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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破产管理人资源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2 10:10:3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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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强调了“ 一体化 ”和“ 高质量 ”两个关键要求。 目前长三角地区破产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增幅大、疑难案件频发、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等新特点,各 地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差异又较大。本文从制度制定层级、分级机制、动态管理机制、选取机 制、配套机制等方面,将以上市公司破产为代表的疑难复杂案件、无产可破和个人破产为代表的 简易案件的繁简分流措施作为重点, 提出构建长三角破产管理人资源库制度的初步设想。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发布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 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长三角地区作为全国发 展基础最好、体制环境最优、整体竞争力最强、 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在国际形势加剧动 荡、国内经济循环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亟需进一 步完善破产制度尤其是建立和完善长三角破产管 理人资源库制度(以下简称“ 长三角资源库 ”)。

  一 、长三角地区破产案件的特点

  ( 一)数量多增幅大


  以江苏法院为例,2020 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 企业破产案件 6625 件,同比增长 99.5%,进入破 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 2621 件,同比增长 134.86%,审结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 案件 2267 件,同比增长 1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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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疑难复杂类案件、 新类型案件频发

  1.部分金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如南京市某 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

  2.上市公司破产不断涌现。如某运环保、某 亿股份、某泰汽车、某南文化和某海防务等多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预重整类案件逐步出 现。如浙江柯桥法院审结浙江某方石化工业有限 公司、浙江某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波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破产案件,无锡中院在全国 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并审结江苏首例上市公司 某南文化预重整案件。

  4.个人破产制度已渐行渐近。在深圳法院裁 定宣告第一例个人破产案件后,长三角地区也在 试点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类似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模式。以江苏为例,将苏州、徐州全市法院和其 他地区的 8 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截至 2021 年 6 月底,已结案 63 件,使 69 名债务人走出了债 务泥潭。

  (三 )审判质效有待提高

  世界银行《2020 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指 出,营商环境评估的 10 个一级指标中,办理破产 指标得分 62.1 分(以 100 分计),位居全球第 51 名,但与其他一级指标中的“ 开办企业 ”“获得 电力 ”“执行合同 ”等得分相比,提升幅度仍有 差距。其中回收率指标(回收债务占债务额的百 分比)仅得分 39.8 分[1]

  二、各地破产管理人资源库相关制度的现状

  ( 一)各地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制度制定层 级和繁简差异较大


  上海、浙江、安徽均由高级法院制定规范管 理人工作的制度,辖区内法院仅有公示和更新名 册的权限。江苏则将制定制度的权限下放至中院 和基层法院。从管理制度的内容来看,各地制度 主要包含了管理人的入库、分级、指定、考核和报 酬等内容,但繁简程度差异较大。上海、南京、 南通规定较为笼统,基本复制《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 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的相关内容,安徽、浙 江、苏州则规定得较为细致,存在较多创新。

  (二)各地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差异较大

  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一般包括入库、分级、 升降级及退出。

  1.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入库。对于入库主体, 浙江、南京编制个人管理人名册,其余地方则未 编制个人管理人名册。

  2.对于分级。首先,对于分级依据,多数法 院仅是笼统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 等条件确定管理人等级,而南京则列明了详细要 求,如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担任破产清 算案件管理人不少于 10 件次、每年度履职评价均 为良好等次以上等。其次,关于分级方式,各地法 院的规定亦有所区别。如安徽将破产管理人分为 一级破产管理人和二级破产管理人,规定仅由一 级破产管理人可以处理的案件类型为包含金融机 构、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达 3 家以上的破产案件等,7 类疑难复杂案件。浙江将 破产管理人分为省级管理人和市级管理人,但并 未规定仅由省级管理人可以处理的案件类型。苏 州和南通则将破产管理人增加一级,对于预估财 产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下的,由三级破产管理人负 责处理。

  3.对于升降级及退出,各地法院均按照《指 定管理人规定》笼统载明与考评挂钩,安徽、 浙江、苏州、南通则明确了升降级及退出的具体 规则。

  (三)各地破产管理人的选取方式差异较大

  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主要包括 随机、竞 争、推荐和指定清算组。对选取要求,各地法院显 得宽严不一。

  1 .随机方式。上海将权限收归高级法院立 案庭统一负责,南通则将权限收归中级人民法院 鉴定处统一负责,浙江要求审判业务庭对管理人 形式、管理人产生方式先行提出建议,再交中院 鉴定处具体实施,其他法院则均由受理法院自行 选择。

  2.竞争方式,苏州对于一类和二类案件均要 求通过竞争方式,浙江和安徽则将符合《指定管 理人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和基层法院管辖 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要求通过竞 争方式,上海则在此基础上剔除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案件,南京和南通则未限制必须通过竞争方式 指定管理人的情形。

  3.指定清算组和推荐方式,多数法院的规定 沿袭了《指定管理人规定》,浙江将指定清算组和 推荐适用案件类型扩充到简易破产案件和债务人 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 务费用的企业破产案件,安徽将推荐方式进行扩 充。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和主要债 权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在册的中介机构。

  三、现有管理人资源库制度之不足

  与以上长三角地区破产案件的特点相比,破 产管理人资源库制度建设表现得较为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不足:

  ( 一)破产管理人名册动态管理之不足

  1.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入册。首先,多数法院 还是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 以执业业绩、执 业年限、执业规模、办案经验、风险责任等弹性较 大的内容作为评价标准,且审核过程并不公开, 同时多年未作调整,导致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的 中介机构和个人没有申请加入的机会;其次,已 入库的管理人安于现状,不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 能力,以至于遇到“ 疑点多、情况杂 ”的破产案 件,人民法院就无法找到可以胜任的管理人,从 江苏针对管理人制度及管理人是否有效发挥应有 职能在 2016 年所开展的专门问卷调查结果来看, 62.5% 的法官认为管理人能力有待提高[2]。

  (二)破产管理人选取机制之不足

  目前长三角地区法院的选取方式主要以随机 方式抽取为主,竞争方式其次,直接指定和推荐 方式为辅。此种规定虽然最大化保证了公平性, 可以防范法官滥用权力,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 问题。

  1 .随机方式的问题在于:(1)只能保证对于 破产管理人团体的公平性,但是一定程度上抑制 了债权人自治,不利于充分体现债权人的共同意 志,难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2)疑难复杂 案件可能选取到能力不足的管理人;(3)大量无 产可破的案件中被选取的管理人积极性不高。

  2.竞争方式的问题在于:(1)难以确定评分 规则;(2)效率较低;(3)易造成恶性竞争或廉 政风险。

  (三)对于入册破产管理人的考评机制之不足

  虽然各地区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制度,但由于评 分选项内容众多和评审委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制度并未落到实处。上海仅在 2007 年和 2015 年 公布过两批管理人名册,后再未进行更新。浙江自 2006 年起也仅公布过三批管理人名册。同时,对 于个案管理也很难落到实处,因管理人未尽勤勉 义务导致被更换的案例,甚至入选了 2020 年最高 法院十大典型破产案例。

  四 、长三角资源库制度的构建设想

  根据长三角地区破产案件的特点,针对目前 各地破产管理人制度面临之不足,结合各地先进 做法,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一体化 ”与“ 高 质量 ”两个关键为抓手,提出如下构建长三角资 源库制度的设想。

  ( 一)升格建立长三角资源库制度的主体

  关于建立制度的主体,可以参考《京津冀三 省(市 )中院推进区域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协作机制(试行)》,成立“ 长三角地区破产管理人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 长三角联席会议 ”)制 度,由各地区法院派员参与。作为长三角破产事 务的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定和更 新区域内统一的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制度。保 证破产管理人的入库、分级、选任、考核制度保持 总体一致。2.负责一级管理人的动态调整。3.促成 案件审理深度协作。如跨辖区执转破协作、关联 案件协作、矛盾纠纷化解协作、重大疑难案件会 商、联合工作报告和司法建议、重大课题联合调 研等。

  (二)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长三角资源库的动 态管理机制

  1.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入库。为保证破产管理 人队伍的稳定性,可以考虑将原有各地的破产管 理人名单全部纳入新的资源库,以多元化方式确 定申报主体。对于申请入库的准入条款与禁止条 款以指标方式列明。如果申报人数过多,可通过 摇号方式确定。

  2.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对于破产管理人 的分级应当与破产案件的类型挂钩,而并非简单 与案件标的额或与管辖法院挂钩,以满足繁简分 流的要求。笔者建议分为三级:一级破产管理人负 责处理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法律关系复杂(如 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合并破产、预重整案件)、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级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 执行不能转破产、无产可破、个人破产等简易案 件。其余案件则由二级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

  3 .对于长三角资源库的动态调整。对于扩 容,可以参考域外立法,将三级破产管理人的入 库方式从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对于等级升降 及退出,一级与二级之间的升降应当由长三角联 席会议负责,二级以下的升降及退出由各地中院 负责。

  (三 )多元化长三角资源库破产管理人的选取 机制

  1.优化传统选取机制。长三角资源库建立初 期应参照各地实践,二级、三级管理人负责的案 件可以优先以随机方式选取,一级破产管理人负 责的案件优先以竞争方式选取。申报主体一般为 一个破产管理人,但为了平衡各类管理人在专业 领域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应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 不同类型的破产管理人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

  为了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试点探 索法院依职权选任为原则、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 充的双轨制选任机制。如参考美国、德国破产管 理人的选取方式,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破产法 院任命一名临时破产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选举产生新的破产管理人,法院仅在 选出的破产管理人不符合担任破产事务条件时方 可拒绝,而对法院的拒绝,债权人可以上诉。[3]对 此广东高院已经做出类似尝试,将选任管理人的 权利赋予债权人会议,再由管人民法院最终确认。

  2 .多元化特殊案件类型的选取机制。(1)采 取预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优先选用推荐方 式。预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实践中的新生事 物,可大幅提高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以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为例,在 2020 年破产的 25 家上市公司中,有 9 家采用了预重整方式,2019 年仅有 2 家。对于预重整程序,各地司法实践中均 设置了临时管理人,通常由政府部门指定、人民 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普通债权人与债 务人联合推荐等方式产生。预重整制度运行越顺 畅,主要债权人最终的受偿额越大[3]。(2)无财 产案件和个人破产案件优先考虑个人破产管理人 及公职管理人。

  (四 )完善长三角资源库的各项配套机制

  1.建立信息化平台。应参考浙江模式,由长 三角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区域内破产管理人信息化 管理平台,在网络上公布各项规章制度和破产案 件信息,便于破产管理人进行查阅,破产案件的 各流程也可在平台上进行。

  2 .建立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可以参考上 海、江苏等地出台的规定,由长三角联席会议制 定长三角地区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将破产案件 各流程的注意事项编入其中,尤其是针对预重整 和个人破产工作流程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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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破产管理人基金建设。法院应以多渠 道方式解决破产管理人报酬的保障问题。最主要 的途径是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还可从管理人报 酬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纳入基金。

  五 、结语

  长三角资源库作为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破产 案件审理的重要一环,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为 我国破产法制度的改进提供重要的实践素材,从 而推动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化升级,保障 我国经济环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长印.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与我国的应对思 路—— 以“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为视角[J].法学杂 志,2020.41(7):1-13 .
  [2] 夏正芳,李荐,张俊勇.管理人选任机制实证研 究—— 以江苏法院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实践为蓝 本[J].法律适用,2017(15):47-54 .
  [3] 张旭东.债权人选任管理人与中国破产法的演进 [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4):182-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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