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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后续履行 相关问题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6 09:46:3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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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赠与合同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赠与,因此,在赠与标的转移所有权时,该可任意撤销性使得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极为重要。然 而,当赠与人死亡,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却无法得知,此时,赠与合同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应如 何履行,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文试从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请求交付权是否存在、赠 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继承和赠与何者优先、任意撤销权行权限制、任意撤销权行 权标准等方面, 来论述赠与人死亡后, 赠与合同后续履行相关问题, 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大亮点为法 律明确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赠与人死亡 后,其继承人是否能因继承而享有该项权利,其 相对方受赠人能否享有请求其继承人交付赠与标 的物的权利,继承与赠与究竟何者为先,赠与人 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与标 准等问题 ,都因无明确的规定而有颇多争议。

  一、赠与合同及其相关概念

  ( 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系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基于真 实意思表示赠与,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 可成立。其内容一般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除附 义务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该合同中不能获得 任何利益。赠与与遗赠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系无 偿转让自己财产的行为,但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 行为,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人可以在立 遗嘱时随意选取受遗赠人,做出遗赠的行为,无 需经过受遗赠人的同意,在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 律效力;而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同 关系,没有严格限定赠与方式,故赠与可以书面 或口头方式进行,赠与人虽也可以随意选取赠与 对象,但赠与还需受赠人同意,赠与合同在赠与 人生前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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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赠与人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 法典》)将该权利分为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 权,并对法定撤销权行权主体的除斥期间进行了 区分。

  1 .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为法定事由出现时才享有的撤销 权,此时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完毕,都可以要 求撤销。因此,为适当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对赠与人与赠与人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内容和除斥期 间都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其中,赠与人法定撤销 权的行权期限为一年,赠与人法定代理人和继承 人的行权期限为六个月,二者都是从赠与方知道 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 .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 前,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除《 民法典》规定的 特殊赠与情形外,只要赠与标的物还未交付,赠 与人原则上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且不用承 担违约责任。

  (三)赠与人穷困抗辩权

  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之间的利益, 我国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穷困抗辩的权利,因赠与 合同为无偿合同,受赠人往往无需付出代价即可 享有权利,故赠与也应在赠与人具有相应能力的 情形下进行,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戏谑行为,进 而被排除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此外,虽然法律 并未明确规定该穷困抗辩权为一时抗辩抑或永 久抗辩,但一时抗辩权在于暂时维护双方利益 平衡,在抗辩事由消灭后仍需继续履行,而永久 抗辩权在于维护现有秩序,即便此后抗辩事由消 灭,也无需继续履行。由于赠与合同为非继续性的合同,因一时要约承诺而成立,因此,赠与人 穷困抗辩权也应为永久抗辩权。

  (四 )受赠人请求交付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特殊赠与合同中, 受赠人享有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但对于普通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是否享有请求交付 权 ,并无明确规定。

  在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只要未交付赠与 标的物,赠与人撤销该项赠与,都不属于违约行 为。在此种情形下,受赠人一般都会消极等待赠 与人的交付。有学者认为,赠与人一直不交付赠 与标的物,可视为其用实际行为行使了任意撤销 权,由此推定,在赠与人生前,受赠人并不享有 请求交付权,进而推定,此项在赠与人生前都无 法享有的权利,在受赠人死亡后更加不能享有。

  然而,在普通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行使请 求交付权,并不代表着其不能行使该权利,受赠 人行使请求交付权的结果,无非是受赠人同意其 请求后履行交付,或受赠人拒绝交付,以更加明 确的意思表示行使任意撤销权两种结果,赠与人 或他人的权利也并不会因赠与人行使请求交付权 而受到影响。而且,我国《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 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赠与合同作为《 民法典 》 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诺成合同,赠与人与受赠 人作为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自己的 诺言,否则,除特殊赠与合同外,其他普通赠与 合同几乎没有了存在的意义。此外,关于《 民法 典》第六百六十条对特殊赠与合同的规定,也可 以视为对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权的强调,其暗示 了普通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也享有请求交付权。在 赠与人死后,由于其继承人继承取得赠与合同主 体资格,此时受赠人的请求交付权也应能向赠与 人的继承人行使。

  二、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效力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赠与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存在受 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即可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即便赠与人在履行前死亡,也并不意味着其希望 该赠与合同不能履行,此时若赠与合同因人为 原因无法履行,不符合赠与人的主观意愿[1];其 次,根据诚信原则,赠与人死亡前已经成立且生 效的赠与合同在其与受赠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 关系,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的标的物,其死亡 后理应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义务;最后,赠与 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且我国法律也并未规定当事人一方死亡即导致合 同效力终止或不能履行,故即使赠与人死亡后, 该赠与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仍应当继续履行。

  三、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履行

  ( 一)赠与优先抑或继承优先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还未交付, 受赠人尚未取得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受 赠人对此仅享有债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 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即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因继承而 取得增有标的物的物权,由此来看,似乎是继承 优先于赠与。然而,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制度 ,以及第一千一 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又似乎是赠与优先于 继承。

  综合来看,自赠与人死亡时,若其仅有唯一 继承人,则该继承人在赠与人死亡时,即因继承 取得赠与标的物权,此后再由该唯一继承人履 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交付赠与标的物,此时继承 无疑是优先于赠与;若该赠与人有多位继承人, 则在赠与人死后,该赠与标的物成为其继承人共 有财产,此时实质上也是继承优先,只是该共有 财产在赠与之后进行分割,造成赠与优先于继 承的假象[2]。因此,赠与人无论是仅有唯一继承 人,或是有多个继承人,其死后,继承都优先于 赠与。

  ( 二)任意撤销权行权限制

  普通赠与合同多为无偿合同,行使任意撤销 权虽可能会造成受赠人的实际损失,但并不会引 发对受赠人的不公。然而,他人并不能完全代替 赠与人本人,弥补受赠人也只能弥补财产权益, 弥补不了信任关系。因此,为保证该任意撤销权 的行使系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为平衡赠与 方与受赠人的利益关系,参照《 民法典》法定撤 销权区分设定不同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他人行使 任意撤销权 ,也应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

  1 .任意撤销权的行权主体

  我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代 理人和继承人法定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对于任 意撤销权却并无明确规定。然而,民法系私法, 其并未特别规定禁止他人代替赠与人行使任意撤 销权,故其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也可取得任意撤 销权行权主体资格。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属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之 一,其可以代理赠与人做出民事法律行为,若无 法律的特别规定,赠与人的相关权利均可由其法 定代理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包括在该相关权利之 中 ,因此 ,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在赠与人死后,其继承人继承取得赠与合同主体资格,受赠人有权向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请 求交付权,继承人也理应继承取得赠与人的任意 撤销权[3]。此时,若赠与人仅有唯一继承人,则该 继承人可以直接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赠与人有多个 继承人,则该任意撤销权应由继承人共同行使。

  2 .任意撤销权的行权对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特殊赠与合同不能行 使任意撤销权。对于为对待给付的赠与合同,或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达到了对待给付的情 形,因其实质已超过了赠与合同的内涵,可以视 为普通合同中互债的情形,此时不能行使任意撤 销权。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在条件 成立或期限到达时,赠与人应继续履行赠与,不 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赠与人对其近亲属的赠与被视为道德义务,在此 种情况下,赠与合同视为《 民法典》规定的特殊 赠与合同,因此,继承人也不能向赠与人近亲属 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任意撤销权的行权标准

  1 .优先遵循赠与人的真实意愿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标的物未完成交付时, 赠与人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优 先遵循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当然地认为赠与 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当然地认为可以随意 行使任意撤销权。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赠与人生 前即欲撤销赠与,继承人即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撤销赠与该标的物,赠与合同也不应继续履行, 否则,若赠与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 效内容,继承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此时赠 与合同就应继续履行。

  2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赠与人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赠与标的物未交 付时,所有权未转移,该物仍属于赠与人所有 。 当赠与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标的物的所有权, 是否继续履行该赠与,属于债权关系。在附义 务的赠与合同中,若行权造成受赠人损失,继承 人应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4],对于其他普通赠与合同,造成受赠人的信 赖利益损失的 ,也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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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赠与人生前长时间未交付视为撤回赠与

  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必须经过交付,若 无特殊原因,至赠与人死亡后长时间仍未交付, 则可推定该赠与并非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此时, 在标的物未完成交付时,该标的物转化为遗产, 若受赠人无合理的理由要求继承人交付赠与标的 物 ,继承人即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4 .继承人“ 穷困抗辩 ”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规定分割遗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当赠与人死亡后, 其继承人成为赠与合同主体,也应继承该穷困抗 辩权,若赠与人死亡后,其所要赠与的标的物为 其唯一遗产,其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源,该赠与标的物也应优先保留给其继承人 ,此 时继承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5.双方为特殊不正当关系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为特殊不正当关系,往 往导致赠与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而赠与内容 违背公序良俗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 一,但在实践中,此类情形却大量存在。虽从法 理而言,赠与人完全有权将其财物赠与任何人, 但作为一种单务且无偿的合同,赠与合同的存在 必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或超乎常人 的信任,否则该赠与就不太正常。赠与跟遗赠有 相似之处,无论是四川泸州“ 小三继承案 ”, 还 是江苏苏州老人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产遗赠 保姆案,都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并非一定要禁止赠与人将财产赠与某身份的 人,而是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不仅要从赠与人 的角度进行充分考虑,也应适当兼顾社会效果,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也应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继 承人以任意撤销权。

  四 、结语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后续履行相关问题, 应在充分考虑理论逻辑的基础上,区分具体情 形,如赠与合同成立时的客观情况与合同履行时 的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赠与人、其继承人以 及受赠人的生活水平、人际关系、价值利益以及 社会效果等,对于一些长期存在的内容,应在综 合考虑利弊之后,予以相对明确的设定,确定受 赠人享有请求交付权、赠与人的继承人在一定的 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权,以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 行使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蒋轲.赠与人死亡并不影响赠与合同履行[J].中国 公证,2007(9):41-42 .
  [2] 金龙鑫.论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履行[J].乐山 师范学院学报,2022.37(5):69-77 .
  [3] 田丽君.死因赠与合同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 2021 .
  [4] 李永军.生前赠与在继承中的效力问题研究[J].中 国法学,2023(2):229-245 .
  [5] 程毓琪.附义务赠与合同研究—— 以单务性与有 偿性的冲突及平衡为视角[D].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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