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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资产处置视角下的重大风险司法化解与防控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02 10:22:5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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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僵尸企业 ”生产处于停滞状态或长期亏损,要靠政府“ 输血 ”才能存活, 自身不具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利的基础和实力,其资产的处置关系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影响我 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关系到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本文旨在分析“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 的现状及原因,从而进一步提出处置“ 僵尸企业 ”资产的相关建议,为更好地便于论述,本文从 当前重大风险防控的背景环境出发, 从“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的问题、“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复杂 困难的原因、资产处置化解的路径三个部分论述化解与防控“ 僵尸企业 ”的资产处置。

  一、“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的问题

  积极稳妥处置“ 僵尸企业 ”是化解防范金融 风险中的一环,也是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 牛鼻 子 ”。而破产案件审理的压轴环节便在于资产处 置,资产处置的成败、效率及价格不仅直接影响 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更是“ 僵尸企业 ”能 否顺利退出市场的关键,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 正义的感受。破产案件的资产包括土地、厂房、 楼盘及机器设备等种类,处置方式包括传统拍 卖、司法网拍、政府收储、变卖等形式,从裁定 通过破产变价方案到资产实际成功处置的时间长 短不一。

  基于上述情况,目前“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 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资产类型较为单一,土地厂房占据多

  “ 僵尸企业 ”待处置的资产类型主要集中在土 地厂房、生产机械、运输车辆及库存等实体资产 上,缺少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这一系列的 资产,因而从这个角度出发,“ 僵尸企业 ”的待处 置的资产类型较为单一。同时,由于“ 僵尸企业 ” 厂房机械及生产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有的设备甚 至出现了老化,属于应淘汰的老、旧、杂资产,缺少相应的营利能力,难以进行市场竞争,债务 无法还清,银行也因此会出现许多坏账,无法从 投入给“ 僵尸企业 ”的贷款中获利,导致了银行 资产被大规模占用,银行的持续信贷能力降低, 进而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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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资产处置难度较大,处置时间相对较长

  由于大多数“ 僵尸企业 ”除土地外,无其他 有效资产,且土地的用地性质大多为划拨用地或 工业用地,难以变现,因而处置时间相对较长。 此外,“僵尸企业 ”价值低廉的工业用地与国有 划拨土地,一方面,通过变性开发,升值部分实 际上是可以用于弥补处置成本的,但部分地方政 府因各种原因,例如经济下行、财政困难,或者 担心流拍增加地方债务而不愿执行;另一方面, 大部分国企没有足够的能力与经验进行房地产 开发,进而妨碍了土地的自我开发利用[2],这也 变相增加了“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的难度。

  (三)短时间内集中进行资产处置,会形成大 量资产流失

  现行的法律并未专门就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作出特殊规定,仅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中原则性规定了 “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 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故在实践中拍卖、 变卖都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一般执行程序中不 动产三拍流拍后应进行变卖,变卖不成且执行 债权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将财产退还给被执 行人,动产二拍流拍后的处置方式亦然。而破产 案件中,特定财产上往往存在两个甚至更多的债 权人,故“ 以特定财产抵债 ”的方式很难实际操 作。同时,“ 僵尸企业 ”的土地厂房在拍卖中一 拍、二拍流拍率较高,甚至达到 100%,往往要经变卖、政府收储的方式进行处置,在缺乏相应政 策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资产的折价率很高,因而 会形成大量的资产流失。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计结果,以河南省法院的 资产处置为例,在河南某化工集团所属的 4 户破 产“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中,资产流失近 16 亿 元,在郑煤集团所属的 2 户化工企业破产资产处 置中 ,资产流失高达 20 多亿元。

  二、“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复杂原因的分析

  “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 浚其源 ”,关于如何处置“ 僵尸企业 ”的资产, 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在《 僵尸企业治理与 破产法的实施 》中提到:所谓斩草除根,只有从 根源上解决问题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同样对于 “ 僵尸企业 ”问题的解决也要从根本究其原因, 只有断绝其产生的原因之后,才能无后顾之忧地 清除因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的新形势下梳理和把握“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复 杂的原因,对于进一步探寻化解“ 僵尸企业 ”资 产处置问题具有显著意义[3]。

  ( 一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途径较为单一

  信息的不对称是目前“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 难的一大重要因素,其原因在于“ 僵尸企业 ”土 地、厂房的拍卖信息公开方式较为单一、公开范 围不广。当前委托拍卖的公开方式主要是在平面 媒体上进行刊登公告信息,并结合拍卖行向自身 累积的客户群进行信息推送。在纸质媒体不断衰 落,新兴媒体日益崛起,电子媒体、自媒体逐渐 增多的趋势下,传统的拍卖信息推广效果不佳, 而司法网拍的信息公开方式也仅局限于淘宝平 台,且仅局限于法院作为资产处置机构进行网 拍,这进一步限制了资产处置的灵活性。此外, 对于公开拍卖之外的资产处置方式,其信息公开 的范围更小,有的甚至仅局限在部分债权人之 中,这无疑加大了“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的时间 与难度。

  ( 二 )资产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导致程序僵局

  破产案件牵扯面广,利益主体众多,利益诉 求复杂,不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私 益 ”, 也涉及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 公益 ”, 除了要面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整体上的债务纠 纷,还有普通债权人与优先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 突、大小债权人之间的博弈,有时还存在着投资 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清偿比例矛盾,正如 经济学中著名的“ 非零和博弈 ”一样。“ 僵尸企 业 ”与股东、政府、上下游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牵连在一起,在进行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都各行其是、各谋其利,严重阻碍了“ 僵 尸企业 ”的资产处置进程[2]。而资产处置又是各 项利益得以实现的关键,是故抵押权人、建设工 程款债权人、职工、普通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 会竭尽各种方式影响资产处置,维护并争取更多 利益。具体而言,抵押权人及部分建设工程款债 权人因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其核心利益诉 求往往是资产尽快变现,对处置时间的敏感度远 远高于处置价格,实践中很多银行甚至愿意让渡 部分金额给予普通债权人以争取资产早日变现。 劳动债权虽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顺位后于有 担保权的债权,故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劳动债 权时,职工往往要求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受偿, 并用信访等形式表达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会 影响资产处置的进程。普通债权人面对极低的清 偿比例,往往会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投反对票并通过信访、群访、 扰乱拍卖等激烈方式阻碍“ 僵尸企业 ”的资产处 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核销等一系列利 益问题相互交织一起,在缺少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以衢州法 院进行的四川内江某大型钢铁集团资产处置为 例,其债权人涉及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小贷公 司、企事业单位、中下游客户、民间借贷机构和 个人等主体,各方之间协调难度很大,已连续重 组失败多次 ,处置超 3 年仍未完成。

  (三)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

  承接上文,“ 僵尸企业 ”的资产处置涉及多方 利益问题,需要税务、建设、国土、规划、工商、招商等多个政府部门的配合,但我国《破产法 》 仅有一些原则化的规定,如“ 企业破产要向法院 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 ”“金融机构破 产由监管机构提出 ”等,虽然为行政机关的介入 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宽泛、笼 统,在涉及资产处置问题上也缺乏一个完善的处 置机制。同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诸如劳动债权 清偿、企业清算后职工档案社会化管理、出资人 权益调整和企业注销中的工商登记、企业资产不 足以支付全部欠税的税务减免、无产可破情况下 管理人费用支付等问题,各个政府部门又欠缺具 体性的配套政策,往往需要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 个案中与相应部门进行协调,这也是“ 僵尸企业 ” 资产进行高效便捷处置的障碍。例如在实践中土 地厂房的处置是企业资产处置的难点,法院为减 少纠纷在拍卖上述标的物时往往会规定“ 过户所 需一切税费均由买受方承担 ”,事实上除了政府 收储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之外,其他人购买土地厂房必须承担高额的土地增值税,这对土地厂房 的处置而言是不利因素。又如针对企业重整后的 信用修复问题,工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对接机制 和操作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进行 重整的意愿。

  三 、完善“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的路径

  一如前文所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可 避免会遇到金融经济风险,“ 僵尸企业 ”的资产处 置势在必行,既要保持战略定力,推动我国经济 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又要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 缪 ,精准研判、妥善应对。

  ( 一)加强信息公开,开拓资产处置变现的新 局面

  虽然淘宝司法拍卖受众较广,但在目标特定 化方面缺陷较明显,建议借助全国性资产处置平 台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 网,作为最高法院组建和备案注册的专门性司法 拍卖公共网络平台,该网站拥有拍卖信息发布、网上竞买报名、拍卖机构随机选定、网上电子竞 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把 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全部纳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 网,是全国法院统一 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同 时,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处置主体多为人民法院 自身,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和资产处置方式,无疑 增加了法院的工作成本,也增加了“ 僵尸企业 ” 资产处置的时间与难度,建议为破产管理人提供 淘宝拍卖平台账户或开设管理人资产处置的专 项板块,由法院为破产财产的处置提供网络拍卖 平台和相关技术支持,由管理人借助网拍平台对 “ 僵尸企业 ”的资产进行处置,并作为资产处置的 主体,对网拍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管理人 全面做好破产资产的调查、资产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缩短资产处置 的时间。

  (二)完善审理机制,推进资产处置的繁简分流

  针对“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时间相对较长 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 案快审和繁案精审。对于资产情况清晰、债权债 务关系简单、债权人数量相对较少的案件,可以 适用快速审理的方式,尽量同步破产事项、压缩 程序时限、简化流程环节,以减少资产处置的周 期。而对于涉及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或拖欠薪酬、 社保费用等衍生诉讼、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财 产状况复杂,或者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 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抑或债务人生 产经营活动尚未终止,难以在短期内对资产处置完成的,就要进行繁案精审,针对各项问题一一 突破,不能一味追求速度。例如对于国有“ 僵尸 企业 ”的资产处置要注意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 规和政策,尤其是涉及土地和房产等价值巨大的 资产,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 定,还应充分考虑各个地市的相关政策。否则,如 果对国有资产处置缺乏应有的谨慎态度,一味追 求办案速度和债权人自治,则又容易导致前文所 述的资产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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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相关配 套设施

  “ 僵尸企业 ”的资产处置牵一发而动全身, 其资产能否得到妥善处置,关系到企业退出市场 和结构产能优化所引发的资产保护、职工安置等 一系列问题,涉及面广、影响重大,需要党委正 确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4]如前文所述,法院 在“ 僵尸企业 ”的资产处置中面临许多与税务、 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协调困难,而苏州吴江地区以 及浙江地区的“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工作近年来 突飞猛进,与其府院协调机制的建立息息相关。 苏州吴江地区出台了府院联动相关的规定,并成 立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对化解过剩产能、推动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 要意义。因此,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相当 必要,不仅有助于加快以法院为主导的资产处置 进程,协调和组织解决其衍生的社会问题,而且 能够更有力地协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 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大局。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围 绕“ 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等若干重大问题建立常 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 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跨部门、多领域的综合研 究、讨论,以求达到密切合作。同时建议建立多个 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破产案件资产协同处置 机制,以提高土地厂房、大型机器设备的处置效 率,使资产处置更加便捷,长此以往也会增强潜 在买受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畅诗瑶.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发展 问题[J].现代商业,2019(12):96-101 .
  [2] 徐斯旸.僵尸企业债务处置路径研究[J].新金融, 2019(5):60-64 .
  [3] 王欣新.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J].人民司 法(应用),2016(13):4-9 .
  [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王勇,黄海 珠.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之广州路径[J].人民司 法(应用),2018(22):7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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