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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诉讼标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概念,如何认定诉讼标的与重复起诉、诉的合 并与变更有着密切联系。本文梳理了三种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 论和新实体法理论, 旨在比较各个诉讼标的理论的优劣,并基于此思考当下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诉 讼标的理论。
一 、诉讼标的研究意义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 常重要的地位,诉讼标的与法院的重复起诉、诉 的合并、诉的变更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等理论、 制度有着紧密联系。所以,如何认定诉讼标的成 为判断上述问题的关键:两个诉讼标的内容是否 一致,是判断重复起诉的关键;在诉讼程序中是 否存在着多个诉讼标的,是判断诉的合并的关 键;诉讼标的是否发生变更,是判断变更诉讼标 的关键;诉讼标的的内容,是判断既判力范畴的 关键。当前,我国法律界对诉讼标的这一基础性 概念尚无准确、一致的认定,在理论上还存在较 大的争议,导致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所以,十分有必要对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深入学习。
二 、主要诉讼标的理论
( 一)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这一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概念,在罗 马法时就已经产生。当时,因为诉讼权利、实体 权利之间是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不存在单独的 诉权或者实体权利,所以罗马法以诉权作为诉讼 标的[1]。1900 年,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由赫尔维格 创立,同时被称为“ 旧实体法说 ”。赫尔维格认 为,诉讼标的即是原告一方在诉讼活动中所提出 的以及主张确定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传统 诉讼标的理论是历史上第一次把实体请求权与诉 讼标的区分开来,且头一次确立了在诉讼法上的 请求权概念。
1.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诉讼标的理论,其优点包括: (1)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立法、司法体制与制度。
因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流行过很长一段时间,所 以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与我国的立法、司法体制与 制度相协调。比如,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中对于起诉条件的有关规定便是以传统诉 讼标的理论为依据,以及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法 官亦较多采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2)理论内容 通俗易懂,易于理解。传统诉讼标的的核心内容 即是确定实体法上有多少个请求权,相比其他的 诉讼标的理论更加简单和便捷,对法官和当事人 相应的法律素养要求大大降低,便捷了法院对于 审理范围的确定。
2.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当然也存在着较大的缺 陷:(1)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传统诉讼标的理 论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是实体权利,当出现请求 权竞合的前提下,原告在实体法上就会有数个不 同的请求权,于是会产生出数个互不联系的诉讼 标的,进而可以多项请求权为基础,通过数个诉 讼标的请求权提起多项诉讼,也就无形增加了当 事人的诉讼负担[2];(2)增加法院工作量。同一 个事实有多个请求权,会导致一案多审的情形, 从而增加法院工作量;(3)不受既判力约束。当 同一事实有多个判决时,人民法院的既判力将会 受到极大的挑战;(4)对于诉之类型的分类很难 自圆其说。严仁群教授曾指出,传统诉讼标的理 论把诉讼标的认定为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更多是 强调诉的分类中的确认之诉,对于变更之诉以及 给付之诉,尚未给予合理的解释。传统诉讼标的 理论针对确认之诉,依然没有考虑到消极确认之 诉的情况[3]。
( 二)新诉讼标的理论
以海尔维希教授为代表的新诉讼标的理论的 主要思想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正好相反。新诉讼 标的理论主要是把诉讼标的这一基本概念从民法 的实体权利中抽象出来,只是从诉讼法的单一角 度,充分利用原告在起诉状中有关诉的声明和事 实与理由的主张,建立诉讼标的有关的概念与内 容,把实体权利的主张认定为当事人可以用来攻 击和防御的方法[4]。
1.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优点包括:(1)把诉讼 标的从实体法的请求权中单独抽象出来,彻底归 入程序法的范畴,扩大了诉讼标的这一基本概念 以及能够同时兼容确定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 诉,显现出诉讼法的独立价值;(2)内部形成了 较多的分支理论,如二分支说等,丰富了请求权 的竞合这一在诉讼法中较为复杂的领域;(3)以 独立的诉讼法上请求权作为一般标准,较好地解 决了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无法合理解决请求权的竞 合现象的问题。
2.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不足:(1)在“ 以同意 给付为首要目的,有数个事实理由 ”的前提下,新 诉讼标的理论也会不能解释请求权的竞合情况下 的矛盾;(2)新诉讼标的理论在请求权竞合的前 提下容易产生当事人处分权被剥夺的情形,使得当 事人在私法体系化中的意义被减弱;(3)在新诉 讼标的理论下,原告被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 讼请求后不能够再以其他的实体上请求权就相同 的诉讼请求提起再一次诉讼,这就对原告和法官 的能力要求比较高,因此不太利于保护原告的合 法权利;(4)新诉讼标的理论追求低诉讼成本、 高诉讼效率,但是却阻断了与实体法的联系 ,忽 略了实体权利与法律关系。
(三)新实体法理论
在历经各种诉讼标的理论后,诞生出了新实 体法理论,该理论核心思想是指新实体法理论依然 强调诉讼标的与实体法请求权的联系,新实体法 理论放弃了一个法律的构成要件,换而言之即是属 于一个实体法请求权上的陈旧原则和概念,转而 用事实关系作为判断实体上的请求权的关键[5]。
1.新实体法理论的优点:新实体法理论的优 点在于它能够使得诉讼标的理论方法改变以及研 究方向转变,把实体法和诉讼法相结合来解决诉 讼标的的相关问题,新实体法理论通过事实关系 来判断是否构成请求权竞合的标准,这样,既能 够解决请求权的竞合情形下的诉讼标的单复数的 问题 ,也克服了诉讼法学说普遍的缺点。
2.新实体法理论依然有其缺点:(1)没有较大的创新创造点,依旧使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 单数、复数作为诉讼标的的单数、复数的判断关 键;(2)在实体法律关系的重要性逐渐下降的今 天,新实体法理论的地位必定也将随之降低;(3) 在请求权竞合的前提下,诉讼基础的制度设计仍 然不够完善。
三 、我国当下情况
就目前而言,国内学术界、立法界以及司法 实务界对于诉讼标的问题有十分大的分歧,所持 有的观点亦各不相同。而在上述三大领域中, 学术界的争论最大,几乎没有通说观点;而在立 法界和司法实务界基本以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通 说,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表现出向相对 化、事件说看齐的情况。
我国法律一直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国家一 直希望建立成系统化、体系性的诉讼标的理论。 学术界意识到了诉讼标的的重要性,并且有较为 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当下国内的诉讼标的理论仍 争论巨大、概念模糊,三种诉讼标的理论:传统 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新实体法理论 都不能完全地战胜其他两方理论,诉讼标的理论 正处于理论瓶颈之中。
四、对诉讼标的理论的思考
定性是诉讼标的理论最关键的因素,构建我 国诉讼标的理论体系,必须把握这一关键因素。 精准认定诉讼标的的性质,才能够准确地识别诉 讼标的。并且,我们还应当适当关注国外有关诉 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学术研究,注重吸收其有利于 中国现状、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的部分, 使国外有关诉讼标的理论成为中国法律的重要部 分,丰富我国诉讼标的理论。我们也应当注重与 诉讼标的有关的其他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包括 诉讼请求、诉的制度、诉讼类型等,将其他民事 诉讼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相结合,共同形成完整 的中国诉讼标的理论。
( 一)诉之请求与诉之事实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诉之请求与诉之事实是 否存在同一性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着 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之请求与诉之事 实是不存在同一性的。例如,在段厚省的《 民事 诉讼标的论 》一书中,他就认为,诉讼标的是当 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所指向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 务关系,而诉之事实则是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所 指向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诉讼 请求权所指向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5]。因 此,诉之事实和诉之请求之间并不存在同一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诉讼标的与诉之事实不存在同 一性时,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当事人所 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本案的诉讼标的,如果当 事人没有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的话,法院也不得 对本案进行审理。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 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实和 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相应实体请求权的 话,人民法院也不得对本案进行审理[6]。显然,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诉之请求与诉之事实不存在同 一性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原告提出的实 体请求权作为审理对象。因此,对于原告起诉时 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和原告所主张的诉之事实 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 二 )实体请求权说与程序说的对立
实体法说和程序法说之间的对立主要体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1.诉讼标的范围: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 是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也即原告向 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而程序说认为,诉讼标的 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请求权,也即当事人提 出的诉讼请求[7]。
2 .诉讼标的理论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这 导致了二者之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巨大分 歧。实体请求权说和程序说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 对立:一方面,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会引发程序上 的问题;另一方面,程序法上的请求权也会引发 实体上的问题。在这种对立中,程序问题被置于 了一个更为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地位。下面就实 体请求权说与程序说之间存在着对立来对这一问 题进行说明。
(三)对实体说和程序说的反思
传统的实体说和程序说在处理诉之请求与诉 之事实是否存在同一性这一问题时,主要存在两 种立场:一是主张诉讼标的理论必须从诉的声明 角度出发,即必须以诉讼请求为诉讼标的;二是 主张诉讼标的理论可以从诉的声明出发,即在诉 讼标的的识别上采取“ 实体说 ”, 而在诉讼请求 的识别上采取“ 程序说 ”。但笔者认为,在处理 这两个问题时,应当将两种立场进行区分[8]。第 一种立场认为,实体说和程序说都是在诉的声明 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从诉的声明来 看,实体说是从诉之声明出发,主张当事人对该 案件事实有诉权;程序说是从诉之声明出发,主 张当事人对该案件事实没有诉权。第二种立场认 为,诉讼标的理论应当采取“ 程序说 ”, 即原告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是与之对应的程序请求权。所 谓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 它反映了原告对某一事实有诉权。而程序请求权 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所提出的对某种法律关系 有诉权。因此,将诉讼标的与诉之事实相对应的 说法并不准确。实体说主张以诉之声明作为诉讼 标的识别标准;而程序说主张以诉之事实为诉讼 标的识别标准。从这一角度来看,两种观点之间 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 主张采取程序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诉讼标的这 一问题上,虽然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着一定 差异 ,但其本质上都是以诉之声明为标准。
五 、结语
本文梳理了三种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传统诉 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 旨在比较各个诉讼标的理论的优劣,并基于此思 考当下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诉讼标的理论。其中,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是历史上第一次把实体请求权 与诉讼标的区分开来,且头一次确立了在诉讼法 上的请求权概念;新诉讼标的理论则是把诉讼标 的从实体法的请求权中单独抽象出来,彻底归入 程序法的范畴,扩大了诉讼标的这一基本概念以 及能够同时兼容确定之诉、给付之诉,显现出诉 讼法的独立价值;而新实体法理论则是强调诉讼 标的与实体法请求权的联系,放弃了一个法律的 构成要件。此外,本文也对实体说和程序说进行 了反思 ,认为应当将两种立场进行区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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