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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公开听证程序的完善对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7 10:11:3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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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在认真落实“ 应听尽听 ”的要求下,应结合具体的案件,积极进行普通程序与 简易程序的二元探索,实现科学分流,从而节约资源、提升效率。刑事控告申诉领域是简易程序进 行探索的重点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工 作规定 》与典型案例,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了制度推行工作。本文从制度的概述入手,分 析了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总结制度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对策, 旨在为我国简易公 开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应有之作用提供建议。

  听证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在普通法“ 自然公 正 ”原则基础上衍生出的程序制度。听证的原始 含义为在裁决纠纷或争端时,要同时听取争议双 方的陈述,否则,不得施以惩处。现代的听证理论 的含义已在原始含义的基础上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与发展,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与理解,但从总 体上看,现代听证理论仍保留了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听取的核心内涵。在我国的实践当中,“ 听证 ” 一词对民众来说并不陌生,但被民众所熟知的听 证一般发生于行政领域中,与行政听证相较,民 众对刑事检察听证的了解则显得较为薄弱。当前 我国的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处于探索起步的初期阶 段,作为其重要组成的简易公开听证制度也仍有 很大的继续进步的空间。在此背景下,本文欲对 简易公开听证程序的肇始、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 向进行研究,旨在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什么 是简易公开听证;第二,简易公开听证程序的正当 性与必要性基础是什么;第三,简易公开听证的现 状与问题是什么;第四,简易公开听证的完善路径 是什么。

  一、简易公开听证概述

  ( 一 )简易公开听证制度的历史溯源

  从“ 五听 ”至“ 躬亲鞫狱”, 我国的历史上很 早就存在了同听证核心内涵相类似的强调听取 当事人意见的朴素的思想,但由于一系列历史原 因,这种朴素的思想并未发展为成熟的听证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的听证制度,源自域外制度的引进, 首次尝试于行政领域,之后逐渐发展到立法、司法 等诸多领域中。我国的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尚无专门的立法,散见于司法解释及效力层级较低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中。201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 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 定》的第四章“ 公开审查程序 ”中对听证会的举 行条件、时间、主体、程序及听证记录等多方面 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并且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 在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听证评议意见存在差异时, 需要将案件进一步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为 听证评议意见的效力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该规定 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提到了采取其他形式对刑事 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简化程序,注重取得的实效。2020 年 6 月,最高人 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 规定》(以下简称《 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听 证制度进行了总体式的集中规范,为检察机关深 化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 供了必要的规范依据。根据《 听证工作规定》,最 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 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简 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结合具体检察工作,对 简易公开听证进行了进一步加强与规范。2022 年 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一批涉及刑事申诉等 多个领域的简易公开听证的典型案例,对于建议 公开听证制度的全面推开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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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简易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概念

  1.刑事检察听证的概念

  现代听证制度的核心在于“ 听取权利义务人 会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 因此,刑事检察 听证制度强调的也是对案件的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听取。《 听证工作规定》第二条对 刑事检察听证进行了定义,规定刑事检察听证指 的是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予以组 织和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及其他参加人对案 件事实的认定、案件法律的适用及案件的具体处 理等问题的意见的审查活动。[1]

  2.简易公开听证的概念

  根据《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第一条的规 定,简易公开听证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控 告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按照简化公开听证程序, 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从而化解当事人 的矛盾与纠纷的活动。简易公开听证继承延续了 听证“ 听取意见 ”的核心内涵,简化了听证的程 序 ,提升了案件解决的质效。

  (三 )简易公开听证的基本原则

  1.程序简便

  简易公开听证旨在尽快地解决申诉当事人的 问题,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申诉人满意的答 复,因此简易公开听证的核心原则为程序简便。 简易公开听证通过快速便捷的程序帮助群众解决 实际困难,提升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质效。

  2.及时就地

  及时就地原则是程序简便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强调了在信访当事人存在着不宜远行情形或纠 纷矛盾属于民间矛盾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上门 简易听证等方式,予以就地解决矛盾。简易公开 听证通过人民群众近距离的感触方式,使矛盾在 基层得到化解的同时,也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 观念。

  3.规范高效

  简易公开听证追求程序简便并不意味着放弃 了程序的规范,因此规范高效也是简易公开听证 程序的重要原则之一。规范指的是简易公开听证 程序要依照《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规定的步 骤与要求举行。高效指的是简易公开听证程序既 要追求矛盾解决及时,又要保证矛盾得到实质化 解,例如在听证程序后,要尽心跟踪问效等,切实 解决好人民群众的问题。[2]

  (四 )简易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

  1.可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情形

  《 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提出了在 原裁判或决定处理适当但当事人仍提出控告申诉 时的四种可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具体情形和兜 底条款,分别为:第一,在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做 出了案件的处理决定、穷尽了检察监督程序时, 若经过了检察官的解释,申诉人对结果仍然不服 时,可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第二,当事人的控告 申诉符合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条件,在检察官通过对面听取控告申诉人的理由后,认为若开展 简易公开听证,申诉人可能撤回申诉的,可以开 展简易公开听证;第三,本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 办理的案件,经两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或进行 复查后,案件的控告申诉人若未提出新的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程序可以更好地 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可以开展公开听证程序;第 四,本级人民检察院在原案件的办理期间未开展 过公开听证的,做出并送达处理结论后,经检察 官当面解释,申诉人仍不服时,可以开展简易公 开听证;第五,其他适宜使用该程序进行矛盾化解 的情形 ,可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2.不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情形

  《 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在规定了可以开 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情形之后,又在第五条中列举 了三种具体的不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情形与兜 底条款,分别为:第一,在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 律、证据及处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时,不 宜开展;第二,申诉人提出了可能会改变案件原处 理结论的新的事实与证据,不宜开展;第三,案件 可以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的,不宜开展;第四,其 他不适宜情形。

  二、简易公开听证的正当性基础

  ( 一)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中的重要价 值理念,传统的只有检察机关同当事人参与的二 元检察权行使模式中,检察机关对案件享有绝对 的控制权,虽然这种绝对的控制有利于刑事诉讼 程序顺利高效地进行,但也存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易受到侵害的风险。简易公开听证程序,通过 引入第三方关系,保证了权力与权利的均衡与平 等,防止了由于缺少必要的限制出现监察权被滥 用的风险,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价 值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促进了司法公正

  简易公开听证程序不仅仅保障了申诉人的权 利,还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一方面,通过程 序上对检察权加以限制,使检察机关更加公平、 公正地行使职权,降低了检察机关滥用权力的风 险;另一方面,对申诉人的意见进行充分听取, 也是对案件事实的尊重,更有利于实现实质上的 公正。

  (三 )实现了效率与实效相结合

  无论是简易公开听证程序召开的时长还是流 程,都明显地呈现出了效率的特点,从而大幅提 升了程序的便捷性。简易公开听证虽然对部分流 程进行了简化,但简易公开听证的效率特点并不是通过牺牲实效得到,在追求便捷的同时,建议 公开听证通过提高听证队伍素质、建立回访机制 等方式 ,实现了实效性的不打折扣。

  三、简易公开听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 )简易公开听证的现状

  2021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 》 中介绍了近年来的控告申诉信访的基本情况。针 对信访案件总量高、重复高、存在越级信访等问 题,检察机关通过以听证形式公开进行审查的创 新模式,在处理控告申诉案件与解决矛盾的工作 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在报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 特别提到了简易公开听证的常态化部署,提出通 过专门队伍的组建,就地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 进了信访矛盾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根据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 年 1 月至 5 月, 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 计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 3600 余件,简易公开 听证占公开听证案件总数的 77% 左右,环比增 长超过 9 个百分点 。在 2022 年 6 月印发的典型 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了下一步的工作重 点共涉及三个方面,分别为:第一,要在全国各 地全面推开简易公开听证,将该工作纳入党组的 重点工作之中,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工作中充分 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力求实现成本最低化、收益 最大化与效果最佳化;第二,各省应按照《 简易 公开听证工作规定》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 体的实施意见;第三,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对本 地区的简易公开听证推进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加 强对薄弱地区的专门指导,保证本地区工作的全 力推进。

  (二 )简易公开听证存在的问题

  1.部分地区简易公开听证制度发展不成熟

  简易公开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公 开的手段促进公正的实现,但部分地区存在着未 真正理解简易公开听证目的与内涵的问题,为了 开展简易公开听证而进行听证。这种迫于考核指 标等开展的简易公开听证,不仅不能发挥出制度 原本的作用,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由 于往往实际效果不佳,可能会对检察机关的公信 力造成损害。

  2.有关简易公开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对简易公开 听证的适用范围、主体、流程等基本制度进行了 规范,但由于其中许多规定较为笼统简单,导致 了实践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简易公开听 证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探 索建立听证员库,但听证员库的进入和准出等具体规则均无规定 ,需要各地予以进一步完善。 四、简易公开听证的完善之路

  ( 一)杜绝“ 走过场 ”现象

  保证听证取得实效,避免听证“ 走过场 ”, 是全面推行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进行完善:一方面,应组织各 级各地检察机关深入学习《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 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保证相 关人员充分认识到简易公开听证程序制度设立的 目的,并且能善于将简易公开听证程序与实际办 案相结合,促进案件办理的政治、社会及法律效 果实现统一;另一方面,应按照《简易公开听证工 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立起简易公开听证案 件实效评价监督机制,将简易公开听证纳入到检 察官业绩考评的范围之中。通过评价监督机制, 加大打击“ 走过场 ”现象的力度,增强人民群众 的司法获得感。但需要着重注意的是,要合理编 制考评标准与考评指标,防止因为不合理的考评 机制阻碍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全面推行。[3]

  (二 )细化有关简易公开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仍处于简易公开听证程序构建的 初步发展阶段,因此还有极大的制度完善空间。 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 《 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指导下,细化简易公开 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保证制度落到实处,真正 地发挥出化解矛盾的实效。第一,应进一步扩大 简易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推进简易公开听证的 常态化开展;第二,应探索更多的简易公开听证方 式,更灵活便捷地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 应积极引入第三方的专业力量,明确听证员库构 建的规则等,形成解决矛盾的合力,使矛盾真正 实现及时就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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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语

  实践中,简易公开听证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可 以便捷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可以从法理、情理 等多方面入手,充分对当事人进行疏导,从而使 申诉人打开心结,极大地提升控告申诉案件办理 的质效。因此,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落实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面推进简易公开听证制 度,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 满意度。

  参考文献

  [1] 林喜芬,刘思宏.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听证办案模式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5):58-72 .
  [2] 郑国焕.三大特性彰显简易公开听证司法为民价值 [N].检察日报,2021-09-06(3).
  [3] 王庆民,潘一畅.检察听证的实践价值与制度完善 [J].中国检察官,2021(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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