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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资源开发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3 10:28:3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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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1 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纷纷涉足外层空间,将外层 空间作为其提升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并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谋求更大的政治和经济收益。截 至今日,随着外层空间资源开发范围的扩大,活动的丰富,各个国家关于外层空间资源开发的矛 盾也避无可避, 日益增多。

  外层空间中蕴含着丰富的资源,在当前全球 资源紧缺、限制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对外层空 间中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为寻找新的资源途径 提供了机会。随着外层空间资源开发的不断深 入,国际上对外层空间的探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 高潮,外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各航天大国 共同努力的方向。外层空间资源的开发活动,是 人类开发利用外层空间的一种形式,必然应该遵 守现行的国际法律规范。然而,由于它是外层空 间活动的一个新兴领域,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国际 法律规范和指引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 在人们将视线转向外层空间资源这一新兴领域的 同时,与外层空间资源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被列入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讨论中。尤其 是美国、卢森堡等国家先后通过了有关外层空间 资源的特别法规,使得该问题的讨论更加热烈, 但两国的相关立法与现有国际法的冲突又一次反 映出,现有的国际法并不能完全有效地指导外层 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亟待进行 深入的整理与剖析,外层空间资源开发的法律体 系该如何建立与完善,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外层空间及外层空间资源的概述

  外层空间与内层空间(即领空 )的概念不同, 它是指地球大气层外无限地扩展到宇宙中去,这 个地区越来越趋向于真空状态而人类活动又很 少,所以,[1]通常情况下,它并不具备领空主权 性。因此,国际法的一些学者将外层空间定义为 具有“ 公地 ”性质的国际上的公共空间。在国际 法层面上,在联合国 1966 年通过的《关于各国 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 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 中,“全人类的共同领域 ”这一原则被首次运用于外层空间,更加确定了其“ 公地 ”的法律性 质。与外层空间相似的还有北极、南极、深海海 底等一些区域,它们一定意义上都属于人类活动 的空白地,联合国拒绝了各国对外层空间的主权 主张,坚持了共同合作开发、利益人类共享的原 则,这是国际法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之时所面 临的主要问题,即如何处理好这些国家之间关于 各自领土权利归属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 个专门适用于此类争端的公约,以规范各缔约国 的行为。但是《外空条约》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 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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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空条约》是一份具有“ 宪法性质 ”以及 指导意义的国际外层空间法律文书,它的条款并 不十分详尽。该条约仅仅提及“ 外层空间(包括 月球等其他天体)”, 并没有明确定义外层空间 的资源。从目前可预见的技术水平来看,在通常 的国际法中,外层空间资源只指的是太阳系内的 天体资源和外层空间资源,例如具有矿产开发价 值的小行星,近地轨道等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外 层空间资源。在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问题上,各 国对“ 如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问题存在着较 大的分歧。

  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可。美 国认为,21 世纪外层空间资源将成为影响世界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展好外空资源 有助于本国在世界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因此各 国应该重视发展外层空间活动,把握机会,并意 识到外层空间对每一个国家的重要意义。随着人 类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 多,对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进军外层 空间、开发外层空间资源,当之无愧地成为各个 国家的必然选择。有法可依是一切活动展开的先决条件,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才能让它们有 序进行下去。在地球上是这样,外层空间更是这 样。在人类开始探索外空的过程中,[2]有关法律 机构和学者们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讨论研究, 最终形成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为国际上 所有国家和人民进行外层空间开发利用活动提 供了基本准则,也是国际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之一。

  二、外层空间资源开发的必要性

  ( 一)地球资源的有限性


  地球上的资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可再生 的,另一种是不可再生的。不可再生的资源,都是 经过了长期的地质作用才形成的,所以这种资源 的储备是非常有限的。煤炭、石油等化石资源,则 是经过了几百万年甚至上亿年的时间才慢慢形成 的,被人类开发之后,在目前这个阶段是不能再 生的,因此它们的储量也是有限的。并且,随着 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不断进行,这种物质的消耗速 度也越来越快。按照现在的消耗速度,我们大致 可以估算出,现在的储油量还能再支撑五十年。 而一旦没有了资源,人类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 甚至会走向毁灭,所以资源的匮乏,是人类亟待 解决的一大问题,而外层空间理所当然成为各国 争抢的“ 肥肉 ”。

  ( 二 )寻求解决之道的迫切需求

  能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人们在生 产和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消耗着能源。在这种情 况下,寻找新的能源并加以开发利用,是保证能 源供给、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而外层 空间资源非常丰富,在月球、火星、金星等天体 中都有丰富的金属矿物、稀有的气体以及光能、 核能,这些都可以为人类提供长期的能源需求。 随着对外层空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许多未知的 资源将会被人们不断发现、利用以及开发。正是 由于地球资源的有限以及外层空间资源的丰富, 各国对新能源的需求日益强烈。美国 2015 年通 过的《2015 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的有关条款 显示了美国将运用其技术上的优势,积极探索外 星球上的矿物资源,并逐渐向商业方向发展。国 际社会也应该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全 球治理观,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要考虑到其 他国家的合理关切,在寻求自身发展的时候,要 推动其他国家的共同发展。

  三、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 )外层空间法中的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无论什么问题,难易程度怎样,它还是由一 些最基础的概念所组成的。外层空间资源开发活动的问题也不例外。外层空间法中许多概念以及 术语的定义,需要我们重点分析,与时俱进,避 免在外层空间法的适用上模糊不清。

  1 .“用于和平目的 ”理解不同

  尽管《外空条约》对“ 用于和平目的 ”有所 提及,但并未作更多的说明。按照条约中的规定, 所有国家在使用月球等天体时,都要遵守“ 用于 和平目的 ”的原则,但并未提及除月球以及其他 天体之外的外层空间。[3] 联合国 1963 年通过的 《 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 还提出了各国应确保不将核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 武器置于地球轨道、不将其置于其他天体上的要 求。这只是简单要求国家不得在外层空间“ 安放 或部署 ”核武器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这一条款 过于狭窄,如果某一缔约国将装有核弹的武器发射 到外层空间,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尽管 从字面上看,这类发射并不属于其管制范畴,但很 明显,这类有关外层空间的活动并非“ 用于和平 目的 ”。

  2 .“发射国 ”与“ 登记国 ”概念不明确

  联合国《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 (以下简称《登记公约》) 对“ 登记国 ”和“ 发 射国 ”的概念均作了规定。[4]“ 发射国 ”指发射 或导致发射外空物体之国;“登记国 ”是指向其 注册地登记外太空物体的国家。自从人类的宇航 事业开始发展以来,最初的一段时间,各个国家 都是靠自己进行太空发射的。之所以如此,主要 是出于对科技的保护以及对将来的外空利益的考 虑。在此期间,外层空间活动中的“ 登记国 ”与 “ 发射国 ”都是指同一个国家。不过,随着航天技 术的不断进步,各国之间的交流也在不断加深, 很多航天强国都在向别国提供航天服务。例如, 在 1992 年 4 月,美国开发的“ 亚洲一号 ”人造卫 星被我国长城实业公司发射进入空间轨道。从这 一点上来说,发射国和登记国是完全不同的。由 于涉及一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所以存在两个或 更多的发射国时,应根据《登记公约》的有关条 款,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然后根据国际法的原 则和强制条款,以确定各自的合法身份及地位。

  ( 二 )外层空间资源所有权理论的分歧

  1.开采者获得所有权


  开采者获得所有权的理论主要指的是,外空 资源的所有权属于那些发现并占有它的主体。赞 同这个观点的国家和学者,大多都属于在航天技 术上比较发达的大国。因为这些国家拥有比较先 进的航天技术,所以他们对外空资源进行开发的 能力和过程都要比不发达的国家强很多,因此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外空资源。而造成这一现象的 深层原因则在于国际公约本身的不明确。

  开采者可以得到外空资源的所有权,这一理 论可以极大地激励私营企业或个人对外空资源的 开发与利用,符合外层空间的商业化发展方向,对外层空间资源开发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虽 然这也的确建立在一套合法的基础上,但是,这 样一种理论,却有可能违背“ 全人类共同利益 ” 这一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可能导致《外空 条约》的前两条条款毫无作用,造成法律上的混 乱,在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外空资源的法律地 位的情况下,片面地将外空资源的所有权归给私 人开采者,这不利于为全人类的福利而探索和利 用外层空间和外空资源,甚至可能会导致非常严 重的后果。

  2.全人类共同享有所有权

  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享有外空资源的 所有权这一理论,是与以上理论相反的一个重要 理论,它完全禁止任何自然人、私人企业和国家 对外空资源享有所有权。支持这个理论的国家和 学者,大多都是在宇航科技水平较低的国家,这 一理论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来说,是一个 很好的选择,因为它可以让没有航天能力的国家 受益。所以 ,这个理论也得到了很多的支持。

  全人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这一理论,极大地 保证了从外空资源开采中得到的利益被公正地分 配,同时也可以保护航空航天技术相对落后的发 展中国家的利益,这与“ 全人类共同利益 ”原则 的要求相一致,有利于维护外层空间的可持续发 展,避免各国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但是,随着 外层空间商业化的大潮,正是鼓励私营企业、私 营资本参与太空探索与利用的好时机,如果坚持 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对外层空间资源的所有 权,并禁止私营实体对外空资源的获得,那么将 会降低人们对太空探索与利用的积极性,对全人 类的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也难以推进 太、外空活动和太、外空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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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外空资源的差别占有

  从以上对外空资源所有权归属的不同理论的 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让私人实体取得 外空资源的所有权,还是让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 来享有,都有其局限性。在外空资源所有权的归 属问题上,不能奉行绝对的平均主义,不能追求 绝对的公共利益,不能对当前的外层空间发展状 况置之不理,让每个国家都绝对的无私。在这一 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把外层空间资源归于全人 类的空洞观念,并不利于推动国家对外层空间开发治理的主动参与。所以,我们应该以这两种理 论为基础,探索出一种新的关于外空资源所有权 归属的理论,并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同时 保持两种理论中比较有力的观点,这样才能既符 合外层空间商业化的潮流,又能保证全人类的共 同利益 ,促进外层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 )外层空间资源开发的责任赔偿问题

  由于外层空间资源的开发是一种外空探索活 动,其责任和补偿机制应该放在整个外空活动的 责任体系中进行探讨。在现有的外空法中,外空 责任是以人造载体对太空客体的破坏为基础的。 在这一层次上,外层空间法又将人造空间物体所 造成的破坏划分为两类:[5]第一类是人造空间物 体给本国或是给本国内的一些自然人、法人造成 了一定的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害;第二类是人造 空间物体给别的国家或是别国其他的一些自然 人、法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害。 以这两种不同的损害为基础,在外层空间活动中, 由人造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赔偿,要从国内和国 际两个角度来进行。一方面,国内法调整的是人 造空间物体对本国或本国的自然人以及法人所造 成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 以侵权责任为基础,也可以选择以损害赔偿为基 础。如何运用应视情况而定。当然,各国的国内 法律也对外国自然人以及法人适用当地救济予以 承认。另一方面,关于人造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别 国的自然人以及法人所造成的损害,国际法应加 以规制。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要求,由国际条约及 相关法规规则来确定。但是,这种责任只能是损 害责任,也就是针对实际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 在国际法中,大多数情况下各国都是通过外交磋 商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很少有专门的国际 司法程序能够在外层空间领域中适用。

  参考文献

  [1] 郑菀倩.陨石的法律权属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 大学,2019 .
  [2] 赵云,蒋圣力.外空资源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辨 析——兼论外空资源开发、利用之国际法律机制的 构建[J].探索与争鸣,2018(5):85-91.143 .
  [3] 聂明岩.美国允许私人实体外空采矿立法对国际 及国内法发展的影响[J].西部法学评论,2018(1): 96-103 .
  [4] 李寿平.自由探测和利用外空自然资源及其法律限 制 以美国、卢森堡两国有关空间资源立法为视角 [J].中外法学,2017.29(6):1566-1583 .
  [5] 李寿平.中国空间法(2016)[M].北京:世界知识 出版社,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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