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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启示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2 10:55:0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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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儒家法思想的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儒家思想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的影响一直延伸到现代的法治建设之中。在对国家的治理上儒家思想强 调礼治,重视德治,实行人治,将道德的教化和约束置于重要地位。儒家法律思想充分体现了德治 的精神,法律儒家化的形成也就是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备形态。儒家 法思想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古代贤人志士的智慧 结晶值得我们细细品鉴。

  一、儒家思想的传承

  儒家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 非常深远的影响。儒家重视德治、礼治,崇尚以 德以礼治天下。封建帝王利用儒家思想作为统治 工具维系自己的政治权力和地位,把儒家思想中 的“ 三纲五常 ”作为基础的思想统治工具,在精 神上征服人们。儒家思想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 意识形态,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深受儒家思想的 影响。

  儒家思想将“ 礼 ”作为划分社会等级的依据, 同时用“ 法 ”来保证它不被破坏。儒家法思想在 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引领下逐 步发展全面,孔子是儒家思想的开创者,他的法 思想只是整个儒家法思想大的一个层面,孔子非 常重视礼治,并且倡导仁政。孔子时期,儒家法 思想的内容并不丰富,法的概念是通过其他概念 体现出来的。例如,《论语· 颜渊》“听讼吾犹人 也,必也使无讼乎?”认为审理诉讼案件并没有 什么高明的地方,最重要的一点是从根源上解决 问题,使诉讼案件不发生才是关键;《论语·子路 》 “ 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认为只有心 怀仁爱的善良人用德治的方法进行国家治理一百 年,才能最后达到消除残暴行为和虐杀现象的目 的。孔子要求“ 君子怀刑 ”,表明他是关心和重视 法制,而不是反对和漠视法的。[1]孔子仁学的法 思想基本原则包括民本主义、家族伦理本位、相 对的君主主义、中庸主义、大同的理想主义等, 这些都是其仁的法律价值本体的延伸和辐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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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孔子之后,孟子和荀子进一步将儒家思想 的内容丰富并发扬光大。孟子直接继承了孔子的 思想,他的仁政之法以“ 性善论 ”为基础,提出 “ 法先王 ”的理论,首先明确了“ 民贵君轻 ”的 法义,又提出“ 政经界 ”“定恒产 ”的主张,这 些都是孔子的法思想体系中所未提及的。他的天 下意识更加强烈,家族伦理本位观念更加明显。 例如,《孟子· 公孙丑上》“ 生于其心,害于其 政;发于其政,害于其事 ”。《孟子·离娄上》“ 徒 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礼和法二者 不能相互分离,如果仅仅用善心来治国理政是远 远不够的,而仅有法度却没有善良的治理那也是 不可以实施的。孔孟一起奠定了秦汉以后古代中 国君主社会的法制模式、法的价值理论和范畴体 系,以及法的思维方法。作为一个时代的法思想 的拥有者,他们的创造性智慧、承上启下的思想 功绩、法思想中蕴含的良法善治追求、现实批判 主义精神和贵民轻君的人类性价值,永远能启迪 后人。

  “ 荀子的法思想内容丰富而又博杂,他以性 恶论为理论基础,创立礼法一体说,将儒家的礼 融入法治之中,使礼治和法治相通,进一步丰富 了儒家法思想的精神内涵 ”。[3]他提倡用“ 礼治 ” 来治理国家,荀子是先秦儒家思想及其法思想的 终结,是大一统中央集权君主主义思想及其法思 想的起点。

  二、儒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同时也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 系的起源很早,准确来说中华法系成形于隋唐, 而隋唐时期正是法律儒家化的大成时期,也就是 说法律儒家化和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频率相同, 二者的发展是相依相成的。中华法系形成的同时, 儒家法思想在古代社会中占据主流地位,这意味 着儒家的许多法律主张已经法典化,正统化。法律 的儒家化发展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实践,从初具规 模到成形的 800 多年时间里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 时期:

  ( 一 )两汉:法律儒家化的孕育期

  两汉时期,儒家经学得到推崇,发展十分迅 速,法律的儒家化运动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进行 的。法律儒家化是从“ 春秋决狱 ”开始的,春秋 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汉武帝在董仲舒的建议下采 取了引经决狱的新的断狱方式。在“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之后,儒学的发展逐渐向政治方向延 伸,官府进行案件审理或者讨论逐渐重视儒家学 者的意见和看法,他们往往以法官的身份直接参 与进来推动案件的进程。汉初制定的律法大多体 现的是法家精神,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不直接适用当时的法家思想影响下的内容 而是将儒家经典作为审理依据进行案件审判,在 司法实践中逐步实现司法活动儒家化。

  在儒家学者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儒学经义 审理案件,在这个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儒家 化的法律原则,并且逐步成为古代社会的正统思 想,在后来的案件审判中发挥着指导作用。[4] 随 着儒家经学地位的抬升,儒家的一些礼制原则和 规则被引入法律作为法律规范运用,这就是最初 的“ 引礼为法 ”。

  ( 二)魏晋: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期

  儒家思想在经历“《 春秋》决狱 ”和“ 引礼 为法 ”之后,在法律领域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 是两汉时期除了《 九章律 》以外,没有制定系统 的新法典,多以令、科、比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补 充修改。魏晋时期,儒生注律和修律以及援礼入 律使法律儒家化得到突破和发展,为制定系统的 儒家化成文法典奠定了基础。

  (三 )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期

  北朝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在中原相继建立了 北魏、北齐和北周政权,为了加快政权的稳固, 进行统一管理,必须加速汉化,在这样的背景之 下,汉族儒学知识分子得到重视,他们对前代法 律儒家的成果进行系统的补充修改和总结,完善 了儒家法思想的内容,同时根据礼制,制定了一些新的原则和条文。包括:第一,创制十条重 罪;第二,存留养亲;第三,官当;第四,加重伦 理犯罪行为的处罚。

  北朝魏、齐、周三代,其中《北齐律》承袭 《 北魏律》,《北周律》完全模仿《周礼》制定, 《 隋唐律》直接承袭《北齐律》。至此,重要的礼 制基本上都纳入法律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工作 基本完成。

  (四 )隋唐: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期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 中的儒家化法 律,唐朝参照隋朝的《开皇律》制定了《永徽律》, 并加以完善,使其更加系统化和定型化。唐律在 宋、元、明、清各朝的立法中都作为重要参照,后世 对唐律的内容更改微乎其微。[5]《开皇律》《永徽律 》 和《永徽律疏》是儒家法思想的载体,法律儒家 化最终的完成以及中华法系的定型就是在此基础 上形成的,从此儒家法思想真正成为传统的封建 君主制的正统法思想。

  中华法系与儒家法思想同步发展、同时定鼎 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承认中华法系也就意味着 承认儒家法思想在古代法中的主流地位、主导地 位,不注重儒家法思想的深入研究,也就难以把 握中华法系的内在特质。

  三、从儒家思想看法治和德治

  ( 一)儒家法思想内容分析


  儒家主张“ 为政以德 ”的德治,这是儒家法 思想的重要内容。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史中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 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和德治思想内容丰富,是 法律思想史的一大财富,不管在哪个时期的社会, 我们都不能忽视这一点。“ 德治 ”是儒家法思想 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用“ 德治 ”的方法实现社 会的长治久安。但是这种治国方式并不能完全适 应社会的发展,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制统治下它 的弊端逐渐凸显。

  儒家法思想对现代法治具有很多积极的启 发。第一,儒家强调统治者为政以德,强调仁政, 认为只有在善良的统治者的德治之下,国家才能 稳定发展,社稷才能屹立不倒。基于这样的认识, 孟子提出了“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的民 贵君轻说;与之相同的还有荀子“ 水能载舟,亦能 覆舟 ”等等,都体现了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对人 民的重视。第二,道德教化在儒家法思想中占有 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这里的“ 德教 ”指的是封 建传统的教化,但是我们可以在依法治国的背景 之下赋予它贴合时代发展的新的内容,运用到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进行全民普法活动、进行法 治宣传教育、宣传英雄事迹等等。第三,人治贯 穿儒家法思想的始终,统治者不仅仅是享受权力的 角色,还要加强自身的建设,为政以德,在直接行 使权力的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才能。我国的法治 建设的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执法队伍,这是社会 稳定发展的前提。

  ( 二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自古以来就 是争议的焦点,但是两者并不是对立存在的。以 德治国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儒家 思想发展的鼎盛时期,为政者都是以刑来辅德进 行国家的治理,但是德的标准非常模糊,以德治 国很难进行实际上的操作,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但是法律的规定是准确清晰的,在法治社会中我 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法律是有滞后性的, 它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不能 完全只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维系社会的稳定,法律 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同时也不 能完全忽视道德的作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会 减少恶劣事件的发生 ,有利于社会安定。

  四、儒家法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儒家思想虽然是封建思想,但是它对现代法 治的建设不无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儒家思想对于 现代法治建设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 一)将“ 礼治 ”贯彻到社会治理当中

  先秦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最大学派,其代 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都提倡“ 礼治 ”。孔子 提倡用仁义来说明礼仪制度,丰富了儒家的礼的 内容,使其更加鲜活;孟子的仁政思想,使儒家 法思想进一步升华;自荀子之后,礼法一体成为 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

  “ 礼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中是不可或缺 的一环,是全社会所公认的实现文明治理的“ 道 德律 ”。“ 礼治 ”既可以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 气,也对推动社会向文明治理方向的发展发挥了 很大的作用,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优良的社会秩 序。现代法治社会的稳定离不开文明治理,其本 质就是“ 礼治 ”。[6]

  ( 二 )现代法治的良法善治离不开“ 德治 ”

  道德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儒家思想 中的“ 天道 ”“人道 ”,将人和人类所遵循的轨迹 或者规律看作是“ 天人合一 ”的道德意志,以此 产生了德天立法的朴素唯物主义立法思想。我们 现在认为,法律虽然和道德在形态上存在差异,但是法律却根植于道德之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 道德。“ 法律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不断 发展变化而产生的,法律的形态也不是一成不变 的,它会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仅 仅是内容还包括形式上的改变。”[7]一个社会的 法律秩序和道德状况发展应当是平行状态,道德 状况良好,那么法律秩序也不会差。德治和法治 并不是背道而驰的,历史上有过所谓的“ 儒法之 争 ”,从本质上来讲,法家提倡的“ 法治 ”和现代 社会治理中的“ 法治 ”概念并不相同,事实上,儒 家和法家的思想都是在礼乐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的,他们的表现形式不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处 于对立状态,但是根源是一样的。荀子认为“ 礼 ” 是法律的重要枢纽,没有礼就没有法,孔子也说 如果礼乐制度混乱,那么实践中刑罚也必定是不 适当的。由此可见,礼法二者是相依相存的辩证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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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治 ”在现代法治实践中具有借鉴意义

  儒家思想中的“ 人治 ”强调民本位的思想, 在遵从君主意志的前提下,重视民意。儒家的“ 人 治 ”思想和法家思想中的君主专制有着非常大的 差异。儒家的法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仁政学说。 人治作为一种政治统治方式并不是完全没有值得 我们借鉴的地方,譬如民本思想就可以启发我们 重视民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另外儒家 的“ 人治 ”思想强调统治者要具备相应的治国理 政的能力,在现代法治治理中要加强执法队伍的 建设,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队伍是法 治实践有序进行的重要一环。对待传统法律思想, 我们应该秉持扬弃的态度,不能一味否定传统法 律思想,也不能一味吸收,这些思想是古代政治 家们的智慧结晶 ,值得我们细细研究品鉴。

  参考文献

  [1]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 社,1998:35 .
  [2]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 社,1998:232 .
  [3]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 社,1998:487 .
  [4] 俞荣根,彭彦华.“法治中国”与儒家思想——俞荣 根先生访谈录[J].孔子研究,2015(2):5-12 .
  [5]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 社,1998:183 .
  [6] 王世泰,苏振源.传统礼治在中国文明治理中的价 值及应用[J].三晋基层治理,2022(4):5-8 .
  [7] 马成慧.从儒家思想的复兴看法治与德治[J].郧阳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1):99-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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