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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相关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5 10:41:4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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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金融”催生出新的金融业态模式,在拓展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存在多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把握“互联网+金融”与法律监管的“度”,成为当前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探索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路径,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治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新金融业态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互联网金融的合规监管是保护金融系统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尚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基于此,须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相关研究,构建科学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以期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蓬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传统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对传统金融进行监管规范,也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防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影响传统金融秩序;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也应该尽量注重行业发展和创新,在监管中合理融入“开放”“共享”“便捷”的理念,创新符合人们金融需求的新模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鼓励创新。

  当前,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系统,传统金融的监管法律制度在新的互联网时代也需适时更新。例如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型金融工具的监管亟需逐渐完善。同时,数据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相关研究论文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剖析

  在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以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行业的不良违法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些法律制度的颁布,也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业态下,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日渐暴露出滞后性,大数据支撑下的互联网金融逐渐改变金融行业规则,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对金融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央行、银保监会、支付清算机构等部门的执行机制不统一,无法实现对金融创新领域的同步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需求。

  且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滞后,适应性不足,相关法律规则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性、技术性不强,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科技化、信息化的业务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套利”现象。另外,协同监管、公平监管尚显不足,无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实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存在缺陷

  1.层级低、数量少


  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有一些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总体较为分散,行政法规较少,多数是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且效力层级偏低,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少,覆盖面较为狭窄,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

  2.操作性不足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合理有效的衔接,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技术标准、市场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衔接不足,缺乏全面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和具体,无法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具体可行的指导,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另外,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侵权事件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通过平等协商途径达到维权目的,只能寄希望于投诉、信访、举报等非诉维权渠道,申请行政部门介入,以期满足实质救济的诉求。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难于平衡

  互联网金融创新主要是在互联网平台完成交易,现有监管规范尚未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将互联网与金融相割裂,过分关注对金融方面的法律监管,而对于科技的监管明显不足,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缺乏有力的回应,导致法律监管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发监管套利、金融诈骗、灰色交易等金融风险。

  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偏于保守,处于金融抑制型监管模式,相关监管机制和法律规定无法识别金融创新监管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碍金融创新及国际化,亟需找寻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平衡点,实现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协调[1]。

  (四)分业监管存在欠缺

  传统的分业监管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仅适用于传统金融业。与此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逐步拓展混业经营模式,一个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多种不同的金融业务,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通过加强金融创新的方式逃避金融监管,实施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关联交易转移风险,将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或相关业务,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无从下手。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路径分析

  (一)革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1.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理念的转变


  现行的监管部门还大多属于依照权限划分的“机构监管”模式,将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套用之前的监管架构,较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创新与产业发展。基于此,应转变金融监管模式,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进行转变,由专业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职责,体现专业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并对同类功能的金融业务实施公平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出合理可行的监管建议,突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功能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2.推行互联网金融混业监管模式

  针对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真空、套利等现状,需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构建互联网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由一家监管机构统一对所有金融业务实施系统性监管,优化资源整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监测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做到及时反应、定制施策。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和要求,设置混业监管政策和标准,利用统一监管服务平台加强监管,使之覆盖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运营、投诉建议、权利救济等各项业务,拓展互联网金融混业运营监管范围,推进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模式的改革。并设立监管机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高效规范共享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包括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保险、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务,实现金融监管共享,拓展监管信息共享内容及范围,减少监管成本,确保金融监管公平高效。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鉴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层级较低,时效性不足,为此,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空白,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范畴,从原则上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保持界定的灵活性。并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复杂性,厘清非法集资资金与金融诈骗等罪责的界限,掌握司法裁判的交叉点,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性监管。尽快整理现行法律规定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文,填补法律的空白,从立法层面规定资产证券化方式及路径,从而有效发挥长效监管功能。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公开透明,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披露标准、内容统一发布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机制,在规定范围内披露金融信息,如身份信息、融资账户信息、投资运作轨迹、违约救济等,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充分与完整。并应注重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制度、惩戒制度,避免虚假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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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

  立法规定更加严格的倾斜保护机制,采用消费者协调选择相关条款,如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便于消费者正当权益被侵犯时的举证。并在既有法律中增加争议解决专门章节和条款,切实保障消费者个人的正当权益,并提供相关的救济措施,规定消费者侵权相关法律责任,适当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由第三方争议解决机构作为选择性诉讼前置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通过事先协商、赔偿程序解决经营过程中的争议,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行业准入及市场退出机制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应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抱持宽松审慎的态度审查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投资资金、专业人员、经营场所、风险防范、信息安全制度等,全方位考察互联网金融企业,降低金融风险。

  (三)平衡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创新的关系

  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应相应调整监管原则,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不再强调政府监管的零风险,而应为相关行业提供留存发展的制度空间,合理调适金融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以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动力。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适度监管。应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创新的平衡角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化留存发展空间,设置柔性、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监管,避免在准入阶段阻塞其市场通道,根据绩效大小和结果公平作为监管基准,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设置灵活高效的监管配合机制,如完善的事中信息披露机制、创新失败后的市场退出机制等,把握好适度监管的“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避免监管过严或过松的状态,确保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

  2.柔性监管。这种监管主要围绕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实施监管,而非刚性监管中禁止碰触的“红色禁区”,通常采用部门约谈、数据监测等方式实现有效监管。

  3.审慎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需充分发挥审慎监管的“压舱石”作用,加强对网络金融侵权监管,将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活动、金融市场、相关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围,做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推行审慎监管,避免诱发金融风险。此外,需进一步明确包容审慎监管的风险处置规范,设立监管临界点,完善审慎监管的权利救济制度,配套相关行业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监管,通过合理的救济通道进行申诉或复议,确保金融监管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审慎监管的有效性、精准性。

  4.差异化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业务范围实施差异化的管理,监管过程适当放松相对成熟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使之拥有更多的金融创新空间。

  5.运用“监管沙盒”规避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引入“监管沙盒”,基于金融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关系角度,切实促进行业发展,缓释金融风险。具体来说,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对部分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创新企业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监管限制,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和地区内测试新产品或新服务,或开发新的业务流程,以小范围的测试路径探究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流通可行性,并对其实施针对性的监管,判定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准确性、安全性,充分体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并能够保持良好的互动,共同控制相关风险,从而最大程度降低合规风险[2]。

  (四)鼓励互联网金融“软法”规制

  相较于法律规则的“硬法”而言,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社会团体章程、交易规则与惯例等“软法”更加自由和灵活,尽管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是能够充分发挥规范作用,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补充。

  1.树立合理的金融规制理念。可以适当引入“社会共治”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引下,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如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完善相关沟通机制和协会自治机制,提高行业自律组织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主动性,促进“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转化与衔接。

  2.基于公共利益制定相关程序及内容。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服务职能,吸纳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第三方机构等各类主体,进一步细化监管内容、方法,确保软法规则的制定符合大多数主体的意志和利益。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问题需要得到高度关注。各国家应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逐渐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范林杰.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2,25(20):86-88.

  [2]刘芳彤.互联网金融监管“沙盒模式”制度构建[J].西部金融,2023(1):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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