定标准
在黑恶势力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未和合法经营 所得相交叉时,可将其直接作为非法所得进行认 定。涉案财产的来源多,或源自非法交易、非法 服务,或源于合法经营,如果可以区别出非法所 得和合法所得,可分别进行清晰认定。若二者混 同,可以依照平均合法收益进行认定,如果黑恶 组织无法准确描述财产的合法来源,则定义为非 法财产,若利害关系人为了获得利益向黑恶势力 组织提供财务的,需明确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之 间的关系,以利害关系人的主观认知作为衡量基 础,对于利害关系人知情非法获益的情况下,则 认定为非法财产。若黑恶势力组织转让、赠与利 害关系人相关财物时,法律意义上赠与无效,在 性质上涉案财产仍然是非法的[6]。对涉案财产性 质混乱下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使涉案财产实现 科学准确认定。
(三)具体化证明分配责任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环节,检察机关对 主要的证明责任予以承担,借助于充分的证据证 明财产为黑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在具体 化证明分配责任时,对于以下几点检察机关需要 承担证明责任。第一,证明有组织犯罪和涉案财 产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例如,二者之间的保全 关系、伴生关系等;第二,证明有组织犯罪涉案财 产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形 成了明显的侵害;第三,证明涉案财产用于犯罪 活动等非法活动中。
明确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后,还需要对被告 人的责任予以明确,对有组织犯罪形成有力打击, 即说明涉案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在检察机关证明 涉案财产为黑恶势力组织的违法所得时,被告人 对合法性来源进行说明,能够使证明难的问题得 到根本性解决。在这一过程中,由被告人对来源 的合法性予以说明,并非进行举证,而是将责任 倒置,免除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其根本意义在 于使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得到减轻。在《反有组 织犯罪法 》中并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是否需要 对证明责任予以承担。但涉案财产的主体之一对 于涉案财产的认定结果,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提 出异议 ,并承担其诉讼主张的一系列证明责任。
(四)制定实施涉案财产认定的裁判说理制度
案件裁判文书对涉案财产问题的说理情况决 定着涉案财产认定结构的透明和公开程度。我 国裁判文书在涉案财产的说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困 境,通常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讲述。例如,《刑法 》中所规定的“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需要进 行全部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但《刑法 》中并 未明确规定对于涉案财产应如何认定,在法律条 文的援引下 ,降低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为使涉案财产认定具备更高的公正性和可接 受性,在裁判文书中需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 方案进行明确记录。基于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具 有金额大、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无法在裁判文书 中对每一项涉案财产的认定情况进行记载。因 此,如若被追诉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对涉案财产的 认定结果表示无异议,法院即可在裁判文书中对 认定和处置情况进行简要说明。一旦其中一方对 涉案财产的认定结果有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并认 定涉案财产的来源和权属,在裁判文书中对存在 异议的涉案财产明确说明其认定依据,并在处置 时以认定结果为标准。对于一些无法明确其性质 和来源的涉案财产,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 入,对证据进行进一步收集,明确甄别。有组织犯 罪涉案财产认定及处置是一项敏感性话题,在认 定时应当做到依法认定,发挥说理功能,秉承公 正原则 ,更好地维护司法威信。
综上所述,有组织犯罪案件特点表现为特殊 性、复杂性,在社会中会产生较大影响,《反有组 织犯罪法》虽然从法律角度单章规定了涉案财产 的认定与处置内容,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在涉案 财产审查认定环节仍面临诸多阻碍。为加大对有 组织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需重视、完善涉案财 产审查程序,进一步明确涉案财产性质混乱下的 认定标准,详细制定证明分配责任,重视涉案财 产认定的裁判说理,有效阻断有组织犯罪的经济 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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