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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中,实物证据是法官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而书证材料是重要的 实物证据,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相关部门向法院移交的书证材料,往 往会存在瑕疵,致使相关司法人员无法对瑕疵书证进行有效使用。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中,大 量的瑕疵书证问题会严重影响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审判结果的 公平公正。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瑕疵书证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深入剖析刑事诉 讼瑕疵书证的成因,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务层面分析瑕疵书证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策略, 以便降低瑕疵书证出现的频率, 并提供瑕疵书证的补救效果。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执法队伍 建设的不完善、相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 齐,致使执法人员在案件证据材料收集的过程 中并未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而导致公 安机关移交的书证材料存在大量的瑕疵,严重 阻碍法院对该刑事案件的审判进程与审判结 果。同时,相关部门对于瑕疵书证的补救处理过 程未加以重视,致使瑕疵书证补救次数多、时间 长,严重降低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因此,在刑 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如何有效避免 出现大量的瑕疵书证问题,以及对于已出现的 瑕疵书证问题如何进行有效补救成为本文的研 究重点。
一、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成因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刑事案 件复杂度越来越高。并且,少数执法人员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书证材料的处理未严格 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致使出现大量的瑕疵 书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诉讼的结果,影 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与效能。究其原因, 一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的执法人 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执法人员储备不足且其 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参差不齐。随着信息化技术 的不断更新,犯罪手段更加复杂、隐蔽性更强, 而相关执法人员的取证方式相对滞后,从而致 使瑕疵书证产生。除此之外,对于执法人员的专 业技能培训力度不强,致使相关的执法人员对于现代化的侦查设备使用还不够熟练,进而使 其在案件调查处理中产生瑕疵书证[1]。二是在 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司法工作人 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其证据保护、权利保护 的意识较为匮乏,致使其在证据的收集、整理、 使用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而在刑事 诉讼中出现瑕疵书证。除此之外,由于在司法机 制的考核中,更注重于结果的考核,因此,相关 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中侧重于 探求案件的真相,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相关的 调查取证流程,进而致使出现大量的瑕疵书证 问题,不利于法官对此进行客观的审判。三是相 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相 关法律条文中,对于刑事案件取证行为的规范 性要求、违法取证的后果、瑕疵书证的处理方式 等规定得不够详细。同时,对于刑事案件证据收 集处理等相关事宜,各部门均制定了相关的规 章制度,但各部门之间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联 系,难以实现其统一执法的目标。因此,相关刑 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了瑕疵书证问题的产生。四是在刑事诉讼案件 的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 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不足。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交的相关案件 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 书证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瑕疵的书证材料未按 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于瑕疵书证的补救效果,以及法官对于瑕疵 书证的处理流程等未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有关 刑事诉讼监管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其瑕疵书证问 题频发 ,影响其审判结果[2]。
二、刑事诉讼瑕疵书证存在的问题
( 一)在立法层面上瑕疵书证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立法层面有关瑕疵书 证存在许多问题,致使司法人员在审判相关刑 事案件时,对于瑕疵书证证明力的把握存在偏 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的公平公正。第 一,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瑕 疵书证存在相应的兜底条款。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 解释 》中,对于瑕疵书证的兜底条款有明确的 规定,该项兜底条款虽然可以解决对于瑕疵书 证具体表现形式规定的不健全等问题,但在一 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瑕疵书证的适用范围[3]。第 二,在有关瑕疵书证的规定中,相关法律并未详 细规定瑕疵书证的补救次数以及相应的补救期 限等。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补救过程中,由 于缺乏详细的补救规定以及相关的惩罚机制不 够健全,致使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瑕疵书 证的补救工作并未加以重视,进而会出现补救 次数很多但其补救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与此同 时,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瑕疵书证的多次补救, 会降低公众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的信 任,同时也会阻碍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审 判进展,致使其工作效率低下[4]。第三,在刑 事诉讼瑕疵书证的补救中存在两种补救方式, 即补正和合理解释,但是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 于上述两种补救方式的先后顺序未进行详细规 定。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看,在对瑕疵书证进行 补救时,司法工作人员应是先对其进行证据补 正,再在无法进行相关书证补正时对瑕疵书证 进行合理解释。但是,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问题 的补救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数采用合理 解释的补救方式,而忽视了补正的实际用途。第 四,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问题处理中,相关法 律对于瑕疵书证问题的治愈标准未进行明确的 规定。瑕疵书证的补救效果是否满足要求取决 于法官个人,这就导致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 处理过程中同样的问题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在司法实务层面瑕疵书证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的处理中,瑕疵书证的处理不 仅在立法层面存在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致使刑事诉讼中的瑕疵书证问题严 重影响案件审查的进度与效果。第一,在刑事诉 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对 于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严格遵守相关的 规章制度,其按章办事的意识薄弱,同时司法 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够端正,从而致使司法 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对于瑕疵书证问题的产 生未加以防范。第二,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 补救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采取的补救手段过 于随意,其严谨性不强。对于刑事诉讼瑕疵书证 的补救方式、内容等,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均基于 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其进行补救,缺乏一定的规 范[5]。第三,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问题的处理 过程中,其责任主体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严重 制约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进程。在刑事案 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 立案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对其提出公诉,法院对 其进行审判。刑事案件的有关书证是由公安机 关移交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移交到法院进 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瑕疵书证问 题,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其补救不够重视,其 补救力度不强,导致未经补救的书证会被法院 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其审判结果不够公平。
三、刑事诉讼瑕疵书证问题的解决策略
( 一)从立法层面对瑕疵书证问题进行改善
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问题的处理过程中, 相关部门应先从立法层面对有关的法律条文、 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处理,以便执法人员对于瑕 疵书证的补救、处理等工作可以按章办事。第 一,对于瑕疵书证的兜底条款应进行删除,同 时应将瑕疵书证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细化,从 而详细划分瑕疵书证与非法书证之间的界限。 同时,对于瑕疵书证具体表现形式无法详尽列 举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将其共性问题进行归 纳。对于刑事案件书证中的其他瑕疵,基于当下 的立法水平,可以暂且将其搁置,随着立法水平 的提高,逐渐完善相关规定[6]。第二,在刑事 诉讼瑕疵书证的补救过程中,应完善有关瑕疵 书证补救次数与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于其补救 的次数与期限进行合理限制,以此来提高刑事 诉讼的审判效率。在瑕疵书证补救次数与期限 的制定中,可以与补充侦查的次数期限一致, 即补救次数为 2 次,补救期限为 1 个月。第三, 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补救过程中,对于补正 与合理解释两种补救方式,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其适用顺序,补救方式应以补正为主、合理 解释为辅。在采用补正手段无法对瑕疵书证进 行补救时,司法工作人员可采用合理解释。在 瑕疵书证的补救过程中,补正手段更能消除瑕 疵书证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增强瑕疵书证 的真实性。而合理解释并未改变瑕疵书证的真 实性,其使用效果并没有补救手段产生的效果 好。第四,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补救过程中, 法律应对瑕疵书证的治愈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从而为法院判断该瑕疵书证是否有效提供法律 支撑,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在制 定瑕疵书证治愈标准的过程中,应从证据的合 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出发[7]。
(二)从司法实务层面对瑕疵书证问题进行 改善
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问题的处理中,相关 部门应加强在司法实务处理中解决,从而更好 地解决瑕疵书证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刑事诉讼 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加强执法人员对于相关 书证材料的重视程度,端正执法人员的工作态 度,避免出现书证复制材料缺乏复制者签名、 复制时间、复制过程等瑕疵。因此,相关负责人 可对执法人员加强思想理论教育,借助真实案 例来警示执法人员保持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 同时,相关部门应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复制书 证材料后进行材料的审核,从而确保其书证材 料的准确无误,对于在书证材料收集整理中出 现严重错误的执法人员,相关部门应给予严厉 的批评教育,结合其严重程度可考虑取消其当 年的评奖评优资质。第二,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 问题的补救过程中,公检法部门应细化瑕疵书 证的补救方式,从而使得其补正效果更好。一是 执法人员可对瑕疵书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 完善,并详细记录其瑕疵出现的原因。二是执法 人员可借助其他证据对瑕疵书证中的问题进行 补充说明,从而可以有效地增强瑕疵书证的真 实性。三是刑事诉讼中的瑕疵书证得到被告人 的认可,从而可以恢复瑕疵书证的证据能力。 第三,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问题的补救处理过 程中,公检法三方需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以 此更好地补救瑕疵书证问题,确保刑事案件的 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过 程中,公安机关对于瑕疵书证问题负有主要责 任,可以直接对其进行补救,但需对此进行详细记录。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 主要审查相关的书证材料是否存在瑕疵问题, 若存在瑕疵,公安机关需对此进行书证补救。在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出现的瑕疵书证 问题,由检察机关承担主要的补救责任[8]。
四 、结语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瑕疵书证问题在一定 程度上会严重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 因此,在刑事诉讼瑕疵书证的处理过程中,相关 部门可从两方面对其进行改进,以此更好地确 保其审判的公平正义。一方面,在有关刑事诉讼 案件瑕疵书证的处理过程中,不断完善其相关 的法律条文,详细规定瑕疵书证的具体表现形 式。同时,法律应完善有关瑕疵书证补救的次数 与期限,对于瑕疵书证两种补救方式的先后顺 序也需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瑕疵书证问题 的处理中,应加强司法过程的严谨性,不断增强 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识,确保执法人员在进行书 证材料复制时按章办事。同时,公检法应对瑕疵 书证补救方式进行细化规定,从而确保其瑕疵 书证的补救效果更好。除此之外,在司法实务过 程中,公检法三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积极处 理瑕疵书证的补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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