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原则与完善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2 10:09:3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论是在侵权类型,还是在侵权方式上都趋于复杂化、多元 化,鉴于此,构建科学完备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已成为我国当前所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此,文章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内涵,然后介绍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 则,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路径,包括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知识 产权侵犯罪状、合理设置刑罚结构、提升对本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关注度。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主要指的是 对知识成果的产权,但有别于传统意义层面的财 产权,知识产权属于是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权, 是人们依法对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商誉以及相 应客体等享有的权利。鉴于这一特性,使得人们 难以依托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实施传统意义层面的 占有以达到控制目的,进而使得人们对知识产权 的实际掌握、控制相对薄弱。正因如此,使得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构建外在的法律 保护体系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尤为必要。

  在如今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对知 识产权的更有效保护,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知 识创新中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已然成为我 国当前所需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针对知识产权 保护,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以 及刑事救济三种保护方式。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民 事权利范畴,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法 保护在优先级上长期处在劣后地位。刑法不仅是 最严厉的法律,还是其他部门法的“ 保护法 ”, 因 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可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的严厉打击,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所不 可或缺的保障。同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还是经 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诸如美国、日本等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知识产 权保护中,已然确立了刑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 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国际领域,推进对知识产 权的刑法保护已是大势所趋[1]。鉴于知识产权保 护的特殊性,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接轨 的必要性,我国推进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完善已变得越来越迫切。基于此,本文将从知识产 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视角出发,对知识产权刑 法保护的发展进行研究分析。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概述

  (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主要是指 人们对自身其智力劳动成果、商誉等在相应时期 内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有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等。对于知识产权的特征而言,主要包括有:一是 客体无形性;二是双重性,不仅具备某种人身权 的性质,还涉及财产权的相关内容。不过商标权 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其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 身权;三是专有性,知识产权由权利人专有,权利 人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体,未得到权利人授权或 法律的特别规定,均不可享有或行使该项权利; 四是地域性,不同国家法律对应确立及保护的知 识产权,仅在本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五是实践 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具有相应的保护 期限 ,知识产权仅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主要是指对他人知 识产权构成侵犯、不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以及扰乱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 行为。当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 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以及刑事救济三种途径。 实践表明,单凭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实则会力不 从心。为进一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推 动知识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有序发展,对知识 产权采取刑法保护势在必行。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形势

  知识产权有别于一般性权利,由于其具备无 形性,很容易遭到临摹复制,同时有着高度的经 济机制,使得长期以来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呈不断增多趋势。在如今知识经济时代背景 下,知识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所 必不可少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有时 不仅限于对个体利益的侵犯,有时甚至会危及国 家的利益[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 中采取的最严厉手段,而为保障其的有效落实, 构建健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至关重要。就实 践经验而言,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刑法 保护领域已然实现了较为成熟的发展,相比较而 言 ,我国则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冲突已然转 变成诱发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与 利益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基于微观视角而言,知 识产权可为权利人创造丰厚的利益;而基于宏观 视角而言,知识产权是国家公共政策中不可或缺 的一部分,应防范公众为了获取该部分知识产权 创造物而投入过高的成本。所以,知识产权法律 保护需要基于对利益平衡原则的遵循再实施。在 如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利益平衡原则表现出愈 发突出的适用性,究其原因在于依托信息化技术, 知识产权所能实现的价值会得到有效扩大,与此 同时,因为信息化技术的推广,还会使得知识产 权侵犯行为变得越来越难以确认,进而使得权利 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3]。基于此,在知识 产权刑法保护中,对于利益平衡原则的遵循,应 依托一系列可量化的标准,以对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进行合理合法界定,进而让刑法可对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形成威慑,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有效遏制。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一大前提 基础,究其原因在于刑事立法的重中之重即为要 评定事件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否,如果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发生了相应转变,则应当从一个全新视角 对事件性质予以评定,由此要求刑事立法要能够 针对相关事件进行及时反应,进而保障法律的公 平正义。特别在如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知识经 济实现了长足发展,相较于传统环境,新时代下 的知识产权不再局限于依附物质载体,同时其传 播速度也实现了显著提升,人们在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同时,信息化技术也持续推动着知识产权 侵权形式更加多元化。基于此,知识产权刑法保 护必须要遵循及时性原则,能够对各式各样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的评定,如此方可更 好地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及时性原则的落实要点而言,即要保证相关主体 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分清一系列危害知识经济 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采取对应的惩戒手段。 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知识产权侵犯的 惩戒范围予以适度扩大,进一步实现对及时性原 则的有效贯彻。

  (三 )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主要是指刑法不可将任意违法 行为均视作其对象,而应当将不得已才应用刑罚 的场合视作其对象的原则。换言之,只要适用其 他法律足以遏制相关违法行为,足以保护权利人 合法权益时,即不应将其认定为犯罪;仅需采用相 对偏轻的惩戒手段,便能够遏制相关犯罪行为以 及能够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时,即不应确立过重 的惩戒手段。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表现为罪 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前者强调对犯罪圈的合理划 分,后者讲究刑罚手段的最后性、补充性。在知识 产权刑法保护中需要精准明确知识产权犯罪的性 质 ,如若为法定犯 ,则应严格遵循谦抑性原则。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路径

  ( 一)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


  基于一般规制罪名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覆 盖面并不足够广泛,并且和知识产权应有之义相 比,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内涵外延明显要更为狭窄。 对此,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除去要提高对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的有效重视,势必要有效扩大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范围,从《刑法》立法出发,同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补充,并依据 相关案件对现存的法律漏洞进行弥补,并基于信 息化时代的特征以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完善, 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持[4]。 除此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应做到合理适 度,倘若出现过度保护情况,势必会对正常市场秩 序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妨碍知识的创新发展。因 而,在《刑法》修订完善时还应当为知识产权设 置保护的边界。

  (二 )完善知识产权侵犯罪状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罪 状,不可单单对与营利相关联的问题进行描述。

  例如,除去不可片面描述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 条文拟定上也不应当这样描述,要知道营利很可 能只是部分侵权人所追求的目的,有的可能是为 了名,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危害社会,还有一些则 可能受人指使,作案动机各不相同,但最终都会 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刑法的性质,对于知 识产权法的设置很难对所有潜在的因素进行观 照,鉴于此,应当对侵权人的犯罪目的开展综合 分析,充分把握违法人员的犯罪心理。在此基础 上,还应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管理力度。对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要关注其下载 量、浏览量等数据指标,从而对其犯罪程度进行 测定 ,防止不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构成过度侵犯。

  (三)合理设置刑罚结构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的完善,还应合理设置刑罚结构,具体应开展好 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 行为人,不管出于哪类犯罪心理或者犯罪方式, 倘若界定为存在犯罪事实,则需开展同等处理。如 当下《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 刑七年。然而侵犯专利权的最高刑罚仅为三年有 期徒刑。《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罚设定上仍 存在一些不平衡的情况,为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 护力度,理应对各项刑罚手段作必要平衡处理; 二是对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积累 的成功发展经验进行学习吸纳。例如,引入从业 禁止原则,对侵权行为人予以惩戒,侵权行为人 一旦构成犯罪,则对其从事的相关行业资格予以 禁止,防范二次犯罪,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 障社会和谐稳定。因为法律在制定细节上可能会 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的同时,可合理适度引入发达国家的相 关法律制度,实现对各方主体言行举止的有效规 制[5];三是进一步提升经济处罚力度,现如今我 国《刑法》在惩戒知识产权侵犯问题上设定的罚 金数额相对偏低,侵犯行为人在面对超高经济回 报时很容易再次踏上犯罪道路,抱有侥幸心理, 漠视法律的代价。鉴于此,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中,在需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应加大经济 处理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让其面临经济制约,难 以再次从事知识产权侵犯等违法犯罪活动。
\

  (四)提升对本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关注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知识产 权侵犯行为越来越多见,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技 术的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更是屡见不鲜。针对涉及侵权的不法人 员需将其交给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且检察机关需 对其行为进行控制。依托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 通力合作,一方面推进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有效惩 治,另一方面还可在相互配备下保障相关工作的 有序进行[6]。然而就实践经验而言,在如今刑事 案件处理中,对于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仍更多将其 认定为一般案件。鉴于此,在处理与他人经济利 益、名誉等相关的案件时,应当进一步提高重视 度,不可将其归为一般案件予以处理。知识产权侵 犯行为屡禁不止,很大一方面原因在于不法人员 侵权行为认定难度大,刑法惩治无法从根源上解 决问题,部分犯罪人员可能长期从事非法活动, 积累了侵权经验,加之在先进信息化技术的加持 下,让该部分不法分子肆意猖獗,漠视法律。鉴于 此,除去要提升执法力度,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增 强公民法律意识,密切关注本国知识产权违法犯 罪行为,对互联网平台用户更要加强监管 ,提升 司法效能。

  四 、结束语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发严 重,犯罪渠道越来越广泛,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带 来了极大的挑战。鉴于此,相关人员应以如何利用 现有知识产权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为出发点,始终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及时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从 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侵犯 罪状、合理设置刑罚结构等不同方面入手,有效 达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敬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与 完善[J].法制博览,2019(25):176.178 .
  [2] 曾粤兴,魏思婧.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 分析与完善[J].知识产权,2017(10):82-86.108 .
  [3] 张建,俞小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新刑法修正的 基本类型与司法适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 论丛),2021.36(5):37-53 .
  [4] 王志远.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挑战与应对——从 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入手[J].法学论坛,2020.35 (5):114-123 .
  [5] 马近斐.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 适用与完善——基于 2016-2020 年 37 件相关案件 的实证分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1.33(3): 38-46 .
  [6] 撖子杨,于君刚.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的不足与完善[J].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22.40(6):10-16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8884.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