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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比率基准锚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5 14:41:4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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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金应成为迟延履行责任的唯一责任形 式。迟延履行责任对应迟延履行金比率应锚定 LPR 利率,促进 LPR 利率标准在执行阶段的适应, 在实现司法机关对 LPR 利率标准确认的同时,科学平衡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实现社会公正, 完善利率传导机制, 促进 LPR 利率标准的国际化。

  关键词: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金,比率基准锚,利率

  一 、问题之提出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迟延履行责任,迟 延履行金应该成为其唯一具体形式,即不论是存 在一般债务利息,还是因迟延履行造成了债权人 损失,均应适用统一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金。《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司法解释》)规定,在确定迟延履行责任金额 时,通常采用三要素法,包括:除一般债务利息之 外的金钱债务、比率(标准是日 1.75‰) 和迟延 履行期间。其中的比率即是迟延履行金比率,实 质是利率,其锚定对象就是迟延履行金比率基准 锚(以下简称“ 比率基准锚 ”)。由于比率基准锚 日 1.75%的比例确定于 2014 年,目前是否适当? 如不适当,应以什么作为标准? 即锚定对象是什 么?以上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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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比率基准锚存在的问题

  迟延履行金金额体现为,因迟延履行而导致 的债务人经济利益流出和等量的债权人经济利益 流入。日 1.75%是固定值,系固定锚,是以 2014 年时近 10 年贷款基准利率平均值换算得出的日利 率,与当时 3 至 5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6.40% 基 本一致。该值体现了当时经济环境和债权人、债 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合理性。但随着我国 进入经济新常态、金融改革实践和司法政策等均 需要适时调整。

  ( 一)原固定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2004 至 2013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环 比增速平均值 9.42%,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2014 至 2022 年,GDP 环比增速平均值 6.0% ,是我国 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时期,经济增速放缓,为固定锚时期的 63.7% ,特别是 2020 至 2022 年, GDP 增长率平均值为 4.5%,不足固定锚时期的 50%。在此情形下,继续锚定 2004 至 2013 年间的 贷款基准利率 6.40% 已不符合宏观经济实际。

  (二)原固定锚锚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已不存在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15 号》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公布贷款 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银行新发放贷款要 以 LPR 利率作为定价基准,不再适用贷款基准利 率。既然 LPR 利率已取代贷款基准利率,原比率 基准锚也失去了锚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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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比率基准锚选择的原则

  比率基准锚的选择应遵循一定原则,应包括: 一是适应经济发展阶段要求。当前我国经济进入 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增速放缓。比率基准锚应顺 应变化,适时调整,以避免锚定对象虚化或缺少 现实基础,调整方向应与经济发展趋势相一致或 相适应,体现二者的协调性、联动性;二是法定 性。作为计算迟延履行责任要素之一的比率基准 锚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只能锚定具有法律权威的 利率。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予规定。在我国,中 国人民银行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授 权管理利率的法定部门,其确定的利率具有法定 性。故比率基准锚应该锚定人民银行公布或认可 的利率,而不能是其他,否则合法性存疑;三是 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益 冲突。迟延履行金是矫正正义,应当符合损害与 补偿合比例的要求[1]。学者大多认为比例原则是 一项宪法原则,只要国家权力触及领域,均需应 用[2]。迟延履行金并非产生于实体法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程序法上直接强制性规定,立法 意图是通过不经济的法律后果督促债务人自觉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但因产生于程序法,是国家权 力单方运用,缺少实体法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 律或现实基础,故其适用应符合比例要求,否则 会损伤执行的正当性。

  四 、比率基准锚锚定的基准

  比率基准锚锚定LPR 利率,既符合前述原则, 又可满足以下需求。

  ( 一)有利于形成我国市场利率和传导机制

  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是“ 十四五 ” 规划纲要确定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之 一。我国利率传导渠道是央行政策利率以市场利 率为中介向贷款利率传导[3],并谋求“ 发挥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4]”。作为货币政策之一 的 LPR 利率,较好地反映了货币政策取向,发挥 了利率传导机制。目前,除贷款领域外,LPR 利 率在审判中也已被作为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基础参量之一,但在生效法律文书实现即 执行阶段,还未得到确认与应用。利率传导机制 在向贷款利率传导后,只有再向后传导至法律责 任适用和实现阶段才能全过程发挥传导机制;也只有在该阶段应用并得到司法机关确认,利率 传导机制才是完整的,才能真正树立起权威、发 挥作用。在执行阶段,如 LPR 利率未能成为比率 基准锚,则其传导机制便有头无尾,也即司法实 践未承认 LPR 利率的法律地位。司法机关的适用 有助于培育和健全我国基准利率体系、弥补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LIBOR)报价参考基础弱化所带来的国际标准缺 失 ,为世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利率是社会财富在不同主体间再分配的标准 之一,其对社会主体从事实体经济抑或虚拟经济 影响重大,若过高会促进借贷经济发展,使资金 出借者收益丰厚,但却使实体经济经营者负担沉 重,抑制发展。因此,比率基准锚锚定的利率要贯 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 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 在实体经济上 ”的要求,体现司法公正。经济学 界研究表明,以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为先导,中介于 LPR 利率的利率传导机制,有助于“ 金融服务实 体经济 ”和抑制“ 脱实向虚 ”[5],促进经济高质 量发展。在执行中,比率基准锚锚定的利率应当 适宜,不能过度强调惩罚性,否则将增加实体经 济主体负担 ,导致资源错配 ,抑制社会福利。

  (三)有利于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经 济利益

  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间内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时机要求执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时间对不同主体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利益。有学者 认为真正直接受益的被执行人(义务人)“ 却不 在执行时效规制范围内 ”[6]。在不考虑迟延履行 责任和一般债务对应利率的前提下,该论断并无 不当,但当存在迟延履行责任时,其适当性存疑。 因为迟延履行责任通过迟延履行金的方式平衡相 关主体在时间上的经济利益,故时效长短涉及申 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益,二者均“ 在执行时效 规制范围内 ”。当然超过执行时效后,被执行人的 确“ 不在执行时效规制范围内 ”。 因此,在执行 时效内,迟延履行金过高必然使被执行人承担更 大的经济损失,可能使其成为受害者。最高人民 法院相关负责人也认为“ 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 负担 ”[7],否则有违社会正义性基础。在迟延履 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并不停止计算,多数情况 下有效弥补了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没有一般 债务利息的,以 LPR 利率作为计算标准,也能有 效弥补因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一般认 为,经济主体只能获得“ 经济利润 ”,超过“ 经济 利润 ”的就是超额利润。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 任何市场主体均不能长期获得超额利润[8],长期 获得超额利润都未必具有正当性。在执行中同样 如此。因此,在执行阶段应该确定适当的利率用 以计算迟延履行金数额,避免利益相关方之间利 益过于失衡导致的不公正。

  (四)有利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制债 权人逆向选择

  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以其个体经济利 益最大化为基本的决策取向。经济利益最大化取 决于某一经济行为与机会成本的比较。机会成本 “ 应与国民经济的利润率保持一致 ”[9]。国民经济 利润率即 GDP 的增长率,该率虽未包括非系统风 险但却包含了系统风险。然而,假定比率基准锚 是 GDP 增长率,债权人延期申请执行则其收益率 即是 GDP 增长率,结果是其处于既不从事经营, 也不承担非系统风险情形下,收益就达到了 GDP 增长率的水平,这会诱使其逆向选择即故意推迟 要求债务人履行,通过加重被执行人负担的方式 获益。

  此外,GDP 的增长率未区分税收与经营主体 收益率,因经营主体所得是在税收之后,故经济主 体在市场中真实收益率低于 GDP 增长率。显然, 比率基准锚锚定 GDP 增长率不具有经济上合理性。 通常,一般债务利息对应的利率远高于 GDP 增长 率。在迟延履行期间,如果债权人既获得一般债务 利息,又获得迟延履行金产生的利息,二者相加, 更是远高于 GDP 增长率,这将诱使债权人故意迟延申请执行,甚至逆向选择,从而使其成为社会 财富的分享者,这背离了我国价值取向,也使执 行行为成了社会不公正的原因之一。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 高利率是合同成立时 1 年期 LPR 利率 4 倍。2023 年 3 月 20 日该利率为 3.65% ,4 倍即 14.6%,其足以 诱使债权人故意把申请执行时点放到执行时效末 期,甚至故意制造履行的困难,进而从迟延履行 中获利。即便按近三年 GDP 增长率平均值 4.5% 作为迟延履行金比率基准锚,在迟延履行期间, 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和比率基准锚之和也达到了 19.1% ,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在不考虑债务人 资信劣化的前提下,债权人会更倾向于迟延申请 执行。

  2016 年 5 月 20 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 例 57 号也表明,判决支持了债权人“ 至本判决确 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 息 ”,该判决仅利息已足以让债权人获得正常的收 益,罚息不仅使其获得更大的收益,也实现了对 债务人的惩罚,再加上迟延履行金对应的利息, 自然让债权人获利过度,同时也让债务人承受了 过重的二次惩罚。因此,迟延履行金作为二次惩 罚其比率锚定标准不宜过高,否则会导致债权人 逆向选择,有损公平。以 LPR 利率作为比率基准 锚,完全能弥补因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机会 收益损失;因其低于 GDP 增长率,在不考虑一般 债务利息对应利率但在考虑债务人存在资信劣化 风险的情形下,会提高债权人尽早收回债权的经 济动力,防止其逆向选择。债权人及时收回债权 后,可用于社会经济再循环,通过积极经营促进 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有利于司法机关保持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目前司法机关已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全 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司法 政策文件中确立了 LPR 利率比率基准锚的地位。 执行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必要延伸,比率基准锚 继续锚定 LPR 利率符合司法标准一致性的要求, 可省却执行机关选择锚定对象的困扰,便于适用。

  (六 )以 LPR 利率作为比率基准锚适应性强

  一是锚定对象客观性较强。目前 LPR 利率由 18 家报价银行报价形成,既反映了货币政策取向 又反映了市场资金供求,具有市场验证后的客观 性。迟延履行金比率基准锚锚定 LPR 利率能适应 宏观经济走势变化,体现货币政策取向、资金市场 供求变化和司法中立性,便于全社会统一接受, 有利于减少被执行人抵触情绪;二是便于稳定社会预期。在执行中,只要人民银行把 LPR 利率 作为贷款利率,就可长期适用该基准锚,有利于 减少法律或司法解释修正频率,便于稳定社会预 期;三是适时平衡了生效法律文书所涉主体因迟 延履行而产生的利益分歧。LPR 利率是变动基准, 适时反映了经济运行状况,将其作为锚定对象体 现了执行行为与时俱进,适时平衡了相关主体利 益关系;四是在我国,类似 LPR 利率这样的变动 基准已有相关实践,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就规定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 赔偿金 ,收到了较好立法、司法和社会效果。

  五 、结论

  迟延履行责任是《 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程 序责任,原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原迟延履行金在 确定具体金额上应采用同一比率标准,以实现迟 延履行责任的标准统一,并以迟延履行金作为迟 延履行责任唯一具体形式。而《 司法解释》在确 定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锚定的固定比率,已不适 应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需 要重新确定锚定的基准。在确定迟延履行责任具 体金额上,迟延履行金比率基准锚应锚定 1 年期 LPR 利率,即在目前《 民事诉讼法》及其对应司 法解释的规范框架内,不论未履行“ 给付金钱义 务 ”还是未履行“ 其他义务 ”给申请执行人“ 造 成损失 ”的,均以 1 年期 LPR 利率作为计算迟延 履行责任的比率基准。

  参考文献

  [1] 于柏华.比例原则的法理属性及其私法适用[J].中 国法学,2022(6):134-155 .

  [2] 梅杨.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J].法学研究, 2020.42(2):57-70 .

  [3] 陆军,黄嘉.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货币政策银行利率 传导[J].金融研究,2021(4):1-18 .

  [4] 易纲.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926-931 .

  [5] 李增福,李铭杰,汤旭东.货币政策改革创新是否 有利于抑制企业“脱实向虚”?——基于中期借贷便 利政策的证据[J].金融研究,2022(12):19-35 .

  [6] 霍海红.执行时效期间的再改革[J].中国法学, 2020(1):241-259 .

  [7] 刘贵祥,王宝道.《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4(17):29-33 .

  [8] 潘前进.高级经济师辅导教材:上册[M].北京:经 济日报出版社,2009:106-134 .

  [9] 郭琪,彭程.利率锚、冗余吸收与差序均衡——利率 市场化的资产管理视角[J].金融研究,2016(2): 128-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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