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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著作权可以促进知识的持续积累和良性交流,激励科研工作者和文艺工作者提高 专业水准,不断创新,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全民文化素质,进而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模块之一,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随着科技发展和意识提升不断 完善的,2020 年,我国修订了《 著作权法 》, 表明著作权越来越被重视,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 法律制度。本文从著作权的基本特征出发, 对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事项进行解析。
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 法律解读
在我国,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公民个人或是 法人单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创作作品而 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些作品包括音乐戏 剧、摄影绘画、文学作品、科研成果等智力成果, 作者对这些成果享有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 即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可 以帮助作者实现作品的传播和取得经济价值,激 励所有权人不断创新,实现个人价值和组织的创 新力,同时,维护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全社会创 新创智[1]。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实时通信 的广泛应用,著作权侵权的成本越来越低、隐蔽 性越来越强、追责难度越来越大。东拼西凑二次 创作、轻松下载随意使用、近水楼台借来一用等 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 优秀的原创作品在迅速传播的同时,也要面临被 快速抄袭的窘境。三百多年前,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西方国家较早地开始通过立法保护著作权,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完善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需求日益紧迫。
一、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根据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决定》,我国第三 次修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 称《著作权法》),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对 著作权的广播权、复制权和出租权等相关内容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在网络直播、 点播、下载,数字化复制等新兴作品传播环境 下,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补充定义。这表明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对侵犯著作权的容忍度越来越低。但是,在实践中,著作权的维护仍 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第一,定罪要件背离立法目的。在“ 侵犯著 作权罪 ”的定罪要件中,主观方面为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为以营利为目的。从著作权侵权事件来 看,大部分著作权侵犯行为都想通过非法行为实 现经济利益,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快 速传递和极速复制,在新的环境中,著作权侵权 的目的日益多样化。限定以营利为目的,会导致 一部分侵权行为被排除在法律打击的范围之外。 同时,从著作权立法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保 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良性的著作权 秩序[2],而并非打击和制裁营利行为。将以营利 为目的作为定罪的必然条件,与保护著作权的目 的相违背,同时,会给一些侵权人以借口,降低依 法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力度。
第二,行权范围不够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 范围限定了其保护的群体,体现了法律对原作者 和原创者劳动成果的保护,保障了著作权人对自 己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权利。目前,《 著作权法 》 的相关条款中对权利行使范围的规定相对较为模 糊,对著作的定义不够明确和严谨、对著作权的 分类不够完整和科学。这些导致了在法律适用过 程中存在瑕疵。
第三,维权力度存在局限。由于目前著作权侵 权难度低,很多侵权行为难以查找根源,或是普 遍存在,一些侵权行为被发现后,难以维权,对著 作权人的维护力度有限。
第四,定罪情节存在争议。我国在“ 侵犯著作 权罪 ”的定罪情节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需要满足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其作为侵犯著作权 罪的定罪标准,但是,“ 违法所得数额 ”在司法解 释的表述中也存在矛盾,难以明确是按照销售收 入,还是获利金额来定罪,这种模糊的规定不利 于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正确定罪量刑。同时,以 违法所得衡量是否获罪,是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 定性,而不是从被侵权人的角度考虑,不利于保 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人维权途径单一
作品和著作是著作权人智慧的结晶,权利人 通过辛苦劳动和努力创新才能取得一定的成果, 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劳动成果和诚信做事 的保护。但是,解决著作权纠纷或是侵权事项的 主要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而这些途径较为单一,会导致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不高或是维 权无门的情况。
(三)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
著作权维权的关键点在于认定作品属于原作 者,而认定过程不仅程序繁琐,更需要大量的证 据资料,同时,即便维权成功,侵权赔偿金额普 遍较低,权利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 钱,甚至在全社会版权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 还要遭遇精神上的损失。维权成本过高,侵权赔 偿过低[3],造成权利人维权的主动性不高,一定 程度上助长了著作权侵权的不正之风。
(四)公众版权意识不足
目前,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仍然不高,对 于生活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人们习以为常,同 时,大众并不把侵犯著作权作为一种犯罪行为, 侵权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的普遍反映是小题大 做或是不值一提,权利人著作权被侵犯后,往往 面临在经济上承受损失,在心理上承受打击的恶 果。与此同时,一些侵权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情况 下发生的,随手转发、随意复制等侵权行为在互 联网环境下普遍发生。
二、维护著作权的措施途径
互联网快速发展、技术迅速更新,让现代社会 信息传递速度急剧提升,促进了作品快速传播,而 我国著作权保护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相 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版权意识 不足,在这样的矛盾中,迫切需要加强对著作权的 维护,通过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创新技术、提升 意识等有效途径,才能有效遏制抄袭、减少侵权, 切实激励原创 ,为全社会创新创智保驾护航。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由于起步晚,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存在一些 不足,但是,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期,各项法律 法规均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维护著作权要从完善 法律法规着手,通过立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等行 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要 件,将立法目标锁定在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上,而 不去研究侵权人是否用于实际谋利,只要侵犯著 作权罪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可。只有充分打 击著作权侵权犯罪,才能为著作权权利人创造安心、安全的创作环境。
第二,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目 前,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涉及文字作品、影视作品、 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技术软件、设计成果等智力 成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原创视频、原创段 子等成为新的创新成果,随着“ 新益求新 ”的持 续深入,全社会的智力成果日益丰富多样,加强 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权利保护,需要与时俱进,不 断扩充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对各种题材、 种类、领域的作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杜绝出 现法律盲区。
第三,提升著作权法的保护力度。著作权法的 目的是维护作者的利益,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 创造公平的创新环境。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往往 存在事与愿违的情况,利用著作权法律漏洞钻空 子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因此,《著作权法》应该明确规定对作者的 身份进行认证,进行转载、引用等,要标明作品的 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转载、下 载、上传的成本非常低,各种作品的传播速度迅 速、传播范围广泛,这对审核和监管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是防范著作权侵权的有效 保障。
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增加 违法和侵权成本,让有侵权意图的人不敢剽窃, 这需要制定出详细而恰当的赔偿标准,一旦发生 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责任后,侵权人需要对自己 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杜 绝违法现象。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的 标准并未明确设定,在法律实践中,侵权赔偿的 金额普遍偏低,往往出现非法得利大于侵权赔偿 的现象 ,这就难以震慑著作权侵权人。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在于救济措施,著作 权救济的主要措施为民事责任,侵权人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应与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相对应。从实际来看,著作权侵权行为 不仅会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令其遭受心理打击、名誉损失,影响其对著作的进一步使用 等,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取决于侵犯著 作权的行为。
第四,完善《刑法 》中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 罪情节,建议取消“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定罪 标准,以便于司法的具体操作和正确定罪。同时, 对侵权行为是否入罪不从侵权人的获利角度进行 确认,而是从权利人承受损失的大小进行衡量, 不仅仅以经济衡量定罪,还要考虑侵权行为对权 利人身心、名誉等造成的伤害,切实从维护著作 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问题。
(二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有效监督可以为著作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是保护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既是人身权又 是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保护著作权可以 营造阳光透明的创新环境。治理侵权乱象,需要依 靠法律,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只有全社会 共同努力,才能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有效监管 的良性循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第一,从政府 监督的角度来讲,要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 只有发挥“ 刑事 + 行政 ”的双效,才能让全社会 对著作权产生敬畏,从“ 不敢侵权 ”到“ 不愿侵 权 ”,从源头形成尊重原创的氛围[4]。政府主管 部门要建立对其管理活动的长效监督机制,监管 机关要强化主动治理意识,发挥行政执法的效率 优势。第二,从自我监督的角度来讲,要通过建立 行业规则、运行管理机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的内部运营体系,从而实现各行各业、各个 领域的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第三,从社会监督 的角度来讲,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 全员监督的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大众的监督主体作用,形成“ 大监督 ”格局。
(三)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在以往的传统模式下,著作权权利证书是证 明创作人作品权属的重要依据,完成作品后,作 者需要通过到版权登记中心获得著作权的权属证 据。在这个过程中,作者需要提供申请资料、缴 纳一定费用、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创 作者的成本。这种效率低、成本高的“ 登记模式 ” 在数量大、作品多、传播快的互联网环境下,难以 实现及时保护著作权的客观需求。当前,区块链 技术已经广泛运用于各个行业,其在成本效率和 不易伪造、难以篡改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弥补传 统登记模式存在的不足。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缩 短了版权等待审核的时间,可以在原创作品完成 的第一时间,对著作权进行公示,对著作权的及时确认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恶意剽窃、随意传播、 故意盗取,损害权利人的原创成果,同时,也方便 权利人顺利取证 ,减少维权成本。
(四)提升全社会的版权意识
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著作权代表作者的劳 动成果和智慧结晶,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应该是 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诚信应该成为公众共同 遵守的道德准绳。因此,应加大对著作权相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课堂讨论、专家讲座等 方式提升学校师生对著作权的认知,通过微信、 视频、公众号平台等互联网平台让优秀的作品及 时展现在公众面前,并第一时间打上原作者的标 签。同时,进一步增强版权公共服务,如在线登 记、网上申报、免费查询等服务,可以促进创作, 通过营造尊重知识和原创、保护版权、鼓励创新 的良好氛围,让“ 原创可敬,侵权可耻 ”的意识 深入人心[5],从而鼓励大众参与到创新中来。 从创作者自身来讲,要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创 新,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 他人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著作权受到侵害 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权。同时,相关 部门可以积极鼓励举报盗版等著作权侵权行为, 通过扩展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加入到保护著 作权的行动中来,加大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力 度 ,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整体而言,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技术不断提升、 著作权保护水平持续进步,《著作权法》在维系著 作领域稳定发展和促进创新创智方面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在维护作者著作权的过程中,应 该从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监督管理体系、改进技 术手段、提升版权意识等方面着手,积极解决著作 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 社会环境 ,助力全社会积极创新。
参考文献
[1] 王婷.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问 题研究[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0(4): 14-18 .
[2] 李林启,谢富春,王历彩,等.著作权法司法适用实 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 .
[3] 张一雄.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佛山 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等三案为视角[D].贵阳:贵 州民族大学,2018 .
[4] 谭笑珉.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法律问题研 究[J].南都学坛,2016,36(5):77-80 .
[5] 赵海燕.关于我国著作人身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J].陇东学院学报,2014,25(2):9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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