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髋关节置换术后再损伤致残等级鉴定一例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11 16:39:4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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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例髋关节置换术后再损伤的案例进行的致残等级鉴定,分享了笔者在本 案中对于伤残等级、伤病关系的鉴定思考。人工髋关节置换假体是《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中 植入式假体的一种类型,在伤残等级鉴定时具有与正常身体组织器官基本相同的“ 权利 ”,考虑 到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仍存在翻修的可能性,在鉴定时应该充分考量被鉴定人伤前的髋关节假体 情况, 进而分析判断伤病关系。

  一 、案例资料

  ( 一 )案情及病史摘要


  被鉴定人高某,男,64 岁,2020 年 3 月 17 日 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伤后入 A 医院治疗,入院后专科情况记录:左髋部疼痛 明显,压痛叩击痛,伴活动受限。X 线检查:左 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脱落,骨盆骨折。2020 年 3 月 24 日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脱落 翻修术,手术记录记载:显露并切开关节囊, 取出股骨头假体,见脱位髋臼假体,取出髋臼假 体,髋臼锉锉除髋臼软骨至软骨下骨质,试模测 之 ,打入合适的髋臼假体。

  经审查,高某于 2019 年 2 月左右因左侧股 骨头坏死于当地 B 医院行“ 左侧全髋关节置换 术 ”。 因高某接受置换术距此次伤残鉴定的时间 较长,当事人未能妥善保存此次治疗的影像学资 料,经与委托人联系,未能补充提供高某原左侧 髋关节置换术的治疗病历及影像学资料。因此, 委托人同意依据现有材料进行鉴定。

  (二 )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高某拄单拐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 清,精神可,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左髋部见 16.0 cm ×(0.3 ~ 0.7)cm 条状瘢痕(新旧瘢痕交叠), 左髋关节活动受限。经查体测算,其左髋关节较右侧功能丧失达 23%(未达 25%)。四肢肌力 5 级, 肌张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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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复阅影像学资料

  2020 年 3 月 11 日 X 线片显示:左侧全髋关节 置换术后假体脱落(见图 1)。2020 年 10 月 23 日 X 线片显示:左侧全髋关节修复术后表现(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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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6.6 条之规 定及相关适用指南规定的内容,赋予了永久性植 入式人工假体与正常身体组织器官基本相同的 “ 权利 ”。被鉴定人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脱 落,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行假体脱落翻修术治疗, 其手术记录中有“ 取出髋臼假体 ”“打入合适的 髋臼假体 ”等内容,结合本次手术中置入假体材 料的相关资料,故可认为本次手术符合再次行左 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治疗。依据《人体损伤致残 程度分级 》5.9.6.5 条、6.6 条之规定,其损伤 致残程度可鉴定为九级。结合现有材料中记载的 受伤经过及治疗情况,被鉴定人左侧全髋关节置 换术后假体脱落符合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后果的表 现,考虑到被鉴定人 2019 年 2 月左右因左侧股骨 头坏死,已进行“ 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 ”的既往 病史。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是导致 被鉴定人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脱落的主要.

  二、讨论

  ( 一)髋关节翻修的伤残等级评定


  人工关节假体置换术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目 前在临床上已广泛开展,能有效恢复关节功能、 提高患者生活质量,被认为是最成功的外科手术 之一[1]。我国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术已近 50 年,原 卫生部为加强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管理,先后制 定下发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年 版)》《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 》 等文件。

  髋关节置换术分为股骨头置换术、全髋关节 置换术、髋关节表面置换术[2]。股骨头置换术的 适应证为股骨头颈粉碎性骨折、骨折愈合不良、 缺血性坏死 Ficat Ⅲ~Ⅳ期、大于 60 岁老年人股 骨颈骨折 Garden Ⅲ~Ⅳ型等,且髋臼状态尚好。 而髋关节表面置换术适应证为青年或中年人, 病变限于软骨和软骨下骨,大部分软骨下骨尚完 整。不适宜进行上述置换术的严重髋关节障碍 者,可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全身状况差或有严重 伴发病难以耐受较大手术者,以及髋关节或其他 部位存在活动性感染者,是髋关节置换手术的绝 对禁忌证。

  2006 年全国关节外科学组将小切口和不切断 肌肉的髋关节置换都归于微创关节置换,目前我 国各大医院主要针对体型偏瘦的初次髋关节置换 患者运用该手术方式进行治疗[3]。

  植入式假体是指需要手术或类似手术的侵入 式治疗方法植入于人体的人工替代物,一般具有 一经植入可长期(通常可达数年及至数十年 )发 挥功能、无须经常更换的特点,人工关节假体属 于此种类型[4]。髋、膝关节翻修术是各种原因导 致初次髋、膝关节置换术后失败或关节脱位、假体断裂等,对髋、膝关节出现疼痛且功能障碍的 治疗措施[2]。已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的患者如再 次遇到意外损伤时,因关节假体脱位、断裂等须 行关节翻修术治疗。

  法医临床鉴定中,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分级 》5.9.6.5 条规定的“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 节假体置换术后 ”的情况,可鉴定为九级残疾。 因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具有髋关节假体置换的手 术适应证,但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或难以进行 手术治疗的,可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5.8.6.4 条规定,鉴定为八级残疾。《人体损伤致 残程度分级 》6.6 条规定的“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 (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体支架等 )损坏 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 程度等级鉴定 ”,赋予永久性植入式人工假体与正 常身体组织器官基本相同的“ 权利 ”[5]。

  本案中,被鉴定人既往因股骨头坏死行左侧 全髋关节置换术,2020 年 3 月 17 日因骑电动三 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左髋置换假体脱落,与骑 跨损伤致股骨头脱位损伤机制相仿。同年 3 月 24 日行假体脱落翻修术治疗,其手术记录有“ 取出 髋臼假体 ”“打入合适的髋臼假体 ”等,结合本 次手术中置入假体材料的相关资料,故可认为本 次手术符合再次行左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治疗。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9.6.5 条、6.6 条之规定 ,其损伤致残程度可鉴定为九级。

  (二)伤病关系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仍存在翻修的可能性[6], 李儒军等人通过对 405 例人工髋关节翻修术患者 进行研究[7]发现,因假体松动的占 69.14%,因感 染的占 16.30%,因关节不稳致脱位的占 3.7% , 衬垫磨损的点 3.46%,髋臼磨损的和假体周围骨 折的均占 2.72%,假体断裂的占 1.48%,其他原因(主要为复位失败、反复脱位)为 0.49%。由此可 见,人工髋关节翻修术中最主要的两大原因是假 体松动和感染(总占比 85.44%),加之人工髋关 节使用平均寿命为 12.73±5.48 年,因此在遇有 此类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考虑伤病关系 的分析。

  在上述原因中,无论置换术后是否发生外伤, 均可以导致假体松动、断裂、假体周围骨折。因 此,遇有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包括被 鉴定人,外力作用大小、方向和作用位置等综合 分析判断。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于被鉴定人行髋关节 假体置换术后 1 年左右,结合影像学资料及手术 记录可以排除磨损因素。其是在驾驶电动三轮车 时发生交通事故,损伤情况符合骑跨伤表征,分 析认为其受伤时髋关节处于前屈、外展状态,影 像学资料显示假体脱位明显,可说明髋部受到了 较大外力作用。考虑到其髋部仅有假体脱位而未 见骨折或假体断裂,尚不能认定外伤作用力足够 巨大。经查阅影像学资料及手术记录,未查见其 髋关节假体存在感染的情况,伤病关系认定中可 排除此因素。由于委托方未能提供其原置换术后 早期的影像学资料,以及原置换术后对髋关节假 体多次复查的影像学资料,特别是在本次交通事 故前对髋关节假体复查的影像学资料,鉴定人难 以对其在本次伤前是否存在因假体安置不良导致 松动的情况进行明确排除。依据现有材料,鉴定 人认为,认定外伤在本次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中的 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为宜。

  (三)赔偿思考

  由于髋关节假体具有使用寿命周期,即假体 达到使用寿命后须再行置换。外伤导致髋关节损 伤行假体置换后,在一些省份出台的相关文件 中,一般会考虑再给予一次假体置换的后续治疗 费用,如《湖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 执业指引》。而对于髋关节置换术后再损伤的后 续治疗费用如何由各方当事人承担,虽然不属于 法医学鉴定的思考范畴,但也值得法学界提供一 定的参考建议。

  三 、结语

  髋关节置换术后再损伤可依据《人体损伤致 残程度分级 》6.6 条之规定及相关适用指南的内 容,将其视为正常髋关节的解剖结构,而后依据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鉴 定,鉴定过程并不复杂。而此类鉴定的疑难、复杂之处在于对伤病关系的分析上,特别是一些由 于原置换术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病历资料、影像学 资料等未能妥善保存的情况下,在进行鉴定时无 法向鉴定人充分提供;以及在争议事故造成损伤 前,因当事人近期未进行相关临床检查,使鉴定 人无法通过对比明确此事故对其置换假体造成的 具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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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受理此类案件时, 应当充分审查鉴定资料,需补充鉴定材料的,通 过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列明需要补充的具体资料。 如无法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但又需依据现有材料 进行鉴定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告知委托方 和当事人鉴定意见可能因材料不足而可能影响结 论。鉴定工作中,在对于伤后影像学检查示假体 脱位不明显,或有明确假体感染、磨损证据的, 以及在事故外伤前已处于髋关节假体使用寿命末 期的案件时,笔者认为,应先分析被鉴定人在本 次事故前是否已具备行假体翻修术的手术必要指 征或潜在因素,而后将其作为既往疾病与本次外 伤一并纳入伤病关系分析中,必要时需聘请相关 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全面审查鉴定材料,避免误 鉴。在鉴定意见分析中,应作出充足分析论证, 特别是对既往髋关节假体情况和本次事故损伤情 况的判断,伤病关系原因力大小和参考度判定可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3 条、《人身损 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 8.2 条及其附录 A 的相关内容进行确定。

  参考文献

  [1] 王坤正.浅谈中国关节置换外科的现状与未来[J]. 中华关节外科杂志(电子版),2015.9(6):703-706 .
  [2] 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 骨科学分册[M].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1:365-393 .
  [3] 白波,陈玉书.中国微创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的 现状和将来[J].中华关节外科杂志,2015.9(6): 707-710 .
  [4] 夏文涛.《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体原则的 把握与理解[J].法医学杂志,2016.32(3):211-214 , 216 .
  [5]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 装备管理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 .
  [6] 王俏杰,张先龙.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现状与 热点[J].中华关节外科杂志(电子版),2015.9(6): 718-724 .
  [7] 李儒军,陶可,寇伯龙,等.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 翻修的原因分析及处理[J].中国矫形外科杂志 , 2018.26(19):1729-1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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