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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创新探析 — 以珠海市农民工法律援助权益保障为切入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23 09:51:3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精准施政,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权益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填 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洼地、铸就“ 优质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证调研显 示,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法律援助业务板块辐射特殊群体特征明显,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在法律 援助对象中占比较大,援助案由聚焦。针对目前供给资源限于政府采购社会律师服务,财政运行 成本高、援助对象和受案裁量的规定模糊、立法精度不够等现实问题,以特殊群体社会权益有效 保障为切入,通过构建“ 政府采购 + 社会公益服务 ”的多元协同供给模式,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供 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标准等机制,或将有利于地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 力的提升。

       关键词:法律援助; 特殊群体; 供给模式; 多元协同; 标准化

       切实维护公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尤其 是重点保障特殊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 法律服务权益,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职能,也 是现代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 义[1]。2021 年 12 月,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 年)》,指出要“ 重 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2],将进城务工人员、 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 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2021  年 8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 下简称《法律援助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 则,在具体制度上明确了法律援助主体、适当扩 大法律援助范围、规定法律援助的程序,还明确 了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

       近年来,珠海市以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最优 质 ”为目标,积极统筹谋划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 系建设,整合优化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 供给建设[3]。2021 年 4 月,“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 ”等内容被写 入了《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随着粤港澳 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深入推进, 珠海市在粤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方面 成果斐然,比较而言,夯实、优化基本公共法律服 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凸显。

       本文以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权益保障为切入, 试对珠海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的优化与 创新作探讨,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 制提供参考。

       一、珠海市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实践中,特殊群体是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主 要对象,值得关注。以珠海市为例,2021 年度的 调研数据显示,珠海市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民 事部分)共计 2591 件,其中纠纷主体涉及“ 农民 工 ”的案件有 1517 件,占比 58.55%;纠纷主体 涉及“ 妇女、未成年人 ”的案件有 726 件,占比 28.02%;该两类特殊群体合计占法律援助案件 (民事部分)的 86.57% 。2022 年度的调研数据显 示,珠海市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民事部分)共 计 2952 件,其中纠纷主体涉及“农民工”的案件有1960 件,占比 66.40*;纠纷主体涉及“妇女、未成 年人”的案件有 924 件,占比 31.30*;该两类特殊 群体合计占法律援助案件(民事部分)的 97.70*。

       以珠海市某区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特殊群 体法律援助(民事部分 )情况为例,实证调研数 据显示,2021 年度,该区共受理特殊群体法律援 助(民事部分)案件 172 件,其中援助对象为“ 农 民工 ”的 90 件,“ 妇女、未成年人 ”17 件,“ 退 役军人 ”6 件,“ 残疾人 ”6 件,“ 其他 ”53 件。 其中,“ 农民工”占比约为 52.33*。2022 年度,该 区共受理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民事部分)案件 237 件,其中援助对象为“ 农民工 ”的 165 件,“ 妇 女、未成年人 ”35 件,“ 退役军人 ”4 件,“ 残疾 人 ”5 件,“ 其他 ”28 件。其中,“ 农民工 ”占比 约为 69.62*。从调研情况看,在公共法律服务辐 射特殊群体较强的法律援助领域,农民工群体作 为受援助对象,在案件受理数量上占比最高,具 有研究样本的典型价值。

       二 、涉特殊群体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供给的 现实镜像

       课题研究组以珠海市 2022 年度农民工法律援 助服务供给情况为实证研究目标,采用概率抽样 的整群抽样方法,①选取珠海市某辖区 2022 年度 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民事部分)供给情况为样 本(共 165 件援助案件),针对已接受法律援助 的农民工、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属地司法 行政机关等样本对象类群进行具体调研方案设计 并实施调研[4] ,调研结果及相关分析如下:

       ( 一 )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的基本情况

       总体上看,该区农民工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服务  供给呈现以下特征:第一,受案案由集中,劳动劳  务类争议案件约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 90*;  第二,法律援助服务方式聚焦,劳动仲裁代理约 占农民工法律援助方式的 70*;第三,服务对象 涉群体性案件比重大,群体性案件(10 人以上) 人数约占农民工法律援助对象总人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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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案案由情况

       在该区 2022 年受理的 165 件农民工法律援助 案件中,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75 件,占比最高, 达 45.45*;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 40 件,位居 第二,占比 24.24*;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32 件,位 居第三,占比 19.39*;劳务(合同 )纠纷案件 15 件,占比 9.09*;其他案件 18 件,占比 10.90*。

       2.援助方式情况

       提供法律援助方式上,民事(劳动 )仲裁代 理 113 件,占比 68.48*;民事诉讼代理 43 件,占 比 26.06*;民事执行代理 8 件,占比 4.85*;代 拟法律文书 1 件,占比 0.61*。

       3 .涉群体性案件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该 165 件案件中 10 人以上的 群体性案件合并受理共 4 宗,共涉及 87 个案件、 87 人,占受援助农民工案件总人数的 52.73* , 其中,合并受理的 4 宗群体性案件受援助当事人 数分别是 26 人、31 人、14 人、16 人;该 165 件 案件中,2 人以上非群体案件共合并受理 4 宗,共 涉及 20 个案件、20 人,其中受援助当事人数 7 人 的合并受理 2 宗,4 人和 2 人各合并受理 1 宗。

       ( 二 )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供给的具体情况

       1 .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供需对接情况


       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利用者,受援助者 知晓属地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渠道可以反映法律 援助服务制度在供给与需求对接上的具体实现方 式,以及各种实现方式在发挥对接作用方面的渠 道价值。

       调研组针对该区 2022 年受理的农民工法律 援助案件的受援助者开展了电话访谈,② 在 46 份 有效回答中,多数受访者认为,自己知晓法律援 助制度的主要渠道来自“ 政府、法院、检察院、工 会或妇联等机关(构)服务窗口 ”(19 人),占比 41.30*;主要渠道来自“ 曾申请过法律援助的朋 友、熟人 ”(13 人),占比 28.26*;主要渠道来 自“ 网络 ”(7 人 )和 “ 政府普法宣传活动 ”(6 人),分别占比 15.22* 、13.04*,通过“ 其他渠 道 ”(1 人),占比 2.17* 。调研显示,农民工受援助者主要是通过政府机关(机构 )实体服务窗 口和有法律援助经历的熟人关系知晓法律援助制 度并与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对接的,普法宣传活动 和网络渠道对该群体影响相对有限。

       2.法律援助服务热线、网络服务平台的知晓 情况

       近年来,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实体、热线、 网络三大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在网络、热线方 面,主要是依托广东省司法厅网上“ 12348 公共法 律服务平台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发挥 网络信息化服务作用。

       调研组针对该区 2022 年受理的农民工法律 援助案件受援助者开展了法律援助服务热线、网 络服务平台、终端 APP 知晓情况电话访谈,在 46  份有效回答中,对“12348 法律服务热线 ”“12348   广东法律服务网”和“12348 中国法网 APP ”都不知 道的共 33 人,占比达 71.74%;都知道的仅 5 人,占  比 10.87%。整体上看,非实体法律援助服务资源 渠道的知晓情况并不理想。而农民工群体对“12348  法律服务热线”的知晓率(7 人,占比 15.22%)明显 高于“12348 中国法网 APP”(1 人,占比 2.17%) 和“12348 广东法律服务网”(0 人)的知晓率,这或 许与受援助者的信息化工具使用习惯和使用技能 有关。

       3.法律援助服务细分业务的典型性

       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领域不断细分发展的现 实背景下,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向受援者提供的 法律援助服务内容(产品 )的专业化程度和标准 化程度,构成了衡量服务内容品质和质量均衡的 有效观测指标。调研组针对法律援助律师在何种 细分服务领域具备成熟的执业技能最为迫切,对 该区 2022 年度法律援助律师库中 119 名律师进 行了问卷调查,在有效回答中,大多数(84 人, 占比 70.59%)受访者认为在“ 劳动合同、劳务及 工伤等 ”细分服务领域具备成熟的执业技能最为 迫切。其次为刑事辩护,21 人,占比 17.65%;婚 姻家庭、侵权赔偿等占比均不足 5%。该结论与该 区 2022 年度劳动劳务类争议案件案由在农民工 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高占比(约 90%)相契合。可 见,法律援助服务内容中针对特殊群体农民工的 典型业务领域的专业技能细分已经形成。

       4 .显化法律援助律师业务专长的必要性

       针对是否有必要将法律援助律师的个人业务 专长等信息披露给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问题,该区 2022 年度法律援助律师库中 119 名律师的问卷调查反馈,大多数的受访者(82 人,占比 68.91%) 认为有必要。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参与法律援助 工作的律师在特定服务业务领域具备一定专长或 优势,并希望该优势获得客户和社会的认可,以 增强自己的职业竞争力和成就感。

       5 .法律援助服务品质的评价维度

       针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素质评价,调研组 分别从受援助者和援助律师两个角度,设置了“ 专 业能力 ”“工作责任心 ”“社会关系协调能力 ”“沟 通态度 ”“社会知名度 ”等多个指标进行调查。 从受援助者的反馈情况看,根据其接受法律援助 服务的体验,最看重的法援律师素质是“ 工作责 任心 ”占比达 45.65%;其次才是“ 专业能力 ”, 占 比为 39.13%;而“ 社会关系协调能力 ”和“ 社会 知名度 ”几乎不被看重。从调研结果看,受援助 者对法律援助服务品质的评价相对直观、务实, 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公益性质及其法律效果具有相 对合理的预期,当然也可能反映出受援助者对法律 援助服务的专业性予以评价的能力存在一定局限。

       针对“ 法援案件当事人最看中律师哪方面的   素质 ”的问题,该区 2022 年度法律援助律师库中   119 名律师的问卷调查反馈,选择“ 工作责任心 ” 的 63 人,占比 52.94%;选择“ 专业能力 ”的 49     人,占比 41.18%;选择“ 沟通态度 ”的 5 人,占比   仅为 4.20%;选择“ 其他 ”的 2 人,占比 1.68%;“ 社会知名度 ”无人选择。该结论与受援助者的反 馈高度吻合。

       6 .援助对象范围的界定情况

       针对实务中,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确定受援助 者范围的情况,通过采访属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 援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及主管负责人,调研组了 解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界 定欠精准,导致一些法律适用困境,一定程度影 响受案裁量的公平与公正。

       例如,《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因 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 经济困难状况。”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律援助 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 查经济困难状况: …… (三 ) 申请支付劳动报 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 员 ”。一方面,由于上述“ 进城务工人员 ”缺乏 明确的立法界定,意涵宽泛,导致实务中法律援助 机构对该类主体的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难以精 准裁量,往往与申请援助者产生受援助资格审核 上的争议;另一方面,该 “ 进城务工人员 ”的规定,排斥了珠海本地务工居民,导致同是“ 经济困 难 ”的“ 务工人员 ”,外地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免于 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而本地居民则负有应当说明 经济困难状况和配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义务, 横向比较之下,难免有失公平。再如,《广东省法 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 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 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 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 务的活动。”该规定中的“ 特殊案件 ”并没有相 关配套法律文件作出界定,实务中,一方面,为 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职能、能动 地处理实际工作中的特殊问题提供了依据;另一 方面,也导致了承担法律援助职能的相关机构变 相成为诸多复杂社会矛盾和社会治理风险的“ 转 送地 ”和“ 接纳站 ”, 而这些“ 特殊案件 ”往往 属于职责归属模糊或者需要多机关、多部门协同 处置的问题,超出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权限 和行政负荷能力,让法律援助机构压力陡增。

       7.关于供给资源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法律援助供给资源(主体 )的情 况,通过采访属地(该区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 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及主管负责人,调研组了解 到,目前该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均为社会律师 并组建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库,其中 2022 年受 理的 165 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社会 律师占比 100%,服务供给资源类型单一。广东省 法律援助局 2021 年发布的“ 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 数据(2018—2020 年)”①显示,2020 年度广东省 珠三角地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构成如下:社 会律师承办案件量占比 95.87%;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承办案件量占比 3.09%;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承办案件量占比 1.03%。调研对象的数据结论与 广东省珠三角地区的数据均显示,法律援助案件 承办人员基本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法》设置多 种法律援助供给资源主体的政策,尚待司法行政 部门充分利用。

       8.关于供给成本的问题

       针对法律援助供给的财政成本情况,通过采 访属地(该区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相关 工作人员及主管负责人,调研组了解到,目前该 区法律援助通过政府采购社会律师服务为主要渠 道,财政成本较高。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补贴标准和案件代理补贴为例,由于 2022 年珠海市将法 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由 200 元 / 每日上调 至 600 元 / 每日,案件代理补贴标准由 2500 元 / 每件上调至 3700 元 / 每件,导致财政支付成本 陡增。

       针对律师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动力来源和法 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问题,该区 2022 年度法 律援助律师库中 119 名律师的问卷调查反馈,律 师承接法律援助案件主要考虑因素为“ 做公益,服务困难民众 ”的占比 50.42%;“ 积累办案经验 ” 的占比 26.05%;“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及律   所的政策安排 ”的占比 17.65%;而“ 拓展业务收   入 ”的仅占 5.88%。但是,在法律援助律师办案   补贴标准的问题上,选择“4000 元 / 每件 ”和“4000      元以上 / 每件 ”的律师占比达 78.99%,这一期待   值高于目前珠海市现行的“3700 元 / 每件 ”的补   贴标准,这反映出法律援助律师提高承办案件补   贴标准的期待和财政成本压力之间存在矛盾。

       三 、珠海特殊群体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创 新探讨

       公共法律服务获取权属于基本人权中的社会 权范畴,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 与切实保障,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填补公共服 务和社会治理洼地的必然路径,也是铸就“ 最优 质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特 殊群体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应 当从“ 以人民为中心 ”的根本立场出发,以推动 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公民社会权利为 目标进行制度建构。针对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服务 的供给模式和具体机制,结合调研结论和属地司 法行政实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探索:

       ( 一)构建“ 政府采购 + 社会公益服务 ”的多 元协同供给模式

       《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 — 2025 年)》指出,要“ 坚持立足国情,统筹考虑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 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 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 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提升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等基本原则,并进 一步要求“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 明确支持大专 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 措施。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法律援助 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可指派律师、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 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目前,珠海市特殊群体法律 援助服务供给主要采用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履行服 务职能和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政府采购是主渠 道,社会律师是主力军,在社会服务力量动员和 公益性法律服务供给的资源整合和协调上尚有较 大的作为空间,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多元供给的立 法政策有待进一步激活、利用。

       针对法律援助供给主体多元化的选择意向问 题,调研组针对该区 2022 年受援助的农民工群 体开展了电话访谈。针对“ 在依法可以提供法律 援助服务的人员中,除律师之外,您更愿意接受 谁的服务 ”问题的 46 份有效反馈中,受访者更 愿意接受“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服务的占比 23.91%(11 人);更愿意接受“高校法学教师志愿 者”服务的占比 13.04%(6 人);更愿意接受“公 、 检、法、司退休工作人员志愿者 ”服务的占比 4.35% (2 人);更愿意接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的 占比 2.17%(1人);而选择“以上主体均可,尽责就 行”的占比高达 56.52%(26 人)。以上数据反映 , 受援助者对法律援助服务主体多元化供给普遍持 开放、接纳的心态,其中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 员”和“高校法律专业师生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 服务的期待值最高,该两种供给主体在提供法律 援助专业服务上相较于其他类型主体更具社会信 赖优势 ,可以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考虑。

       以“ 高校法律专业师生志愿者 ”参与服务为 例,珠海市司法局已经成立有法律服务志愿者工 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律服务志愿活动进行统筹、 规划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开招募法律服务志愿者, 目前有暨南大学珠海学院等 4 所高校近 200 名高 校法律系师生加入了珠海市法律服务志愿者队 伍,以“ 律师+ 志愿者 ”的形式,在高校指导教师、 司法所民警和村居法律顾问的指导和带领下,开 展法律援助等基层法律志愿服务。但从实践调研 数据看,“ 高校法律专业师生志愿者 ”参与承办 法律援助服务案件的实际占比很有限。作为社会 弱者,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的迫切性和 对纠纷解决过程公正性的期待与高校法律专业 师生志愿者服务的公益属性和社会信用优势适配 度高,这一资源配置模式的效用有待充分发掘利 用。此外,农民工特殊群体涉及法律纠纷援助的全面解决还涉及社会工作等其他资源配合,例 如,在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方面还有待动员社 工组织、工会、相关行业企业等参与赋能。

       综上所述,针对特殊群体服务对象,构建以 “ 政府采购 + 社会公益服务 ”的多元协同法律援 助服务供给模式,在政府采购社会律师服务的基 础上,充分动员高校法律专业师生志愿者、社会 自治组织(如法律服务社、社工组织等 )和行业 企业等专业资源主体,有利于提升服务总体供给 能力水平、弥补法律服务市场供给不足和资源配 置不均衡,进而实现公共法律服务“ 普惠均等、 优质高效、智能精准 ”, 达到低成本、全方位、 分层次、可持续、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 二 )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 对接

       1 .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和援助渠道知晓度


       法律援助制度为有法律援助服务迫切需求的 特定社会主体所知晓,是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与需 求有效对接的前提。从调研情况看,农民工特殊 群体,无论作为法律援助服务制度的实际利用者 或者潜在利用者,其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援助渠道 的知晓程度均有限。

       未来提高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援助 渠道知晓度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活用“ 大数据 ” “ 法律人工智能 ”“互联网 + ”等概念,着力推广  在线法律服务和网络终端服务,针对新技术手段  难以直接对接特殊群体的问题 ,通过“ 送法下  乡 ”“送法进厂 ”,双管齐下,扩大网络在线公共 法律服务资源的受众辐射、培育社会主体网络终 端服务使用习惯,降低法律援助制度使用者的资 源对接成本。

       2 .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对象裁量标准

       如前所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对 象范围界定欠精准,导致实务中法律援助服务供 给对象裁量依据适用出现困境,一定程度影响受 案裁量的公平与公正,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第 四十二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等规定 的适用矛盾突出 ,亟待立法完善。

       针对《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对 象中“ 外来务工 ”人员的意涵宽泛、难以精准裁 量的问题,可以考虑在不违反上位法律规范的前 提下,结合属地实际完善配套的地方性立法和政 策,以实质公平为原则细化援助对象认定标准, 同时结合具体纠纷引入法律咨询、市场化法律服 务等资源,实现法律服务需求的分类分流,避免资源挤兑。针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 特殊案件 ”援助类型,应当理顺各相关 政府机关(部门 )间的“ 特殊案件 ”移送衔接机 制,可以由基层政府组织某一机关或部门牵头协 调处理,形成常态机制,确保特殊案件的处置“ 不 踢球 ”“能落地 ”。此外,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 “ 法律援助 ”和“ 社会救助 ”等行政职能的区分 和归位 ,不可混淆、资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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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标准

       1.聚焦典型特殊群体核心需求


       规范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标准,首先应当有的 放矢,聚焦典型特殊群体的核心法律服务需求。 在法律援助服务特定类群特定领域专业细分的客 观现实背景下,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等对服 务内容的专业化规范和服务产品的标准化构建 的必要性也同步产生。从实践调研结果看,农民 工、妇女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在法律援助对象 中占比大,法律援助案由主要集中在劳动劳务类 争议等领域,回应好这些典型特殊群体的核心法 律服务需求,事实上也就处理好了法律援助作为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最主要方面。

       2 .制定标准化工作手册和培训机制

       针对法律援助细分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法律援 助案件承办人员服务水平差异,实践中,可以由法 律援助机构参考律师协会相关仲裁和诉讼服务业 务指导,制定法律援助服务细分业务的工作手册 供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遵循使用,促使法律援 助服务产品供给内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保证 法律援助服务品质相对均衡。

       3 .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典型案例库

       2021 年 12 月,司法部印发的《全国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 年)》指出,加强 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 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构建法律援助服 务典型案例资源库,一方面,可以发挥典型案件 的业务示范作用,引导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主体提 升专业服务进取心;另一方面,可以强化法律援 助服务法律效应的舆论指引,激发潜在受援助者 利用法律援助服务制度的积极性,增强民众对法 律援助作为权益救济渠道的制度信赖,引导社会 矛盾风险导入法律轨道。

        4 .建立群体性案件专门处置机制

       从实践调研结果看,群体性案件在法律援助 中占比可观,有针对群体性案件等特殊案件构建 专门处置机制和业务标准的必要。可以考虑从法 律援助服务经验相对丰富、服务效果好、政治觉悟高的服务人员中遴选组建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 工作专案团队,对案件的专业特点、矛盾焦点、社 会治理风险点作出集中研判、沟通协调,拟定务 实妥善的援助方案,兼顾群体性案件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

       5 .构建多维质量评价机制

       传统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主要从服务 购买方和受援助者的角度出发,强调对法律援助 案件承办人员的工作质量评价,实践中,对受援 助者的引导和评价同样不可忽视。法律援助质量 评价机制的构建,应当从属地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财力可负担性和服务需求的动态变化等客观 实际出发,加强受援助者对法律援助服务公共属 性的认识,引导受援助者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供给的理性诉求,同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代理风 险释明 ,让受援助者保持合理预期。

       四 、结语

       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 社会各阶层多元主体的法律需求剧增,“ 有限 ”“普 惠 ”“均等 ”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难以对特 殊群体需求形成精准、有效的对接,实质正义层 面的基本社会权益保障难以到位,无形中生成了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洼地。切实加强特殊群体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保障,是建设“ 粤港澳大 湾区公共法律服务最优质城市”的题中应有之义, 也是提升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法治文明程度 的有力抓手。从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的实际出发, 期待通过“ 政府采购 + 社会公益服务 ”多元协 同供给模式和法律援助服务细分供给标准化等探 索,对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制度的完善 提供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  系建设的意见》[EB/OL].(2019-07- 10)[2020- 10-  08].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  content_5416153.htm .

       [2]  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EB/OL].(2021 - 12-30)[2022- 10-04].http://www.moj.gov.cn/ 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ghjh/202207/ t20220722_460268.html .

       [3]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珠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十三号[EB/OL].  (2020-08-06)[2022-06-10].http://www.zhrd.gov .  cn/zhrdfb/202008/t20200806_58775006.html .

       [4]  风笑天.社会研究方法:第4 版[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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