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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独生子女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归责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09 17:38:2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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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独生子女学生伤害事故频发,这无疑是影响高校教学秩序及发展的不利因素。通 常来说,高校发生的伤害事故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管辖范畴,恰当解决高校独生子女学生侵权纠 纷,妥善划分法律责任,第一要务就是明确相应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高校独生子女学生侵权事 故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同时 要谨慎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独生子女; 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伴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兴旺发展,越来越多 的高等院校不断扩充招生和办学规模,因此每年 所招录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多。在当前阶段,很多 高校大学生身份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家庭环 境不同于多子女家庭,可能会对学生的性格、心 理等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而在高校中,这些独 生子女学生面对更多的社交环境和学习压力,他 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差,心理抗 压能力也相对较差,这也增加了他们在校期间发 生事故的风险。因此所造成的法律冲突以及之后 需要解决的归责难题也同比例增长。同时,由于 独生子女家庭具有特殊性,因为家长对独生子女 的要求和期望可能更高,对于学校的工作和管理 也更为关注,这种关注度可能会导致一些家长对 学校工作的不信任,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 导致许多学校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束手无策。 一方面,可能为了“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而牺 牲学校或者教师的权益;另一方面,可能只是一 味想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益,从而激化与家长 之间的矛盾,导致事态更加严重。所以,独生子女 学生伤害事故对高校来说,处理起来可能更加需 要慎重考虑,一旦处理不当,可能阻碍学校的发展。因此,如何立足于法律理论和实践来解决高 校独生子女侵权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如何恰当使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被侵权人利益,帮助高校在 侵权事件中尽可能减少所受到的消极影响,这已 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和现实问题,也成为保障 各主体权益的重要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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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高校独生子女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情况

       现阶段,很多在读的高等院校学生属于家庭 中的独生子女。在高校经常会出现独生子女大学 生受到侵权伤害的情况,而目前并没有官方数据 显示国内“ 失独 ”家庭的具体数量。按照国内的 生育信息统计显示,父母 40 ~ 65 岁期间丧失子 女的概率约为百分之一。通常能够假定各类家庭 子女死亡的风险具有独立性,因而养育二胎的家 庭丧失孩子的概率为万分之一,很明显,独生子 女家庭“ 失独 ”的相对于养育二胎的家庭而言, 可能性增高了 100 倍[1]。由此可见,独生子女家 庭遭遇“ 失独 ”问题的概率相当高。研究表明, 由于独生子女的耐挫折能力较差,在面临压力时 他们出现自杀倾向的概率要显著高于多子女家庭 的孩子[2]。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而言,每天都会 有人死亡,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自然现象,但是 对于家庭来说,尤其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当 唯一的孩子离开了人世,这对于任何亲属来说都 是毁灭性打击。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当独生子 女家庭的孩子因意外或侵权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或者死亡,如果失独父母不能够继续生育或收养孩 子,那么属地政府必须要给予“ 失独 ”父母必要 的帮助。但是实践中对于帮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 条件缺乏统筹考虑和具体规定。虽然当前国家和 社会给予“ 失独 ”家庭充分的关注和扶持,但归 根结底只能提供一些经济上的政策优惠或帮助, 而无法助力“ 失独 ”家庭彻底脱离生活的困境。 所以,综合来自社会和家庭多方面的压力来看, 这无疑为高校处理此类伤害事故带来了难度。

       二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表现行为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 办法》)针对高等院校学生侵权受损问题已经作 出明确规范,该办法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进行 了概念界定,其指的是在高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或 者社会实践中,以及在学校主管的场所、设施设 备内所产生的引发学生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受损 的事故 。总结其主要表现行为如下:[3]

       ( 一)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最为常见的 表现行为之一。在高校校园里,学生们在学习、生 活中难免会发生摩擦、矛盾和争执,有些学生会 采取打架斗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打架斗殴不仅 会伤害到当事人,还会给周围的学生和老师造成 不良影响 ,严重时可能会导致校园安全问题。

       (二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另一种表现 形式。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选 择自行车、摩托车或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然而,有 些学生对交通规则了解不够,或者对自身安全意 识不强,容易在驾驶或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事故, 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和伤害。

       (三 )自杀或自残

       自杀或自残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比较严重 的表现行为之一。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学业压 力的增大,一些学生在遇到挫折和困难时,会产 生极度消极的情绪和行为,导致自杀或自残的发 生。这些行为不仅会对学生本人造成严重伤害, 还会给家庭和学校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

       (四 )强奸猥亵

       强奸猥亵是一种极其恶劣的高校学生伤害事 故表现行为,是一种违反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的 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高校学生自由开放的生 活方式和相对单纯的心理状态,一些不法分子往 往会利用学生的心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对学生实 施性骚扰、猥亵、强奸等恶劣行为。这些行为对于 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对于 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也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五)不可预见的偶然意外事故

       不可预见的偶然意外事故是高校学生伤害事 故中最难以预防和控制的一类。这类事故通常是 由天气、地震、火灾、爆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引 起的。

       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目前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归责原则,具体指 的就是在发生了侵权损害事故之后,能够据此来 明确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内容[4]。 归责原则是明确侵权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分担何 种法律责任的重要判断标准,也是司法部门在审 理和判决纠纷案件时所必须贯彻落实的根本性法 律原则。从理论和实践视角考虑,当前法律体系 所涵盖的四类侵权规则原则分别为过错责任、过 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原则[5]。 下面对各个归责原则展开详细的分析,并探讨现 实适用性。

       (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将侵权过  错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考虑要件,并将其作为归 责法律构成要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  错责任原则被强调为根本性的归责原则,它是解 决校园侵害事故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 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对于高校侵权事故的处  理过程,必须严格落实过错责任原则,清晰划分 法律责任,各当事人需要严格按照各自行为过错 的程度以及行为和危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程度来确 定侵权责任。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过错责任的判  定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学生来说,如 果他们受到校园侵害,需要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 来表明学校所实施的行为与自己遭受的侵害结果 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学生需要证 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且需要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行为。如果学生无法举证, 那么学校就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在确定过错责任的判定过程中,法律的角度 非常重要。因为在法律中,对过错责任的认定需 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 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等。因此,如果学生受到侵害,需要寻求法 律援助来帮助他们理清责任关系,以便更好地保 护他们的权益。此外,要判定过错责任,还需要考 虑到行为和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在校园 侵权事故中,学生需要证明学校的过错行为与自 己遭受的侵害结果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学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的过错行为直 接导致了自己的受害结果。如果学生无法证明这 种因果关系 ,那么学校可能不承担过错责任。

       总之,过错责任原则是校园侵害事故中的重 要法律原则之一,但要正确判定过错责任并不是 一件容易的事情。学生需要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 来证明学校所实施的行为与自己遭受的侵害结果 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无法举证那么学校 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 的是按照已发生的事实情况来对侵权人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进行推定。这是因为在侵权行为发生 后,侵权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对于后果不存在过 错。因此,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 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根 据常识、经验和逻辑等判断准则推定侵权人存在 过错的可能性,从而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学者将过错推定原则视为过错责任原 则的一个细化分支,或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原则 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非常 广泛,特别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侵权事故中,如 建筑物坍塌、室内物品倒塌、建筑外挂物脱落、 自然景观折断脱落等意外事件中,可以适用该原 则。例如,如果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以上意外 事件的侵害,那么校方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过错, 因为作为校方,他们有义务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 序,防止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如果校方无法拿 出充足的证据表明自己不具过错,那么审理法院 可以通过司法推定来要求学校履行责任承担义 务。但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万能的,其应用也 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第一,推定过错需 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如事实的真实性、证据 的充分性等,不能凭空臆断或根据主观想象进行推 定;第二,在推定过错时,还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行 为是否符合社会通行的标准,如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社会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等;第三,在推定过 错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如是否存 在自身的过错行为等。

       总之,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它可以弥补证据不足或无法获得证据的 情况下,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合理推定,保护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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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在侵权事故产生后,均不会考 虑被害者和侵权人过错的一种归责原则,其意义 在于更好地补偿被害者受损。而在本文所讨论的事 故类型中,并不适用该归责原则,这是由于《 民法 典 》未强调学校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侵权事故的各方主体对于损害 结果都不具有过错因素,且无法根据事实来推定 过错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法院应当坚持法律 公平,要求侵权人向被害者提供一定的补偿。《 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 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该归责原则能够体现出法律的 公平理念,但是该文所讨论的事故类型中并不适 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主要是考 虑受害者的经济状况及损害程度,而高校一般比 个人更有经济能力,这会让高校陷入被动,只要 有学生受害,高校就要赔偿,这对高校不公平。 《 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指出,校方在侵权事件中 不承担责任,若学校有实力,那么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自愿的前提下,为受到损害的学生提供帮 助。本文认为,在高校独生子女大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中,高校可以从对受害独生子女的关怀与爱 护这一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按照受害学生家庭 情况,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提供经济补偿。这不 仅可以安抚学生家长的情绪,还树立了负责任的 学校形象 ,避免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处理高校独生子女大 学生伤害纠纷中,应当主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辅之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法律原 则的适用依据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寻找到答 案。考虑到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 实践中要慎重考虑公平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在 法律实务中应当关注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受 到伤害的独生子女在事故中可能会丧失自己的健 康和生命,从而为社会增加“ 失独 ”家庭,为一 个完整的家庭带来严重打击,也会为社会发展增 加不安定因素;并且,学校本身也会在事故中丧 失良好声誉、经济出现受损、学校内部的管理秩 序遭到破坏。因此在解决本文所讨论的事故案件 时,一定要正确选择归责原则,坚守住法律治理 的底线问题,充分显示公平正义价值。

       参考文献

       [1]  吴阳熙.多源流理论视阈下“单独二胎”的政策议 程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4(4):30-36 .
       [2]  葛瑞钦,郑德伟,张增国,等.大学生自杀未遂与 攻击性抑郁焦虑的相关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 , 2016,37(8):1260-1263 .
       [3]  邱冠,李萍,唐芳华.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 对策[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6(S2):181-184 .
       [4]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 版[M].北京: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
       [5]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 1 辑[M].北京:科 学教育出版社,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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