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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武力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12 09:37:2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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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安机关的权力行使不仅关系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也关系到公安机关对于人民 群众的执法公信力。其中,警察现场执法权中武力的使用更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的使用会提高公 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如何合理规范使用武力问 题是我国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唯有一套平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执法工 作的强制性与公民合法权益的规范体系, 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效能与作用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关键词:警察现场执法; 武力使用; 执法规范化建设; 警察权

       一、公安民警现场执法使用武力等级制度概述

       2010 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 作规程》),其中第十四条指出了公安民警现场执 法使用武力的等级制度:“ 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 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 止、使用武器制止。”[1]

       四级使用武力的等级的提出,从基本层面上 明确了人民警察面对现场问题能够采取的制止 违法行为的措施,以及赋予民警判断强制性措施 是否需要升级的裁量权。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 由于执法环境的多变,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被 执法人抗拒状况的不一以及执法人员工作技能、 专业素质的差异,难以形成一套面对不同警情都 能适用的执法处置方法。所面对的执法现场状况 不同,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执法方案也必然存在不 同,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场执法工作 实践中要随机应变[2]。

       二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危险程度和处置措施 的等级分析

       我国相关的立法对于武力执法的等级和具体 执法合理范围的规范仍旧存在定义模糊,从而在 很多情况下更加需要现场执法警察结合个人执法 经验对警情处置作出反应。我国相关法律仍未形 成固定的执法武力使用的等级规定,这样的执法 行为差异有悖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统一规范性, 难以更好地对公安执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 操作规程》从理论上分析了现场危险状况以及应当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本文在其基础上根 据现实执法现场出现的情况,将危险程度和处置 措施的等级依照个人的分析判断将其由轻至重细 分为六级,逐级辨析了具体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了 相应的危险程度、每一级危险程度对应具体何种 武力处置措施[3]、对武力使用的基本规范以及对 执法民警在处置措施的合理范围内的要求作出了 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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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第一级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心理抵抗行为

       被执法人的心理抵抗行为,其主观认识为内 心对执法行为相对服从,可以接受大部分的执法 行为,但内心由于对警察的恐惧、担心对个人的 影响等因素而对配合执法产生抵触的态度。客观 表现为不积极配合,如表现为被执法人的描述对 事实稍有隐瞒,言语内容含糊不清等。这一级危 险程度只是妨碍了执法民警的工作效率,并未对 执法民警和其他人民群众造成威胁。

       2.武力处置措施:言语疏导、口头指示

       语言疏导是指执法民警使用规范的警示性语 言对被执法人的不配合行为进行相关法律义务要 求的告知以及对其不配合执法行为的劝告,同时 执法民警在精神认识上应当有所戒备,密切关注 被执法人的精神状态、语音语气。执法民警此时 应当避免使用带有警告性的语言,以免使被执法 人产生更多的恐慌,应当以平和的交流为主,达 到说服其配合执法行为的目的,防止双方矛盾的 激化。

       (二 )第二级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言语抗拒行为

       被执法人的言语抗拒行为,其主观认识为对 执法行为的明确不愿意配合,不接受执法行为, 意图用明确的言语表示其对执法行为的不服从、 不配合。客观表现为被执法人可见有明显的抵触 情绪,做出了明显的抵触行为,用恶劣的语言进 行咒骂、威胁等。咒骂,是指用恶劣的低俗的语言 攻击执法民警,客观上损害了执法人员权威和人 格尊严[4];威胁表现为使用明确的语言表达了将 要对执法民警本人及与执法民警相关的他人任何 合法权益进行损害。这一级危险程度对人民警察 执法权威进行了挑战,有破坏治安秩序的趋势, 口头上对执法民警进行了威胁,影响较恶劣。

       2 .武力处置措施:口头警告、寻求支援

       对于言语抗拒行为,执法民警应当及时对其 口头警告,警示其不配合执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命令其立刻停止恶劣的语言抵抗,身体行为上 作出防御动作,如面对威胁和辱骂,必要时亮出 警械以达到对被执法人的威慑作用,在没有明确 的言语咒骂、威胁等行为时,应当以警示性语言 的劝阻为主,不应过早亮出警械导致被执法人的 情绪激动。如面对过度激烈的言语抵抗,根据现 场执法民警的判断可以请求其他公安民警对现 场进行支援,以保证执法现场的秩序,达到执法 目的。寻求支援的行为需慎用,即不到万不得已 不能请求支援、请求支援的范围应当合理、请求 支援的目的应正当。支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应当 辅助原有现场执法民警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 群众,督促被执法人放弃抵抗行为,积极配合执 法 ,审慎采取强制性措施。

       (三 )第三级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消极抵抗行为

       被执法人的消极抵抗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着 极大的不确定性,抵抗的思想内容因人而异,需 要现场执法民警依据其知识经验进行判断,客观 方面表现为对执法民警的要求视而不见、置之不 理,并未做出任何反应,部分情况下出现徒手阻碍 民警执法的行为,如挥舞手臂示意让民警远离。这 一级危险程度在一定时间内难以确定,但现场即 时表现的状态并未危及执法民警与人民群众,即 便如此,由于抵抗行为存在性质恶化的可能性, 现场执法民警必须及时消除隐患。

       2.武力处置措施:徒手干预、温和制止

       对于具有不确定性的消极抵抗行为,现场执法民警需做好徒手干预的准备,防止其随时可能 产生的过激行为,在公共场所的,应当及时疏散 群众,同时控制执法民警与被执法人的距离[5]。 口头警告的同时时刻准备使用相对温和的徒手干 预,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可以采取压点控制,目 的在于阻挡可能的肢体抵抗行为,控制被执法人 防止其有进一步的动作,如对被执法人的抵抗行 为的干预已经达到了初步的成效,应当立即将其 带离现场,并与其进行言语沟通,避免紧张情绪。 在徒手干预的过程中,执法民警应当注意方式方 法,控制徒手干预行为的类别及力度,谨慎使用 擒拿动作,主要使用温和的肢体行为如搂住被执 法人的肩膀,拉住其胳膊等,尽量以合理力度控 制被执法人的上肢 ,做到易于被接受[6]。

       (四 )第四级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顽强抵抗行为


       被执法人的顽强抵抗行为,主观表现为明确 抵抗民警执法,与警察执法行为顽抗到底,坚决 不接受任何执法行为,客观表现为实质性肢体行 为抗拒警察执法,试图摆脱警察控制,多数表现 为徒手攻击执法民警、手持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 物品阻挡执法民警、向警察投掷无伤害性物品或 设置障碍防止警察靠近等。手持任何具有危险性 的物品如刀具、易燃易爆物等都应认定为极有可 能对执法民警和人民群众造成伤害,应当认定为 具有危险性的顽强抵抗行为[7]。这一级危险程度 已经有伤及执法民警以及人民群众的可能,应当 立即设法制止。

       2.武力处置措施:徒手控制,强硬制止

       对于已经产生危险性的顽强抵抗行为,应当 先行使用言语进行警示,要求其放弃抵抗,同时 疏散群众,请求其他单位提供警力支援,控制执 法民警与被执法人之间的距离,使用言语交流降 低被执法人的警惕性,寻找机会靠近被执法人, 使用擒拿等强硬的徒手方法控制被执法人,执法 民警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自主判断,必要时可以使 用催泪喷雾等警械进行制止,以及控制后使用手 铐约束被执法人。徒手控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在 达到控制目的的同时,不应对被执法人产生不必 要的伤害,力度应适当,达到控制其不能再做出 抵抗行为的目的即可,目标对象被控制后不应再 采取其他徒手的控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必要的附加 语言和行为。

       (五 )第五级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对他人的非致命攻击


被执法人对他人的非致命攻击主观认识为明 确要使用武力进行抵抗,试图伤害执法民警或以 伤害其他人民群众为要挟,威胁执法民警,但没 有对执法民警、人民群众造成致命伤害的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质性的反抗,使用能造成严重 伤害的徒手反抗措施或者持有伤害性器物对执法 民警、人民群众进行殴打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 虽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但明显没有致他人死亡 的故意或者不足以致人死亡[8]。这一级的危险程 度已经达到了被执法人对他人产生非致命伤害的 程度,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抵 抗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现场执法民警必须及 时处置,控制被执法人的过程中必须将损害降至 最低。

       2.武力处置措施:警械控制,可用武器

       面对已经造成非致命伤害的抵抗行为,现场 执法民警应当及时稳定被执法人情绪,劝说其放 弃继续伤害他人的行为,同时寻求警力支援,疏 散群众,保护现场。如被执法人情绪稳定,寻找合 适机会接近被执法人并使用强硬的徒手武力或警 械将其控制,并用手铐进行约束;如被执法人情 绪依旧不稳定,随时有继续伤害他人的可能,现 场执法民警应当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或警犬等 措施对被执法人进行控制,必要时可采用倒地擒 拿的方式制服目标对象并及时使用手铐约束,将 其带离现场并避免使其接触任何具有伤害性的器 物。使用警械或武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使用程 度,避免造成被执法人的重伤或死亡,控制后应 当采取必要的看管、约束措施防止被执法人作出 其他伤害行为以及防止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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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第六级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对他人的致命攻击

       被执法人对他人的致命攻击主观认识为决心 使用致命方法抗拒警察执法,客观表现为使用足 以致命的徒手殴打或使用武器、爆炸物、化学药 剂等可以致命的凶器,有对他人进行致命伤害的 表现。这种致命的反抗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与 极强的暴力性,已经对他人的生命产生了紧迫、 严重的威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构成刑事犯罪, 现场执法民警必须及时阻止,保证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

       2 .武力处置措施:致命武力 ,武器制止

       现场执法民警如没有携带武器的,应当及时请求配备武器的人民警察进行支援,在支援到达 现场之前先行疏散群众,保护现场,有人质的要 控制人质情绪,避免其情绪激动导致被被执法人 的杀害,尽力稳定被执法人情绪,可以请求派出 谈判专家等其他专业人员辅助控制现场。配备武 器的执法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控制,现场有指 挥员的,指挥员应当准确分析现场情况,综合判 断应当采取的解决方案,准确地下达武器攻击指 令,判断是否应当击毙或击伤。没有指挥员的, 执法民警应当根据自己的执法工作经验,结合现 场状况对使用武器的方式进行判断,及时作出反 应。武器的操作者应当具有极好的专业素质,不 得误伤他人[9]。被执法人被击伤或击毙后,现场 民警应当及时查看被执法人状况,保护现场,有 人质的及时将人质带离现场,安抚情绪并安排医 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治,以及安排外围警员驱散 围观人员 ,避免造成社会恐慌[10]。

       三 、结束语

       虽然在公安机关执法实践过程中已经根据相 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规范体 系,但是由于现场情况的复杂多变与执法民警专 业素质的差异,部分执法行为依然存在着有悖于 执法规范等级要求的现象,只有发现实践工作中 存在的普遍问题,才能更清晰地理解人民警察现 场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等级内容中对执法行为的 合理范围要求。

       参考文献

       [1]  马浩.执法规范化视角下警察武力使用规范问题研 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
       [2]  孙茂利.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中 国检察官,2018(19):41-44 .
       [3]  廖泽安,刘冠军.警察使用武力等级划分维度探析 [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6):113-119 .
       [4]  马浩.论警察执法过程中非致命武力的使用[J].辽 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20(4):80-85 .
       [5]  崔华盾.警察执法中的警告行为研究[J].法制博 览,2018(35):13-15 .
       [6]  周鹰.浅谈警察现场执法中依法使用武力的思考 [J].法制与社会,2017(34):111-112 .
       [7]  赵辉,张煜,瞿晓虎.论警察武力使用的制约因素 与原则—— 由一起警察武力使用不当案例引发的 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3(3):5-10 .
       [8]  付海洲.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问题研 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7 .
       [9]  卢信仿.中国警察武力使用的等级研究[D].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
       [10] 马光恩.论警察使用武力的边界[D].南京:南京师 范大学,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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