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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经济常态下,各方利益亟需调解,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制约着调解工作的有力开展。 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公证调解制度,动员社会多元化的力量参与案件纠纷的解决,鼓励公证参与 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基层治理的一种创新实践方式。
在传统的人民调解中,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 一般都是遵循由情达理再到法的调解思路,最大 的不足在于对争议事项缺少法理上分析,不能准 确认定事实,无法从根源上剖析是非,这样很难 让人彻底心服口服,尤其在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 强的今天,传统的调解模式显得力不从心。在此 形势下,引入公证参与人民调解、构建公证调解 制度尤为必要。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背景和现状
(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背景
对于人民调解而言,则是人民调解机构以疏 导、说服等各种方式,引导纠纷各方积极协商,最 终达成协议,顺利处理纠纷的一种活动。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 外的调解形式,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 度。人民调解工作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 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 解工作规范》等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下,构建了完 善的组织,设立了相对应的工作制度、流程及原 则,严守纪律,工作灵活。人民调解在预防、减少 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 势,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 诉讼、审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1]。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困难点
新经济常态下,各种利益关系亟需调整,社 会矛盾不断出现且更加复杂,调解工作越来越困 难,各方面的困难制约着调解工作的有力开展。
1.矛盾纠纷数量增加、纠纷复杂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数量不 断攀升,矛盾纠纷也呈现复杂化、多样化,以笔者所在区域为例,该地区是所在市农村面积最大、 农业占比最重、乡村人口最多的区域,且全区多 个镇(街 )涉及拆迁,矛盾纠纷不但复杂而且特 殊,在原有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 营等纠纷上,出现了大量的房屋宅基地、土地承 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激化性 纠纷,很多矛盾纠纷极容易转化成非正常上访和 群体性事件,调解的难度加大,现全区每月调解 数量约 2500 件,调解任务繁重,调解工作所面临 的压力越来越大,同时,对调解员的法律素养要 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一般较 为欠缺,在调解疑难、复杂的纠纷事件往往无从 下手 ,难以顺利地调解[2]。
2.调解工作规范化不够
目前,人民调解员主要来自基层,一般是在 当地有威望、年长的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文 化水平不高,有相关法律知识或专业培训的人员 所占比例较小,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 时,往往没有能力去应付,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 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 和公信力。例如,有的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没有 形成笔录,调解成功后没有使用统一的文书格 式,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制作调解协议书不 规范,导致调解纠纷卷宗整体不规范,为调解协 议的确认及有效执行留下了隐患,容易造成当事 人的反悔和人力、精力、财力的浪费。《人民调解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就调 解协议提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重点、全面审 查调解协议,对其效力进行反复确认。但因为很 多调解协议签订的不规范,导致在与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时候因协议的不规范,而无法得到司法 确认。
二、公证参与人民调解的背景和优势
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公证调解制度,构建公 证调解格局适逢其时,作为基层治理的一种创新 实践方式,动员社会多元化的力量参与案件纠纷 的解决,鼓励公证参与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建设也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2011 年 5 月, 中央综治委、最高法院等 16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 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 指出,引导驻法院(庭 )公证调解室调解涉诉纠 纷,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强驻法院(庭 )公证 调解室建设;公安机关可在各乡镇设立公证调解 室,及时调解相关矛盾。2018 年 4 月,中央政法 委等 6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 伍建设的意见 》中指出,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 任工作,可从律师、法律工作人员、退休法官、 司法干警中挑选出优秀人才,聘请其担任人民调 解员,以此来壮大调解员的队伍,提高其专业素 养;司法行政部门广泛吸收律师、司法鉴定人员、 公证人员,聘请其为培训人员,以此来增强培训 能力;在纠纷化解中,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 员等应积极发挥自身独特优势,逐渐形成强大的 合力。2017 年 11 月,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 员会通过的《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中明确 指出,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构应积极 发挥作用,组建科学合理的调解组织,将人民调 解同行政、司法相关调解相连接,吸引更多的公 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志愿者、法律服务组织 等积极参与到纠纷调解中;想方设法引导纠纷当 事人先协商、谈判来自行解决,也可积极邀请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公证人员等第三方参与 到纠纷调解中,从而顺利调解;因当事人的委托, 公证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均可积极、全面评估 纠纷实施、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方面,讨论生 成评估意见,这便是和解或调解的关键性依据; 公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可调解的则先进行 调解。成功调解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公证。没有 成功调解的,可告知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在 土地征迁、医疗纠纷、物业管理、道路交通等纠纷 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政府可牵头,司法、行政、保 险、调解、公证等各单位进行密切合作,构建一站 式纠纷处理平台;县级以上的政府应致力于信息 化建设,开设网络纠纷解决平台,邀请律师、公证人员、调解人员参与其中[3]。
可以说,公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其天然的 优势性,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有着较强的证 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通过公证的法律事实及文书,人民法院可将其纳 入事实认定的证据中,然而若存在相反的证据且 能够对公证证明事实予以完全推翻的除外;《公证 程序规则》提到,以给付为核心的调解或和解协 议,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公证机构出示债权文书,这 里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若当事人不 履行,那么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证自身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以在人民调解中 发挥其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性,实现公证 与人民调解的协同协作、优势互补[4]。其优势主 要为以下几点:一是强化了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能 力,弥补了其特定化、专业化的调处能力缺陷, 且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调解工作 人员的调解能力;二是加强了调解组织的基础建 设。公证调解协议,其实质上是提升调解组织工 作行为的规范性,使得其能够进入法治轨道, 积极迎合人民调解工作;三是提高了调解协议的 社会公信度。以公证行为将调解协议提升为司法 文书,提高其强制执行力,有利于该协议顺利执 行 ,获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
三、公证参与人民调解的探索
目前,各地公证处积极探索参与人民调解工 作。有的积极探索公证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 业务,也有的积极参与乡镇(街道 )综治工作中 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设立驻所公证调解室。根 据规定,在派出所 110 接处警的矛盾纠纷中,可 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民间纠纷,第二类是治安 纠纷,第三类是刑事案件,对于其中的民间纠纷 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 人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引入人民 调解[5]。笔者所在公证处在上级和各相关部门的 支持下,于 2020 年开始推进在派出所成立驻所 公证调解室工作,并将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直至 目前,在全区的所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推广成立 驻所(交警大队 )公证调解室,负责参与 110 接 处警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和轻微治安纠纷以及乡镇 (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年均调 处纠纷约 5000 起,极大地解放了基层民警的警力 和镇(街 )复杂疑难案件的调处压力[6]。
接下来,以笔者本人参与调解的矛盾纠纷为例,进行公证参与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应用的说明。
( 一 )案例 1
刘某、林某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一辆小 型普通客车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到派出所报案,刘 某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小型普通客车, 并谎称该车辆为自己购买,将该车辆抵押给债权 人林某(刘某欠林某钢筋货款 17 余万元)。因租 赁期已满,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直无法联系上 刘某,遂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找到该车辆,想直接 将车辆开走 ,因此与林某产生冲突。
此时,调解员、公证员共同合作,重点普及 相关法律法规,并苦口婆心地进行劝说,告知林 某该车辆的权属人为某(厦门 )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并不能将该车辆作为林某与刘某债务纠纷 的抵押物,此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告知林 某如果刘某拒不还款,可以就与刘某的债务纠纷 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起诉;刘某也保证调解之后会 尽快筹集款项归还给林某。为保证调解协议的合 规和可执行性,由公证处参与调解协议的签订见 证。并且因林某怕以后因为该车辆是否归还问题 产生纠纷,遂由公证处对林某向某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吴某交付上述车辆的行为进行 证据保全公证。此后,纠纷当事人对公证调解工 作给予了高度的赞扬[7]。
保全证据公证,是针对极易消失或获取困难 的证据,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事先 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 实性和证明力的公证行为。《 民事诉讼法 》中提 到,通过公证的法律事实及文书,人民法院可将 其纳入事实认定的证据中,然而若存在相反的证 据且能够对公证证明事实予以完全推翻的除外, 这充分体现了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保全证据 公证可为当事人更高效地获取有力证据,为接下 来的诉讼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 越来越活跃和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保全证 据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中 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 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 )案例 2
万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公证员与调解员通过 与死者家属沟通谈话,安抚其情绪,积极宣讲法 律知识,加强对其心理方面的引导,渐渐稳定了 家属的情绪,使其提出了诉求。最终,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接受了调解。且在调解中,因 死者父母年老体迈,公证员主动到交警大队现场 为其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死者配偶全权处理万 某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解决了死者家属的后顾 之忧。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证明受委托人法律行为的 合法性的公证模式。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很多环节 都需要家属签字、办理相关手续,但现实中存在 家属年纪较大或者人在外地无法来回奔波的问 题,因此公证处主动作为,实时对接,为交通事故 家属办理相关的公证事项,见证调解协议签署, 为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8]。
除了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专业补充外,在 规范化运作方面,公证处作为司法局下属单位, 在司法局的指导管理下,更有利于规范公证调解 流程,规范化制作调解卷宗,提升调解质量,把调 解工作做到实处。调解工作的合情化、合理化, 调解流程的合法化,调解文书的规范化,可以最 大限度保证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同时,公证机构 在调解过程中出具的公证文书,链接了人民调解 和法院诉讼的桥梁,打通了调解难题的“ 最后一 里路 ”,避免司法资源被大规模浪费,使得法院 拥有了更多的时间用于司法裁判与法律研究,使 公证调解助力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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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守正.在司法体制改革愿景下推动公证转型升级 [J].中国公证,2017(9):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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