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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无形性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 深藏于民间,是一个民族久远的历史记忆和鲜活的文化基因,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近 年来,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各界努力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取得重要进展。实施非物质文 化遗产立法保护,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的根本保障。本文对实施非遗立法保护的必要 性及方法进行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 化和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价 值尺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对于 维护文化多样性与社会文明进程都具有重要意 义。近年来,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了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良好风尚,人们的文化自觉意识不断 强化。但是,随着国内外局势的不断变化,特别 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工业现代化进程的加 深,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面临 新挑战。
一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2003 年通过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 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具有独特价值[1]。非物 质文化遗产生动体现了人类文明创造力与文化多 样性,是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推动力量。 然而,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工业现代化、城 镇化的高速推进,与传统中国人精神、情感世界 紧密关联的优秀的传统文化遗产正在迅速走向 消亡、瓦解。在物质生活不断充裕、精神生活诉 求不断高涨的今天,寻找文脉传统、保护文化根 基已经逐渐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一种文化自觉。 2003 年我国启动“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 工程 ”,带领全社会力量全面、深入开展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代表着我国进入到全国性、 整体性的非遗资源普查、记录与保护阶段。近年 来,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途径,我国已建 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体系,包括传统手工技艺 8000 余项。但就现状而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多地停留 在“ 重申报、轻保护 ”“重文本、轻实践 ”“重 保存、轻发展 ”的层面,普遍缺乏非遗项目保护 的整体性、长期性、规范性意识,“ 申遗 ”甚至 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打造“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 ” 政绩工程的“ 招幌 ”, 出现了“ 保护申报为名、开发谋利为实 ”的现象,一大批优秀的民间文化 资源在缺乏科学指导、合理规划的情况下,被随 意开发用以牟取暴利,进而加速走向“ 变质 ”、 灭绝。此外,如“ 端午节 ”“变脸术 ”等大量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遭受侵权或流失海外。之所以 会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刚刚起步,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文化 环境的保护方式还在不断探索当中,现行的保护 法规、保护机制、监测机制还不够完善,“保护 性破坏 ”“建设性破坏 ”以及侵权、流失等问题 日益凸显,因此健全保护法律与法规成为迫在眉 睫的工作。
二 、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不断深入,相关保护立法也取得很大进展。2004 年 8 月,我国成为第六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为我国非遗保 护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参照。2005 年,《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 相继出台,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 标、原则、方法等提出了参照。2006 年 10 月,文 化部颁布《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国家较早出台的关于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收集、保护、传承的法规性文件。2011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 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开始施行,为我国非遗项目调查、非遗项 目认定、非遗传承与传播制度等都做出了法律性 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措施、 步骤等工作实施提供了依据与约束,使我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与各种认定工作取得了显 著成绩。近几年,我国通过进行全国普查,已基 本摸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现状。在普查 基础上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名录保护体系,保护方法和措施走向合理 化、科学化;保护与传承策略机制研究不断深入。 总体看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在 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得以深化,但仍 没有解决新形势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 临的问题和困难。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从我国非遗资源的总体生存和遗存状况出发, 从摸清家底的角度,初步系统性制定了非遗保护 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对象、职责和权限等内 容,但要想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全面、 合理有效的保护,还需要制定一些行政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更为高效的操作性,进而 建立起一个更为明晰、全面、有效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三 、国外相关立法经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是各国各民 族需要完成的共同使命,部分国家先后进行了符 合本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例如, 日本政府于 1950 年 5 月颁布《 日本文化财保护 法》, 以法律的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提出要 求,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所有者、国民在保 护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给予明确规定。1954 年以 后, 日本政府又实施了对无形文化遗产项目代 表性传承人保护的“ 人间国宝制度 ”,此后又将 有重要价值的风俗习惯和民俗表演艺术列入“ 重 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 ”加以保护。韩国政府于 1962 年 1 月颁布《韩国文化财保护法》, 涵盖了 对“ 无形文化财 ”的保护制度。 日本、韩国通过 立法的方式,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传承人 发挥主体性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保护机 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产生了 积极影响。1930 年法国制定了《 景观保护法》, 将自然纪念物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共同纳入保 护范畴。20 世纪 60 年代,法国政府通过强有力 的全国性政策,自上而下实施了“ 大到教堂、小 到汤匙 ”的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抢救工程,设立“ 文化遗产日 ”,提倡私人保护和合理使用文化遗 产,利用资金奖励或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形成 了自己独特的、法规性的一整套文化遗产管理和 开发评价机制。
同时,很多国家在对民俗、知识产权等的保 护工作相关法规中也有很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内容。如美国 1976 年制定的《美国民俗保 护法案》, 通过在美国国会图书馆设立“ 民俗保 护中心 ”实施民俗资料数字化保护。意大利威尼 斯是第一个通过知识产权法实施民间文化保护的 地区,除 1889 年颁布的《 文学艺术版权法》,还 针对传统手工业及文化遗产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保 护法制规约。立法工作是国际社会共同思考的问 题 ,很多国家的政策法规 ,为我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提供重要借鉴。
四 、依法依规科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一)依法依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 的根本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文 化系统工程,坚实的法律和政策规约是持续、科 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从 2005 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意见》实施,到 2011 年 6 月实施《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 展示出我国对民族民间文化 遗产保护与传承发展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已将非遗保护工作确定为 国家意志,将非遗保护的方式方法确定为法律条 文,将各级政府部门、文化机构开展非遗保护的 工作职责确定为法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了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目 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保存工作 ”[2]。为实现这个目标,《非物质 文化遗产法》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一 是重新确立非遗保护对象范围;二是确立了行政 性保护为主体;三是提出区别性保护策略。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指出,实施非遗保 护要遵循两个指导性原则:一是注重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始终 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意义:“有利于 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 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 展 ”[3]。同时,该法还提出了非遗保护的三项制 度:一是调查制度,这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基 础;二是代表性名录制度,包含四级非遗代表作 名录的评选程序和规范;三是传承与传播制度, 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政策和传承职 责,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各文化机构等在非遗宣传、教育、传播等方面的职责。这些制度 对建立科学有效的非遗保护工作体系,对非遗保 护工作长期有效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也对我国 非遗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 )以人为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科学 保护的基本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 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和存在方式,它 不可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的生 存与发展始终处在“ 活体 ”传承与“ 活态 ”保护, 因此,对非遗技艺传承人的保护是开展非遗保护 的前提和主要内容,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前提。非遗技艺传承依靠口传心授,活态传承 是非遗传承发展的基本特点,它始终存活在众多 杰出传承人的记忆和绝活中,传承人是非遗实践、 技艺操作和产品生产的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展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其传承主体的保护,这是 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通过《 国家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 法》的实施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文化机构和政府 部门通过非遗技艺普查与记录、提供非遗技艺传 授场所、提供技艺传习经济资助、组织文化交流 与非遗宣传、建立非遗传承人普查档案等多种形 式,大力推进传承人保护与技艺传习工作。《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施行也充分体现了以人文本 的科学指导理念,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定 义、政府态度到个体保护权利等,始终强调非物 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要积极引领、带动全 社会各层民众积极参加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 引导人民群众认识与热爱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提升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非遗保护与传承发展 的主动性与参与度,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三)遵循发展规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 科学保护的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浩大而长久的文 化事业,与我国当代文化建构、经济建设发展密 切相关。因此,对它的保护应该是多方面、全方 位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特 色的科学系统的保护程序和保护方法,真正实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一是开展非遗普查,建立非遗资源数据库。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技艺资料进行挖掘、 整理、研究工作,运用影视、图像、录音、文字记 录等多种现代化手段全方位、立体化记录传统技 艺的发生发展情况,目的在于深入挖掘传统技艺 资源,完善传统技艺的资料库建设,探索传统技 艺保护的新途径,形成对当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体系数据库的有效补充。
二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生存状态, 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活态保护。对 于已经失去生存空间的非遗项目,走进博物馆展 览展示,留存传统生活方式与文化方式的文化档 案;对于传承状态良好,具创意研发潜质的传统 手工技艺类非遗项目,则应依照当代生活方式与 文化需求进行合理开发,以生产性方式进行保护。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遵循非物质文化 遗产本身的性质与发展规律。
(四)处理好保护与传承、发展的关系,是依 法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
正确处理保护与传承、发展的有机关系,使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活态传承与整体性保护原则下 活在当代、活在民间,服务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 生活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 护的目标。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活动历 史悠久,体系完备,资源丰富,是传统生产生活 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我国丰富的传统文 化精神和价值理念,凝聚着优秀的造物智慧和实 践经验,体现了各族人民卓越的创造力和丰富的 文化追求。应采取科学慎重的态度确定合理的保 护形式,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进行合理有效的保 护与开发,坚决避免因盲目、不合理的商业开发 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的破坏。如要充分尊 重当地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人力资源等条 件 ,确立非遗保护开发的方式。
五 、结语
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加强非 遗立法,不仅可以抢救大批非遗项目,完善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而且能够传承民族文化 精神,延续手工文脉,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而 且为现代人了解传统技艺中蕴藏的传统文化精 神,了解传统技艺与生活方式、文化方式之间的 关系,重塑当代文化精神,重拾民族文化自信, 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增进社会 和谐,提供了重要机遇。在当下,只有坚持正确 的保护原则,实施科学保护,才能保证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可持续地健康推进。
参考文献
[1] 王方晗,王璐璐.以人为本遗产理念下的中国国家 文化公园实践[J].民俗研究,2023(1):69-78.158 .
[2] 钟茜,莫继严.非遗保护的三个维度:传承性保 护、创新性发展和参与式传播[J].文化遗产,2022 (4):35-42 .
[3] 王震中,姚圣良.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构成要素 [J].民族研究,2023(3):1-17.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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