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对出租人利益进行维护的有效法律保障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6 10:29:1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融资租赁合同交易涉及第三方合同。第三方合同是相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关系之外的 买卖交易合同。承租人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导致其与承租人合同无法按约履行时,就会间接性 损害到出租人权益。我国《 民法典 》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取回权和对融资租赁物享有的救济权, 用于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利,但学术上关于取回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而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 性质。这不利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部分融资租赁物权益的有效保障。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 租赁合同中关于取回权及其性质;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益受损的问题表 现;第三部分提出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益维护路径。旨在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益的 有效保护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租赁业务在较 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下也得到了较好的 发展。一方面表现为租赁业务数量的上升,另一 方面表现租赁业务需求的多样化、灵活化。融资 租赁在这种背景下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会。融 资租赁是一种可根据承租人需求量身打造租赁业 务的租赁形式,在发达国家租赁业务中占有较大 的比重。我国的融资租赁起步较晚,在近几年才 在各领域内获得发展。目前,国内的融资租赁已 经涉及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领域 和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等领域,租赁业务范围在 不断扩大,融资租赁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在融 资租赁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租人权益受损的问 题屡见不鲜。针对融资合同中常见的出租人权益 受损问题,本文提出针对性的出租人权益保护路 径。研究该课题对于司法实践中解决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租赁物的取回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 的意义。
\

  一、租赁合同中关于取回权及其性质

  ( 一)取回权


  取回权作为一种法律权益,其定义及性质由 立法所决定。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背景、经 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性,立法观念也存在不同程 度的差异,立法规定中关于取回权的定义也有所 差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承租人发生严 重违约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 物,以及请求承租人支付未倒付租金,赔偿相应损失。美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取回权的规定必须满 足以下条件: 1 .承租人缺乏正当理由拒绝或撤 回对租赁物的接受、拒不履行部分或全部租金支 付义务的情形;2 .承租人因租赁物作出的其他 违约行为而实质性损害了融资租赁合同价值的情 形。新西兰法律规定,承租人违约并将租赁物置 于风险环境的,出租人有权请求取回租赁物或将 租赁物售出。我国在立法上也对其进行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关于融资租赁取回权的规定如下:1 .承租人 到期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到期拒付租金 的,出租人可行使取回权;2 .出租人享有对融 资租赁物的救济权利;3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 经催告出租人未能取回租赁物或合同约定的租金 时,出租人可行使租赁物救济权。上述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在承租人无力占有且使用的前 提下[1]。

  (二)取回权性质

  1 .民事诉讼中的取回权


  民事诉讼中的取回权源于民法所固定的物上 返还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请求权是基于 出租人所有物被占有的实施基础上,请求占有人 归还所有人的占有物,恢复所有人对物的所有及 占有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规定了出卖人 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情形,违反相关 情形的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 的物。主要情形如下:(1)标的物与约定严重不符的情形;(2)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 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存在承 租人拒不受领标的物的情形,需第一时间告知出 租人。承租人“ 知情不报 ”的,出租人有权在租 赁物交付完成之前追踪出卖人的行为。《 民法典 》 第七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出租人怠于行使 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致使承租人 发生损失的,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请求赔偿 ”。 《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在上述两条规定的基础 上,补充了具体的索赔规定,明确规定“ 承租人 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 务 ”。这也间接地说明在民事诉讼实体中保护了 出租人的权利,规定承租人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绝 支付租金。由此可看出,在双方就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的合理期限条件下,承租人未按期履约支付 租金的,出租人可行使取回权。考虑到出租人可 能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民事实体中关于取回权 的行使还需要考虑以下情形:(1)出租人干预未 承租人租赁物选择的情形并造成其损失的,承租 人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2)出租人明知租赁物 有质量瑕疵未尽告知义务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 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赔偿相应的责任;(3)承租 人可请求出租人在其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提供 协助,出租人应尽协助义务。笔者认为,民事诉 讼法中关于取回权的规定,其根本目的是保护融 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关于 承租人权益的保护,承租人权益得到了保障,也 间接性增强了承租人向出租人按约按期支付租金 的能力。这在民事实体中也间接保护了出租人的 权益[2]。

  2.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

  关于物的取回权本质上是物的请求权和救济 权这一观点,其核心也在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 所有权。我国《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 “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意在保护出租人 “ 物 ”及“ 物的租金 ”追回权。但在民事实体中, 融资合同中的租赁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对于动 产租赁物,出租人往往无法登记。这就使得出租 人租赁部分物的所有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 护。动产租赁物在承租人擅自出卖、转租、抵押、 出质给第三方的情形下,第三人取得了相应的权 益,出租人的权益相应受损。这部分未经登记的 动产,出租人就面临着出租物或租金难以追回的 风险。针对该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进 行了补充,规定在民法实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 所有权适用参考担保物权顺位原则。

  二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益受损的问题表现

  ( 一 )关于取回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益的 保护主要参考《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的相关 规定,还未出台专门的“ 融资租赁法 ”。上述法律 规定中关于融资租赁物中承租人违约虽有规定, 但对违约情形及出租人如何行使取回权并未做出 详细规定。在民事实体中,承租人违约的行为具 有多样性,还包含一些特殊的违约情形。如逾期 拒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恶意违约。在民事实体 中,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和恶意违约的情况分为 很多种,而《 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 民法典》则是为《融资租赁司 法解释》关于融资合同中物的担保权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取回权的规定有 待进一步完善[3]。

  (二)取回权的方式的规定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取回权的取回方 式规定为公力取回和自力取回。公力取回指出租 人依靠司法途径取回租赁物及租金,自力取回指 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及租金。法律对于出租人 未能通过公力取回租赁物的情形,还提供救济途 径。从现行法的规定而言,关于出租人自力取回 未做明确规定。考虑到未登记租赁物自力取回的 需求,现行法律体系应就出租人关于自行取回租 赁物的方式及其取回租赁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实 质性的损害出租人、承租人权益的情形做出具体 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出租人租赁物及租金的权 益,以及更好地解决应融资租赁物在承租人违约 的情形下由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而造成的民事 纠纷[4]。

  (三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有待完善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保障融资交易秩序进行 的前提条件。它为融资租赁交易的主体提供信息 查询服务,为维护出租人权益提供信息保障。现 阶段,我国融资租赁登记虽然是基于互联网而建 立的全国性、统一性的信息系统,但登记系统的 主体不统一,未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登记机关,因 此融资租赁信息登记的服务不统一,存在许多信 息登记不规范的问题。此外,不同的登记机关关 于第三人查询义务的设定的条件不同,第三方人 查询信息存在较多的限制。此外,我国现行法中 关于电子登记关键的证据效率规定尚不完善。因 此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融资租赁关于违约方的履约责任有待完善

  在很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出租人 胜诉后未能拿回其对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 物的租金的案件不胜枚举。许多的案件在司法执 行过程中,出租人权益依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究其根本,与我国立法中出租人形式取回权相关 的责任规定不完善有着紧密的关系。在融资租赁 合同中,出租人所面临的权益风险来源于供应商 违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法律风险。其中承租 人风险包括承租人拒绝接受租赁物、拒绝支付租 金或延迟支付租金、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投保义务 或拒绝履行投保义务。出租人法律风险包括面向 供货人和承租人违约时的应对行为。这些风险往 往是交叉发生的。一些出租人常常是在发生供应 商或承租人违约风险的情况下,采取不正确的应 对措施,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生。在很多案件 中,出租人法律风险的发生大多出现在出租人寻 求权益保障无果的情况下。这间接说明我国现行 法律体系中融资租赁中关于违约方履约责任有待 进一步完善[5]。

  三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益维护路径

  ( 一)加快融资租赁专法的建立与统一


  我国应该加快融资租赁专法的立法,完成融 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在立法方面的 统一,建立并完善与《融资租赁法》相一致的法 律登记制度,形成完善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保障 体系,为出租人公力取回租赁物、自力取回租赁 物及法律救济取回租赁物等提供全面的法律保 障。《融资租赁法》中还需要对第三人交易中的动 产、特殊动产、不动产的交易做出具体的规定,补 充普通不动产行使取回权的规定,完善特殊不动 产的规定及取回方式。

  (二 )完善强制融资租赁保险制度和担保制度

  融资租赁保险制度和担保制度是降低出租人 风险的关键。现阶段,我国应针对法律体系中这 部分制度的缺失完善融资租赁保险制度、风险担 保制度。在风险担保制度中,应补充风险分担任 责任制度,将出租人租赁风险保险纳入法律体 系,强制执行,来分担出租人融资租赁中面临的 风险,拓宽保险保障制度及其他救济的形式对出 租人合法权益的作用[6]。

  (三)建立健全租赁登记系统及其制度

  为保障我国融资租赁登记信息管理及其服务 的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我国应统一融资租赁 信息登记的主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及 其制度,规定由统一的等级机关负责融资信息登 记及管理服务,为第三人提供融资租赁一站式信 息登记查询服务。为规范第三人查询服务,应补 充第三人查询义务制度,限制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出租人取回权 的有效行使,预防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行为的 发生。

  (四 )完善关于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相关的法律 责任

  在我国出台“ 融资租赁法 ”前,现阶段应该 完善关于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制 度。具体需要完善的内容如下: 1.承租人经催告 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行使取回权 的方式,以及由此对出租人造成的间接性损失赔 偿规定;2 .因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毁,出租人取 回租赁物及损失的方式,以及损失的折算方式和 处理规定;3.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对出租人造 成损失的相关处理规定;4.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 行使取回权的规定。5 .承租人严重违约及造成出 租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划分性规定,以及相应的出 租人形式取回权的规定[7]。
\

  四 、结语

  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关于 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方式、取回权行使相关的责 任、行使取回权过程中的费用情形,还存在法律 规定方面的缺失。此外,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登 记制度有待完善,“ 融资租赁法 ”立法需求迫切。 基于更好地维护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益需 求,我国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及法律缺失的部分进 行补充和完善,并建立与“ 融资租赁法 ”相适应 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完善 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及相关财物的法律规定, 补充其他相关责任,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来确保出租人行使取回权能得到可靠的法律保护, 减少出租人维权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基础。

  参考文献

  [1] 聂玮.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维护出租人权益[J].法 制博览,2022(14):78-80 .
  [2] 路一铭.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研究[D].石家 庄:河北经贸大学,2022 .
  [3] 李秀梅.《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新规的初 探[J].国际融资,2020(12):42-46 .
  [4] 梁朝辉.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的保护[J].广西 质量监督导报,2020(5):246-247 .
  [5] 杨梅.当前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研究[J].法制与社 会,2020(14):78-79 .
  [6] 徐琪.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权行使问题 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16):107-108 .
  [7] 高圣平.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以民法 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修改为中心[J].河南 社会科学,2017.25(6):37-44.52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9122.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