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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清偿方式中债转股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6 09:51:1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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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债转股模式构成企业实施破产重整的重要清偿方式,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债务人以及 债权人在协商约定的情况下,能够依法适用债转股的重整制度模式。债转股的企业债务重组方式 如果得到正确的采用,那么将会为破产重整的企业提供更多的重新生存发展机会,有益于市场整 体的稳定秩序得到长期保持。因此,本文探讨了债转股模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律适用要点, 结合企业实施破产重整的实践情况来探析立法完善对策。

       关键词:破产重整; 债转股模式; 法律适用; 现存问题; 改进对策

       对于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的全过程而言, 债转股模式具有破产企业债务的代物清偿属性。 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达成双方之间的协定, 应当能够将企业目前承担的债务转变成股权,客 观上达到了增加股权融资以及促进破产企业实现 重新生存的目标。近些年以来,债转股模式在企 业实施破产重整的实践过程中占有日益显著的地 位。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通过采取债转股的实践 做法,能够显著减轻企业现有的债务偿还负担, 从而保证经过重整后的企业实现更加平稳快速的 发展。

       一、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模式的内涵特征

       ( 一)债转股的概念


       债转股在债务重组的实施模式中占有显著地 位,对于破产重整的企业公司而言,债转股的基 本含义体现在转变破产债务人的原有债务清偿形 式,通过转变成为股权资本的途径方法来实现破 产程序的债务重组目的,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加有 利的生存发展机会。债转股的实践方案如果要得 以正式的推行实施,则关键前提就是要建立在破 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协商支撑基础上[1]。破 产债权人将会通过进行协商确定的方式,合法转 换原有的破产债权形式,将其转变成为持股比例 的股权出资形式。债转股的法律本质就是债权关 系与股权关系的依法变更转换,目的在于依法落 实破产重整的相关协议约定。债转股的实施模式 应当明确区分于企业清偿法定债务的形式,同时 也区别于股权投资的公司出资表现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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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现阶段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的基本 规定,债转股的实施保障前提应当体现在公司原 有债权的依法让渡,按照双方的平等协议约定以 及现行法律规范来达到让渡公司债权的目标,据 此实现合法债权与公司股权之间的灵活转变。法 律对于从事上述让渡行为的公司股东施行依法的 权益保护机制,并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基本条款规定 加以必要限度的调整。公司债权在经过依法的转 让以及平等协商前提下,那么接受让渡的公司企 业将会享有更大份额比例的公司股权,并且意味 着公司能够通过继续开展合法经营的途径方法来 持续偿还股东的持股权利。

       (二)债转股的法律属性

       很长时间以来,学者针对债转股的法律属性 展开争论探讨,目前已经形成了有关债转股的不 同法律属性学说。现阶段的多数公司法领域学者 比较认同债转股的公司股东行为具备双重的法 律属性特征,集中表现在转变债权债务的原始关 系,并且依照双方协议诞生了全新的股权出资关 系。在此过程中,破产重整的企业负债比率将会 得到较大幅度的缩减,那么客观上有益于破产重 整的企业尽快恢复原有的经营生机活力。

       现阶段的部分学者比较倾向于认同债转股行 为属于代物清偿的行为方式,根源主要在于债转 股的双方协议实施过程具有代物清偿的内在属性特征,那么对于转化为股权的特殊清偿方式应当 视为具有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内核。债权人面临 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环节的事实,考虑到自身的债 权如果未能得到灵活的转变或者让渡,则有可能 增加更大幅度的债权清偿损失。破产债权人由于 以上的考虑因素影响,那么就会经由达成双方协 定的途径渠道来变更原有债权,从而形成了全新 的股权形式[3]。与此同时,债务人也能够借以摆 脱目前面临的破产债务清偿困境,通过实施后续 的企业经营过程来获得更多的利润,然后去依次 清偿现有的破产债务。债权人通过实现债转股的 方式,对于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地位予以正式的 确立 ,取代了原有的公司债权人身份。

       二、债转股的典型模式

       在现状下,债转股的现有立法模式存在多样 性的发展特征。我国对于境外现有的成功立法模 式应当给予必要的采纳借鉴,据此实现了完善与 扩充现行立法规范体系的目标[4]。债转股的现有 典型立法模式集中体现在英美法系的成功立法模 式,对于债转股实施全过程中的弹性法律条款进 行必要的限定。例如在《法国商法典》体系架构 下,法国有关债转股模式的具体适用前提要件以 及常见表现形式都已得到完整清晰的界定。按照 《 法国商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破产企业如果未能 具备全面清偿各项到期债务的经济资产实力,那 么应当排除此类企业适用债转股的立法条款规 定。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来讲,债权人虽然已 经协商确定了实施债转股的措施,但是法律依然 赋予企业债权人合理限度内的反悔权,债权人可 以视情况保留原有的合同债权,从而体现了立法 规范弹性条款的重要适用价值[5]。

       除此以外,《美国破产法》及相关立法规定也 明确界定了债转股模式的基本适用条件前提。按 照《美国破产法 》中的第十一章相关条款规定, 债权人对于是否实施企业破产重整的重大决策 能够享有表决投票的决策权,进而决定了企业是 否面临破产清算的实施过程。债权人如果经过表 决确定了企业能够实行破产重整,那么对于转变 成为股权的债权部分能够享有撤回权利,也就是 随时将转变后的股权重新变更成为债权。由此可 见,上述国家的破产法旨在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 合法利益,并且赋予企业债权人合理范围的收购 赔偿请求权利。破产债权应当经过依法的市场股 价操作流程,才能据此确定债权转变成为股权的 总体价值,避免对于债权转变成为股权的经济价 值给予过高或者过低的评估确定。

       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法》《公司法》与《企  业破产法》都已明确限定了债转股模式的具体 适用前提要件,规定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企业对  于债务清偿的形式可以选择为债转股。但是与此  同时,破产企业公司对于获取的债权人股权应当  置于法律约束的前提下,确保债权人现有的股份  来自让渡部分的破产企业债权。因此从根本上来  讲,破产公司企业通过实施债权出资的模式,应  当能够自觉接受现行《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 》 等立法规范制约,确保达到了企业全面实施债务  清偿以及保护债权人预期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 目标。

       三、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模式的法律适用要点

       ( 一)遵循法治化与市场化原则


       债转股的破产清偿以及破产重整实施思路能 否达到优良的预期效果目标,关键取决于债转股 全面实施中的法治原则落实。在现状下,进入破 产重整环节的多数企业都会存在较大数额的债务 偿还负担,那么决定了破产企业必须遵循现行立 法的基本要求规定来转变企业承担的债务部分。 债转股的实施过程应当体现依法操作的规范化要 求,并且还要结合市场变化发展的内在规律。企 业实施破产重整在根本上意味着企业将会获得全 新的生存机会,那么企业对于债转股的宝贵机遇 应当予以珍惜,自觉维护企业的良好市场信誉。 债权请求权构成了维护权利人正当合法利益的关 键前提,债权请求权运用于破产程序的重要价值 就是依法保护公司的债权人。破产程序的开启意 味着破产企业已经存在明显的企业经营困境,或 者由于欠缺必要的经营资金从而陷入破产。因此 应当能够依法保护债权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依法 限制了针对债转股的权利行使方式。

       对于现阶段的整体市场良好秩序应当给予必 要的维护,避免由于破坏了权利人的良好预期从 而导致交易纠纷[6]。合理明确债转股的现行立法 规定具有合理限制破产受偿权的作用,避免破产 重整针对的债权受到其他的债权人处分,从而能 够确保破产程序中的各方权利人合法利益获得妥 善的保障。现阶段的破产重整市场已经表现出良 好的发展变化特征,企业所在领域的市场交易秩 序如果要得以长期的维持则必须侧重于债转股中 的权利人依法保障措施。企业主体以及个体经营 者在申请破产重整时,表明上述行为人不再具备 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实力基础,那么就会进 入到破产程序环节。现行立法规范旨在防止破产 程序相关的债权受到非法的处分,同时保护破产权利人的合法预期利益,那么应当侧重于债转股 制度的正确采取。

       (二)合理界定主要参与者

       债转股的主要参与者应当涉及破产企业(债 务人)与企业股东(债权人),存在债务债权关系 的债转股参与主体之间需要经由平等协商来达成 转移原有债权的协议,进而转变成为投资股权的 形式,缓解破产企业目前承受的清偿债务压力。 因此为了保护破产公司企业的广大股东预期经济 利益,那么现阶段的立法完善重要实现思路应当 落实于债转股参与主体的合理界定[7]。我国现行 的《企业破产法 》以及《公司法》等立法规范只 有界定了债转股的依法参与者,才能在客观上达 到全面平衡双方权益的效果,倾斜保护公司债权 人以及股东的预期利益。破产企业债权的所有权 人应当受到立法规范的侧重保护,赋予上述权利 人法定限度内的请求权。破产权利人由于具备了 依法请求的权利,那么权利人不必再去担忧不动 产遭到其他破产债权人的非法处分。

       债权请求权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得到严格的履 行,但是为了促使企业能够在破产重整后获得新 生,那么应当允许法律适当干预并且介入到债转 股流程,通过赋予法定请求权的途径方法来促 进所有权人的预期利益得到保障。破产企业债权 的所有权人对于自身应当享有的请求权能够依法 履行,意味着破产债权的预期利益得到了维护。 现行《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为了保证所有 权人能够顺利履行债权偿还的请求权,关键就是 要构建债转股的依法保护机制。我国对于境外国 家现有的成功立法经验应当进行必要借鉴,进而 实现顺利履行请求权的目标。针对债转股整个程 序中的依法参与主体都要合理分配相应的权利 义务,增进债转股各个相关方之间的沟通交流配 合,运用上述的平衡各方权益方式可避免存在后 续的纠纷冲突隐患。

       (三)债权转股的条件确定

       破产重整的企业债权如果依法转变成为股权, 那么关键就是要限定在法律允许的双方约定限 度。否则一旦侵害到债权人或者破产重整企业的 利益,则不应当允许债权转变成为股权。具体针 对债转股的依法实施前提条件,在进行合理的 确定过程中,改进现行立法规范的侧重点就要体 现在严格限定债转股的构成前提要件,并且还 应当致力于实现公司广大股东的正当利益维护目 标[8]。现阶段的某些破产重整企业本身并不具备 全面进行债务清偿的经济能力,因此倾向于借助债转股的合法外壳形式来赢得股东的信任,并且 获得更大份额的股东投资支持,那么立法对于存 在以上侥幸心理动机的股东需要给予严格的限制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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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侧重保护股东权益

       企业在依法享有破产重整权利的同时,仍然 存在比较薄弱的经济实力特征。在此种情况下, 股东预期的债权偿还利益就会面临较大的损失风 险。现行《公司法 》以及《企业破产法 》的基本 宗旨就在于合理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双方利益,从 而决定了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亟待获得 更大程度上的维护保障。作为公司股东应当能够 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债转股的决策权,通过综 合判断与评估破产重整企业现有的债务清偿资金 实力来制定合理决策,避免损害到破产重整流程 中的股东切身利益。《公司法 》以及《企业破产 法 》目前有必要明确禁止损害股东利益的违法违 规行为,对于破产公司的广大股东权益应当给予 倾斜性的保障。

       四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债转股模式下的破产重整程 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必须明确体现在破产法的现 行立法规范体系,运用立法规范约束的措施方法 来平衡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 重整程序中的各方利益。在目前的情况下,涉及 债转股模式的现有立法规定需要不断整改优化, 严格遵循法治化与市场化的总体实施思路来保护 广大股东权益。对于债转股模式的参与主体权利 应当进行合理的界定,严格限定实施债转股的法 律规定条件。

       参考文献

       [1]  汪晓迅.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研究[J].贵州 警察学院学报,2022,34(6):57-63 .
       [2]  孔昕曈.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债权人的法律 保护[J].南海法学,2022,6(3):69-81 .
       [3]  王一如.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困境与解决思路—— 基于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J].中国商论,2020 (22):62-66 .
       [4]  朱睿妮.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的法律困境与出 路—— 以破产重整程序为中心[J].南方金融,2020 (6):56-65 .
       [5]  黄杰.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J].福建金融,2020(5):53-59 .
       [6]  杨宁.债转股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及其法律风险分 析[J].特区经济,2020(2):102-105 .
       [7]  徐进.新形势下对新一轮“债转股”有关问题的研究 [J].财政监督,2019(20):99-102 .
       [8]  姚启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法律问题及其 对策[J].法学杂志,2019,40(8):116-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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