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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阶段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与完善路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6 09:39:1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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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口供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的法定证据,在我国的整个刑事证据理论体系中有 着一个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地位。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不难发现非法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 要原因,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 口供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受诸多因素限制,公安机关的侦查方 式多为“ 由供到证 ”,这样很难从根本上排除非法证据。因此,在法治建设环境下,本文从审判中 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同时结合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特点和现实条件,进行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 的研究。

  一、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概述

  ( 一 )关于口供的概念

  法学界一般认为:“ 口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人所作出的供述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换 言之,就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就整个案件的 相关情况对侦查、检察以及审判人员所进行的陈 述[1]”。通常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的口供主要包 含下列内容:一是对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如实真 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二是辩解自己无罪或 者是轻罪,一般来说这种辩解和辩护最容易被忽 视,加上我国公检法机关已经形成了“ 有罪推定 ” 的固定思维;三是供述人检举、揭发共同犯罪人 或者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从口供的外在表现形式 上来看,又可以分为口述和书面两种类型。口述 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 员和司法人员提问的回答的表现。书面形式是指 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而书写,或 者公安、检察在特殊情况下要求供述人进行书面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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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口供证明力的内涵分析

  口供的证据力主要体现在口供具有任意性这 一特征,任意性是基于意志自由和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社会背景下口供必须有的特性,同时也是证 明一个口供有证据力的必备条件。在刑事司法领 域,口供是核实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主 导或是参与犯罪的一项不可缺少的证据,又因 为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口供也必然是复 杂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参与定罪量刑的口供证据,从证据的发现和获取到考核证据的适用是否 合法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都是为了避免以 非法方法获得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中含有“ 口供 ”一词,明确规定了对所有案件的 都必须以证据为裁判根据,这就需要建立多种 审核证据的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口供定案,大部 分情况下,口供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阶段所 取得,庭审中能够获得的证据非常有限,此外不 得忽视的是,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依据 《 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我国的辩护制度目前尚 不包括律师侦查阶段介入侦查活动,而查阅卷宗 也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进行,所以对于法 庭外获取的口供更有必要予以最严格的限制,使 得口供经得起法庭的考验。要想使非法口供排除 规则有效发挥作用,侦查机关就势必要切断非法 口供和案件事实之间的非法的证明纽带,唯有如 此才能加强它的证明力,使非法口供“ 死 ”在萌 芽阶段,相信在没有非法证据影响法官的判断力 的情况下,法官的独立判断定会更好地维持法律 的权威。

  (三)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适用非法口供排除规 则的价值

  1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惩治犯罪并非刑事诉讼 的唯一任务,而有更高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对人 的尊严的保护,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近年来 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党和国家积极推进法治 体系逐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了尊 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一个国家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人身财产 及其他民主权利。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 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收集口供,这种方式是与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目标背道而驰的。无论 执法者出于何种动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也好, 降低诉讼成本也好,均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口 供,这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是现代法治所唾 弃的方式。同时,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对非法口 供予以排除可防止非法取供的再次发生[2]。

  2.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取证的内在动力

  口供作为法定证据的价值在刑事证据体系 中拥有极强的地位,但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中,包括但不限于罪从供定以及口供主义依旧是 办案人员的主流思想,这就时常导致刑讯逼供发 生,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出现。而非法口供排除规 则是通过完善司法程序来阻止非法取证,有利于 促进公安机关消除违法获取口供的动机,倒逼公 安机关依法取证。

  二 、公安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 问题

  ( 一)缺乏对侦查的合理监督

  司法部门对于侦查阶段的案件起着把关作用, 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碍于同事和领导之间 的关系,对于案件的监督审查不够积极,在发现问 题后通常只是向侦查人员提出不附卷意见,而很 少直接排除相关证据,审核工作通常也是在接收 到侦查部门上交的案卷后才开展,缺失了侦查取 证过程中的监督;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若没有 上级机关的要求,很少会主动对侦查活动进行监 督,且监督手段单一,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 料通常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很多情况下只能 怀疑取证过程,不能及时监督取证过程的不合法 行为[3]。

  (二)有关证明方式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2017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 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 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实践中,侦查人员最常用的就是采用出具情况说 明这一最简单的方式,材料中对取证的合法性的 证明力不强,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由于各方面的 原因大多会采纳侦查机关在材料中对取证合法性 的说明,且侦查机关通常只在法庭要求证明侦查 阶段取证合法性时才会提供审讯视频,其他大多 数情况都不会主动将录音录像随案移送[4],这在 一定程度上为非法取证创造了条件。

  (三 )奖惩机制尚未健全

  侦查实践中仍有大部分侦查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理念,盲目追求破案率,这就无形 中放任了侦查人员的不法取证行为,即便在庭审 中排除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也很少会去追究 办案民警的责任,这使得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威 慑效果大打折扣,奖惩机制的缺乏严重冲击了非 法口供排除规则的效果,导致了不规范的司法行 为的出现,损害了司法公正及权威,亦与刑事诉 讼发展的时代潮流相违背,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 法取证行为。

  (四)犯罪嫌疑人缺失实质上的沉默权

  沉默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该词尚未有 准确的定义,在整合各类定义的基础上,沉默权 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讯 问时以及被告人出席法庭庭审时,其有权对涉及 自身相关利益的问题保持缄默和拒绝回答,而且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只是因为拒绝回答的行 为而被司法机关无端追诉,进而作出有罪推定。 “ 沉默权 ”这一原则在西方多数发达国家已经被 写入宪法,确立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我 国香港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同样适用本项原则。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中尚无载明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讯问时享有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可以更好 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且免受刑讯逼 供,倒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沉默权的缺位已经 成为我国侦讯制度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 、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非法口供排除的优化 路径

  ( 一 )完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监督机制

  1.建立完备的公安机关内部审核制度和外部 产出输送制度

  公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当侦查机关 的角色,是所有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公安机关的 侦查活动直接影响后续所有活动的整体质量,所 以有必要建立公安机关内部统一的审核制度,预审 制度在我国公安工作的历史上,曾经有过长足的发 展,但是 20 世纪 90 年代公安部统一取消了预审制 度,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失去了自身的考核和监督 部门,一定程度上使得案件办理质量有所下降, 因此,建议公安机关重新设立独立专门的预审机 关,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细致到位的审核,长此 以往才能保证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 生。而统一的外部产出输送制度是指在基于预审 部门的审核把关之后,输送至下一司法环节的活 动。这就需要预审部门对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 评判,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则进入下 一环节;若事实或证据存在任何问题都不能允许 进入下一环节。

  2 .完善检察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我 国 2012 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建立了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 和监督侦查取证的机制。此项制度主要用于案件 情节复杂,影响力大等情况下,检察人员在合适的 时间参与侦查活动,对于侦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以及给出相 应的建议。这项制度是落实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 必然要求,因此为了避免审前程序的证据流失、 资源浪费以及非法取证,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 的提前介入是很有必要的。

  (二)构建言词证据合法的防范机制

  从我国的立法状况来看,非法口供的排除标 准主要着眼于获取口供方法的正当性,其含义是 “ 以是否使用不正当也就是非法的取证方法为判 断标准 ”,主要表现有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 例如疲劳审讯等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的解释》第九十三、九十四条和九十六条规 定了审查排除非法口供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一 个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的裁决权来自人民法院, 这要求法庭对排除非法口供的认定标准应当高度 统一,不能仅仅依靠具体到每个法官个人的自由 裁量权。所以仅仅依靠自由裁量权就想达到司法 公正是不切实际的。口供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的一 种,应当严格遵守证据法中的有关规定,使收集 的口供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这就必须依靠侦查阶段的审讯全程录音录像以及 侦查人员出庭相结合,以此来判断所获取的证据 是否合法。

  1.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目前录音录像方 面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因此,除《刑事诉讼法 》 规定的必须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外,对于拒 不配合侦查或有较大可能性翻供的犯罪嫌疑人, 在进行讯问时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5],并规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流程,做到“ 全员全程全 要素,可听可视可回溯 ”。此外,可由司法行政机 关来直接管理看守所,侦查机关负责犯罪嫌疑人的 讯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这样 的侦羁分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羁押场所的中 立性 ,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

  2.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6],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要借 助法庭的力量找出案件的疑点所在,保证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充分发挥法庭审理的公 平公正,弘扬社会主义司法权威,我国应健全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借鉴国外的证据调查模 式,不能单纯依赖案卷材料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 明,如果审判过程只能依赖卷宗,那势必会降低 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我们应明晰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的具体条件,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现有考核机制使得非法口供排除的威慑效 果不甚理想,侦查人员往往重视打击犯罪的数量 而忽视了打击犯罪所带来的实效,致使一部分侦 查人员为了急于破案不惜用一些非法手段获取口 供,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虽 然目前部分公安机关已经不再把破案率与奖惩机 制和工作成绩相挂钩,但消除破案率带来的不利 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公安机关应结合司法 工作实际,转变传统的考评工作机制,聚焦办案质 量提升,并将案件办理、搜证等内容一并纳入业 绩考评范围,严格按照责任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 措施,兼顾案件质量、打击效果和惩罚措施,遏止 非法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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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实践证明,沉默权对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 讼地位,保证供述的真实性,都起到了重要作 用。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载明犯罪嫌疑人具有 沉默权,而是在《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犯罪嫌 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如何 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 如实回答 ”,法律中尚 未有明确规定,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7],这就容易引发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 因此,引入沉默权,取消如实回答的规定,显得十 分必要。

  四 、结束语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 步,是守护公正司法的“ 第一道门 ”,作为推动以 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非 法口供排除规则对于规范讯问取证工作、提升侦 查取证质量具有深远影响。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层 面进行发力,以便最大限度实现其制度价值,为 司法权规范运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73-81 .
  [2] 谭思思.非典型非法口供的排除规则研究[D].昆 明:云南大学,2019 .
  [3] 彭秋菊.公安侦查部门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 问题的思考[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
  [4] 尚旭哲.侦查学视角下非法口供排除研究[J].河北 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22(1):29-32 .
  [5] 刘兴.公安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及 出路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8 .
  [6] 洪刚.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论析 [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 (3):29-36 .
  [7] 郑得帅.论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非法口供排除规 则适用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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