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企业合规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我国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在理论方面也 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但在实践中部分合规不起诉案件中却存在着“ 纸面合规 ”流于形式的现 象。如何使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做到务实、精准、管用,如何把企业合规体系融入企业管理体系是当 前的主要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刑事合规的功能,就必须使刑事合规和企业管理有机融合,把刑 事合规的理念制度切实融合到企业管理元素当中, 如此才能做到刑事合规体系不被“ 束之高阁 ”, 真正落地实施。
关键词:企业管理; 刑事合规; 风险识别
一、企业管理中刑事合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企业合规风险识别不深
合规风险识别是企业制定“ 务实、精准、管用 ”的合规体系的前提,因此是否深入地识别企业合规风险是重要的基础。企业的合规风险可能是来自多方面,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合规体系多为事后构建,合规整改期限也大多为 3 ~ 6 个月,因此 在短时间内仓促的合规体系对于风险的识别可能过于表面,不系统、漏洞大,不能够很好地把握 识别深层次的风险问题。尤其是对一些家族型大企业和上市企业来说,企业部门、人员复杂,企业大多问题都是沉积问题,因此风险更难识别和解决,且关联关系复杂,容易造成“ 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影响。对于合规风险识别时,也可能会 出现过于依赖于“ 第三方 ”而出现不能发现企业深层次风险问题,或是缺少“ 第三方 ”造成“ 只 缘身在此山中 ”的问题,并且企业法务在风险识 别过程中,一般只对常规性事项进行“ 法律性 ” 把关,而很少涉及合规风险的筛查,这些原因都会导致企业合规风险识别不深。
( 二)企业合规体系构建不全
合规体系的构建是企业合规中的重要一环, 关乎合规效果是否能够实现。合规体系的构建也 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对于企业具体来说合 规体系的构建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 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环节和步骤。部分企业在构建合规体系的过程 中可能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构建 合规体系经验不足;二是企业合规体系构建人员 较为单一,或是单纯法务部门制定,抑或是单纯 依靠第三方“ 外包 ”;三是时间仓促,我国目前 合规体系构建大多为事后构建,对于大企业来说 短时间内制定全方位的合规体系存在着一定的 困难导致合规风险识别不到位;四是部分企业合 规意识不足,制定合规体系单纯为应付检查。如 此一来,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将会导致制定的合规 体系不健全,漏洞较多,不能够有效避免合规风 险 ,发挥合规体系的价值。
(三)企业合规外部监管不力
在合规监管过程中,不仅会出现企业制定的 合规体系流于形式,也会出现外部监管过程流于 形式,出现只是查档案、填表打钩的“ 纸面监管 ” 现象。2021 年 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 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明确第三方监管机制为刑事合规主要的监管模 式,并且根据实践数据看大概 50% 的案件采用 第三方监管模式[1]。但第三方监管机制人员参 差不齐,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都有,懂环保的人 不一定懂合规,懂其他相应专业领域的、懂安全 生产的,也不一定懂合规,而懂合规的也不一定 懂安全生产。所以第三方监管组织的专业性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且第三方监管都为临时组建人 员,由于缺乏专业性和合规不起诉监管、评估工 作经验 ,所以很容易使得监管流于形式。
(四)企业合规存在纸面合规
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 业尝试通过合规不起诉的途径来规避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出现企业制定大量的合规文件,但企业 犯罪的情况却仍居高不下,出现的只是“ 形式合 规 ”而不是“ 刑事合规 ”,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 思。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企业实际构建合规 体系的过程中,制定合规文件的工作大多都由法 务部门完成,或者是聘请第三方来负责制定,第 三方也大多是律师事务所。这就会导致出现企业 合规文件充斥着法律思维,制定者只注重法律规 则和法律思维,而忽视管理思维和企业实际的需 求,制定出的文件仅仅是一份适应合规的“ 法律 文件 ”而不是一份适应企业管理的“ 适用文件 ”。
此外,如果企业适用事后合规不起诉制度, 则企业需要在短时间内构建出刑事合规体系,但 短时间内是否能够构建出可行有效的合规体系、 构建出的合规体系是否适用,这些方面都存在着 疑问。并且在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体系中,第三方 机制管委会选出的人才库中成员包含律师、会计 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 官、退休检察官、商会及协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合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通过 组成人员名单可知,其组成人员大多是企业管理 或合规监管的“ 外行 ”,这就会导致在对企业刑 事合规体系进行评估时忽略对企业管理实践中是 否适用做出评价。从而可能出现企业事后构建的 合规体系只是“ 纸面合规 ”, 而并不能很好适用 的现象。
二、企业管理视角下的刑事合规完善路径
( 一)厘清单位犯罪的边界
我国现阶段对于企业犯罪的处罚方式,会出 现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的重叠,这也是目前我国 学者对于合规不起诉的争议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企业犯罪主要是替代责任论和责任 同一论,单位犯罪与公司职员的行为密切相关, 即企业员工的责任会归结于企业承担。因此,本 文建议我国应该采用组织责任论的学说,在处理 企业犯罪时,涉罪企业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分两 步走。一是先判断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即判断犯罪行为是个人意志还是企业意志,个人 意志由个人承担责任,企业意志由企业承担;二是 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防止此罪行发生的合规体系, 在企业存在合规体系的情形中,如果员工犯罪是 遵循企业意志所致,则此时即使企业有合规体系 也不能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员工个人 意志,则要根据企业是否有过错来进行判断企业 是否承担责任,如果企业存在过错即企业未有刑 事合规体系,则企业要承担责任,如果企业不存在 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企业不存在合规体系 就可以直接按照企业存在过错对企业进行处罚[2]。
理清双罚制,重点在于准确界定单位犯罪和个 人犯罪的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将单位犯罪的结果交 由个人承担,也避免个人犯罪的责任波及企业。
( 二 )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
1 .推动立法修改和衔接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在我 国本土化实践时间较短,存在着和现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冲突的部分, 所以需要解决立法修改和衔接的问题。例如在 《 刑事诉讼法》方面,检察机关在试点合规不起 诉的过程中,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但我国 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并未作出实 质性的修改,这就会导致出现企业合规机制与现 行立法不兼容、不衔接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 我国改革推进时间较短,现在颁布的大多是改革 方案、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 案例,因此下一步需要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尽 快完善相关的立法,为企业合规不起诉提供更高 位阶的法律依据。
2 .出台刑事合规指引规范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已经根据实际发展需求, 出具了专门的刑事合规指引书,例如深圳市检察 机关发布的《 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 规指引(试行)》。检察机关出台合规指引,一方 面能为企业合规体系构建提供准则,另一方面也 能够解决中小企业构建合规体系难的困境。因此 检察机关出台刑事合规指引规范对刑事合规不起 诉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建议检察机关可以 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整合优势资源,出台分行 业的指引规范 ,为合规工作提供向导。
3 .制定可行、有效、全面的合规体系
2021 年 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资委、 国税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 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明确了企业合规体系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其中 第十二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 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 行审查。因此一份合格的合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 可行、有效、全面这三个要素。
第一是合规计划的可行性,企业合规计划的 构建是否适应企业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执行力。 在其中主要考察企业是否建有专门的合规组织和 高层的承诺,如果中小企业不具备建立专门部门 的能力可以由法务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合规工 作。企业高管的承诺在其中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 用,高管的承诺是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风向标, 也和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是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企业合规治理一 个重要的方面就在于是否能够防范法律风险,企 业合规的制度设计,风险检测,风险评估和预判 是否准确。防范风险要从源头治理,做到对重点 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进行合规管理。这样 才能做到合规计划的有效 ,真正减少风险。
第三是合规计划的全面性,最高人民检察院 也提出了合规治理工作不能只“ 头痛医头,脚痛 医脚 ”。要做到全面的治理,就要有合规文化。 既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也要保证全面治 理。不仅要做到专项合规而且要做到全面合规。
(三)优化第三方监管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同 时,构建了“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第三方监督评估在企业合规不起诉中发挥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其监督评估意见是检察机关对企业 适用合规不起诉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但是目前第三方监管中会出现两个方面的问 题,一方面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组成人员缺少 一线企业管理人员,因此会导致刑事合规体系存 在缺少管理元素,企业不能实际适用。故本文建 议吸纳企业一线管理人员参与合规体系的评估工 作,这样可以使得企业构建的刑事合规体系不但 能够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也可以在实践管理中 适用,使得刑事合规体系符合企业实际管理的需 求。同时由于第三方监管人员多为临时组建,缺 少合规工作经验,故建议检察机关发挥好其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刑事合规的体系考察期限较短, 因此会出现监管人对于企业合规的整改,只注重 流程性的工作,而忽视企业实际的履行合规情况。 因此本文建议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建立定期考察 和不定期抽查的制度,并深入实际的管理和业务 体系中进行考察。
(四)构建全过程合规体系
合规不起诉制度,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企业在涉嫌犯罪前就存在刑事合规体系,可 以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即事前合规;二是企 业在涉嫌犯罪后可以通过与检察机关达成协议, 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然后通过监管和评估从而由 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即事后 合规。现阶段我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情形主 要是后者,主要是企业被动接受合规,检察机关 的介入也主要是事后的介入,即当企业出现刑事 风险涉嫌犯罪后的介入。因此本文建议构建全过 程的合规监管体系,在企业治理中形成合规氛 围,引导企业主动构建合规体系。针对涉嫌犯罪 前就存在刑事合规体系的企业和涉嫌犯罪后可以 通过与检察机关达成协议,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 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和措施。另外在 企业制定合规体系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全面性,可 以采取基于过往案例、第三方专家意见、内部头 脑风暴等多种形式构建企业合规体系。
三 、结语
目前全球化进程深入发展,全球经济压力显 现,因此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避企业在企 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国内外法律风 险,必须加快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进程。综上所 述,本文以管理学和法学的交叉视角,对目前的 刑事合规体系构建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建议,即通 过将刑事合规体系构建过程融入管理元素,推动 企业树立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对企业原有的 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和升级,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只有这样促进企业主动将合规体系真正融入实际 管理中,真正使合规体系有效实施,而不是被动 “ 纸面合规 ”。
参考文献
[1] 于潇,单鸽.严防“纸面合规”“虚假整改”“合规腐 败”[N].检察日报,2022-03-07(2).
[2] 李会彬.刑事合规制度与我国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J].北方法学,2022,16(1):79-89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2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