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互联网络成为人们获取数据信息 并实现自由交流的重要平台。而在更加宽松的共享信息平台中,各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现象屡见不鲜,这也让公民的个人隐私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侵害和影响。目前,我国关于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工作仍然在逐步地探索过程中,希望能够针对海量数据信息背景下公民 的个人信息加大保护力度。2009 年,我国颁布的《 刑法修正案(九 )》中正式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作为《 刑法 》中一条新增罪名。2020 年,《 信息安全技术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也正式发布, 但 考虑到该类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强制性法律规范较为缺失,也出现了入罪标准定义不统一 等多方面的缺陷问题。因此,进一步探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的刑法保护方案,也成为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切入点。本文主要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要件,并且就维护公民个人 信息安全性的刑法保护对策进行了探讨, 希望能够为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参考意见。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络平台的大规 模构建,个人信息成为网络世界中代表个人形象 的 ID ,更是不同的网络用户体验个性化服务、 与其他网民群体相互沟通的重要通行证,而个人 信息与人身权利以及财产安全性之间具有密不可 分的内在关联。但目前,在公共网络平台中,个 人信息的肆意传播也随之引发了更加猖獗的犯罪 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隐私,同 时,还会进一步威胁到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性。因此,如何能够通过针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刑法保护的持续完善,严厉打击各类型侵犯 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也成为保障公民信息安全 的当务之急。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主要特征
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中的流通事实上是 一把双刃剑,个人信息作为代表公民形象的个人 ID ,能够帮助公民获得更加便捷的网络服务,是 公民享受的网络世界所带来的优势。但如果个人 信息被盗用或通过不法路径获取,就会对公民的 个人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 此,如何能够采用法律行为维护网络世界的公平 和公正,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中的公益 性价值 ,便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个人信息侵犯手段多样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的相关内容规定,侵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行 为主要包括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公 民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 向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中,行为和情节较 为严重的就构成刑事犯罪。通过该犯罪条例中的 规定不难看出,这些侵犯的行为和手段都切实地 违背了个人信息所有者真实的意愿,并且违反了 法律针对个人信息的禁止性规定。近年来,随着 现代移动网络平台逐步步入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 中,海量的数据信息也出现在更加开放的网络平 台,这也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使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和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甚至, 还出现了以合法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非 法利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 段和途径种类越发多样化[1]。
(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后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 坏了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利以及享有生活安宁 的权利,同时,也导致公民正常的私人信息暴露 在大众的视野下,甚至还会由于信息的泄露,导 致公民本身安逸的生活受到破坏。与此同时,侵 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事实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践踏了 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例如,近年来一度冲上社会热点话题的“ 人肉 ”搜索事件多次造成了严 重的后果,甚至还引发当事人不堪其辱采取了自 杀行为的情况。这种“ 人肉 ”搜索的方式,主要 是以损毁他人的名誉作为目标,对被搜索的当事 人进行语言、图片以及文字方面的攻击和挑衅。 但是,这些语言和文字的攻击者事实上所获取的 信息未必真实,也有可能是由于以讹传讹或其他 人编造而得到的虚假信息。当广大网民在谴责不 道德行为时超过了合理且合法的范围,互联网络 就成为了网民恶言恶语散播的聚集地,为这些辱 骂言语的传播提供了桥梁和途径,极容易造成一 些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正常 生活遭到破坏[2]。
(三)被侵犯的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多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7 年 3 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该司法解释 中,进一步阐述了关于个人信息的相关定义。也 就是说,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通过电子行为 或其他的特定方式记录,并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 他信息相互联合,从而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或 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日常生活活动情况的各类型 信息。这些数据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有 效证件号码、日常通信联络方式、当下的住址、不 同应用或银行卡的账号密码、资产情况、日常轨 迹和行踪等数据信息。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法 律范围内,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的范围逐 步扩大,并且呈现出了个人信息认定多元化发展 的趋势。在此次的司法解释中,不再将公民的个 人信息单纯地局限于基本的生活信息,而是认为 不可侵犯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公民的出行轨迹、资 产信息状况以及与公民私人生活关联性相对较大 的各类型信息数据[3]。
二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 完善对策
( 一)进一步健全《刑法》与相关强制性法律 之间的衔接渠道,推动刑法功能性质的转化
目前,在全球范 围 内,已经有接近 90 个 国 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 规,而关于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出台专门的保护 措施以及专项立法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惯例。而 我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 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 出台的时间相对较 晚,直至 2021 年的 11 月才正式施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整体内容也缺乏完善性,并且考虑到该 项法律的实践应用时间相对较短,与现行的相关 性法律法规以及此前规定好的条例之间衔接性较 差,层次过渡能力较为薄弱,这也导致被侵犯者 的个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4]。针对这一问 题,首先,我国应当进一步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针对个人信息 的保护范畴,使法律条例中的保护覆盖面更加 广阔。刑法是关系到社会底线的法律,也是社会 不可触犯的红线。为了能够实现《个人信息保护 法》与其他零散性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应 当确保新出台的法律能够与民法、行政法一起作 为强制性的法律条例,并同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关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判断条件与整治力度, 构建更加健全的网络隐私侵权责任追究以及处 罚机制[5];其次,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 面对侵犯个人隐私犯罪时,通常会通过判断个人 隐私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确认 量刑,这种量刑方式也导致法院判案过程中针对 犯罪结果的关注度大于犯罪行为本身。但是考虑 到在许多的真实案件中,引发的社会风险性因素 以及危害性后果本身就具有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特 征。由于个人隐私的侵犯行为,对于当事人所带 来的社会危害不仅仅是当下的,这些社会危害还 可能会持续遗留在当事人未来的生活中,出现了 社会危害性的延续问题。因此,在量刑时关于社 会危害性的延续时间和程度更应该作为直接的考 量依据。这就需要在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 行为的量刑过程中,应当将行为背后引发的社会 危险性问题纳入考量的范围中,能够针对罪行所 带来后果的轻重性、量刑的不同等级和档次对犯 罪嫌疑人采用区别性的量刑标准。尤其是在具体 的审判工作中,还应当通过结合不同的量刑层次 方法,采用分档评估的方式针对违法犯罪者的行 为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够实现对量刑的矫正以及 判别功能[6]。
(二 )明确地规定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入罪标准
通过上文所述可知,刑法是维护社会底线的 保障性法律,也是确保社会治安后盾的法律体 系。因此,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定罪 量刑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一些情节严重且危害到 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性的犯罪行为进行规 制;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导致的一些 情节较为轻微的违法现象,或最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显著,只是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 非法的使用、收集或售卖等,则更加倡导通过不 同行业的自治性、自律性以及相关市场行政机关 的调查和处罚进行处理[7]。但是针对其中造成 了严重情节以及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社会后果的 情形,就需要发挥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主观 能动性,从当事人的身份着手,对于违法犯罪行 为造成不良严重后果、行为模式极为恶劣等因素 着手对于该行为是否入罪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和 考量。例如,由于非法采用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或 电商多次骚扰公民,对于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 极大不便的违法行为来说,应当在确认该行为导 致犯罪情节严重的前置条件下,将该行为列入刑 法内,这就需要扩大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覆盖范 围,能够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售卖公 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 入到判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罪的客观条件 中,并且针对其中的具体非法售卖行为、非法收 集行为以及非法使用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 得出更加清晰的入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相比非 法出售以及向他人随意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来 说,非法使用的行为更是直接触犯了个人信息当 事人的权益。因此,更应当针对非法使用行为的 入罪范畴进行明确的规定[8]。
(三 )注重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之间的相互 融合,强化公民的个人守法观念和意识
首先,在国家行政监管方面,网络市场平台 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个人数据监管组织对公民上 传到网络平台中的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调 度。尤其是在对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非法 使用或散播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应当进行动态 性的跟踪和监控,该组织还应当通过开放市民热 线,随时接受公民的实时监督、电话举报以及投 诉。除此之外,还应当构建政府监管与互联网行 业自律组织之间相互沟通和衔接的桥梁,通过双 方之间的联动性作用针对网络中的不良行为及时 发现并规避,还给广大公民一个更加安全和自由 的网络空间平台,维护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性[9];其次,在极具开放性和自由性的网络环境 下,许多网民在搜索以及发布他人隐私信息时也 具有盲目跟风的特征。很多时候,许多网民也只 是以讹传讹,并没有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在没有 了解事情真实面目的情况下其个人情绪受到了煽 动。这些网民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规范性以及自我的责任意识,在网上浏览的过程中不懂得尊重他 人的隐私,从而出现了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的不法行为。针对这一现象,就可以通过强化对 于个人信息侵犯违法犯罪行为法治理念的传播以 及道德教育的力度,有效地提升网民的个人守法 意识和观念,能够通过提升网络用户的个人素质 以及个人意识,从根源上改变我国网络平台的大 环境。
综上所述,在现代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背 景下,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已经渗 透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 台了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考虑到其中的 入罪标准设计不明确、与强制性的法律衔接较为 薄弱等多方面的问题,更应当持续完善个人信息 保护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工作。因此,立法者更 应当通过考虑《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前置性关联 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侵犯个人信息 或隐私的刑法入罪标准、拓宽针对该犯罪行为的 刑法保护范围、联动政府监管以及互联网络行业 等多方能力、强化公民个人守法观念和意识等多 措并举的方式,还公民一个更加公正和安全的网 络平台,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马永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性确证 [J].环球法律评论,2021.43(2):102-118 .
[2] 于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圈的“收缩”与出罪 化路径——基于个人信息多元化属性的思考[J]. 青海社会科学,2021(1):170-178 .
[3] 邓根保,康敬奎,杨雪松,等.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边界——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J].人 民检察,2020(18):62-65 .
[4] 单雨彤.疫情防控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 善——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入点[J].金 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0(5):67-72 .
[5] 张勇.APP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以知情同意为视 角[J].法学,2020(8):113-126 .
[6] 黄思瑶.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J].理 论观察,2020(3):114-116 .
[7] 刘彦修,杨文春.预防刑法视阈下法益保护前置的 反思——兼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J].宜 宾学院学报,2019.19(10):92-100 .
[8] 钟柯昱,王雨茜,侯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的刑法边界——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视角 [J].法制博览,2018(15):30-31 .
[9] 于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 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J].政治与法律,2018(4): 15-25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9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