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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2003年首次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使网络虚拟财产顺利进入司法视野。自此之后,越来越多专家和学者投入到相关领域研究中,即便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少之又少,也缺乏较为明确的定位,但在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获得了大部分人的关注和认可。尤其随着网络技术蓬勃发展,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加,采取民法保护手段维护虚拟财产安全,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范围以及主要特征展开研究,结合保护现状归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行之有效的民法保护措施,旨在为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贡献一己之力。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立法、司法
财产是一个人在世上得以长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形式多种多样。尤其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并成为社会中广为流行的一种新型财产形式,现阶段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其带来的深远影响也体现在方方面面。结合实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虽然能够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所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很难界定。新时代,网络虚拟财产无论在企业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中,其占比都呈逐渐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也意味着加大力度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势在必行。但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导致保护工作无从下手,所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手段进行研究迫在眉睫。
一、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与特征分析
(一)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想要从法律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就要将不正当的网络数据进行排除。本文主要基于民法中与财产法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进行归纳,具体如下: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合法。也就是要求财产内容、获取流程和主体资格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合法取得。也就是经过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获得网络虚拟财产,这种财产的本质是信息权利,而非信息化权利[1];第三,能够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应符合经济市场发展规律,其价值要由劳动时间决定,确保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
第一,虚拟性特征。虚拟特征是网络虚拟财产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就是这类财产必须依赖于网络游戏平台等虚拟环境而存在;第二,价值性特征。正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特征,所以才能够被法律所认可,财产本身具有稀缺性特点,具备较高的使用价值,需要通过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获得。在网络游戏中,获得虚拟财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虚拟角色或物品,需要买方支付对等价格;另一种是通过自己在游戏中不断经营管理获得相应虚拟财产。从本质上来看,两种获得方式没有明显差异,均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或费用。所以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特点,并且这种价值会受到大部分特定群体的认可;第三,现实性特点。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够在虚拟空间中使用,那么并不能完全符合法律中有关虚拟财产的界定,只有虚拟与现实之间存在联系,才能够得到法律认可[2]。例如:“某富翁”游戏中的股票和楼房等虚拟财产,就只存在于虚拟世界,在现实世界是无意义的,所以不能将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只有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能够得到相应对价,并自由转换与交易,才能够被法律所保护;第四,合法性特点。所谓合法性,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如果玩家是通过外挂等非法途径获得财产,即便能够正常交易,但也不能被法律所认可。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上存在不足
我国立法部门虽然在规范网络环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针对虚拟网络财产的立法却少之又少,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方面几乎空白。主要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不明等方面,导致民法保护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即便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处理案件,但也只能借鉴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具有“兜底条款”性质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规定范围宽泛,较为模糊不清,实践中的适用性还有待提高[3]。由此可见,现行《民法典》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内容少之又少,如何提高相关规定的适用性,成为立法部门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司法保障存在不足
1.司法实践中难以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
运营商和用户在界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结合大量实践来看,网络游戏的火爆程度会直接影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所以,按照什么标准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当前,界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常见方式有两种,一是运营商定价,也就是在出售虚拟财产时进行明码标价,但这种定价方式完全由运营商主导,并且用户很难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很多运营商为了最大化创造利润空间,在定价方面并不考虑成本,而是直接根据网络游戏的受欢迎程度或用户需求程度进行定价;二是线下交易产生的价格,这种价值界定方式由市场主导,并且价格的高低也与网络游戏在市场中的受欢迎程度有关。这种矛盾情况导致司法部门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件时,很难判定虚拟财产的真正价值。可以看出,无论由运营商主导还是市场主导,这两种定价方式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因为运营商定价大多以创造最高经济效益为准,没有充分考虑用户需求程度。而线下交易价格容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网络虚拟价格产生变化,所以参考价值较低[4]。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进行判定,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判定标准,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在网络虚拟财产定价过程中,综合考虑运营商定价、网络虚拟空间开放程度等实际情况,尽可能保证虚拟财产价值科学、合理。
2.网络服务协议对司法裁判能力带来极大考验
我国很多网络运营商拟定的服务协议为格式合同,其中很多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例如:无论付费还是免费的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服务期满,或者用户在特定时间未使用,都归运营商所有。例如:某宝网的网络服务协议中就提到,用户超过特定时间未使用的虚拟财产,会被某宝网收回,并且某宝网有足够的理由证明登录者的行为属于盗取行为,所以能够名正言顺地收回网店,这也导致注册者的网络虚拟财产大量流失。再例如:某讯公司的网络服务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即注册其社交软件即可获得各种免费服务,但用户如果长时间不使用社交软件,某讯公司则会予以收回,并且这种收回是无条件的,并不考虑用户因哪种原因不登录社交软件。同时协议中还规定,用户不能擅自转让或销售某讯公司产品,一旦发现交易情况,某讯公司有权收回虚拟网络财产。另外,如果非原注册者使用注册者的网络虚拟财产,一经发现某讯公司有权在不获得使用方同意的情况下收回虚拟财产,并且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使用方承担。由于网络服务协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所以司法部门在案件处理中很难做出正确判断,这也是对法官裁判能力的一种考验。
3.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环境下,很多人会利用各种社交软件或游戏设施记录生活、表达情感,其中涉及诸多用户隐私,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保护问题。以某讯公司为例进行分析,在隐私政策制定中,明确强调提供服务时会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某讯公司在没有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并不会将这些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如果司法部门依法要求,则需要某讯公司无条件配合。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的司法处理,我国互联网巨头公司和美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美国某果公司就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原因是加州联邦法院在处理一起案件时,要求某果公司协助法院解锁犯罪嫌疑人手机,虽然犯罪案件影响力较大,属于典型的恐怖主义案件,但某果公司依然拒绝了加州联邦法院的请求,理由为某果公司有权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近年来,美国政府始终在与各大互联网巨头沟通,希望相关企业能够在案件处理中“开后门”。白宫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还在2006年与某科技大佬进行协商,试图劝服科技大佬提供恐怖分子个人信息,但协商无果,一直到2016年,某果公司才正式强调全力支持库克的立场。
众所周知,网络虚拟财产与用户个人隐私存在密切联系,公开后会对个人生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某果公司也正是因为想要获得用户更高认可度,所以拒绝协助政府处理案件。而我国的社会环境,需要互联网巨头公司在司法实践中权衡各方利益,并选择是否提供帮助[5]。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一)明确司法解释,强化立法的重要性
想要采用民法手段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要明确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立法。虽然我国《民法典》已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中,但规定较为宽泛,亟待细化与完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强调,将用户购买网络服务行为视作消费行为,所以可以按照该法规中的“财产安全”的相关条例维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这种方式更加便捷,但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这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还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密切联系。所以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在明确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分类,规定哪些由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等。
(二)落实行政管理,登记网络虚拟财产
采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一种常见的应急手段。也就是由信息产业部联合相关部门网络管理制度,重视对网吧和网络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使更多人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范围,并知道侵犯他人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同时要设立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用来登记、存放、评估和交易网络虚拟财产,以此来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三)明确权利与义务,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在法律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责任、法律逻辑等环节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均属于法律规范的基础内容。保护虚拟网络财产,需要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结合大量实践来看,在明确运营商或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大多由运营商主导,也就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导致很多运营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格式合同中设置了诸多限制用户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甚至还有意识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还有部分运营商随意设置免责条例,导致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地位不平等[6]。另外,玩家在虚拟环境中,也要遵守诚信原则,杜绝使用外挂,或做出各种危及运营商安全的行为。不可否认的是,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大众理解的服务合同关系存在较大差异,用户需要单向接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且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会付出一定对价。
(四)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财产纠纷
解决纠纷需要建立诉前解决机制。也就是用户一旦发现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后,要及时咨询运营商,并将自己被侵权的事实详细表述,要求运营商及时处理。运营商在接到用户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受理,并向用户索要相关资料,证明用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提供的资料包括用户身份证明、登录账号与密码等。如果运营商确定用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则需要按照用户要求查询其所持网络虚拟财产被侵害的时间、被登录或交易到哪个ID等。而后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用户,同时需要将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锁定。一旦侵权人登录该ID,则会及时发出限制登录信息。限制登录的使用者需要在公告期内向运营商作出回应,通常公告期可以设置为3个月,避免时间过长导致权利归属不确定。如果在公告期内,限制登录的使用者没有向运营商提出异议,则判定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异议成立。此时需要将相关账号查封并回档,而后返还给虚拟财产所有者。如果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被限制登录者向运营商作出回应,运营商则需要将其信息提供给异议人,双方即可从虚拟世界中走到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至此,运营商也完成了网上协助义务工作,进而由双方自行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此既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能够避免矛盾升级,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资源,进而保证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互联网蓬勃发展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在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中的占比逐渐增加,并且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切实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同时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落实行政管理,明确运营商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使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处理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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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锐,张楠.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研究——以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基点[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3):163-167.
[3]阿亦夏·阿依肯.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及完善[J].现代企业,2023(1):137-139.
[4]李淑娟,朱苏航.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6):50-56.
[5]王立博.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J].法制博览,2022(32):150-152.
[6]刘睿淇.网络游戏经济视角下虚拟财产权属研究[J].现代营销(上旬刊),2022(11):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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