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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被执行人通过破产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措施运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18 10:37:2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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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强制执行程序需要中止,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自行申请,虚构债权 或与债权人“ 配合 ”等方式进入破产程序,企图阻碍执行进度,规避优质资产的执行风险。那么 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文将结合某中院部分案例样本展开论述。

  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债务纠纷和执行问 题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 务或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常会寻求法律方法来 追回欠款或执行债务。然而,有时候被执行人可 能会采取不正当方法,试图逃避执行,特别是当 其面临沉重的债务负担或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时。本文主要探讨了破产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滥用现象,以及如何有效阻却被执行人恶 意进入破产程序,旨在为维护执行公正、保护债 权人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破产受理后,为何可以规避执行

  ( 一)程序上,破产受理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 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 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破产受理裁定送达执行法院后,应当解除对债 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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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因破 产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即 “ 老赖 ”)删除失信信息。由此可知,只要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不仅中止对被执行人全部案件的执 行,同时要解除执行措施和失信措施。部分被执 行人为了规避执行或为了延缓时间,就会利用该 规定进入破产程序,或在破产程序中迟延时间, 从而逃避债务的清偿。这将导致正在处置资产或 者已经查封到优质资产的申请执行人,陷入非常 被动的局面,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此种滥用破 产程序规避执行的现象给执行公正带来挑战,也 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难度上,破产受理的门槛并不高

  以近三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案 件为例(共计 448 起破产申请案件,检索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8 日),剔除掉其中撤回申请的案 件 52 起,法院作出其他裁定的案件共计 396 起。 在上述 396 起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裁定包括以 下三种类型:1.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2.不予 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3.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其中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仅有 14 起。

  通过以上统计结果可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三年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率为 14/396=3.53% (由于不予受理后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指令受理, 该比例实际会更低),即使算上撤回申请的 52 起 案例 ,未受理率也仅为 66/448= 14.7%。

  由此可知,法院对破产受理持较为开放的态 度,破产受理的门槛偏低。同时意味着在某些地 区,申请破产的主体较容易得到法院的受理,从 而为一些恶意主体提供了滥用破产程序规避执行 的机会。

  (三)途径上,申请破产的主体较多

  除了门槛不高外,能申请破产的方式也较多, 主要是以下三种:1 .由债务人自己向立案庭申 请破产:债务人主动认识到自身财务困境,向法 院申请破产,以寻求债务重整或清算,重新开始 经济生活的机会;2 .经执行法院询问,申请执 行人申请或被执行人同意后,移送破产(即“ 执 转破 ”):在执行过程中,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企 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情形,执行法 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 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 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3 .其他债权人直接向立案庭提起破产:若其他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只要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即可以受理破产申请。多样化的破产申请 途径使得申请破产的主体较多,进一步促进了破 产程序的普及和应用[1]。

  综上可知,破产受理的门槛低,申请方式多, 又能中止执行程序,导致这种规避执行的方式存 在可操作性,对债权人和司法机构提出了挑战 , 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审查和监督,以确保破产 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法律的完善,以防 范恶意主体滥用破产程序,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 稳定。

  二、通过破产恶意规避执行的常见情形

  ( 一)联合清偿顺位在后的债权人申请破产, 解除相关资产的执行措施,拖延其他案件进度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 施均应当解除,从而可以打破在先查封申请执行 人的分配优势,而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因此在实践中,会存在被执行人和 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 配合 ”申请破产的情 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在听证程序中,被执 行人也同意破产,就会达成一种利益“ 交换 ”的 局面。对于轮候查封的主体而言,可以在本无财 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在破产中申请债权申报, 寻找受偿可能性。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也能暂 时解除执行措施 ,赢得时间[2]。

  联合清偿顺位在后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 对执行程序和债权人的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对于在先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而言,破产申 请的受理可能使其无法继续执行,并导致无法及 时追回债权,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其次,对于在 后顺位的债权人来说,由于破产财产通常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权,而只能按比例分配,导致破产程 序的启动可能使其面临更大的债权损失。

  (二 )采取支付令等形式,快速虚构债权进入 执行申请破产

  部分债务人无法寻找到债权人配合,可能会 与关联主体虚构债权,并迅速取得强制执行依据 来申请破产 ,最典型的就是支付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 付令,由于该程序中,法院并不会对双方之间的债 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没 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 也未提出异议,法院一般就会出具支付令[3]。这也就为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虚构债权数额、恶意形 成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局面提供了机会。

  通过采取支付令等形式,快速虚构债权进入 执行申请破产,是部分恶意主体为规避执行而滥 用法律程序的常见方法。利用支付令程序,债权 人可以在不经过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快速取得执 行依据,使得被执行人陷入虚构债权的局面, 从而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进而申请破产,以规 避执行责任。这种做法对执行程序和债权人的利 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首先,被执行人可能会因为 虚构债权的存在而陷入破产,从而导致其他债权 人无法按比例取得偿还;其次,虚构债权的申请 会导致执行程序的混乱和延误,给其他申请执行 人带来不便和损失。

  (三)被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与职工配合虚 构优先受偿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 工的工资和医疗、补偿金等费用优先于税费、普 通债权,具有较高优先受偿级别。实务中,存在 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联合员工,虚构大量职工债 权的方式取得调解书,并利用职工在先的受偿顺 位来受偿,最终将破产清算的财产“ 回流 ”给被 执行人。这种操作将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 首先,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因为职工债权的虚构而 无法按照其优先受偿顺位获得应得的权益,导致 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其次,这种虚构职工债权 的行为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的混乱和延误,给其他 申请执行人带来不便和损失。

  三、如何阻却被执行人恶意进入破产程序

  本文建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阶段 的不 同 ,采用以下思路破局。

  (一)受理破产案件之前,申请作为利害关系人 参加破产申请的听证程序

  破产是否受理要经过听证程序,由破产的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参与。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 确规定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参加破产 听证程序 ,但是也并未明确禁止[4]。

  实践中,其他债权人与法院破产庭充分沟通 并提供听证申请书,是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 到听证程序中的,并可以充分发表被申请人不应 破产的意见。例如,在某中院(2020)湘 01 破申 109 号案件中,笔者代理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 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与了听证,并向法院提交 了意见和证据,最终成功获得了一份不予受理破 产清算申请的文书。总结而言,法院支持不予受 理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1.资产大于负债或未举 证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某中院审 理的(2019)湘 01 破申 50 号案件,法院认为, 根据审计报告,预估核实资产负债后,该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2 .债 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故不予以受理的案件。例如某 中院审理的(2017)湘 01 破终 2 号案件,法院认 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债 权人的债权应是明确到期的合法债权,本案中, 双方所涉工程未进行结算,故破产清算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受理条件。3.存在极大社会影响等特殊 情形导致不宜受理。例如在某中院(2020)湘 01 破申 9 号案中,法院认为,案件公司作为交易平 台公司,涉众范围广,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影响 极大。故为充分和有效维护案件公司债权人等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暂不宜受理破产 申请。

  因此,建议另案的债权人参加到听证程序中 时,可以针对上述三种不予受理破产情形进行举 证。对于第一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财务 报表、审计报告等详细的资产负债证据,以证明 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确实大于负债或者无法证 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 还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 行评估,提供权威的评估报告,进一步证实资产 情况。通过充分的资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有 效阻止被执行人恶意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第二种 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交 易记录等证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债 务关系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仲 裁裁决、调解书等相关纠纷解决证据,以证明债 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在听证程序中,申请执行 人还可以通过律师代理的方式陈述相关法律观点 和证据,促使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 从而阻止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5]。对于第三种 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针对被执行人所涉及的特 殊行业、影响范围等方面,提供相关社会影响证 据。例如,可以收集媒体报道、社会舆论等相关资 料,证明被执行人企业的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 同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结合法律法规,阐述存 在极大社会影响时暂不宜受理破产申请的合理 性,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 )受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撤销申请人的执 行依据

  申请撤销的执行依据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 是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另一种是支付令。 针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撤销的方式一般 是通过案外人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支付 令的撤销方式更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 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要求 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经检索,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错误情形有以下几种:1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关联企业,被申请人与他人存 在纠纷,涉及到执行其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关 系不宜通过督促程序进行确定;2.存在虚构债务 虚假诉讼嫌疑;3.未能达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是 否明确、合法的标准,支付令所确定的数据确有 错误。另一种是向检察院提起监督,检察院受理 后经调查核实发现确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 务,骗取法院支付令的情形的,检察院向人民法 院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撤销涉案支付令, 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

  申请人的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可以直接否定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最终还是可以获得驳回破产 申请的裁定。总体而言,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 破产申请人的行为,对于存在恶意虚构债权等行 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通过积极搜集证 据、参与调查、律师代理和及时上诉等方式,申 请执行人可以有效阻却被执行人恶意进入破产程 序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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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受理破产案件后,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 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监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执行人 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 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既然 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监督的权利,那 么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存在 虚假破产的证据 ,防止被执行人利用破产程序 规避执行。

  四 、结语

  破产制度的产生是为了保证对全体债权人公 平、有序的清偿,并通过和解、重整、免责等特殊 法律制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但部分债务人 利用该制度规避执行,甚至恶意虚构债权,实质 已经违背了破产制度的初衷。希望此文,能对实 务中防范此类行为起到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 李梦莎.被执行人破产后执行异议之诉的研究[J]. 法制博览,2022(4):70-72 .
  [2] 关荣金,乔旭,杜小龙.论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 护问题及建议[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 社会科学,2022(6):62-65 .
  [3] 刘卓.何以为难:执行“局”中的“囚徒困境”[J].产 业与科技论坛,2021.20(7):23-26 .
  [4] 韩建.民事执行中破产程序启动的路径抉择[J].法 制博览,2021(28):79-80 .
  [5] 郁华.论我国民事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J].经济 研究导刊,2023(6):154-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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