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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6 10:00:5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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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当前的发展环境下, 已经受到了人们的关注。通过夫妻财产 约定协议公证工作,能够对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全面保障,有利于减少夫妻双方财产分配过 程中存在的争端,保证司法公平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借助这一工作能够提高社会公信力,推动公 证业务在国内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制度在当前的实际应用过程当中还存在部分问 题,所以本文采用社会调查法以及文献研究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进行分析,从缺乏强制执行力以及缺乏可变更、可撤销制度等角度出发,合理应用赋强公证等方 式解决这一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使得这一制度能够在国内更好地推广运行,服务于人民,推 进国内法治工作的开展。

  随着当前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 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社会需求方面也出现了较 多的变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 已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在思维以及生活方式发 生巨大改变的同时,财产类型也更加丰富,很多 时期财产除了现实中的固定资产之外,还有比如 知识产权以及虚拟货币等财产也可以看作是个人 财产。在家庭生活当中,由于夫妻财产类型的多 样化,因此财产关系也更加复杂,在人们价值观 发生转变,更加追求个人自由以及个人权利的时 候,如何保障好夫妻中不同人员的财产,突破以 往的夫妻一体观念,对夫妻中不同个人的资产都 做好全面保护,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 是年轻的知识阶层以及白领阶层的生活方式也悄 然发生变化,签订婚前协议,在婚后生活当中实行 AA 制等,已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也因此夫妻约 定财产制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当前社会经济 发展模式下年轻人普遍对婚姻存在抗拒态度,而 且中年人离婚现象更加普遍。在此情况下如何做 好婚后财产的维护,有效解决夫妻间的财产争端 就成为当前社会当中应当关注的主要问题。而有 效解决这立体矛盾的机制,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 议公证,借助这一工作,能够明显减少夫妻财产矛 盾问题,对夫妻双方的关系稳定以及资产保护都 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运用这一工作模式,也能够对 可能存在的资产争端等做好有效的规避作用,减少资产矛盾,同时对于资产的动向以及资产的管 理维护 ,也能够起到有效的维护作用 ,减少夫 妻双方中弱势一方可能受到的资产损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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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工作主要是指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借 助书面合同形式,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 的财产收入的归属、收益等情况进行全面约定, 针对相应的账务清偿等做好确定。同时借助夫妻 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或者未婚夫妻双方可以 对财产的分配方式等进行合法性确定,并就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情况等做好全面的约 束。公证方法主要有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夫妻 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后者基本上是针对夫妻共同 财产或者是特定的财产收入等进行专门的分配, 以此保障夫妻财产的合理分配,虽然当前人们对 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具有一定的接受能力, 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束缚影响,很多人都认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可能是丧失了对另一方 的信任,对夫妻间的感情稳定也有不利作用,因 此在实际的推广过程当中存在较多的困难,但是 推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于维护社会主义下婚姻 家庭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够与国际接 轨满足当前的国际化发展需求,而且从国外的相 关工作经验可以发现国外推广这一制度对于维护 家庭稳定等都具有积极作用,为保障我国法律机 制的完善性,做好与国际现代化的相互监管,因 此推广这些制度成为当前法律发展过程当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在后续的发展过程当中,法律工作 人员应当对这一制度加强思考,注重夫妻财产约 定协议公证的发展[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维护家庭稳定, 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当前人 们更加追求个性化的时期,男女平等以及自由恋 爱都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主流。但与此同时, 国内离婚率也在不断提升,随着现代化的发展, 家庭关系稳定性有所降低,为了保证现代社会家 庭的关系稳定,夫妻双方签订夫妻约定协议财产 公证,能够对夫妻双方的关系维护起到有效的促 进作用,而且能够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起到有效的 保护作用,利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对于降低全国 离婚率等也具有积极作用,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 主义下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进一步稳 定发展。

  一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实务中存在的 法律问题分析

  ( 一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缺乏对抗善意第 三人的效力

  实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实际上是夫妻双方 针对自身的资产问题签订相应的合同,但实际上 合同属性为相对性,即其中签署的内容只是约束 合同相对人而无法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在协议 签署之后,夫妻双方一方没有履行自身的告知义 务,第三人构成善意第三人,一旦某一方存在较 大的负债情况,则另一方无法根据该协议获得相 应的补偿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可能造成自身的资 产损失,需要一同支付相应的债务,使得自身的 资产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缺乏强制执行力

  虽然经过公证机关的证明,但是当事人无法 依据已经被公证过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请求法院 予以强制执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还是区别 于婚内析产,想要赋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强 制执行效力,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得到法院的 生效判决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故而婚内析产是 在特殊情形下,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法院 给出生效判决的一项制度。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公证是夫妻双方和平协商下作出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笔者认为,双方在 可以和平协商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对簿公堂,更何 况公证机构代表着一定的公权力,经过其认证的 协议在没有新的纠纷发生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 必要再去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实务中夫妻财产 约定协议公证文书如果想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仍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这既是司法 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当事人人力、物力、财力上的 浪费。公证处之所以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 了协助法院的工作,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 效率[2]。

  (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缺乏可变更、可 撤销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 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证书只 有在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才能被撤 销,而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变更、撤销公证书或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在实务中,当事人想要变更公证书 内容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一次新的 公证,以新的公证书覆盖原有公证书。综上,在我 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相关制度对夫妻财产约定 协议公证的变更与撤销进行规制。而夫妻财产约 定协议公证的办理要求双方当事人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且双方都需要到场。如若在办理公 证后,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而丧失或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之前订立的协议显失 公平,另一方想要变更或者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 协议公证 ,却没有相应途径[3]。

  二、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公示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就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 公示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故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也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而没有对抗善意 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在参考《德国民法典 》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建立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公示制度[4]。

  1.确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申报登记机构

  建议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公证的申报登记机构,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书与婚姻登记信息一并归档,并在当事人留存的 公证书上也做好相应标记。由于各个公证机构是 相互独立的,很难形成统一的公示平台,即便夫 妻双方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利害关系 人也难以查询相关信息,而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信 息这一方面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将婚姻登记机关 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申报登记机构,则可以利用其全国联网的优势,实现各地各机构夫 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信息的互联互通,利害关系 人能够更加便捷地查询相关信息。

  2 .明确夫妻财产协议的申报登记程序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书,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 应当将婚前财产公证书提交给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归档;对于婚后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则是 在拿到公证书后交至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归档;如 果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或者撤销,双方当事人应当告知婚姻登记机构 , 以便及时在档案上进行相应的修改。

  3 .明确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夫妻财 产约定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协议,而协议都具有 相对性,尽管经过公证,也仅对订立协议的双方 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买卖或者其他财 产交易的过程中,这份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为了对协议内容的真 实性予以确认以及减少对相关第三人造成不必要 的影响,应当明确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以登记作为 对抗第三人的要件[4]。

  4.建立公证机构专属的公证登记公示平台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用以公示公证文 书的网页,将适合公开的公证文书公示出来。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制度中,公证员在出具夫 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给当事人的同时,将夫妻 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同步到该网页。有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在有需要时可以申请查阅,公证机关认 为其申请理由正当合理的 ,予以权限查阅。

  ( 二 )合理运用赋强公证

  所谓赋强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以往在实务中,赋 强公证多用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很少会运 用到处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理由在于,夫妻 财产约定协议涉及家事关系,正所谓“ 清官难断 家务事 ”,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很难界定财产 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很难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绝 对满意,稍有不慎,引得当事人对后续处理结果 不满意,可能会对办案公证员造成不良影响,甚 至会影响到整个公证处的公信力。笔者所提出的 合理运用赋强公证,是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中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内容上的分割,划分 为财产内容和带有人身属性(情感 )的内容两个 部分。夫妻双方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为基础,对 于财产内容另起一份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 书,通过对该独立的债权文书进行赋强公证,对 其财产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载明当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时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内容,从而赋予夫妻 财产约定协议中的财产内容以强制执行效力。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本身体现的就 是夫妻对其财产的意思自治,变更或撤销意思表 示也是“ 契约化 ”的应有内容。然而,在某些特 定的现实情况下,由于外部因素导致夫妻双方之 间无法达成统一的意思表示,致使夫妻财产约定 协议无法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进行撤销 或变更,此时,公证应当发挥适当的能动性。相 关的公证机构可以和司法部门进行协商,在发生 特殊情况时,允许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对夫妻财 产协议公证书进行撤销或更改。例如,夫妻一方 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下,无基本生活来源,此时,先订立的夫妻财产协 议就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在该情况下如果公 证机构发挥适当能动性,根据无(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申请,请 求法院出具相应的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对案件特 殊情况特殊处理,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之前办理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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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总结

  在我国实务中,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一般 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的选择。例 如:夫或妻一方更有钱,或者夫或妻一方为二婚, 或者夫或妻一方“ 出轨 ”,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出 轨 ”的一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让步。这足以看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制度并不是一项紧跟法制 发展进程的制度,甚至可以说是远远落后于法制发 展。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更注重维权,而非法制, 对于法律知之甚少、用之甚浅。侵权和维权是一 组相对概念,而只有在侵权之后才会出现维权。 但是,法制的作用不仅在于维权,更多的应该是 从源头上阻断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预防和制止犯罪。所以普法的道路 还很漫长,还需我们法律人不断努力,改变人们 的思想观念,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只有这样,人 们才能以开放的思想迎接新的法律制度,才能让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制度以及其他有利于保障 公民权益的制度真正大展拳脚、得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 钟怡佳.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 [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6 .
  [2] 包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意义探析[J].法制博 览,2020(30):77-78 .
  [3] 许京.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
  [4] 丁建萍.《民法典》规则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 证[J].中国公证,2020(10):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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